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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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彭立人醫師
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最近在 Discovery 頻道 看到一件 空難分析報導 : 一架客機在起飛不久, 就因失壓 導致 人員全部缺氧昏迷 因而墜機 ...
飛機飛到高空後 機艙內 須自動增壓, 人們才能正常 在 幾萬呎高空 活著 --- 這架客機 起飛前不久 因為 艙門漏氣 由檢修人員做例行檢查 ...
檢修人員 將增壓按鈕 調到 手動增壓, 以檢測漏氣. 檢測完畢後 卻忘記 將增壓按鈕 調回原來自動增壓的位置 ...
正副駕駛 起飛前檢查 理應檢查到這部份 卻也疏漏 ... 以至於 爬升到一定高度後, 整個機艙漸漸失壓缺氧, 機組人員神智不清昏迷 以致不能做出正確反應 終至墜機 ...
檢修人員 將增壓按鈕 調到 手動增壓, 卻忘記 將增壓按鈕 調回原來自動增壓的位置 --- 這個就是 危險前行為 ...
做了這個危險前行為的人 在法律上 不能主張說, 我這個動作不關痛癢, 因為 後面操作的人 一定會 (我信賴他) 改正過來 或是注意到 ...
所以責任在後者 與我沒有多大關係 ...
那 什麼是 信賴原則呢 ? ~~
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 台北仁愛路 不是 有 林蔭大道嗎 ? 上次有人 在仁愛路上 快車道上 正常駕駛 , 突然有一個流浪漢 衝出來 被車撞死 ...
一般這種駕駛 是不是 都要負擔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嗎 ? --- 但是, 若主張信賴原則成功 , 就可以免除這種罪行.
信賴原則就是 我都沒有做錯或違規, 當然也可以 信賴別人 也有同樣的表現 --- 不好的事情發生 雖然 我參與了 (車是我開的 人是我撞的), 但是任何人處於我的場景, 也是會發生這件不好的結果 --- 因為 我該做到的我都做到了 我當然理應信賴別人也不會出錯 ...
社會必須有這樣的原則 才能好好運作 ... 否則, 別人的錯都算到自己頭上 這也是一種不公不義 ...
當然, 若是自己有一絲絲違規 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了 --- 譬如說 無照駕駛 酒駕 超速 蛇行 等等 ...
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這也呼應了 保證人地位 --- 危險前行為者 有 妨果 (防止不好結果發生) 義務, 責無旁貸的義務 不能推託給別人的義務 ...
彭立人醫師
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最近在 Discovery 頻道 看到一件 空難分析報導 : 一架客機在起飛不久, 就因失壓 導致 人員全部缺氧昏迷 因而墜機 ...
飛機飛到高空後 機艙內 須自動增壓, 人們才能正常 在 幾萬呎高空 活著 --- 這架客機 起飛前不久 因為 艙門漏氣 由檢修人員做例行檢查 ...
檢修人員 將增壓按鈕 調到 手動增壓, 以檢測漏氣. 檢測完畢後 卻忘記 將增壓按鈕 調回原來自動增壓的位置 ...
正副駕駛 起飛前檢查 理應檢查到這部份 卻也疏漏 ... 以至於 爬升到一定高度後, 整個機艙漸漸失壓缺氧, 機組人員神智不清昏迷 以致不能做出正確反應 終至墜機 ...
檢修人員 將增壓按鈕 調到 手動增壓, 卻忘記 將增壓按鈕 調回原來自動增壓的位置 --- 這個就是 危險前行為 ...
做了這個危險前行為的人 在法律上 不能主張說, 我這個動作不關痛癢, 因為 後面操作的人 一定會 (我信賴他) 改正過來 或是注意到 ...
所以責任在後者 與我沒有多大關係 ...
那 什麼是 信賴原則呢 ? ~~
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 台北仁愛路 不是 有 林蔭大道嗎 ? 上次有人 在仁愛路上 快車道上 正常駕駛 , 突然有一個流浪漢 衝出來 被車撞死 ...
一般這種駕駛 是不是 都要負擔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嗎 ? --- 但是, 若主張信賴原則成功 , 就可以免除這種罪行.
信賴原則就是 我都沒有做錯或違規, 當然也可以 信賴別人 也有同樣的表現 --- 不好的事情發生 雖然 我參與了 (車是我開的 人是我撞的), 但是任何人處於我的場景, 也是會發生這件不好的結果 --- 因為 我該做到的我都做到了 我當然理應信賴別人也不會出錯 ...
社會必須有這樣的原則 才能好好運作 ... 否則, 別人的錯都算到自己頭上 這也是一種不公不義 ...
當然, 若是自己有一絲絲違規 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了 --- 譬如說 無照駕駛 酒駕 超速 蛇行 等等 ...
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這也呼應了 保證人地位 --- 危險前行為者 有 妨果 (防止不好結果發生) 義務, 責無旁貸的義務 不能推託給別人的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