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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過失理論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9:12:18 | 法律
新新過失理論


彭立人醫師


新新過失理論


一定是 舊的 不好用 或是 不夠完備, 才會有新的 甚至 "新新的" 出來嘛 !

反過來看, 舊的 就是 "基礎" ...

那先來 打點 基礎吧 !

這裡, 不得不提一下 犯罪成立的三階理論 ... 構成要件 違法 責任 ... 也就是 需要 (騎馬)過三關 ...

舊過失理論或稱傳統過失理論,係源自古典犯罪學理論。向來之舊過失論將故意、過失視為責任條件、責任形式,因此,故意犯與過失犯之間,在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階段,並無本質之差異,亦即,於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階段,並不區別故意犯與過失犯 ...

舊過失論認為過失之本質,係預見義務的違反,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應該要預見,並加以防止,但行為人卻因精神之懈怠(欠缺意思之緊張)以致不注意之一種心理狀態,未預見犯罪事實而 值得受刑法 非難之心理
狀態 ...

即舊過失理論中並無過失"行為"之觀念,幾乎等同於僅追究結果責任,即凡行為與結果之間存有因果關係,幾乎無例外地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直至有責性(責任)階段,始論究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的心理狀態;等於直接進入第三階段之「有責性」論究行為人主觀要素之過失,而主觀要素之過失則是以主觀的預見可能性為前提,過失犯成立與否,幾乎全在於「主觀預見可能性」 是否存在 ...

認為過失犯不應於進入責任論中始予討論,於違法論乃至於構成要件論之階段,過失即屬問題之見解,稱為「新過失論」...

與故意並行的,若有因果關係及結果之發生,則過失亦屬違法之要素,而不應僅於責任中檢討過失之有無,行為人若已盡「社會生活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者,本身即不存在不法之過失 ...

以新過失論的觀點, 過失犯之成立,不僅關係行為人心理狀態之問題,同時亦關係過失行為之問題,甚至可謂過失行為(不注意之舉止)乃過失犯之核心,亦不為過;從而,過失不僅屬於責任要素,同時亦屬於構成要件要素、違法要素,而在構成要件階段加以檢討 ...

與結果之「預見義務」相比,毋寧是結果之「迴避義務」於過失犯之要件中具有較重要的意義。它是客觀的,非主觀的 ...

過失行為,乃指行為人未遵守社會生活上所要求之注意或具體的行動基準,以致於未採取迴避結果之適當措施之行為;若有遵守,即使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亦不構成犯罪(無構成要件該當性、無違法性)--- 信賴原則 ...

我覺得 舊過失理論 擋在第三關 (責任), 前兩關棄守 --- 新過失理論 在前兩關 (構成要件 違法) 就設下重兵, 營造了 信賴原則 的 迴旋空間 ...

無過失之惹起結果即為可「容許之風險」--- 1966 年,最高法院判決於 道路交通事故中,首次適用「信賴原則」,認為被害人之不注意實質上有可能否定加害人過失之成立 ...

正如同 社會進步 交通事故處理 需要 新的過失理論 才能順利運作; 現在更進步的社會 又產生更新的需求出來了, 因此 促成 新新過失理論 的產生 ...

1960 年代後半,層出不窮的公害事件,已讓人認識到「因果關係」或「過失」之認定的困難;故如何思考「未知事故」發生之預見可能性,促使了將預見可能性之概念 予以從寬解釋之理論的產生 --- 無須預見可能性為必要;而是行為人只要有結果發生之漠然的不安感或危懼感即為已足 ...

既有不安感、危懼感之存在,行為人既應積極探求未知之危險,或無意識的與未知危險遭遇之可能,採取避免其危險發生之措置,本屬當然。行為當時對於具體的危害內容雖無預見可能性;但行為人未盡其結果避免義務,仍得令其負過失責任 。此一看法稱為「危懼感說」也就是 新新過失理論 ...

營火案 為例, 一群人辦營火晚會, 當然 每個人都會有 謹惕不要發生火災 之危懼感 ... 就像 清明節掃墓 燒紙錢時 一定擔心 火苗亂竄 引發火災一樣, 有所 危懼警惕 ...

又如 化學工廠的 一群高層人員 共同開會 或是 會簽 決定, 將公司 劇毒的廢棄物 外包給 沒有執照 收費非常低廉的小公司處理 --- 他們做決定時, 當然 都共同 會有疑慮 恐懼, 這 外包小公司能夠妥善處理這麼毒的廢料嗎? 會不會 隨便找個河川上游 就亂丟呢 ? ! ~~

當他們有共同 「危懼感」, 而這不明確之結果 (主觀上 他們一定會說 不可預見) 確實發生的話, 依據 新新過失理論, 他們是 可以成立 過失共同正犯 的 ...

也就是 現在很多公害製造者 或是公安危險製造者 偷工減料 或是 偷機取巧 之行為, 可因而受到 社會公眾之制裁 ...

大公司想做壞事, 他們也不是這麼笨, 他們會自己成立一個小公司 來 傾倒有毒廢料 , 若出事 就由這個小公司來擋, 也就是 設 防火牆 的意思 ...

參考閱讀 ...

建議閱讀 :

施勇全 的 過失共同正犯問題之研究 ... 指導教授 --- 王效文博士


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8:11:40 | 法律
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彭立人醫師


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營火案

公司辦活動 一群人 在外宿營, 營火晚會的營火 未完全熄滅 即離開, 結果火燒山 燒死一原住民阿嬤 --- 這同公司的 15個人 有何罪責 ? ~~

A 為 公司總經理 , 他說 這又不是公司, 不能所有事 都牽連到我這總經理身上 .
B 說 , 我是課長, 通常熄滅火苗 就像 公司下班關燈一樣 不需要 我 來 操心的 ...
C 說, 我是員工代表, 我們認為 大家出來玩 就沒有大小 --- 這件事 我們覺得大家都有疏忽的責任 ...
D 說, 我是 C 的朋友 不是公司的人, 我是跟來玩的, 再怎麼也輪不到我來熄滅營火 啊! ...

謬斯 說 觸犯公共危險罪(若在不得升火的地方則應加重其罪行)
謬斯 說 此外尚有因過失致死罪

檢察官 詢問過後 發現 , 確實 是一群人 共同 熄滅營火 然後同時離開, 完全沒有辦法 歸責給任何一個人 或 其中數人 ...

魚漿達人 說 殺人罪吧

請問 這 15 個人 是否 能 成立 過失共同正犯?

光天使 說 應該可以吧?
joinjoin彭醫師 說 star_101: 可是 台灣 還沒有 "過失共同正犯" 的判例啊 ?! ~~~

因為不像故意犯 有 "犯意的聯絡" , 所以 實務上 認為 過失 不構成 "共犯" ... 只能算為 "同時犯" ...

那一定會有人 問, 有差嗎? --- 當然有差 ! 不是共犯 就會 喪失共犯的法律效果 --- 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 ...
也就是 必須 一個一個 詳細追究 每一個人 對 原住民阿嬤的死 的 責任 及 因果關係 ...

但每一個人 都可以成立 沒有我 她照樣死 的 邏輯啊! ~~ 也就是 可以 逃脫責任 ...

簡單來講, 就是 把一個人 的 行為 完全抽離, 若事情還是 照樣發生的話, 就跟這個人的行為沒有關係 ; 否則就是有相關 ... 在這個案例 每一個人的行為都可以被單獨完全抽離 而 阿嬤 照樣死亡 ...

每個人會說, 即使我自己這支火把完全熄滅, 阿嬤也會因為別人未完全熄滅的火把 而被燒死啊! ~~

若不能證明是我 未熄滅火而釀成火災的話, 在 罪疑唯輕 的原則下, 我是應該 被認定是無罪的 ...

法官頭大了,若是這15個人 一人一個火把同時點燃 老阿嬤的茅草屋 致她燒死的話, 我很簡單判啊! 這些人全部殺人共犯啊! 現在就因他們沒有"共同"致人於死犯意的聯絡, 所以不能成立 過失共同正犯, 就一定要證明 那把火是由誰惹起的, 真是強人所難啊 ! 我又不是上帝 我哪知道啊?

到這裡, 大家可以初步瞭解, "法律界的百慕達三角" --- 過失共同正犯 ... 太多而且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例 在這裡 無解沉船 ..

余振華教授 廣泛介紹德國、日本以及瑞士在過失共同正犯的學說討論, 從多方面的觀點 肯定過失共同正犯 ~~

余教授認為成立過失的共同正犯,可解決因果關係不明時,責任難以舉證的問題。也能夠使行為人提高注意力,這樣才能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
並認為過失犯罪在犯罪案件中有相當的比例,已不容忽視,故從刑事政策的觀點,承認過失共同正犯為時代潮流的趨勢 ...

曾淑瑜教授 :「共同作為義務」可作為 不純正不作為 的 過失共同正犯 之基礎 ...

甘添貴教授 指出無論就現行刑法或共同正犯的本質 皆可承認過失共同正犯。其理論基礎則在於 加重結果犯,一般認為是故意的基本行為與過失的加重結果相結合的犯罪,如果加重結果犯可成立共同正犯,亦有成立過失共同正犯的可能。

陳子平教授 : 共同注意義務之共同違反.
陳子平教授 : 共同正犯之所以具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效果,就在於存有「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之故,過失共同正犯亦同。過失共同正犯之成立,僅單純之實行行為之共同與該共同之意思聯絡並不充分,尚須具備,於能被預想之狀態下,就進行防止事故之具體對策上處於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 ...
如何始具共通之注意義務,則應視具體事件,是否存在「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為斷。其次,必須共同違反注意義務 則須具備不僅違反各自之注意義務,且對於其他共同者之違反亦有懈怠所形成之 "整體的一個不注意",而該不注意與結果發生間存在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

許玉秀教授 : 規範保護目的內共同義務的違反.

曾淑瑜教授 : 進行同種作業之團體反覆從事之行為,因其具有先行行為之共同、共同排他之支配等,且歷經一定程度時間之繼續,意識上或無意識地相互依賴、依存,此即為在保證人地位內之職務、機能,不論意識上或無意識上之分配,產生保證之效果。
因此,與迴避結果發生之關係上即非僅屬各人之義務,因促進結果之發生是屬於全體行為人之行為,當然無法排除共同行為人之情形而不認為其有相互之義務 ...
在此意義上,不作為犯構成說似已提供成立過失共同正犯一明確之依據 ;
於過失作為犯之情形,共同行為人間不但有過失犯之實行行為,且有共同實行意思(意思聯絡)與共同實行之事實,共同行為人基於相互利用、補充關係,爲防止結果之發生,如違反共同之注意義務,且另一方面,各自違反其內部注意義務者,即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

看了法學前輩各大山頭教授的論述後, 會有一種感覺 --- 他們真會講 ...

其實, 就都在說明一件事, "個人造業個人當" ... 但您造的業裡面, 不僅僅是您表面上看到的, 還有一部分是靠這些教授點破讓您知的 ...

去一個歡樂的場合, 不但要讓自己快樂, 同時也要讓一起去的朋友都快樂 ... 很多時候在歡樂場合, 有人不高興, 就會澆熄大家的樂趣; 同理, 在一個有危險的環境或狀況, 每個人都有注意的義務, 也都有共同注意不讓他人受傷害的義務 ...

只是, 注意的義務 不讓自己或他人受傷害的行為, 是隱藏在 表象行為之下或後面. 有時候是沒意識的, 自己不易察覺的. 譬如您第一天開車上路, 您很怕撞到人; 現在每天開車上班, 您避免撞到人的行為已經不突顯了...

只是, 這種義務從第一天第一刻開始, 就一點也沒有減少啊? ~~ 直到出事的時候, 您才驚覺自己 防止傷害他人權益這個行為 沒有做好(作為犯) 或是根本沒做 (不作為犯) ...

這個就是教授們講的, 在規範保護目的內 共同注意的義務又共同違反 ... 而 什麼樣的情況下, 一群人有共同注意的義務呢? 這就要視個案而定 ... 一般來講, 這群人 對注意安全這檔事, 有「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的話 就算 ...

lovevenus 說 joinjoin: 你真的好用功

營火案 來看, 就是 這15個人 若被法官認定,  不但自己要注意自己的火把要完全熄滅, 還要有義務注意其他人這個動作有沒有做完全, 以防止森林大火(規範目的) 的話, 這群人 就可以被視為 過失共同正犯 ...


建議閱讀 :

施勇全 的 過失共同正犯問題之研究 ... 指導教授 --- 王效文博士

過失共同正犯
 

刑法 沒有明文不承認 也沒有明文承認 

監察院陳情函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51:58 | 法律
監察院陳情函


彭立人醫師


監察院陳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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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53:52 | 法律
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彭立人醫師

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最近在 Discovery 頻道 看到一件 空難分析報導 : 一架客機在起飛不久, 就因失壓 導致 人員全部缺氧昏迷 因而墜機 ...

飛機飛到高空後 機艙內 須自動增壓, 人們才能正常 在 幾萬呎高空 活著 --- 這架客機 起飛前不久 因為 艙門漏氣 由檢修人員做例行檢查 ...

檢修人員 將增壓按鈕 調到 手動增壓, 以檢測漏氣. 檢測完畢後 卻忘記 將增壓按鈕 調回原來自動增壓的位置 ...

正副駕駛 起飛前檢查 理應檢查到這部份 卻也疏漏 ... 以至於 爬升到一定高度後, 整個機艙漸漸失壓缺氧, 機組人員神智不清昏迷 以致不能做出正確反應 終至墜機 ...

檢修人員 將增壓按鈕 調到 手動增壓, 卻忘記 將增壓按鈕 調回原來自動增壓的位置 --- 這個就是 危險前行為 ...

做了這個危險前行為的人 在法律上 不能主張說, 我這個動作不關痛癢, 因為 後面操作的人 一定會 (我信賴他) 改正過來 或是注意到 ...

所以責任在後者 與我沒有多大關係 ...

那 什麼是 信賴原則呢 ? ~~

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 台北仁愛路 不是 有 林蔭大道嗎 ? 上次有人 在仁愛路上 快車道上 正常駕駛 , 突然有一個流浪漢 衝出來 被車撞死 ...

一般這種駕駛 是不是 都要負擔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嗎 ? --- 但是, 若主張信賴原則成功 , 就可以免除這種罪行.

信賴原則就是 我都沒有做錯或違規, 當然也可以 信賴別人 也有同樣的表現 --- 不好的事情發生 雖然 我參與了 (車是我開的 人是我撞的), 但是任何人處於我的場景, 也是會發生這件不好的結果 --- 因為 我該做到的我都做到了 我當然理應信賴別人也不會出錯 ...

社會必須有這樣的原則 才能好好運作 ... 否則, 別人的錯都算到自己頭上 這也是一種不公不義 ...

當然, 若是自己有一絲絲違規 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了 --- 譬如說 無照駕駛 酒駕 超速 蛇行 等等 ...

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這也呼應了 保證人地位 --- 危險前行為者 有 妨果 (防止不好結果發生) 義務, 責無旁貸的義務 不能推託給別人的義務 ...

8086 公司代表 馬先生 於台北縣政府消保官面前 的說明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2:30:46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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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6 近期新聞及網路反應彙總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44:45 | 法律
8086 近期新聞及網路反應彙總


彭立人醫師



台灣大哥大被指控洩露客戶資料,協助8086公司發送廣告簡訊坑錢

電視節目簡訊回覆詐騙


8086 大家不要再上當了 !



8086 的 馬先生 對外承認說 "不是所有手機都可以接收到 完整訊息" ... 所以, 這根本是一個不應該上市的瑕疵產品嘛 !


大愚若智™ 8086大家不要再被騙了[ReP] joinjoin


台灣的NCC只會管乳溝


才剛新辦台灣大哥大手機 沒兩天就收到8086的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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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互動簡訊的陷阱


8086 公司代表 馬先生 於台北縣政府消保官面前 的說明


法律小常識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8:56:12 | 法律

法律小常識


二個法律小常識

一、錢借給別人 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 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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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地自限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9:30:40 | 法律
畫地自限

彭立人醫師



王武 有一天對他的老闆說

"我的朋友彭立人教過我功夫, 讓我有神力 ..."

說著說著就在寬闊的地面上, 拿筆畫了一個大圈 ...

然後說, "我跟你打賭, 你進圈子以後, 我可以 不讓任何東西觸碰你, 我也不碰你, 就可以讓你出這個圈子; 若是我做到了, 你就要給我 500萬元, 若是做不到, 同樣我給你 500萬 ..."

老闆想了想, 認為 王武這個人根本不可能有什麼功夫, 我只要立定志向不出這個圈子就可以輕輕鬆鬆賺進 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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