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立人醫師
看懂法律
刑法121-2 : 犯前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所謂前項 是 指 刑法121-1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律條文 很多都是以 這種 結構 來寫的 : XXXXX. 如 YYYYY ...
前面 XXXXX 是通案; 後面 YYYYY 是特例 --- 也有人說 常態與變態 ...
也就是 絕大部分 是 要求 符合 前者 XXXXX ; 只有在很少數情況 少數特例 或是 XXXXX 達不到的時候, 才要求後者 YYYYY ...
這種文義是 非常明瞭的, 也是我們大眾 日常口語中常用的. 譬如 "7-11 關東煮 平日一支 15元, 今日特價 10 元噢 ! " ; "我每天給妳 50 元零用錢, 若有特殊需求 不在此限" ...
這條法律 大家都會懂, 就是 如果某公務員 收受一台跑車後, 做出違背職務之行為, 被定罪以後, 他這台跑車就會被沒收 ; 如果 他開快車將車撞爛了, 法院就會追徵車價 譬如說 300 萬元台幣 ...
不能說車子好好的 法院不沒收, 就直接向被告 追徵 300萬元 ... 要他哪裡變出錢來啊 ? ~~
道路交通規則110-3 : 大型汽車倒車時 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
請參考 , 刑法121-2 : 犯前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
這條法律 也是, 前面 XXXXX 是通案; 後面 YYYYY 是特例 --- 也有人說 常態與變態 ...
也就是 絕大部分 是 要求 符合 前者 XXXXX ; 只有在很少數情況 少數特例 或是 XXXXX 達不到的時候, 才要求後者 YYYYY ...
這種文義是 非常明瞭的, 也是我們大眾 日常口語中常用的. 譬如 "7-11 關東煮 平日一支 15元, 今日特價 10 元噢 ! " ; "我每天給妳 50 元零用錢, 若有特殊需求 不在此限" ...
這條法律 大家都會懂, 就是 大型汽車 因為車身長 在倒車時 有嚴重的後視鏡死角, 所以與小型車倒車時 被要求的是不一樣的 ...
大型汽車倒車時 "須"派人在車後指引 --- 此處須 是 "必須", 在法律上 就是 "要求 100% 做到" --- 這是 通則 常態, 也就是 固定路線 固定停靠點 的 大型汽車倒車行為 在法律上 就是 被要求 100% 須 "派人在車後指引" ...
也就是 除了駕駛以外, 另外還要有一個人, 在 大型汽車倒車時 做出 指引倒車的幫助行為 ... 至於這個人 是誰 "派", 條文中並沒有明述 --- 但用到派這個字, 表示可以指揮調動的意思 ...
若有人在 固定發車點 因大客車倒車而受傷或死亡的話, 不但肇事駕駛有責任, 該派人在車後指引倒車 而未派 的那個主管, 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