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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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11/卡債問題面面觀座談會/金融資訊專輯 2006/04/04
助卡債族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
編者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將於四月十八日在立法院審議,金融研訓院於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特別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問題舉辦座談會,本報摘要重點內容刊載如下。
主持人:薛琦(金融研訓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劃)
李懿哲(銀行公會信用卡法規組召集人)
梁敬思(荷商安銀銀行台灣區總裁)
鄭有為(中央大學教授)
蕭長瑞(金管會銀行局三組組長)
賴士葆(立法委員)
謝天仁(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
記錄、整理:陳桂貞
@借鏡他國 避免重蹈覆轍
薛琦:「破產法」是兩面刃,過緊無法適用,過鬆問題更嚴重。過去舉辦座談會,立法與行政部門意見不盡相同,這次共同性卻相當高,雖從不同角度探討,卻有共識。
針對謝發行人發言內容,有二點很有意義。第一,原希望對宣告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然而一旦限制反剝奪其更生能力。第二,破產案件,超過九八%屬企業。法人企業是永續經營,法人破產等於對其可以無窮的生命宣告死刑;自然人正好相反,生命原本有限,但破產處理不好,等於對其有限生命宣告提前結束。因此,如果協商機制不健全,反產生反效果,不是破產法的原意。
破產目的是讓無效率的企業結束生命,資源有效重分配,有效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故探討重生時,重點應放在自然人,非法人企業,生命是無價的,要注意的是應避免道德風險。
鄭教授進一步闡述,我國法制基礎仍不夠發達,若看得不夠遠,反製造另一問題。如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言,限制一國經濟長期發展的主因在於法律與制度。因此,「破產法」立法時應參考先進國家,避免重蹈覆轍。
@AMC以債抵股 較務實
賴士葆:過去「破產法」只有「清算型」,無「重整型」。因此,此次修法,希望能增加「自然人更生程序」,納入「重整型」,即類似美國「破產法」Chapter 13(重整式的破產),當自然人提出破產程序時,有機會讓其重生。但「破產法」修正後,其實門檻也蠻高的,等於債務人宣告信用破產,食衣住行也受到限制,加上破產後,債務如何處理?是否打折?還款期限是否延長等問題。
所以真正較務實有幫助的部分,應為新設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A MC),用銀行的債權以債抵股。對於失業者、低收入戶等以社會救濟概念協助其償還卡債,絕大部分卡債族仍依規定處理。
@貿然制訂破產法 社會成本龐大
李懿哲:台灣並非有「破產法」實證經驗國家,因此,借鏡美國、香港的法制經驗應有所助益。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之「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當時制定之破產法因門檻寬鬆,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並引發嚴重道德危機。二○○二年美國每戶(hou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時聲請破產的人數激增,在配套措施又不完善的情況浪費了很多社會資源。
事實上,清算破產對個人、社會均會造成很大影響。當香港花了五年時間、美國花了二十五年的時間,才體認到破產門檻過於寬鬆或配套措施不完整之情況下,社會將付出極高成本之際,國內不應重蹈覆轍。
梁敬思:雙卡風暴不僅是金融問題,更凸顯出社會與經濟層面問題。銀行本身風控不足、卡債族缺乏適當的信用價值教育。根據統計資料顯示,九十四年年底雙卡放款餘額為八千億元,這幾天的數據雖降至七千四百八十億元,但若加上無擔保放款七千億元,兩者合計約占整體金融機構放款餘額一六‧六兆元的九%,可能太低估雙卡對經濟、金融、社會層面所帶來的影響。
經建會估計,卡債問題將讓GDP減少○‧二五個百分點。另外,目前已有十三家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低於九%,若卡債問題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正是外商銀行最憂心之處。
政府為解決卡債問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例如申請債務協商者。現金卡自五月起全部單利率計算,立意甚佳,但只能治標。
治本之道須做全面性考量。「個人破產法」雖有制定之必要,但不可過於急促,應借鏡香港、美國、韓國立法經驗,寬鬆得宜,以避免債務人惡意破產,引發道德風險。更重要的是,應教育消費者重視個人信用,政府也須做清楚的政策宣示,建立高標準的道德觀,讓卡債族充分瞭解維持個人信用的重要性。
@立法太鬆將使信用緊縮
蕭長瑞:「破產法」可分為更生(類似公司重整)與清算(類似公司破產)。有還款誠意之自然人可適用更生程序,相當於民法和解。清算則因債務人拋棄其信用價值,減債後必將造成債權人相對大的損失。就銀行業而言,不良債權財務上雖已承擔損失,但法律債權存在則仍有未來回收期待,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因均有免除未償債務效力,故在確保債權人權益,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門檻應予管制。
修法須經過社會大眾長時間討論,不宜在未經充分討論即行匆促立法。目前社會情勢很可能使「破產法」訂得較寬鬆,促使銀行為存款人及股東權益,而嚴格控管授信品質,此舉將導致信用緊縮,導致地下金融問題,死灰復燃。
@清算後 不應限制職業
鄭有為:現代破產法體制係以一九七八年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為根本,不論是第七章「清算」或第十三章「有收入的自然人重整」,皆隱含了更生的概念。在清算部分,自然人破產後,已無財產可清算,但生命依然存在,因此即使將來有很好的還款能力,仍准許在清算後,免責重生。
至於目前國內擬針對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個人認為破產清算後,應視同重生,不應再對其職業有任何限制。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亦明文規定,不得有任何歧視破產者之條文。
謝天仁:「破產法」之立法意旨在於提供債務人重生的機會。以我國現行「破產法」而言,法院裁定破產案例中有九八%是以公司法人為對象,且法人重生機制是訂定在「公司法」中的公司重整,有別於英美法制將重整視為破產先行程序的立法精神。
根據我國「破產法」定義,公司清理後,無更生可能,因此,真正適用更生程序的應為自然人。此外,過去因人頭氾濫、自然人隱藏財產等因素,法院在裁定自然人破產上多所顧忌,造成立法意旨與實踐上有落差。
現在經濟惡化,民眾普遍信心不足,目前的卡債問題並非只有過度消費的單一因素。加上銀行委外催收採用之方法,使債務人傾向自我了斷。但「破產法」不應是為解決社會問題現況而調整,更重要的是實踐其立法精神。
工商時報 A11/金融理財專輯 2006/04/11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配套須周全,政府應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從美國、香港兩地實施破產法多年的經驗即可證明。美國花旗銀行法務室副總裁李懿哲在一項「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座談會中表示,政府在制訂破產法之前要有完善周全的配套措施,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
李懿哲指出,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都與現今的台灣環境相當類似。當消費者債務或利息負擔出現困難時,社會應給予更寬鬆的機制,只要債務人努力工作、真誠,就應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而「破產法」的立法意旨即是強調社會慈善及鼓勵創業的精神。
一九八○年代,美國消金業務相當繁榮,社會也認為解決卡債問題,應放寬破產門檻。美國有關個人破產之規定,分別規範於「破產法 」第七章及第十三章。第七章是清算型破產(liquidation)與債務免除。第十三章則是重建型破產(rehabilitation),即債務調整與暫緩債務免除,若債務人有能力以未來的收入還款,則必須遵循個人重整的方式。
美國過於寬鬆的破產門檻,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除了造成債權人鉅額損失,因濫用「破產法」提供的保護,引發嚴重道德危機。根據規定,債務人宣告破產七年內不能再次聲請破產,但一項研究發現,曾宣告破產者,七年後再次宣告破產的機率是一般人的二倍。
在過去二十五年間,美國個人破產案件自一九八○年的二十二萬件,提高到二○○五年的一百六十萬件,破產人數增加了七倍以上。美國聯準會前任主席葛林史班(Greenspan)就曾說過,美國人宣告破產的比率高,其實就是喪失了羞恥心。
美國聲請破產浮濫,也導致銀行嚴格把關信用審查,相關費用也上揚,以彌補借款高風險,根據一項統計,二○○二年美國每戶(hou 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萬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另外,據美國一位「破產法」教授的研究,消費者債務並非是卡債問題,雖然卡債成長,信用卡工具依產品特性只是取代親友融資或其他融資管道之工具,當消費者動用循環利率時,有相當機率都是出現財務較為侷促之情況,因此使用卡片僅是移轉其他管道的融資。
有鑑於此,美國於二○○五年修正「破產法」,也就是「破產濫用防制暨消費者保護法」,大幅提高聲請破產的門檻,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一百八十天,必須強制參加債務協商。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其實當時之金融問題可能花半年即可解決,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債務人出現支付困難時,香港「破產法」提供兩種處理方式,包括破產與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 y Arrangement,IVA)。當時由於香港施行「破產法」過於倉促,配套措施不完善,加上對消費者教育不足,導致聲請破產的人數暴增,二○○一年的破產聲請案有七千件,二○○二、二○○三年,高達二萬三千餘件,現在則降到八千件。多數案件都是走向個人自願安排或 IBRP (Interbank Debt relief program),也就是類似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
近日,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聯手發布聲明,建議以三年時間檢討修改「個人破產法」。建議「三年」的主要原因,不是反對「破產法」之修正,而是希望能注意「破產法」實施之時機。
彭立人醫師 : 報載截至4月10日銀行債務協商累計
申請件數.............79294 件
協商成功件數.......56947 件
協商成功金額.......935 億元
契約達成件數.......25879 件
契約達成金額.......418.5億元
協商成功並簽完契約表示 欠款人與銀行達成默契將於未來若干年分期還款.
其中極大部分應該是本債全還完還加計利息,少部分是只需還完本債.
而破產法是用來 降低本債(本債打折還), 促使債務人更生的機制.
由上述剪報(以前我是用剪刀剪,現在不用了),可以得知社會上對於破產法還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也意味著立法院要通過破產法,還有相當的困難須待克服.
未簽約協商的卡奴們須先做好萬全的準備,不能只寄望破產一途......
助卡債族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
編者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將於四月十八日在立法院審議,金融研訓院於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特別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問題舉辦座談會,本報摘要重點內容刊載如下。
主持人:薛琦(金融研訓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劃)
李懿哲(銀行公會信用卡法規組召集人)
梁敬思(荷商安銀銀行台灣區總裁)
鄭有為(中央大學教授)
蕭長瑞(金管會銀行局三組組長)
賴士葆(立法委員)
謝天仁(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
記錄、整理:陳桂貞
@借鏡他國 避免重蹈覆轍
薛琦:「破產法」是兩面刃,過緊無法適用,過鬆問題更嚴重。過去舉辦座談會,立法與行政部門意見不盡相同,這次共同性卻相當高,雖從不同角度探討,卻有共識。
針對謝發行人發言內容,有二點很有意義。第一,原希望對宣告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然而一旦限制反剝奪其更生能力。第二,破產案件,超過九八%屬企業。法人企業是永續經營,法人破產等於對其可以無窮的生命宣告死刑;自然人正好相反,生命原本有限,但破產處理不好,等於對其有限生命宣告提前結束。因此,如果協商機制不健全,反產生反效果,不是破產法的原意。
破產目的是讓無效率的企業結束生命,資源有效重分配,有效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故探討重生時,重點應放在自然人,非法人企業,生命是無價的,要注意的是應避免道德風險。
鄭教授進一步闡述,我國法制基礎仍不夠發達,若看得不夠遠,反製造另一問題。如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言,限制一國經濟長期發展的主因在於法律與制度。因此,「破產法」立法時應參考先進國家,避免重蹈覆轍。
@AMC以債抵股 較務實
賴士葆:過去「破產法」只有「清算型」,無「重整型」。因此,此次修法,希望能增加「自然人更生程序」,納入「重整型」,即類似美國「破產法」Chapter 13(重整式的破產),當自然人提出破產程序時,有機會讓其重生。但「破產法」修正後,其實門檻也蠻高的,等於債務人宣告信用破產,食衣住行也受到限制,加上破產後,債務如何處理?是否打折?還款期限是否延長等問題。
所以真正較務實有幫助的部分,應為新設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A MC),用銀行的債權以債抵股。對於失業者、低收入戶等以社會救濟概念協助其償還卡債,絕大部分卡債族仍依規定處理。
@貿然制訂破產法 社會成本龐大
李懿哲:台灣並非有「破產法」實證經驗國家,因此,借鏡美國、香港的法制經驗應有所助益。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之「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當時制定之破產法因門檻寬鬆,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並引發嚴重道德危機。二○○二年美國每戶(hou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時聲請破產的人數激增,在配套措施又不完善的情況浪費了很多社會資源。
事實上,清算破產對個人、社會均會造成很大影響。當香港花了五年時間、美國花了二十五年的時間,才體認到破產門檻過於寬鬆或配套措施不完整之情況下,社會將付出極高成本之際,國內不應重蹈覆轍。
梁敬思:雙卡風暴不僅是金融問題,更凸顯出社會與經濟層面問題。銀行本身風控不足、卡債族缺乏適當的信用價值教育。根據統計資料顯示,九十四年年底雙卡放款餘額為八千億元,這幾天的數據雖降至七千四百八十億元,但若加上無擔保放款七千億元,兩者合計約占整體金融機構放款餘額一六‧六兆元的九%,可能太低估雙卡對經濟、金融、社會層面所帶來的影響。
經建會估計,卡債問題將讓GDP減少○‧二五個百分點。另外,目前已有十三家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低於九%,若卡債問題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正是外商銀行最憂心之處。
政府為解決卡債問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例如申請債務協商者。現金卡自五月起全部單利率計算,立意甚佳,但只能治標。
治本之道須做全面性考量。「個人破產法」雖有制定之必要,但不可過於急促,應借鏡香港、美國、韓國立法經驗,寬鬆得宜,以避免債務人惡意破產,引發道德風險。更重要的是,應教育消費者重視個人信用,政府也須做清楚的政策宣示,建立高標準的道德觀,讓卡債族充分瞭解維持個人信用的重要性。
@立法太鬆將使信用緊縮
蕭長瑞:「破產法」可分為更生(類似公司重整)與清算(類似公司破產)。有還款誠意之自然人可適用更生程序,相當於民法和解。清算則因債務人拋棄其信用價值,減債後必將造成債權人相對大的損失。就銀行業而言,不良債權財務上雖已承擔損失,但法律債權存在則仍有未來回收期待,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因均有免除未償債務效力,故在確保債權人權益,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門檻應予管制。
修法須經過社會大眾長時間討論,不宜在未經充分討論即行匆促立法。目前社會情勢很可能使「破產法」訂得較寬鬆,促使銀行為存款人及股東權益,而嚴格控管授信品質,此舉將導致信用緊縮,導致地下金融問題,死灰復燃。
@清算後 不應限制職業
鄭有為:現代破產法體制係以一九七八年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為根本,不論是第七章「清算」或第十三章「有收入的自然人重整」,皆隱含了更生的概念。在清算部分,自然人破產後,已無財產可清算,但生命依然存在,因此即使將來有很好的還款能力,仍准許在清算後,免責重生。
至於目前國內擬針對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個人認為破產清算後,應視同重生,不應再對其職業有任何限制。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亦明文規定,不得有任何歧視破產者之條文。
謝天仁:「破產法」之立法意旨在於提供債務人重生的機會。以我國現行「破產法」而言,法院裁定破產案例中有九八%是以公司法人為對象,且法人重生機制是訂定在「公司法」中的公司重整,有別於英美法制將重整視為破產先行程序的立法精神。
根據我國「破產法」定義,公司清理後,無更生可能,因此,真正適用更生程序的應為自然人。此外,過去因人頭氾濫、自然人隱藏財產等因素,法院在裁定自然人破產上多所顧忌,造成立法意旨與實踐上有落差。
現在經濟惡化,民眾普遍信心不足,目前的卡債問題並非只有過度消費的單一因素。加上銀行委外催收採用之方法,使債務人傾向自我了斷。但「破產法」不應是為解決社會問題現況而調整,更重要的是實踐其立法精神。
工商時報 A11/金融理財專輯 2006/04/11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配套須周全,政府應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從美國、香港兩地實施破產法多年的經驗即可證明。美國花旗銀行法務室副總裁李懿哲在一項「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座談會中表示,政府在制訂破產法之前要有完善周全的配套措施,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
李懿哲指出,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都與現今的台灣環境相當類似。當消費者債務或利息負擔出現困難時,社會應給予更寬鬆的機制,只要債務人努力工作、真誠,就應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而「破產法」的立法意旨即是強調社會慈善及鼓勵創業的精神。
一九八○年代,美國消金業務相當繁榮,社會也認為解決卡債問題,應放寬破產門檻。美國有關個人破產之規定,分別規範於「破產法 」第七章及第十三章。第七章是清算型破產(liquidation)與債務免除。第十三章則是重建型破產(rehabilitation),即債務調整與暫緩債務免除,若債務人有能力以未來的收入還款,則必須遵循個人重整的方式。
美國過於寬鬆的破產門檻,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除了造成債權人鉅額損失,因濫用「破產法」提供的保護,引發嚴重道德危機。根據規定,債務人宣告破產七年內不能再次聲請破產,但一項研究發現,曾宣告破產者,七年後再次宣告破產的機率是一般人的二倍。
在過去二十五年間,美國個人破產案件自一九八○年的二十二萬件,提高到二○○五年的一百六十萬件,破產人數增加了七倍以上。美國聯準會前任主席葛林史班(Greenspan)就曾說過,美國人宣告破產的比率高,其實就是喪失了羞恥心。
美國聲請破產浮濫,也導致銀行嚴格把關信用審查,相關費用也上揚,以彌補借款高風險,根據一項統計,二○○二年美國每戶(hou 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萬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另外,據美國一位「破產法」教授的研究,消費者債務並非是卡債問題,雖然卡債成長,信用卡工具依產品特性只是取代親友融資或其他融資管道之工具,當消費者動用循環利率時,有相當機率都是出現財務較為侷促之情況,因此使用卡片僅是移轉其他管道的融資。
有鑑於此,美國於二○○五年修正「破產法」,也就是「破產濫用防制暨消費者保護法」,大幅提高聲請破產的門檻,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一百八十天,必須強制參加債務協商。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其實當時之金融問題可能花半年即可解決,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債務人出現支付困難時,香港「破產法」提供兩種處理方式,包括破產與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 y Arrangement,IVA)。當時由於香港施行「破產法」過於倉促,配套措施不完善,加上對消費者教育不足,導致聲請破產的人數暴增,二○○一年的破產聲請案有七千件,二○○二、二○○三年,高達二萬三千餘件,現在則降到八千件。多數案件都是走向個人自願安排或 IBRP (Interbank Debt relief program),也就是類似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
近日,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聯手發布聲明,建議以三年時間檢討修改「個人破產法」。建議「三年」的主要原因,不是反對「破產法」之修正,而是希望能注意「破產法」實施之時機。
彭立人醫師 : 報載截至4月10日銀行債務協商累計
申請件數.............79294 件
協商成功件數.......56947 件
協商成功金額.......935 億元
契約達成件數.......25879 件
契約達成金額.......418.5億元
協商成功並簽完契約表示 欠款人與銀行達成默契將於未來若干年分期還款.
其中極大部分應該是本債全還完還加計利息,少部分是只需還完本債.
而破產法是用來 降低本債(本債打折還), 促使債務人更生的機制.
由上述剪報(以前我是用剪刀剪,現在不用了),可以得知社會上對於破產法還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也意味著立法院要通過破產法,還有相當的困難須待克服.
未簽約協商的卡奴們須先做好萬全的準備,不能只寄望破產一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