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9, 2007


他們通過了Y!奇摩和無名合併案以文找文

posted by iblog

來看看公平會給我們的理由是什麼:

  「依據電子商務主管機關經濟部針對網路資訊提供服務業者之定義,雅虎公司為入口網站,提供綜合性網路服務,而無名小站是係單純社群網站,雙方重疊者僅在於網路社群服務部分。

由於無名小站未涉足網路購物與網路拍賣市場部分,而其使用者又有7成以上與雅虎公司之使用者重疊,因此公平會認為,雙方結合對網路購物與網路拍賣市場影響不明顯,就市場占有率而言,也並未明顯改變當前市場結構,且網站經營並不受法令、技術與資本限制。」

這段話並不重要,反正它終究是通過了這樁合併案,比較有趣的觀點是公平會認為,在未來媒體整合的發展下,電信、電視業者擁有它們進入市場(網路)的基礎,包括網路設備通路和使用者群眾,可以輕易切入網路市場。各位一年幾百億上下的有錢大爺們,公平會在暗示你們進入參與這場遊戲了,國外MSNBC等業者已經蘊釀要小試一下身手,什麼時候你們要帶著龐大資源,把觸手伸進來呢?

[新聞內容引述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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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就算是錢多到不行也是最大的電信業者-中華電信,
就算過了公平會這關, 也還要過 NCC 這一關.

NCC 管的有多寬應該不是新聞了吧 :D
Posted by ghoster at 2007-03-29 19:56:40
如果是NCC來判,該不會用Y!拍上有多少台Wii作為有沒壟斷的標準吧
看來這兩天他們是沒空了,TVBS那條比較大條
Posted by iblog at 2007-03-29 22:45:32
簡單的說就是找不出一條法律或規範來阻止通過這個併購案
廣告市場或網站流量不完全被認為會有壟斷情形, 或者公平會認為說網路業者賺錢的地方不是只看這兩點

結論也就是說其他廠商的經營不至因為這個併購案受太大影響

這樣解釋合理嗎?
Posted by XD OO at 2007-03-29 23: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