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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人之師 | 主頁 | 家譜
April 14, 2006
破產法不是萬靈丹以文找文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7:52:17 | 卡奴陽光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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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11/卡債問題面面觀座談會/金融資訊專輯 2006/04/04
助卡債族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

  編者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將於四月十八日在立法院審議,金融研訓院於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特別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問題舉辦座談會,本報摘要重點內容刊載如下。
  主持人:薛琦(金融研訓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劃)
  李懿哲(銀行公會信用卡法規組召集人)
  梁敬思(荷商安銀銀行台灣區總裁)
  鄭有為(中央大學教授)
  蕭長瑞(金管會銀行局三組組長)
  賴士葆(立法委員)
  謝天仁(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
  記錄、整理:陳桂貞

@借鏡他國 避免重蹈覆轍

  薛琦:「破產法」是兩面刃,過緊無法適用,過鬆問題更嚴重。過去舉辦座談會,立法與行政部門意見不盡相同,這次共同性卻相當高,雖從不同角度探討,卻有共識。
  針對謝發行人發言內容,有二點很有意義。第一,原希望對宣告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然而一旦限制反剝奪其更生能力。第二,破產案件,超過九八%屬企業。法人企業是永續經營,法人破產等於對其可以無窮的生命宣告死刑;自然人正好相反,生命原本有限,但破產處理不好,等於對其有限生命宣告提前結束。因此,如果協商機制不健全,反產生反效果,不是破產法的原意。
  破產目的是讓無效率的企業結束生命,資源有效重分配,有效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故探討重生時,重點應放在自然人,非法人企業,生命是無價的,要注意的是應避免道德風險。
  鄭教授進一步闡述,我國法制基礎仍不夠發達,若看得不夠遠,反製造另一問題。如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言,限制一國經濟長期發展的主因在於法律與制度。因此,「破產法」立法時應參考先進國家,避免重蹈覆轍。

@AMC以債抵股 較務實

  賴士葆:過去「破產法」只有「清算型」,無「重整型」。因此,此次修法,希望能增加「自然人更生程序」,納入「重整型」,即類似美國「破產法」Chapter 13(重整式的破產),當自然人提出破產程序時,有機會讓其重生。但「破產法」修正後,其實門檻也蠻高的,等於債務人宣告信用破產,食衣住行也受到限制,加上破產後,債務如何處理?是否打折?還款期限是否延長等問題。
  所以真正較務實有幫助的部分,應為新設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A MC),用銀行的債權以債抵股。對於失業者、低收入戶等以社會救濟概念協助其償還卡債,絕大部分卡債族仍依規定處理。

@貿然制訂破產法 社會成本龐大

  李懿哲:台灣並非有「破產法」實證經驗國家,因此,借鏡美國、香港的法制經驗應有所助益。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之「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當時制定之破產法因門檻寬鬆,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並引發嚴重道德危機。二○○二年美國每戶(hou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時聲請破產的人數激增,在配套措施又不完善的情況浪費了很多社會資源。
  事實上,清算破產對個人、社會均會造成很大影響。當香港花了五年時間、美國花了二十五年的時間,才體認到破產門檻過於寬鬆或配套措施不完整之情況下,社會將付出極高成本之際,國內不應重蹈覆轍。
  梁敬思:雙卡風暴不僅是金融問題,更凸顯出社會與經濟層面問題。銀行本身風控不足、卡債族缺乏適當的信用價值教育。根據統計資料顯示,九十四年年底雙卡放款餘額為八千億元,這幾天的數據雖降至七千四百八十億元,但若加上無擔保放款七千億元,兩者合計約占整體金融機構放款餘額一六‧六兆元的九%,可能太低估雙卡對經濟、金融、社會層面所帶來的影響。
  經建會估計,卡債問題將讓GDP減少○‧二五個百分點。另外,目前已有十三家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低於九%,若卡債問題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正是外商銀行最憂心之處。
  政府為解決卡債問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例如申請債務協商者。現金卡自五月起全部單利率計算,立意甚佳,但只能治標。
  治本之道須做全面性考量。「個人破產法」雖有制定之必要,但不可過於急促,應借鏡香港、美國、韓國立法經驗,寬鬆得宜,以避免債務人惡意破產,引發道德風險。更重要的是,應教育消費者重視個人信用,政府也須做清楚的政策宣示,建立高標準的道德觀,讓卡債族充分瞭解維持個人信用的重要性。

@立法太鬆將使信用緊縮

  蕭長瑞:「破產法」可分為更生(類似公司重整)與清算(類似公司破產)。有還款誠意之自然人可適用更生程序,相當於民法和解。清算則因債務人拋棄其信用價值,減債後必將造成債權人相對大的損失。就銀行業而言,不良債權財務上雖已承擔損失,但法律債權存在則仍有未來回收期待,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因均有免除未償債務效力,故在確保債權人權益,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門檻應予管制。
  修法須經過社會大眾長時間討論,不宜在未經充分討論即行匆促立法。目前社會情勢很可能使「破產法」訂得較寬鬆,促使銀行為存款人及股東權益,而嚴格控管授信品質,此舉將導致信用緊縮,導致地下金融問題,死灰復燃。

@清算後 不應限制職業

  鄭有為:現代破產法體制係以一九七八年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為根本,不論是第七章「清算」或第十三章「有收入的自然人重整」,皆隱含了更生的概念。在清算部分,自然人破產後,已無財產可清算,但生命依然存在,因此即使將來有很好的還款能力,仍准許在清算後,免責重生。
  至於目前國內擬針對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個人認為破產清算後,應視同重生,不應再對其職業有任何限制。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亦明文規定,不得有任何歧視破產者之條文。
  謝天仁:「破產法」之立法意旨在於提供債務人重生的機會。以我國現行「破產法」而言,法院裁定破產案例中有九八%是以公司法人為對象,且法人重生機制是訂定在「公司法」中的公司重整,有別於英美法制將重整視為破產先行程序的立法精神。
  根據我國「破產法」定義,公司清理後,無更生可能,因此,真正適用更生程序的應為自然人。此外,過去因人頭氾濫、自然人隱藏財產等因素,法院在裁定自然人破產上多所顧忌,造成立法意旨與實踐上有落差。
  現在經濟惡化,民眾普遍信心不足,目前的卡債問題並非只有過度消費的單一因素。加上銀行委外催收採用之方法,使債務人傾向自我了斷。但「破產法」不應是為解決社會問題現況而調整,更重要的是實踐其立法精神。


工商時報 A11/金融理財專輯 2006/04/11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配套須周全,政府應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從美國、香港兩地實施破產法多年的經驗即可證明。美國花旗銀行法務室副總裁李懿哲在一項「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座談會中表示,政府在制訂破產法之前要有完善周全的配套措施,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
  
李懿哲指出,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都與現今的台灣環境相當類似。當消費者債務或利息負擔出現困難時,社會應給予更寬鬆的機制,只要債務人努力工作、真誠,就應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而「破產法」的立法意旨即是強調社會慈善及鼓勵創業的精神。

  一九八○年代,美國消金業務相當繁榮,社會也認為解決卡債問題,應放寬破產門檻。美國有關個人破產之規定,分別規範於「破產法 」第七章及第十三章。第七章是清算型破產(liquidation)與債務免除。第十三章則是重建型破產(rehabilitation),即債務調整與暫緩債務免除,若債務人有能力以未來的收入還款,則必須遵循個人重整的方式。
  美國過於寬鬆的破產門檻,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除了造成債權人鉅額損失,因濫用「破產法」提供的保護,引發嚴重道德危機。根據規定,債務人宣告破產七年內不能再次聲請破產,但一項研究發現,曾宣告破產者,七年後再次宣告破產的機率是一般人的二倍。
  在過去二十五年間,美國個人破產案件自一九八○年的二十二萬件,提高到二○○五年的一百六十萬件,破產人數增加了七倍以上。美國聯準會前任主席葛林史班(Greenspan)就曾說過,美國人宣告破產的比率高,其實就是喪失了羞恥心。
  美國聲請破產浮濫,也導致銀行嚴格把關信用審查,相關費用也上揚,以彌補借款高風險,根據一項統計,二○○二年美國每戶(hou 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萬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另外,據美國一位「破產法」教授的研究,消費者債務並非是卡債問題,雖然卡債成長,信用卡工具依產品特性只是取代親友融資或其他融資管道之工具,當消費者動用循環利率時,有相當機率都是出現財務較為侷促之情況,因此使用卡片僅是移轉其他管道的融資。
  有鑑於此,美國於二○○五年修正「破產法」,也就是「破產濫用防制暨消費者保護法」,大幅提高聲請破產的門檻,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一百八十天,必須強制參加債務協商。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其實當時之金融問題可能花半年即可解決,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債務人出現支付困難時,香港「破產法」提供兩種處理方式,包括破產與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 y Arrangement,IVA)。當時由於香港施行「破產法」過於倉促,配套措施不完善,加上對消費者教育不足,導致聲請破產的人數暴增,二○○一年的破產聲請案有七千件,二○○二、二○○三年,高達二萬三千餘件,現在則降到八千件。多數案件都是走向個人自願安排或 IBRP (Interbank Debt relief program),也就是類似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

  近日,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聯手發布聲明,建議以三年時間檢討修改「個人破產法」。建議「三年」的主要原因,不是反對「破產法」之修正,而是希望能注意「破產法」實施之時機。



彭立人醫師 : 報載截至4月10日銀行債務協商累計

申請件數.............79294 件
協商成功件數.......56947 件
協商成功金額.......935 億元
契約達成件數.......25879 件
契約達成金額.......418.5億元

協商成功並簽完契約表示 欠款人與銀行達成默契將於未來若干年分期還款.
其中極大部分應該是本債全還完還加計利息,少部分是只需還完本債.
而破產法是用來 降低本債(本債打折還), 促使債務人更生的機制.

由上述剪報(以前我是用剪刀剪,現在不用了),可以得知社會上對於破產法還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也意味著立法院要通過破產法,還有相當的困難須待克服.

未簽約協商的卡奴們須先做好萬全的準備,不能只寄望破產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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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1筆)
1.
道一句語重心長的話"如果不重視信用 真的不至於走到如此地步",
原本以為嫁了公職的老公, 省吃儉用, 規規矩矩, 按照生涯規劃循序漸進,就可以完成人生計劃, 但這是要在平順的前提下才能實現.
如果身邊的人都過的好, 那麼我及先生真的不會落到這般不堪 但我不怨誰 ,只怪自己太相信社會政策, 怎麼也不相信銀行會便變成合法地上錢莊, 先生一手撐起怕我擔心, 但是借了超過薪資130倍的錢 卻連一通銀行徵信電話都未接過, 利息怎麼算都算不出來, 更何況是那些不識字 沒數字概念的族群 ,一切一切的計劃 都沒法應付突如其來的變化 .
如果不是逼不得已, 誰想走破產這條路, 通過協商的攤還期數超過每個月的收入, 怎麼還?寄來一張空白協議書 ,少了兩家債權銀行, 怎麼簽?
遇到好多的阻礙顯示銀行根本不想就此放過卡債族, 這是最近協商的實際情形, 不是不簽, 亦不是觀望, 只是將卡債族卡在動彈不得的情況, 並非大家在渴望破產法, 很多電視上的報導其實都不確實,若不是有"卡奴站起來"和"陽光專案部落格"資訊取得,還真的會不知所措!
天枰ㄚㄚ 於 2006-04-14 11:54:09 留言 |

2.
彭醫師&大家好~

債權人有銀行的催收跟法務在跟我們要錢.
債務人好不容易能找到公益律師幫忙協商.
銀行竟然連談都不談.馬上回絕.

可笑啊...同樣的道理:
那麼債務人也不用跟銀行的催收或法務談.
叫銀行老闆親自來談吧.

以後可以對銀行的催收或法務一律回答這樣子的話.
讓他去傻眼.
其實送協商之前我也找我的朋友替我談.
銀行的催收或法務沒接受.
我就是這樣子回答他後.掛掉他的電話.

現在有公益律師幫忙.
銀行他們不接受.
那我就等它們上法院吧.
看法官怎麼去罵銀行的代理人.

有誠意還款.竟然銀行不接受.
能準備繳的錢呢...就放著囉.

請問銀行既然不急.那我們還急什麼...?

------------------------------------------------------
【中時電子報 】 陳怡慈/台北報導

金管會禁止坊間代辦公司替民眾辦理債務協商,連領有專業證照的「律師」也在禁止代理之林?對此,金管會表示,卡債族與銀行簽定債務協商契約,必須由當事人出面,不得由其他委託人代理。


由司法院等政府機關捐助成立、專為弱勢民眾提供法律服務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昨日直陳,其所代理的近四百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案件,遭五家銀行拒絕接受執業律師代辦債務協商,另外27家銀行,自四月初法扶寄出委任狀後,迄今全部相應不理。

法扶二月份自泛紫聯盟承接約六百份卡債協商案件,剔除逕行處理、未繼續聯絡等,目前代理協商案件約380件,律師謝幸伶說,他們在四月四日與七日分兩批寄出委任狀,但遭到大眾銀、中華銀、寶華銀、北商銀、日盛銀五家表示不接受法扶代理債務協商。

謝幸玲說,卡債族不乏社經弱勢,「有些找我們,連電話都講不清楚,面對銀行很害怕」;卻連請免費的律師代辦都被拒絕,試問這樣的協商公平嗎?

法扶基金會會長林永頌律師說,根據《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法扶有權替民眾從事法律事務上必要服務之扶助;《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可受當事人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卡債協商為法律事務,銀行拒絕明顯違法,金管會卻予以縱容。

法扶暨泛紫聯盟昨日舉行踢爆金管會協商數據真相記者會表示,金管會在410協商大限後,以勝利者姿態交出漂亮成績單,係欺騙上級、玩弄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

法扶指出,金管會透過:一、限縮適用協商資格的「母數縮水法」;二、電話同意且錄音就算協商成功的「電話簽約法」;三、大量寄發申請書,無異議視同簽約的「沈默羔羊法」,將卡債協商成功數字大灌水;實際上,卡債協商迄今「簽約」協商成功案件只有幾千件。

法扶舉例說,有債權銀行聯邦銀回覆說已通過協商,但經電話與債務人本人確認,委託人表示只有接到銀行電話,根本沒簽約,怎能說是「協商成功」?



------------------------------------------------------

使你靜心的故事

http://www.osho.tw/ebook/book43_00.htm
凱丰 於 2006-04-14 14:35:46 留言 |

3.
To 天枰ㄚㄚ, 凱丰 , 所有卡奴們,

大家好,

不管債務協商數字有無灌水, 都反映了協商不能解決大多數卡奴們的問題.

如果每月協商還款金額過高的話,甚至簽約協商的卡奴們在還過半年一年債務後, 也會再度財務吃緊......

我把個金欠款人分成四個區塊, 分別用不同處理策略才能對症下藥.
也就是卡奴問題無法用單一處方,必須開出多藥物處方 ......

先將失能失業未來也無工作能力 或 打零工也不足以溫飽, 這一群切割出來. 不管其欠款金額, 這一族群不是金管會或銀行能處理的.這應該是屬於社會福利機構的責任區塊......代號是D (Disable)

除去社福機構責任區塊後的個金欠款人 , 接下來就要做最難的切割部分 ...... 要把惡性賴帳者區隔出來 ......代號是A (想A大家的錢)
惡性賴帳者直接由法院處理, 限制其出境, 查封財產 等等 ......

剩下的卡奴均質性會比較相同. 都有工作收入,都有還款意願, 這個區塊才是銀行金管會可以使力的區塊.
就依負債比(總欠款除以月收入)再區分成兩區塊.

低負債比 < 45倍 ......代號是B
中高負債比 > 45倍 ......代號是C

而卡奴陽光專案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C D (陽光加速)
債務協商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未來 破產法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C裡面的少部份及 D
而銀行公會共組的AMC公司 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大家使力完, 剩下的不能回收的爛帳部份. 這個部分一定要壓縮到最小, 才不致於浪費納稅人的錢.


我擔心的是, 現在又可以繼續合法催收了, 也繼續開始計算利息了. 沒有或無法簽約債務協商的卡奴們的債款又繼續開始累積......
而現今M0至M1還在持續增加中.
一切又回到原點.


立人
950413

PS : 上面說切割, 好像很容易. 但實際上是非常不容易做得好. 這就會產生所謂道德風險 ......

PS 2 : 卡奴陽光專案不必經過 冗長的立法程序 , 只要銀行個別先後實施就可以 ......

由於社會善心有限, 絕對不會多到 讓存心想賴帳的人 來濫用. 所以也就不會有所謂的 "道德風險" . 我預計最多 只能 Cover 2700 億元的 三分之ㄧ .
http://blog.yam.com/joinjoin/ac7025ab.mht

而卡奴陽光專案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C+ D(陽光加速), 也就是根本不用吃力不討好的去切割.

政府對卡奴問題處理不好, 就是觀念上及行動上沒有將卡奴切割處理.而我預測既使政府觀念轉到切割處理,也無法做好.

看來我們確實該讓 政府或銀行們 認認真真地來瞭解 卡奴陽光專案了......
彭立人醫師 於 2006-04-14 17:00:31 留言 |

4.
據悉..

金管會昨日明確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免費接受委託,
因此銀行可以受理法扶個案。

嗯~
這樣子才合法嘛!就不信金管會跟銀行能逆勢而行.
那等於斷自己的路.殺雞取卵.
凱丰 於 2006-04-14 20:30:28 留言 |

5.
To 天枰ㄚㄚ, 您好,

"寄來一張空白協議書 ,少了兩家債權銀行, 怎麼簽?"
"借了超過薪資130倍的錢..."

我相信一開始您們一定只借少少的錢, 但長期養債才造成 負債比 超過 130倍......

不過, 這都是過去. 人要看未來 ......

如凱丰 所說 , 您可以找 法律扶助基金會委託 再送一次協商, 或自行找主要債權銀行商量一下, 表達充分還款意願, 要求120期或180期 零利率看看 ......

另外就是開源了. 因為我相信您們節流一定做得很好了.

若您覺得 "查贓車賺荷包" 是不錯的點子. 可以嘗試看看. 我這邊的配合已經Ready .
http://blog.yam.com/joinjoin/archives/1372879.html


立人
950415
彭立人醫師 於 2006-04-15 08:59:22 留言 |

6.
彭醫師&天枰ㄚㄚ,您好:

如果要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恐怕不行的啦...
有條件.又耗時.而且他們這次是整批接受的.
下次接受不知在何時?

自行找主要債權銀行商量一下, 表達充分還款意願, 要求120期或180期 零利率看看 .....這也難通過.

小可的建議是:

1.可以找您選區的立法委員.

2.或請中華民國債務人關懷協會的律師寫協商函.這都是免費的.
免付費專線:0800801099

小可的強烈建議是第2種...有些立法委員不見得懂協商技巧.


附上中華民國債務人關懷協會的網址

http://www.helpme.tw/
凱丰 於 2006-04-15 09:58:19 留言 |

7.
TO: 彭醫師 凱丰大哥
我和先生已經個別送協商.現在還在等待協商結果.先生在工作上積極爭取嘉獎.私底下除了捐血還捐血小板.因為若協商未過.警局的處分扣3分之1的薪水外.每一家銀行要記2支申誡.而我本來只開一間超商.被24小時電動玩具超商雙面夾攻.營業額不如從前.為了幫忙分擔先生債務.又投資了一間早餐店.天真的以為可以輕鬆兼顧.卻是累倒了自己.因此請了兩位兼差員工維持店的經營.剩下時間就由自己顧.我能利用的都利用了.現在要求的是還款空間.
天枰ㄚㄚ 於 2006-04-15 17:02:34 留言 |

8.
To 天枰ㄚㄚ , 您好,

難為您們夫妻倆了, 加油 !


立人
950415
彭立人醫師 於 2006-04-15 17:09:18 留言 |

9.
天枰ㄚㄚ,您好..

您們已經個別送協商.現在還在等待協商結果..
一定要簽能繳的起的方案.
不能勉強喔.
否則一般卡債族.
不知道利害.
簽約繳款1年多.
還是出了問題啦.

現在的警察每35個中有1個被強制扣1/3薪水.
唉~經濟不景氣.連軍警也是遭殃!!!
~~~~~~~~~~~~~~~~~~~~~~~~~~~~~~~~~~~~~~

警察方面,全台灣有超過二千名員警財務出狀況,遭法院裁定強制扣薪還債,平均每三十五名警察就有一人遭扣薪,其中不乏是欠下鉅額卡債的卡奴。 根據警政署統計,至前年底,經濟狀況出問題、負債遭法院裁定執行扣薪的員警約一千三百餘人,而最近統計已增加到二千多人,各縣市中,以台北縣、台北市及高雄市三個警局員警最為嚴重。
凱丰 於 2006-04-15 18:01:11 留言 |

10.
天枰ㄚㄚ,您好..


小可的協商做法如下..

找里長開的清寒證明.
外加立法委員幫您寫的陳情書.
我還副本給金管會.
在加上給行政院的申請書.

再不過的話.請律師免費幫您寫律師函~

要協商120期或更多期數.0%的資格..

再接再厲.不達目標.絕不終止!
凱丰 於 2006-04-16 15:57:14 留言 |

11.
感謝彭醫師 凱丰大哥給予小妹夫妻倆的建議:
我们最大的問題在於還款時間
因為先生和我是今年才放下信用
銀行賺的利息應該已大於本金 所以要繼續爭取
而本身可努力的是多管其下
除延長看店時間 查贓車 都在進行
清寒證明應該留給沒工作或有疾病者申請
立法委員和免費律師會在須要時極力爭取
有你们的幫忙讓我覺得心中力量倍増 謝謝!
天枰ㄚㄚ 於 2006-04-17 11:06:35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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