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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前強制協商
工商時報 A5/ 2008/02/12
消債法細則 強制卡奴再協商 避免卡奴走上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途
【張國仁/台北報導】
為配合 4月 11日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司法院 已公布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該細則強制規定,消債條例施行前,卡奴(債務人)依銀行公會所訂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或協商成立後又「毀諾」者,仍應依消債條例規定,可請求再一次協商,避免走上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途。
司法院指出,在消債條例施行前,銀行與債務人進行的協商,銀行多僅是寬延還款期限,對還款金額讓步條件甚少,協商不易成立。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截至去年 10月底止,共有 22萬7415件債務協商成功案件。但今年一月底時,有高達 42.9%、即 9萬7766件的卡奴,業已「毀諾」,不再依協商結果繳交本息還款。
司法院民事廳長吳錦源表示,消債條例施行後,可期待債權銀行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如能協商成立,對雙方當事人都屬有利。
吳錦源說,為促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自主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讓司法資源的運用更有效率,應給予再次債務協商機會。所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這些毀諾或本來就沒有協商成功的卡奴,可與銀行再進行協商。
司法院今日將所有消債條例的相關子法規定,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法院辦理消債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各項當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書狀、表格等配套措施,全部公布並且上網。
施行細則其他重要條文包括: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的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的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消債條例所規定無力支付由國庫墊付情形外,法院得依逾期未預納聲請費的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逾 6年者,應表明無法於 6年內清償的特別情事。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 151條第 1項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於協商期間內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協商不成立。債權金融機構在債務人請求協商前已聲請法院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同意延緩執行者亦同。俾利債務人得以儘速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彭立人醫師
從我 形成第一篇 關心社會上卡奴問題的文章開始, 至今屆滿兩年了 ...
還是有近 10 萬卡奴雖協商成功, 繳款一段時間後還是撐不下去, 被迫毀諾; 向宣告破產靠近 ...
還有更多的卡奴(估計至少還有 10 萬人) 是連第一次債務協商 都無法成功進入的 ...
債務協商成功, 現在勉強繳款的 13 萬卡奴中, 也還有 為數眾多的人之後 可能會繳不出錢來 ...
也就是台灣目前潛在破產個人 接近 20 萬人 ...
強制卡奴破產前再協商一次, 立意雖好, 但我估計成效不大 ...
基於賽局理論, 銀行早已將這些人的呆帳打消了, 也就是銀行立於不敗之地, 早已不在乎這些卡奴還錢與否了; 另一方面, 卡奴到這個時候(幾年過去了), 會還的早就還了, 剩下的就是真的沒錢的或打死不想還的了 ...
也就是協商的雙方 根本沒有交集了. 政府只是想讓破產的人數降低 顏面有光而已 ...
兩年前我曾經將 "卡奴陽光專案建議"上呈銀行公會 財政部; 卻完全沒有回音 ...
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 事半功倍; 現在 Timing 已過, 人民 社會及政府 只能默默啃食苦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