1. 登記標的物: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2. 登記權力: 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 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耕作 權)。
3. 登記機關: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