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註: 以重刑犯橘色囚服,上手銬腳鐐出庭的劉珊珊的認罪協商內容..劉珊珊或政府須賠償受虐的兩名僱傭8萬美金,即完全不可思議的240萬元新台幣,而政府幫忙聘用的兩位律師的所有費用.. ..還有因為選舉的損害控制,不讓外交部貪瀆弊案爆發,不得不私底下向美國政府跑關係走後門運作的其它支出,可能更是令人咋舌的天價成本 ?
突然發覺自己就像是一隻井底之蛙,當看見因劉珊珊虐傭一案所透露出來之奇特珍稀的新訊息時,在這個全球化的所謂平板的世界中,以為了解了甚麼,卻遠遠不及事實的微末,真的讓人傻眼了
早就完全爛成一團汙泥的政客們撇開不說,那些個高舉著正義旗幟的勞工運動社會工作者,收受了政府的補貼或其它的捐款,有了穩定的生活和收入的保障之後,到底都在幹些甚麼事..
多少年來的現在看來,這些所謂的先進概念的社會工作者,更像是無感而無情地虛應著故事,只是些..想要混口飯吃的打工族
而如今如此難堪的低下境界..在無能而逃避責任承擔的每一刻的空虛中..竟然,或許是已連結成利害關係地去渴望著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低等地期待起政客廢物的關愛眼神
在這種沒有實力便無話語權,卻不自我調整,只想要政客們突然良心發現的最糟的情況下,無異於是把勞運團體淺薄的整體運作方向..走一步算一步之行動障礙的明顯症狀給具體表露出來
..是單純的因為懶惰而在自取其辱,是因為沒有堅持.也看不見勇氣和意志力貫穿現實的自我要求,沒有任何明確目標的策略設計去決定使命必達,爭取得到有甚麼就算甚麼,沒有就很隨便地算了丟在在一邊..還是怎樣 ?
所有的這一切現象,到頭來只會令人又一次次地看破嬴弱不堪的手腳
不然這些個只是掛著社會運動者面具的犬儒知識份子們,不會等於無視於國際現實已久之小島與歐美國家的勞動保護的天大差距,已趨近於需要揭竿而起地革新的必要,卻年復一年地把中堅於人權基礎需求的大格局議題,竟然有辦法搞成永恆不變定律之小貓兩三隻的小丑鬧劇
竟然有著無敵的氣度心胸,有辦法看著一切的不公義而形同麻木不仁..而根本不想謀求新的出路,調整心態體質..豐富自身人力的成長代謝與進行更廣泛積極的連結..
眼前的這一切,完全沒有任何新的可能存在的空間..好像就這麼決定一天一天地混下去
五一.秋鬥個大便,面對小貓兩三隻竟然能夠年復一年忍受..沒有媒體在乎又怎樣,不會跑到每一個人潮熱點進行宣導與解說....................
這種情義款式的薪水,竟好意思領得心安理得而不汗顏..有薪水可領的人,要帶領熱血無價的人群上街頭,存在著根本的荒謬與矛盾.. ..而永遠被動地等待傳媒的關愛眼神,被動地任由自己跟隨媒體主導的短命議題才有發聲與行動的片刻意願和機會,矜持而被動地等待人群的參與,被動地跨入新時代的網路世界................
有沒有想過,老舊破爛的那一套不堪的1001套劇本,可以拋棄了
鐵一般的事實,還要一再證明個千萬次..才算夠了.. ..改變就從自己開始做起這種屁話,不得不跟隨潮流地開口說出來
劉姍姍一案所呈現的某一部分,普世人權的基本標準的差距,以民主為榮的小島視而不見,像是在撿破爛似地構建出小島破綻百出之人權的基準樣貌
藉由劉珊珊一案的玻璃碎片,映照著..小小地比較一下
1 美國聯邦的公平勞工基準法,積極而完善地保障了菲律賓籍的勞工,小島上的家庭看護.幫傭,卻大幅度地與小島的破爛勞基法脫鉤,不但工作時數不受同等的保障,更以低於最低薪資的15840元,脫離國際正常的潮流認知..難怪即便是本勞,妄想想要爭取到如工作時數的平等權,也難如上青天
2 美國聯邦的最低工資為每小時7.25美元,等於217.5元台幣,每周工時為40hr,超過40hr按規定的1.5倍給付_____在小島上只有少數高級勞工得以享用法定每二週84hr..或周休二日的福利
..為什麼大多數國家先進採用的都是最低時薪制,不像 我們 又是最低時薪又是最低月薪地打迷糊仗,是因為要留下計算基礎的混亂空間,好讓勞工搞不清楚,讓雇主有一大堆裂縫可以胡亂鑽營 .. ?
3 償付性損失,違反勞工基本權益,單就低於最低薪資或未給付加班費這一部分,美國法律規定雇主須加額支付償付性損失,以紐約州為例,需為百分之百即加倍地償還應得的薪資_____在小島上這種好事堪稱難以想像的天方夜譚,能夠原價或7折8扣地把薪水給拿回來,就該偷笑,過程中所耗費的時間.心力..只有鬼才會在乎,更別提像是劉珊珊一案,最後的總和賠償金額為240萬的火星人傳奇
4 訴訟費用的歸屬..為了保障受雇人權利,美國法律立法讓受雇者可向違法雇主請付相關支出的律師費及法庭費用等開支_____在小島上,只到達協助勞工訴訟的的程度,特定條件下個別勞工最高可申請6萬塊的訴訟補助,無訴訟期間的生活津貼..當然更沒有得以向雇主求償的平等概念
5 以監視器監視勞工工作情形,竟然是有罪的_____真的真的很難想像
6 該事件假使是在小島上爆發,劉珊珊的下場會是如何_____首先,一定是完全沒有被逕行拘留的法律條件,就算有也不可能拿來用,最後最可能的情況是罰一點小錢給失職卻成為受益人的 政府 等等不關痛癢的結局..最糟情況可能像是高雄外勞暴動一案,雖不得不羈押,但浪尖過後非但無罪開釋,納稅人還要賠吸血鬼們一大筆鈔票,然後受奴役的外勞關的關,被遣送的被遣送回國..
7 起訴狀上的契約詐欺罪名,在小島所謂的家庭幫傭或看護,有錢人撿便宜地名目不符聘用一堆來撐場面,中產階級請來當作十項全能.包山包海的萬用勞工或奴隸,是絕對普遍風行的作法,裝飾性的法律曾經真正有效地做過了啥麼..
8 劉珊珊可能違反的法律之一,販賣人口的強迫非自願勞役罪,相當於現代奴隸,是美國內戰後1865年《憲法》增修第13條明文禁止的行為,最高刑期20年
台灣在2009年六月生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連同部分刑法,將商業目的的性剝削與強迫勞動販運定為犯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販賣人口違反中華民國刑法296-1條,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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