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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 2007
TVBS假新聞事件,可分為司法與新聞兩個層次,司法部份留待檢察機關調查,務必確實查出TVBS主導此假新聞,幕後是否有更深層的目的。而新聞專業部份則由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負責。然而,筆者對NCC以罰款兩百萬元,並要求TVBS總經理李濤下台做為台灣公民對T台假新聞事件的回應。這項「看重實輕」的處罰,不折不扣地是以政治手段處理專業問題,NCC放任手中停播的公權力不用,反而採取爭議頗大的「換人」手段,實則為TVBS留下了後門,也為李濤解套。
NCC這次處罰TVBS是採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該條文內容為:主管機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通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正因為條文中規定有「其他必要之措施」所以被戲稱為「帝王條款」,也就是該採取什麼樣的處罰完全由委員自由心證。但筆者要質疑的事,二十九條所規範的是衛星廣播電視業者「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如果說TVBS假新聞事件只是「損害訂戶之權益」,那麼NCC委員諸公們也未免太不食人間煙火、避重就輕了。
從NCC的處罰可以看出,該委員會似乎已經接受TVBS只是「內部控管」及「新聞流程」的疏失的說法。完全忽略TVBS嚴重違反新聞專業與社會責任,與事後一再說謊的狡辯態度,這才是至今TVBS仍不為閱聽人所接受的主要原因。
首先,就新聞專業而言,不論恐嚇影帶是歹徒自拍或是TVBS記者自導自演,新聞台絕對不應播出這種影帶,這是最基本的新聞專業與媒體社會責任,TVBS高層與NCC委員絕對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道理。從TVBS高層事發後的推諉卸責,顯然該台並未真正檢討新聞專業與社會責任的問題,認為該台只犯了「記者自導自演」的錯誤,對前述新聞專業倫理與社會責任的嚴重性完全未加檢討,而NCC委員也對此不聞不問,顯然也認同TVBS並沒有犯下前述的嚴重錯誤。
其次,NCC是具有政府公權力的組織,TVBS則是民間公司。在民主國家,任何一個政府單位絕對不會介入民間公司的人事制度。NCC要求TVBS七天內撤換總經理李濤,並規定主管不得主持政論節目或播報新聞。將來TVBS若不服處分,提出訴願後勝訴的機率非常高,屆時喧騰一時的假新聞事件,極可能僅以罰款兩百萬元收場,試問這樣是結果,社會大眾可以接受嗎?又如何撫平因為假新聞而心生恐懼、不滿的閱聽大眾呢?
筆者認為,NCC這次的處分根本是為TVBS大開方便之門,也順勢為李濤解套。名為處分,實則是NCC協助TVBS推卸責任,共度此一難關。試問,是TVBS總經理的影響力較大,還是「2100」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大?三歲小童恐怕都可以馬上回答是後者,難道NCC委員不懂這層道理嗎?況且TVBS絕非如NCC所言是初犯,瀝青鴨事件記憶猶新,更遑論TVBS早已是前科累累的習慣犯與連續犯。面對這樣惡性重大的累犯,至少應該處以停播的處分,才能杜眾人悠悠之口。
NCC委員都是學有專長的飽學之士,多數也曾在學校作育英才,也許TVBS假新聞事件中的相關當事人就有些是委員的高足。權力只是一時的,正義公理才是永遠的。NCC委員諸公今日作出這種無關痛癢的決定,將來如何重返學術單位面對學生的質疑,如何教育下一代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尊重新聞專業、倫理,並實踐媒體的社會責任?
NCC這次處罰TVBS是採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該條文內容為:主管機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通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正因為條文中規定有「其他必要之措施」所以被戲稱為「帝王條款」,也就是該採取什麼樣的處罰完全由委員自由心證。但筆者要質疑的事,二十九條所規範的是衛星廣播電視業者「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如果說TVBS假新聞事件只是「損害訂戶之權益」,那麼NCC委員諸公們也未免太不食人間煙火、避重就輕了。
從NCC的處罰可以看出,該委員會似乎已經接受TVBS只是「內部控管」及「新聞流程」的疏失的說法。完全忽略TVBS嚴重違反新聞專業與社會責任,與事後一再說謊的狡辯態度,這才是至今TVBS仍不為閱聽人所接受的主要原因。
首先,就新聞專業而言,不論恐嚇影帶是歹徒自拍或是TVBS記者自導自演,新聞台絕對不應播出這種影帶,這是最基本的新聞專業與媒體社會責任,TVBS高層與NCC委員絕對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道理。從TVBS高層事發後的推諉卸責,顯然該台並未真正檢討新聞專業與社會責任的問題,認為該台只犯了「記者自導自演」的錯誤,對前述新聞專業倫理與社會責任的嚴重性完全未加檢討,而NCC委員也對此不聞不問,顯然也認同TVBS並沒有犯下前述的嚴重錯誤。
其次,NCC是具有政府公權力的組織,TVBS則是民間公司。在民主國家,任何一個政府單位絕對不會介入民間公司的人事制度。NCC要求TVBS七天內撤換總經理李濤,並規定主管不得主持政論節目或播報新聞。將來TVBS若不服處分,提出訴願後勝訴的機率非常高,屆時喧騰一時的假新聞事件,極可能僅以罰款兩百萬元收場,試問這樣是結果,社會大眾可以接受嗎?又如何撫平因為假新聞而心生恐懼、不滿的閱聽大眾呢?
筆者認為,NCC這次的處分根本是為TVBS大開方便之門,也順勢為李濤解套。名為處分,實則是NCC協助TVBS推卸責任,共度此一難關。試問,是TVBS總經理的影響力較大,還是「2100」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大?三歲小童恐怕都可以馬上回答是後者,難道NCC委員不懂這層道理嗎?況且TVBS絕非如NCC所言是初犯,瀝青鴨事件記憶猶新,更遑論TVBS早已是前科累累的習慣犯與連續犯。面對這樣惡性重大的累犯,至少應該處以停播的處分,才能杜眾人悠悠之口。
NCC委員都是學有專長的飽學之士,多數也曾在學校作育英才,也許TVBS假新聞事件中的相關當事人就有些是委員的高足。權力只是一時的,正義公理才是永遠的。NCC委員諸公今日作出這種無關痛癢的決定,將來如何重返學術單位面對學生的質疑,如何教育下一代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尊重新聞專業、倫理,並實踐媒體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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