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5, 2009
jaguarempire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5:49:48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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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四象限吸分規格課程】第五堂
課題:行政法之法源
【感知並學習邏輯推理論證新型態申論題之審、答題技巧】
<例題>
甲於民國90年5月初深夜開車回家,遭路旁設路障實施臨檢之警員
攔下,警員要求甲提示證件並下車來接受盤問,並作勢要檢查車廂內
狀況,甲自覺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且並無違法可疑之處,無必要行車交
通之人身自由、通行自由等被干涉,且警員並無正當理由及法律依據
限制甲之人身自由,故完全不理會警員要求,警員見甲不合作,遂將
之強行帶回警局並扣留甲之座車。事後,甲為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
員警之行為並無法律依據。員警則以有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為
行為之依據抗辯。審理法官認該條例有違憲之虞,應不得為其行為之
依據,故不予適用該條例,而逕認員警之行為違法。試問(一)、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可否為警察實施臨檢等行為之依據。(二)、審理
法官可否逕自認該條例違憲而拒絕適用之。
第一象限:有效學習象限【快速建立正確觀念】
一、掌握制度之核心關鍵【正當性之審查】
法源→法律(命令)制定之源頭(發源點)。
※探討行政主體(或機關)所為之各種行政活動
(對內;對外)其所根據
之法源)可否作為活動的正當理由?!
◎正當à合法及妥當
二、解析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