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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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彭立人醫師
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營火案
公司辦活動 一群人 在外宿營, 營火晚會的營火 未完全熄滅 即離開, 結果火燒山 燒死一原住民阿嬤 --- 這同公司的 15個人 有何罪責 ? ~~
A 為 公司總經理 , 他說 這又不是公司, 不能所有事 都牽連到我這總經理身上 .
B 說 , 我是課長, 通常熄滅火苗 就像 公司下班關燈一樣 不需要 我 來 操心的 ...
C 說, 我是員工代表, 我們認為 大家出來玩 就沒有大小 --- 這件事 我們覺得大家都有疏忽的責任 ...
D 說, 我是 C 的朋友 不是公司的人, 我是跟來玩的, 再怎麼也輪不到我來熄滅營火 啊! ...
謬斯 說 觸犯公共危險罪(若在不得升火的地方則應加重其罪行)
謬斯 說 此外尚有因過失致死罪
檢察官 詢問過後 發現 , 確實 是一群人 共同 熄滅營火 然後同時離開, 完全沒有辦法 歸責給任何一個人 或 其中數人 ...
魚漿達人 說 殺人罪吧
請問 這 15 個人 是否 能 成立 過失共同正犯?
光天使 說 應該可以吧?
joinjoin彭醫師 說 star_101: 可是 台灣 還沒有 "過失共同正犯" 的判例啊 ?! ~~~
因為不像故意犯 有 "犯意的聯絡" , 所以 實務上 認為 過失 不構成 "共犯" ... 只能算為 "同時犯" ...
那一定會有人 問, 有差嗎? --- 當然有差 ! 不是共犯 就會 喪失共犯的法律效果 --- 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 ...
也就是 必須 一個一個 詳細追究 每一個人 對 原住民阿嬤的死 的 責任 及 因果關係 ...
但每一個人 都可以成立 沒有我 她照樣死 的 邏輯啊! ~~ 也就是 可以 逃脫責任 ...
簡單來講, 就是 把一個人 的 行為 完全抽離, 若事情還是 照樣發生的話, 就跟這個人的行為沒有關係 ; 否則就是有相關 ... 在這個案例 每一個人的行為都可以被單獨完全抽離 而 阿嬤 照樣死亡 ...
每個人會說, 即使我自己這支火把完全熄滅, 阿嬤也會因為別人未完全熄滅的火把 而被燒死啊! ~~
若不能證明是我 未熄滅火而釀成火災的話, 在 罪疑唯輕 的原則下, 我是應該 被認定是無罪的 ...
法官頭大了,若是這15個人 一人一個火把同時點燃 老阿嬤的茅草屋 致她燒死的話, 我很簡單判啊! 這些人全部殺人共犯啊! 現在就因他們沒有"共同"致人於死犯意的聯絡, 所以不能成立 過失共同正犯, 就一定要證明 那把火是由誰惹起的, 真是強人所難啊 ! 我又不是上帝 我哪知道啊?
到這裡, 大家可以初步瞭解, "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 太多而且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例 在這裡 無解沉船 ..
余振華教授 廣泛介紹德國、日本以及瑞士在過失共同正犯的學說討論, 從多方面的觀點 肯定過失共同正犯 ~~
余教授認為成立過失的共同正犯,可解決因果關係不明時,責任難以舉證的問題。也能夠使行為人提高注意力,這樣才能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
並認為過失犯罪在犯罪案件中有相當的比例,已不容忽視,故從刑事政策的觀點,承認過失共同正犯為時代潮流的趨勢 ...
曾淑瑜教授 :「共同作為義務」可作為 不純正不作為 的 過失共同正犯 之基礎 ...
甘添貴教授 指出無論就現行刑法或共同正犯的本質 皆可承認過失共同正犯。其理論基礎則在於 加重結果犯,一般認為是故意的基本行為與過失的加重結果相結合的犯罪,如果加重結果犯可成立共同正犯,亦有成立過失共同正犯的可能。
陳子平教授 : 共同注意義務之共同違反.
陳子平教授 : 共同正犯之所以具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效果,就在於存有「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之故,過失共同正犯亦同。過失共同正犯之成立,僅單純之實行行為之共同與該共同之意思聯絡並不充分,尚須具備,於能被預想之狀態下,就進行防止事故之具體對策上處於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 ...
如何始具共通之注意義務,則應視具體事件,是否存在「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為斷。其次,必須共同違反注意義務 則須具備不僅違反各自之注意義務,且對於其他共同者之違反亦有懈怠所形成之 "整體的一個不注意",而該不注意與結果發生間存在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
許玉秀教授 : 規範保護目的內共同義務的違反.
曾淑瑜教授 : 進行同種作業之團體反覆從事之行為,因其具有先行行為之共同、共同排他之支配等,且歷經一定程度時間之繼續,意識上或無意識地相互依賴、依存,此即為在保證人地位內之職務、機能,不論意識上或無意識上之分配,產生保證之效果。
因此,與迴避結果發生之關係上即非僅屬各人之義務,因促進結果之發生是屬於全體行為人之行為,當然無法排除共同行為人之情形而不認為其有相互之義務 ...
在此意義上,不作為犯構成說似已提供成立過失共同正犯一明確之依據 ;
於過失作為犯之情形,共同行為人間不但有過失犯之實行行為,且有共同實行意思(意思聯絡)與共同實行之事實,共同行為人基於相互利用、補充關係,爲防止結果之發生,如違反共同之注意義務,且另一方面,各自違反其內部注意義務者,即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
看了法學前輩各大山頭教授的論述後, 會有一種感覺 --- 他們真會講 ...
其實, 就都在說明一件事, "個人造業個人當" ... 但您造的業裡面, 不僅僅是您表面上看到的, 還有一部分是靠這些教授點破讓您知的 ...
去一個歡樂的場合, 不但要讓自己快樂, 同時也要讓一起去的朋友都快樂 ... 很多時候在歡樂場合, 有人不高興, 就會澆熄大家的樂趣; 同理, 在一個有危險的環境或狀況, 每個人都有注意的義務, 也都有共同注意不讓他人受傷害的義務 ...
只是, 注意的義務 不讓自己或他人受傷害的行為, 是隱藏在 表象行為之下或後面. 有時候是沒意識的, 自己不易察覺的. 譬如您第一天開車上路, 您很怕撞到人; 現在每天開車上班, 您避免撞到人的行為已經不突顯了...
只是, 這種義務從第一天第一刻開始, 就一點也沒有減少啊? ~~ 直到出事的時候, 您才驚覺自己 防止傷害他人權益這個行為 沒有做好(作為犯) 或是根本沒做 (不作為犯) ...
這個就是教授們講的, 在規範保護目的內 共同注意的義務又共同違反 ... 而 什麼樣的情況下, 一群人有共同注意的義務呢? 這就要視個案而定 ... 一般來講, 這群人 對注意安全這檔事, 有「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的話 就算 ...
lovevenus 說 joinjoin: 你真的好用功
以 營火案 來看, 就是 這15個人 若被法官認定, 不但自己要注意自己的火把要完全熄滅, 還要有義務注意其他人這個動作有沒有做完全, 以防止森林大火(規範目的) 的話, 這群人 就可以被視為 過失共同正犯 ...
NOIRBK201 說 那結果法官如何判決呢.我很想知道結果...
彭醫師 說 慘了 ! 這不是 真實 案例 是 我假設的 ... ... 您 也幫忙 問問 週遭 學法律的人吧 ! ~~~ 如果她是法官 她會如何判 ...
NOIRBK201 說 在台灣的刑法不是主張罪刑法定嗎?那這些人應該沒有刑事上的責任吧?最多就是民事賠償這15人應該分別分攤.不知道我這樣想可不可以呢?
彭醫師 說 不知道 ! 很多 教授 與 實務界 意見 是 分歧的 --- 先看她們 誰打架打贏吧 ! (LOL) ~~ 其實 法官 怎麼判 都有學理可以支持, 就看 誰是 第一個 判例 ... ...
NOIRBK201 說 罪刑法定怎麼能參考學理判例呢?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在沒修法之前應該不能處罰吧,在過失方面應該是難以舉證每個人都有罪吧 !
彭醫師 說 其實 , 刑法 沒有明文不承認 也沒有明文承認 過失共同正犯 ... 我也贊成將法律條文修得更明確一些...但, 因為 刑法沒有 明文不承認, 所以 有 Guts 的法官 還是可以這樣判.
彭醫師 說 至於 "難以舉證每個人都有罪吧" --- 共同正犯 的 法律效果 就是 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 每個人 都承擔同一罪責, 這在故意及過失都是 一樣的 ... 其共同的罪 是 "在規範目的範圍內 有共同注意的義務 又共同違反" ...
NOIRBK201 說 那就是連坐法?因為刑法沒有明文不承認,這樣的邏輯怪怪的耶,也就是刑法允許法官造法?這樣不就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了.
民法是可以允許法官使用習慣跟判例,處罰這些人可以由法官裁量,但是用刑法處罰這些人我總覺得怪怪的,因為這15人中大部分的人都不能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每個人都可以說我把火熄滅了,所以我相信其他人也會完成他該負責的部份,這樣很合情理阿,不然以後很多活動都會變得沒人敢參加了吧
彭醫師 說 共犯的條文中 本來就沒有分 故意及過失啊 ?! --- 法官 若判過失共同正犯 並不是 "造法" ...
關於 "可以預見" , 依照 危懼感說 的說法, 在森林中使用火的人 大概不能說不能預見 有火災的可能性, 因為上山的路上 都會看到 "星星之火足以燎原" 的標語 ...
" 我把火熄滅了,所以我相信其他人也會完成他該負責的部份" --- 您說的是 "信賴原則"; 就像過失共同正犯一樣, 這也是不明文見諸法條的, 十幾年前 台灣也沒有法官敢這樣判的 ... 在 余振華教授的奔走下, 才讓大家普遍接受, 將其精神 融入實際判例中 ...
但, 信賴原則的援用 需要自己的行為 (在規範目的內) 完全無瑕疵 ... 在營火案中, 除了自己的火把外 還有 "共同的火堆" --- 因為完全不知道火點從哪裡開始, 既使 某人 說 100 % 肯定自己的火把有熄滅, 但 她也不能 完全肯定 "共同火堆" 那部份 ... 是不是 會 或 不會 死灰復燃 ...
而這部份 就是 15個人 的 "共業" --- 也因為這個共業 大家(每個人)在 規範目的內 都有行為瑕疵, 而不能援用 信賴原則 ...
我該做到的我都做到了 我當然理應信賴別人也不會出錯 --- 在這個案裡, 每個人 都有兩部份 該做到而沒做到 : 一部分 就是 共同火堆確定熄滅的部份, 另一部分 就是 自己及 "他人" 火把部分 ... 為什麼 連他人火把 我也要確定熄滅呢 ? ~~
這就是 在規範目的(森林內用火, 要注意 不能發生森林火災)內 ... "共同注意的義務" --- 這不是連坐, 而是 每個人 真正 有自己的罪責 ... 因而構成 共犯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的罪刑法定效果 ...
NOIRBK201 說 謝謝,你寫得很詳細,我想我能理解了 :-)
不過一部行為,共同責任的概念,我覺得有點太苛刻了,如果這當中有人的行為是故意的,那其他人根本防不勝防,就要被一起入罪了,那豈不是不公平?
就好比說有人參加森林營火的目的就是要燒山,但是你不知道他偷偷在那放火,也不知道是他故意的,那管你再怎麼小心,他就是要拖大家一起下水,這時講究共同責任,難道沒有不適當的問題嗎?
彭醫師 說 您提到 有人 故意利用別人共同的過失 --- 這, 有一點違背犯罪心理, 因為故意犯罪的人 一定是想自己逃脫罪責的 ... 他不會想與人一起受罪的; 若, 他是想嫁禍給一群人, 然後自己安然無恙, 那就要看 咱們司法檢調的 "發現真實" 功力了 ...
建議閱讀 :
施勇全 的 過失共同正犯問題之研究 ... 指導教授 --- 王效文博士
過失共同正犯
刑法 沒有明文不承認 也沒有明文承認
彭立人醫師
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營火案
公司辦活動 一群人 在外宿營, 營火晚會的營火 未完全熄滅 即離開, 結果火燒山 燒死一原住民阿嬤 --- 這同公司的 15個人 有何罪責 ? ~~
A 為 公司總經理 , 他說 這又不是公司, 不能所有事 都牽連到我這總經理身上 .
B 說 , 我是課長, 通常熄滅火苗 就像 公司下班關燈一樣 不需要 我 來 操心的 ...
C 說, 我是員工代表, 我們認為 大家出來玩 就沒有大小 --- 這件事 我們覺得大家都有疏忽的責任 ...
D 說, 我是 C 的朋友 不是公司的人, 我是跟來玩的, 再怎麼也輪不到我來熄滅營火 啊! ...
謬斯 說 觸犯公共危險罪(若在不得升火的地方則應加重其罪行)
謬斯 說 此外尚有因過失致死罪
檢察官 詢問過後 發現 , 確實 是一群人 共同 熄滅營火 然後同時離開, 完全沒有辦法 歸責給任何一個人 或 其中數人 ...
魚漿達人 說 殺人罪吧
請問 這 15 個人 是否 能 成立 過失共同正犯?
光天使 說 應該可以吧?
joinjoin彭醫師 說 star_101: 可是 台灣 還沒有 "過失共同正犯" 的判例啊 ?! ~~~
因為不像故意犯 有 "犯意的聯絡" , 所以 實務上 認為 過失 不構成 "共犯" ... 只能算為 "同時犯" ...
那一定會有人 問, 有差嗎? --- 當然有差 ! 不是共犯 就會 喪失共犯的法律效果 --- 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 ...
也就是 必須 一個一個 詳細追究 每一個人 對 原住民阿嬤的死 的 責任 及 因果關係 ...
但每一個人 都可以成立 沒有我 她照樣死 的 邏輯啊! ~~ 也就是 可以 逃脫責任 ...
簡單來講, 就是 把一個人 的 行為 完全抽離, 若事情還是 照樣發生的話, 就跟這個人的行為沒有關係 ; 否則就是有相關 ... 在這個案例 每一個人的行為都可以被單獨完全抽離 而 阿嬤 照樣死亡 ...
每個人會說, 即使我自己這支火把完全熄滅, 阿嬤也會因為別人未完全熄滅的火把 而被燒死啊! ~~
若不能證明是我 未熄滅火而釀成火災的話, 在 罪疑唯輕 的原則下, 我是應該 被認定是無罪的 ...
法官頭大了,若是這15個人 一人一個火把同時點燃 老阿嬤的茅草屋 致她燒死的話, 我很簡單判啊! 這些人全部殺人共犯啊! 現在就因他們沒有"共同"致人於死犯意的聯絡, 所以不能成立 過失共同正犯, 就一定要證明 那把火是由誰惹起的, 真是強人所難啊 ! 我又不是上帝 我哪知道啊?
到這裡, 大家可以初步瞭解, "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 太多而且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例 在這裡 無解沉船 ..
余振華教授 廣泛介紹德國、日本以及瑞士在過失共同正犯的學說討論, 從多方面的觀點 肯定過失共同正犯 ~~
余教授認為成立過失的共同正犯,可解決因果關係不明時,責任難以舉證的問題。也能夠使行為人提高注意力,這樣才能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
並認為過失犯罪在犯罪案件中有相當的比例,已不容忽視,故從刑事政策的觀點,承認過失共同正犯為時代潮流的趨勢 ...
曾淑瑜教授 :「共同作為義務」可作為 不純正不作為 的 過失共同正犯 之基礎 ...
甘添貴教授 指出無論就現行刑法或共同正犯的本質 皆可承認過失共同正犯。其理論基礎則在於 加重結果犯,一般認為是故意的基本行為與過失的加重結果相結合的犯罪,如果加重結果犯可成立共同正犯,亦有成立過失共同正犯的可能。
陳子平教授 : 共同注意義務之共同違反.
陳子平教授 : 共同正犯之所以具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效果,就在於存有「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之故,過失共同正犯亦同。過失共同正犯之成立,僅單純之實行行為之共同與該共同之意思聯絡並不充分,尚須具備,於能被預想之狀態下,就進行防止事故之具體對策上處於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 ...
如何始具共通之注意義務,則應視具體事件,是否存在「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為斷。其次,必須共同違反注意義務 則須具備不僅違反各自之注意義務,且對於其他共同者之違反亦有懈怠所形成之 "整體的一個不注意",而該不注意與結果發生間存在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
許玉秀教授 : 規範保護目的內共同義務的違反.
曾淑瑜教授 : 進行同種作業之團體反覆從事之行為,因其具有先行行為之共同、共同排他之支配等,且歷經一定程度時間之繼續,意識上或無意識地相互依賴、依存,此即為在保證人地位內之職務、機能,不論意識上或無意識上之分配,產生保證之效果。
因此,與迴避結果發生之關係上即非僅屬各人之義務,因促進結果之發生是屬於全體行為人之行為,當然無法排除共同行為人之情形而不認為其有相互之義務 ...
在此意義上,不作為犯構成說似已提供成立過失共同正犯一明確之依據 ;
於過失作為犯之情形,共同行為人間不但有過失犯之實行行為,且有共同實行意思(意思聯絡)與共同實行之事實,共同行為人基於相互利用、補充關係,爲防止結果之發生,如違反共同之注意義務,且另一方面,各自違反其內部注意義務者,即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
看了法學前輩各大山頭教授的論述後, 會有一種感覺 --- 他們真會講 ...
其實, 就都在說明一件事, "個人造業個人當" ... 但您造的業裡面, 不僅僅是您表面上看到的, 還有一部分是靠這些教授點破讓您知的 ...
去一個歡樂的場合, 不但要讓自己快樂, 同時也要讓一起去的朋友都快樂 ... 很多時候在歡樂場合, 有人不高興, 就會澆熄大家的樂趣; 同理, 在一個有危險的環境或狀況, 每個人都有注意的義務, 也都有共同注意不讓他人受傷害的義務 ...
只是, 注意的義務 不讓自己或他人受傷害的行為, 是隱藏在 表象行為之下或後面. 有時候是沒意識的, 自己不易察覺的. 譬如您第一天開車上路, 您很怕撞到人; 現在每天開車上班, 您避免撞到人的行為已經不突顯了...
只是, 這種義務從第一天第一刻開始, 就一點也沒有減少啊? ~~ 直到出事的時候, 您才驚覺自己 防止傷害他人權益這個行為 沒有做好(作為犯) 或是根本沒做 (不作為犯) ...
這個就是教授們講的, 在規範保護目的內 共同注意的義務又共同違反 ... 而 什麼樣的情況下, 一群人有共同注意的義務呢? 這就要視個案而定 ... 一般來講, 這群人 對注意安全這檔事, 有「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的話 就算 ...
lovevenus 說 joinjoin: 你真的好用功
以 營火案 來看, 就是 這15個人 若被法官認定, 不但自己要注意自己的火把要完全熄滅, 還要有義務注意其他人這個動作有沒有做完全, 以防止森林大火(規範目的) 的話, 這群人 就可以被視為 過失共同正犯 ...
NOIRBK201 說 那結果法官如何判決呢.我很想知道結果...
彭醫師 說 慘了 ! 這不是 真實 案例 是 我假設的 ... ... 您 也幫忙 問問 週遭 學法律的人吧 ! ~~~ 如果她是法官 她會如何判 ...
NOIRBK201 說 在台灣的刑法不是主張罪刑法定嗎?那這些人應該沒有刑事上的責任吧?最多就是民事賠償這15人應該分別分攤.不知道我這樣想可不可以呢?
彭醫師 說 不知道 ! 很多 教授 與 實務界 意見 是 分歧的 --- 先看她們 誰打架打贏吧 ! (LOL) ~~ 其實 法官 怎麼判 都有學理可以支持, 就看 誰是 第一個 判例 ... ...
NOIRBK201 說 罪刑法定怎麼能參考學理判例呢?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在沒修法之前應該不能處罰吧,在過失方面應該是難以舉證每個人都有罪吧 !
彭醫師 說 其實 , 刑法 沒有明文不承認 也沒有明文承認 過失共同正犯 ... 我也贊成將法律條文修得更明確一些...但, 因為 刑法沒有 明文不承認, 所以 有 Guts 的法官 還是可以這樣判.
彭醫師 說 至於 "難以舉證每個人都有罪吧" --- 共同正犯 的 法律效果 就是 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 每個人 都承擔同一罪責, 這在故意及過失都是 一樣的 ... 其共同的罪 是 "在規範目的範圍內 有共同注意的義務 又共同違反" ...
NOIRBK201 說 那就是連坐法?因為刑法沒有明文不承認,這樣的邏輯怪怪的耶,也就是刑法允許法官造法?這樣不就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了.
民法是可以允許法官使用習慣跟判例,處罰這些人可以由法官裁量,但是用刑法處罰這些人我總覺得怪怪的,因為這15人中大部分的人都不能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每個人都可以說我把火熄滅了,所以我相信其他人也會完成他該負責的部份,這樣很合情理阿,不然以後很多活動都會變得沒人敢參加了吧
彭醫師 說 共犯的條文中 本來就沒有分 故意及過失啊 ?! --- 法官 若判過失共同正犯 並不是 "造法" ...
關於 "可以預見" , 依照 危懼感說 的說法, 在森林中使用火的人 大概不能說不能預見 有火災的可能性, 因為上山的路上 都會看到 "星星之火足以燎原" 的標語 ...
" 我把火熄滅了,所以我相信其他人也會完成他該負責的部份" --- 您說的是 "信賴原則"; 就像過失共同正犯一樣, 這也是不明文見諸法條的, 十幾年前 台灣也沒有法官敢這樣判的 ... 在 余振華教授的奔走下, 才讓大家普遍接受, 將其精神 融入實際判例中 ...
但, 信賴原則的援用 需要自己的行為 (在規範目的內) 完全無瑕疵 ... 在營火案中, 除了自己的火把外 還有 "共同的火堆" --- 因為完全不知道火點從哪裡開始, 既使 某人 說 100 % 肯定自己的火把有熄滅, 但 她也不能 完全肯定 "共同火堆" 那部份 ... 是不是 會 或 不會 死灰復燃 ...
而這部份 就是 15個人 的 "共業" --- 也因為這個共業 大家(每個人)在 規範目的內 都有行為瑕疵, 而不能援用 信賴原則 ...
我該做到的我都做到了 我當然理應信賴別人也不會出錯 --- 在這個案裡, 每個人 都有兩部份 該做到而沒做到 : 一部分 就是 共同火堆確定熄滅的部份, 另一部分 就是 自己及 "他人" 火把部分 ... 為什麼 連他人火把 我也要確定熄滅呢 ? ~~
這就是 在規範目的(森林內用火, 要注意 不能發生森林火災)內 ... "共同注意的義務" --- 這不是連坐, 而是 每個人 真正 有自己的罪責 ... 因而構成 共犯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的罪刑法定效果 ...
NOIRBK201 說 謝謝,你寫得很詳細,我想我能理解了 :-)
不過一部行為,共同責任的概念,我覺得有點太苛刻了,如果這當中有人的行為是故意的,那其他人根本防不勝防,就要被一起入罪了,那豈不是不公平?
就好比說有人參加森林營火的目的就是要燒山,但是你不知道他偷偷在那放火,也不知道是他故意的,那管你再怎麼小心,他就是要拖大家一起下水,這時講究共同責任,難道沒有不適當的問題嗎?
彭醫師 說 您提到 有人 故意利用別人共同的過失 --- 這, 有一點違背犯罪心理, 因為故意犯罪的人 一定是想自己逃脫罪責的 ... 他不會想與人一起受罪的; 若, 他是想嫁禍給一群人, 然後自己安然無恙, 那就要看 咱們司法檢調的 "發現真實" 功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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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共同正犯
刑法 沒有明文不承認 也沒有明文承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