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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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9/2006/05/09
《卡債解決方案系列﹝2﹞》破產門檻高 搞清楚免遭駁回
不少卡債族誤以為,只要支付能力不足以清償債務,應該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使債務可以不用支付利息獲得,甚至債務獲得「打折優惠」,一紙狀紙就遞向法院。但往往得到的答案就是:「聲請駁回」。
有些卡債族不免會破口大罵,為何財團聲請破產可准,窮人申請破產卻得到駁回的命運?
其實,關鍵就在於破產法,對於破產的規範極為嚴格,其通過要件,包括: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如果財產總值超過債務,就不能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不僅以不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依據,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或信用、能力,都是檢視要件。
二、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三、要有破產實益:剩餘財產須超過破產財團之管理費、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四、破產債權人要超過二人: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是不能宣告破產。
五、應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換句話說,卡債族要申請破產,必須「有產可破」!如果單純只有薪水,亦乏其他資產,都很難獲得法院裁准破產。至於要有多少剩餘資產,才能獲得法院核准?法界人士估計,至少要有債務三成以上剩餘財產,才有宣告破產的實益。
一旦獲准破產,其實還有很多限制,包括:
-秘密通訊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居住之限制:破產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
-傳喚、拘提: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逃亡、隱匿財產得管收: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就業限制:估有一百八十多項工作無法擔任。
此外,為防範破產人詐害債權,破產法也訂有多項刑事處罰條款,重要包括:
-詐欺破產罪: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毀棄或捏造帳簿等詐欺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怠破產罪: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過重之債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彭立人醫師
門檻高限制多, 不建議卡奴當成唯一 解決債務的方案.
《卡債解決方案系列﹝2﹞》破產門檻高 搞清楚免遭駁回
不少卡債族誤以為,只要支付能力不足以清償債務,應該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使債務可以不用支付利息獲得,甚至債務獲得「打折優惠」,一紙狀紙就遞向法院。但往往得到的答案就是:「聲請駁回」。
有些卡債族不免會破口大罵,為何財團聲請破產可准,窮人申請破產卻得到駁回的命運?
其實,關鍵就在於破產法,對於破產的規範極為嚴格,其通過要件,包括: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如果財產總值超過債務,就不能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不僅以不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依據,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或信用、能力,都是檢視要件。
二、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三、要有破產實益:剩餘財產須超過破產財團之管理費、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四、破產債權人要超過二人: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是不能宣告破產。
五、應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換句話說,卡債族要申請破產,必須「有產可破」!如果單純只有薪水,亦乏其他資產,都很難獲得法院裁准破產。至於要有多少剩餘資產,才能獲得法院核准?法界人士估計,至少要有債務三成以上剩餘財產,才有宣告破產的實益。
一旦獲准破產,其實還有很多限制,包括:
-秘密通訊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居住之限制:破產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
-傳喚、拘提: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逃亡、隱匿財產得管收: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就業限制:估有一百八十多項工作無法擔任。
此外,為防範破產人詐害債權,破產法也訂有多項刑事處罰條款,重要包括:
-詐欺破產罪: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毀棄或捏造帳簿等詐欺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怠破產罪: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過重之債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彭立人醫師
門檻高限制多, 不建議卡奴當成唯一 解決債務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