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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去刑化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52:15 | 法律
醫療糾紛去刑化




彭立人醫師
 
醫療糾紛去刑化

 
醫療糾紛去刑化 --- 也就是 醫療疏失 只能告民事 ...

很多事情 必須相對來看 --- 醫療界還沒學會這點 ...

如果由我來推 醫療糾紛去刑化, 我不會直接推 ... 因為那是窒礙難行 事倍功半 甚至是緣木求魚的 ...
我會 先提出 "民事原告 可主張 強制調查權利" ... 先把這部份 相關法律修好 ...
至少是 "醫療疏失的民事原告 擁有強制調查權" ...

如果沒有這部分的補強, 就冒然取消刑事檢察官的輔助 ... 醫療疏失的家屬 就會 求救無門 ... 無法還原真實 談什麼民事賠償呢 ? --- 您去問 10個家屬, 9個半 要的是真相 ...
10個家屬, 9個半 要的是真相 ... 在有刑事責任追訴的情況下, 真相都不容易出來 --- 您認為 沒有刑事責任的情況下, 真相會更容易還是更難 出來呢 ? ~~

Gush說 彭醫師 可是上了法院還可以要得到真相嗎? 這是學法律的人,近八成的心聲 … 不管任何救濟途徑都很難 …
彭醫師說 Gush: 您的意思 ... 法院外 ... 法院外 誰給您真相 ? ... 撿到的嗎 ? ~~
 

Gush說 我的們先定義 醫糾的真相是什麼? 是事情怎麼發生? 已經上法院,他們會說出真相嗎? 再者,縱使有充分的調查權,拿到的資料真的沒有竄改過嗎?
彭醫師說 Gush: 這是司法 每天都碰到 每個小時 都要處理的問題 ... 就像 我們醫師 用藥一樣 --- 藥就是要有藥效; 證據就是要被證明是真的 ...
   
若竄改病歷, 有偽造文書之罪; 證人做虛假證詞 有偽證罪 ...
這些罪 比 原來 醫療疏失的罪 還重呢 ! ~~

原告沒有強制調查權 這些都是空談 ...
而 一兜人 欲想 醫療疏失去刑化, 就是 冀想 更卸除原告的武器 ...

若相對立法修法, (在取消醫糾刑事責任的同時) 賦予 原告強制調查權 ... 我看那群人 馬上 收回成命 ... (LOL)
相對立法修法 這個概念 在國外已經很盛行了 ...

Gush說 目前是如果顯而易見的疏失是不會排除...
彭醫師說 Gush: 顯而易見 不是法律名詞 ... 這非常主觀 ... 若 朝這方向修法 會天下大亂 ...
Gush說 彭醫師: 其實就是以重大過失→就德國法而言 也就是顯而易見,只要多一點注意即可避免,例如, 體內遺留紗布!
彭醫師說 體內遺留紗布 與 該綁的血管沒有綁好 ... 後者 可被掩蓋 變成不顯而易見(不重大)啊 ! ~~
自然產 陰道內留紗布塊 呢? ~~
也是 "體內" ...

就是不顯 才要調查真相 才要動用刑事檢察官的調查權 ...
不顯 也會死人 ... 死了人 家屬鐵追究 ... 拿掉調查權 就沒真相 ... 法律就不平了 ... 天下也不太平了 ...
這就是我為什麼 要還給原告 強制調查權的根本原因 ... 這才是能解決問題 而不是製造問題嘛 ! ~~

Gush說 彭醫師: 所以我的立場與我的指導老師比較不同,我上面所述 是我未來指導老師的論點,但我始終根本 就覺得不該去刑化 …
彭醫師說 Gush: 哇 ! 您敢跟 指導老師唱反調 ... 不想活了 ... (tongue)
我建議您跟他談 "相對立法修法" ... 轉個彎 不傷和氣 ... 圓融很重要 ... 先拿到文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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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損害賠償

醫療過失可以除罪化嗎?


懲罰性損害賠償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30:02 | 法律
懲罰性損害賠償





彭立人醫師
 
懲罰性損害賠償


昨天 在電視上看了一部 所有法律人 都應該看的一部電影 ...

因為是舊片 ... 所以, 網路上 已經有法律人 寫出心得了 ...

我有和大企業 法律交戰 的實戰經驗 ... 所以, 看了 有很多感觸 ...

台灣可以說 根本沒有 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制度 ...

台灣的民事訴訟制度根本是「使用不足」,更欠缺「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挑戰潛力。在我們的制度中,律師數量少,心態又保守,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原告也沒有強制調查權。還有「原告先按訴訟標的繳納裁判費」的惡質制度。再加上沒有陪審團,只有菁英階層的法官擔任裁判-比較不會出於同情弱者而判賠高額。

最近, 有心人 在大炒特炒 醫療糾紛去刑化 --- 也就是 醫療疏失 只能告民事 ...
看了這部電影後 您就知道 ... 台灣 與 美國國情差異很大 制度更是天差地 ...
有心人 說美國醫療疏失 很少告刑事的; 所以台灣應該比照 ... 這根本是誤導 蓄意誤導, 圖利大企業 ...

以原告打民事訴訟來說 ... 美國是 原告 一毛錢都不用先出, 只要律師能說服 陪審團, 官司打贏了 會有大筆的 懲罰性損害賠償 可以支付 律師費; 官司打輸了 律師也一毛錢拿不到, 原告沒有任何金錢上的損失 ... 制度上促使 律師與原告 緊密結合成共同體 ...

美國 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原告有強制調查權。要求傳什麼證人 幾乎 都可以 暢所欲言; 但對方律師同樣可以 反詰問 ... 這也是 外國法庭好看之處 ...

台灣 則完全不是這個樣子 ... 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原告沒有強制調查權 ; 要求傳證人 10個9個不准 --- 請問 這樣如何發現真實 ? ... 唯一有調查權的是 刑事檢察官 ... 您說 不告刑事, 成嗎 ? ~~
法律人網友心得也點出 ... 講究「罪行法定主義」與「嚴格證據法則」的刑事責任,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的;而即使判決有罪,往往也不過 易科罰金或是附帶基本的民事賠償。至於民事賠償,由於賠償額度在台灣的制度下相當低,對大企業來說根本是小事一件 ...

這也就是 大企業 肆無忌憚地 侵害民眾權益 的結構性問題 ... 因為 侵害民眾權益的 "投資報酬率太高"了嘛! ~~ (angry)

 

如本片 惡質的保險公司,專門找貧民區的居民下手。說服他們投保,收取他們的辛苦錢,然後真的發生事時,卻又以各種法律手段來拒絕給付。換言之,他們寧願把錢花在請「一群」律師上,也不願付給保戶。民眾等不到勝訴賠償,早已離開人世 ...

大家仔細想想 ... 美國有 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制度 ... 大企業都敢 大規模地 侵害民眾權益; ... 那沒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台灣, 大企業 大規模地 侵害民眾權益 的風險更低 投抱率更高 更有誘因 ...
醫療糾紛去刑化 就是更讓 財團法人大醫院 肆無忌憚地降低醫療服務品質 (更易侵害民眾權益) 的推手 ...

Gush 說    我八年前大一時 有看過!
彭醫師說 Gush: 這這這 ... 洩漏了您的個資了 ... Age ... (tongue)

統一企業 長庚生技 等大企業不都是 塑化劑危害民眾健康的 環節嗎 ? --- 為何 肆無忌憚地 毫不檢測地就用便宜物料 ? ~~
台塑仁武廠故意汙染地下水 加重裁罰 8083萬元 ... 台塑集團 為何敢 肆無忌憚地 危害民眾健康 ?! ~~

與 影片中 惡質保險公司 有何兩樣 ? --- 不動用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何以治得了這些大企業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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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身分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51:16 | 法律
事實與身分
 




彭立人醫師
 
事實與身分
 
 
最高法院刑庭發言人 花滿堂指出,二審 雖然認為李慶安詐領薪資案 可以上訴,但可否上訴,是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準。檢察官以 "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起訴李慶安,兩者都是不能上訴第三審的罪,二審即定讞 ...
 
二審合議庭曾詢問檢察官「李慶安是否為公務員」,檢察官雖然回答「是」,卻只請法官依法判決;對於起訴事實和法條是否應改成可以上訴三審的 "貪汙罪",「隻字未提」,依大法官解釋,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
 
二審判決後,高檢署傾向不上訴;但 "因為判決書記載 檢察官可上訴,仍決定上訴" ...
 
一審認定 李慶安構成四個詐欺罪,各判刑六個月,應執行兩年。李慶安上訴,二審認為李慶安擔任 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主管機關 "從未撤銷或解除她的職務,所領薪水、各項費用於法有據",改判無罪。
 
2008年3月,《壹周刊》報導李慶安擁有雙重國籍。2008年年底,國民黨使用迂迴策略處理李的事件,但國民黨始終難於抵擋輿論,無法保住李慶安立委職權,故逼迫李退出中國國民黨,2009年初辭去立委。
 
2009年2月6日,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李慶安自1994年至2005年擔任公職期間擁有雙重國籍,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決議註銷她的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法委員當選證書,亦即當選無效 ...
 
大家都 不懂法 嗎 ? --- 還是 裝不懂 ? ~~
 
法律上 有個概念 需 先建立 --- 事實與身分 ...
 
違章建築 不是不合法該拆嗎 --- 為何 沒拆 還給她接水電, 甚至 還要屋主 繳房屋稅呢 ? ... 那屋主繳稅 房子不就變合法了嗎 ? ...
違章不違章 是指身
 ... 接水電 與徵房屋稅 是 看是不是 可居住房屋 這個 "事實" ... 既使屋主 繳了房屋稅 並不表示 具有 合法建築物"身分" ... 若該拆還是遲早會被拆 ...
 
而身分認定可能出錯啊 ! 出錯可能在個人 也可能在公務機關 --- 出錯在個人 還可分為 蓄意矇混 或 自己也不清楚 ... 也就是 有心 與 無心 ...
李慶安案, 事實部分 大家都沒疑問 ... 出在 身分問題 ...
 
地檢 認為李是蓄意矇混 本明明知道自己有美國籍, 不能參選公職 ... 卻 讓公務員豋載(選舉公報)不實 , 取得參選資格, 還因此順利詐欺 一屆市議員 三屆立法委員 公務員的薪資 ...
 
這裡 我就 明顯 看出 做球的痕跡 ...
地院 將可以成立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認定為 李 是 自己也不清楚美國籍是否有效 而不成立 ; 卻成立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不可能成立的 四個 詐欺取財 罪 ...
詐欺 是 沒有這個事實 --- 李 卻 確確實實 很盡職地 做她的代議士 職責的啊 ! ~~
 
再來, 檢察官 認為 李 是 公務員 ... 最高法院法官 都指出 這可以成立 貪污罪 ... 檢察官卻沒 追加起訴法條 ... 有放水嫌疑 ...
也就是 最高法院認為 李慶安 應該 不支薪水來做代議士 ... 若拿了國家的錢 就可能構成貪污罪 ...
 
可我認為, 最高法院的貪污罪 看法 也不對 --- 哪有人 貪 自己薪水的啊 ! ~~
檢察官認為 李是公務員 也有疑問 --- 公務員是身分 不是 事實來認定的 ...
二審法官 認為 "仍可上訴" , 鬧了個大笑話 ... 檢察官 就 "勉為其難地上訴" ... 讓這個笑話 人盡皆知 ... 
 
很簡單的法律判斷 --- 該不該領薪水 是不是詐欺 看事實 有沒有做事的事實 ; 而 能不能參選 是不是 市議員立法委員 公務員 看夠不夠格 也就是 身分認定 ...
一個案子 ... 讓 法界素養 攤了開來 ... 如果沒有私心護航的話 ...
 
 
 
譬如 將醫院地下一樓 租給商家賣 醫療用品 賣花 甚至成立美食街 ... 譬如 成立自費高檔的 美容中心 ... 譬如 經營收費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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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官司的各種打法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9:44:15 | 法律

醫療糾紛官司的各種打法






彭立人醫師

醫療糾紛官司的各種打法

骨折婦開刀亡 長庚判賠450萬
「已告知家屬風險,手術同意書也註明風險,但無法舉證 曾親口告知家屬。」... 以後解釋病情記得錄音錄影 ...

知情同意 在法律上 是 很重要的觀念 ... 光同意 而沒有完全解說 是不構成 知情同意 的 ... 是 可以 主張 契約無效的 ... 而一個無效 (提供服務)的契約 是要恢復原狀; 若無法恢復原狀 是要 做相當性的金錢賠償 ...

此案 重點 不在於 手術風險 沒告知 或沒告知清楚; 而是在於 沒有將 手術以外的選項 告知清楚 或完全沒提 ...
大家看 地院判決書 就可以知道, 范醫師自己 在法官面前 都說 有 手術以外的選項 ...

手術過程 併發左側大腦動脈栓塞導致左側大腦缺血性中風,造成腦幹衰竭 致心臟呼吸衰竭死亡 ... 這部份 范醫師 是被認定 沒有處置失當 ...

長庚醫師太忙了 ... 來去護理站如一陣風, 怎可能 等家屬及病患考慮 ... 護士 可能也不在附近 拿好相對應的手術同意書 讓醫師先簽 ... 所以,在醫師開好 PreOP Order 後, 護士 才拿空白手術及麻醉同意書 給病患及家屬簽 ... 醫師 在下次來的時候 再補簽.
這流程其實是違法的 ... 應該要住院醫師 隨身攜帶好 所有手術同意書 ... 講解完, 就當著所有家屬面 醫師先在 手術同意書上簽名 ...
還要記得 先將 選項講完 ... 尤其是 不手術的選項 ...

老友 范醫師 可以說是 花錢 買教訓 ...
對方律師很強 ... 會用 "舉證責任轉換" 這一招 ... 而 范醫師這邊 半個律師都沒有 ... 長庚壓榨醫師 可見一般 ...
范醫師 5 ~10 個月 的薪水 就沒了 ...

TSUBASA說 他好像蠻衰的,賺不夠賠啊
彭醫師說 TSUBASA: 法律知識 對醫師 很重要啊 ! ... 發現對方 用 "舉證責任轉換" ... 就要趕快自己請律師了 ... "舉證責任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

小小的憂鬱說 彭醫師: 因為「醫療事屬專業,一般民眾不易舉證」,故採舉證責任反轉;但是有無告知這跟醫療專業應該不相關,為何不是由家屬舉證未告知 ?!!
彭醫師說 小小的憂鬱: 這方面的攻防 在地院判決書裡 有詳細描述 ... 法官 也詳述了 其 自由心證 形成的邏輯 ... 雙方 都有舉證 ...


現在 一般 醫療糾紛官司 是 怎樣打的 ... 壞處在哪裡? ~~

醫療傷害產生 在法律流程上 分兩種 : 1. 若是 死亡或重傷害, 屬 非告訴乃論 2. 若是 輕傷害, 則是告訴乃論 ... 前者只要去報案, 檢察官就會介入調查, 之後 起訴或不起訴 ; 後者就必須 具狀投法院 ...

在 事件發生之後到二審 (有的案件會被分到簡易庭) 或三審定讞前, 您都可以與對方當事人 達成和解 ... 而終止法律程序 ... 檢察官 與 法官 最喜歡 當事人和解, 只要和解 就可結案 而沒他們的事了 ...

若無法達成和解, 就會 進入 所謂法律攻防 ... 也就是 這 醫療糾紛 官司要如何打, 要 求得什麼戰果, 願意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金錢 時間 心理煎熬 媒體伺候 家庭失和 等等) ...

因為 對方不會輕易承認錯誤 或輕易答應您的要求 ... 否則就會達成和解的嘛 !
所以, 病患或病患家屬 常常會 官司越打越生氣 ... 覺得世界變了, 公平正義 越來越遙不可及 ... 一次又一次的出庭 卻沒什麼進展 ...

這裡要提一下法律結構上的概念 --- 法律結構上 分成 刑事與民事; 刑事針對的是人 是要把人 抓進去關的 ... 茲事體大 所以證據要十分充分 ... 醫療疏失的證據 通常很專業又很難取得 或被證明 ...
民事 針對的是 損害補償或賠償 ... 只要有因果關係 (也就是 對方脫不了關係) 通常就會有責任, 只是 錢多少的問題 ...

事件發生後, 家屬第一個反應就是 這個醫師太壞了, 絕對要他付出代價 --- 告他刑事 再加民事 ... 醫院也要負 民事連帶賠償 ... 所以, 就是 三個官司s (一刑二民) ... 實務上 會是 兩個 (二民合一) ...
這思維 完全沒有錯 ! ~~

問題就在於, 您認為這醫師太壞了 --- 您要舉證 證明 她有 醫療疏失! ... 檢察官 或法官 也不太專業 知道 確實知道 這醫師 到底 在醫療過程中 算不算有 醫療疏失 ... 所以, 通常都會 送醫療鑑定 ...

而醫療鑑定結果 若讓當事人任何一方 覺得不滿意, 還可以 要求 再送一次鑑定 ... 如此, 到最後 連鑑定結果 都會是 分歧的 ... 曠日費時下來, 還是要靠 法官的自由心證 ... 但不論怎麼判, 總會有一方 會上訴, 不是嗎? ~~

看過 送過 8次 醫療鑑定的案子 ...
壞處在哪裡? ~~ 很簡單! 就是出在 我們沒有醫療專業法庭, 很多時候 靠鑑定結果來裁決, 而整個過程 非常非常地 冗長 ... 即使有正義 也會 遲到 非常非常久 ...

加上 我們國家輕罪都可緩刑 ... 醫療糾紛 讓醫師被起訴的不少; 但真正被抓進去關的 卻是 少之又少 ...
緩刑 ... 在一定時間內 不再犯, 等於 沒事 ...

這裡, 就要回歸到 不和解 法律開戰的目的了 --- 也就是 剛開始 就提到的 : 要 求得什麼戰果, 願意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金錢 時間 心理煎熬 媒體伺候 家庭失和 等等) ...
 
戰果1. 醫師被抓進去關 , 戰果2. 得到一筆滿意的賠償金 ...

可 我剛剛不是 告訴您 戰果1. 很難達成的嗎 ? ... 最多只有 戰果0.1 ... 緩刑 ...
為了這 戰果0.1 ... 您要相對地 付出 很多代價 ... 很多很多代價 有形無形的 ...
還不如 省下這些代價sss , 轉攻 快速獲取 戰果2. ...

即使戰果2. 與之前的完全一樣 (一毛不多) --- 因為省下了 太多的付出, 總結果會是 最好的 ...
所以, 最近, 醫療糾紛官司 衍生了 新打法 ! ~~

這可是 專門打醫療糾紛官司的律師
斑斑血淚 走出來的路 ...
他雖然是 "專門"打醫療糾紛官司的律師 ... 可 使用傳統醫療糾紛官司的打法, 輸到脫褲子, 得靠 岳父救濟 才得以過生活 ...
轉變戰略後 才如同 曾雅妮 ... 每戰皆捷 ...

好 ! 大家都想知道 他的 新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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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院移植愛滋器官事件
joinjo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25:37 | 法律
台大醫院移植愛滋器官事件





彭立人醫師


台大醫院移植愛滋器官事


2011-08-27 18:22
不知哪個環節出差錯,台大醫院 誤用1名感染者所捐贈器官,導致5名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遭受愛滋病毒威脅 ...

這是 移植界 嚴重的案例 ... 千古難洗 ...
4個 環節 ... 在訊息沒明朗前, 訓練大家 分析 判斷 的 能力 ...

1. 捐贈者 家屬 是 知道捐贈者是愛滋病患 卻未告知醫療團隊 ... 醫療團隊也未探知 捐贈者本為愛滋高危險群 ... 所以 連 愛滋檢測都沒做 --- 這非常不可能 !

2. 不管前面知否 懷疑否, 都做了 愛滋檢測 ... 但是 是在 愛滋6個月空窗期 ... 也就是 愛滋檢測是 正確無誤的 陰性 ... 因為 受贈者之後檢測出 愛滋, 再往回追的 ...

3. 愛滋檢測的過程有誤 ... 本為陽性 卻 因 XXX 原因, 發出 陰性的報告 ...

4. 愛滋檢測的過程沒誤 ... 確實為陽性, 也發出 陽性的報告 ... 卻 因 XXX 原因, 醫師們都疏忽了 或都 視若無睹 ...

現在 消息越來越多了 ... 該名捐贈者是新竹一名墜樓男子。新竹市衛生局長姚克武今天表示,這名男子是列管的愛滋病患,24日發生墜樓意外,由家屬主動聯絡台大醫院進行器官捐贈,但過程中台大並未向在地衛生機關查詢。

病歷資訊要通透 ... 我已經喊很久了 --- 病資 一定要跟著病人走 ... 鎖在 國家 地方衛生單位 或其他醫院裡 一點用處都沒有啊 ! ~~

所以 是 3+4 ...

醫檢師還要把報告以電子檔郵寄給移植團隊,移植團隊再 "看電腦確認" 後,才能做手術,但移植團隊移植前未二度確認 ...

沒聽過 簡訊嗎 ? (LOL)
   
哈 ! 這就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 過失 ! ~~

一名38歲、家住新竹的邱姓男子,8月24日墜樓腦死,"台大醫院新竹分院" 接到邱母電話,得知她想捐兒子器官,即派醫療團隊去摘除邱男的心臟、肝臟、兩顆腎臟與肺臟,並做愛滋等病毒檢驗,心臟則交給成大醫院移植團隊。

當時檢驗結果邱男呈愛滋病毒陽性,但院內人員 以電話在確認時,通報 "台大醫檢師" 講的是「reactive」(陽性),接話的 "器捐移植小組協調師誤" 聽為「non-reactive」(陰性),此時已出錯,接著按該院標準流程,除口頭告知外,醫檢師還要把報告以電子檔郵寄給移植團隊,移植團隊再看電腦確認後,才能做手術,但移植團隊移植前未二度確認,因此造成遺憾。成大指該院有至 "衛署器捐中心" 做二度確認,發現 "台大登錄於該中心資料,邱男也是愛滋陰性" ...

這樣看起來 ... 預防出錯的機制 很薄弱啊 ! ~~

一通電話 接收的結果, 沒有電子檔 也沒有 網路電腦查核, 就可以 任由 接電話的 協調師 登錄到 衛署器捐中心 ...
錯誤資料登錄之後, 大家 都往 衛署器捐中心 要資料 ... 要到的 都是 錯誤資料了嘛 ! 這哪是 這哪構成 "二度" 確認啊 ! ~~
確認 是 要從原始 給資料處 來算的啊 ?!~~
主動給的 移植團隊醫師沒看 ; 主動要的 要到錯誤資料 ...

為何不規定 由 醫檢師 在檢驗結果出來, 馬上 就入到 衛署器捐中心 呢 ? --- 只有一個資料; 大家都往這裡 讀取 ...

黑心奴婢|ORCA 我以為陽性是positive耶 :-P
彭醫師說 黑心奴婢|ORCA: reactive 這有點像古人典雅用語 ... 然 ; 不然 ...

民眾李芸蓁說,non- reactive和reactive
根本是兩個不同的字,台大人員傳達錯誤,應非用語音調問題,而是缺少再次確認,心態太馬虎。

黑心奴婢|ORCA 那接受移植的病患<---有可能感染到病毒嗎?
彭醫師 黑心奴婢|ORCA: 高達 95% 甚至以上 ...

全球醫學史上最嚴重的疏失 !!~~

1994年美國一名捐贈者同時將愛滋與C肝病毒傳染給四個人,台灣這次寫下了五人受害的新紀錄。
美國那名患者是在簽署器捐同意書之後,才感染到愛滋病毒,而愛滋檢驗有段空窗期,才造成不幸,但台灣這名患者卻不但有列管,還驗出愛滋抗原陽性,層層關卡都把到了,最後卻栽在人員溝通不良與疏於進行確認動作,很明顯是極度嚴重的醫療疏失。

如果受害者提起訴訟,依法失職的醫護人員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竟然是一通雞同鴨講的電話惹的禍!!! 台大醫院人員只以電話詢問 捐贈者的愛滋病毒檢驗結果,檢驗室這邊說 HIV抗原檢驗是 "Re"active 「陽性」,電話那頭 卻聽成「陰性」(Non-reactive) ... 一說 是聽成 "Neg"ative ...

這名愛滋感染者8月24日因頭部外傷,昏迷指數只剩下三,家屬雖然 "知道他是同性戀,但並不知道他感染了愛滋病"。在悲痛之餘,想化小愛為大愛,將孩子器官捐贈出來,希望做功德幫助其他人。於是與台大醫院器官捐贈小組連繫,結果 ... ... 這名愛滋患者的 心臟、肝臟、肺臟與兩顆腎臟,分別捐贈給五位病患。心臟送到 台南成大醫院進行移植,其他則都在台大醫院移植。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這是說 若成立這個罪, 就至少判 3 年, 也就是 若無 法官之淚 , 就一定要被抓進去關 ! ~~

國外也有多例 移植後染愛滋 C肝 ...

2007年,義大利佛羅倫斯的醫院 也發生將愛滋感染者的器官移植到病患身上的事件。該院坦承,職員誤將一名女愛滋感染者病歷 寫上對愛滋病毒測試呈陰性反應,導致院方將其肝和兩顆腎作為移植用。

一名台灣女子 7年前花了100萬元到中國換腎,手術失敗,回台後腎臟急速衰竭,她在台大醫院進行洗腎前 檢驗時發現染上愛滋病毒,這名女子 5年前去世 ...

移植器官 與 產科生小孩 有雷同的地方 --- 就是 病歷數目會改變 ! ~~

產科生小孩 ... 進產房時 是 母親一本病歷; 出產房時 變成兩本 甚至更多本病歷 (母親 加一個以上的嬰兒) ...
而器官移植 正好相反 ... 受贈者進手術房時 , 手術房會有兩本病歷 --- 受贈者病歷 與 器官捐贈者的 相關資料 ... 手術完成, 基於 保護原則, 器官捐贈者的病歷 就不會出來了, 會被好好收藏起來 ...

記得, 除非緊急刀 (器官移植不是 緊急刀), 進手術室 是 所有資料都要齊備的 ... 所有舊病歷 X光片, 所有檢驗結果都要追到 ... 這是 實習醫師住院醫師 的職責啊 ! ~~

那麼多台的刀 ... 難不成 都沒有人 追 Data ?!~~ 記得, 麻醉醫師 也 有習慣 看所有 Data 的 ... 流動護士 也會 在 接病人 或接器官的時候, 檢查所有 應齊備的資料 ... 如果沒齊備 就不能接 或是 要打電話給交她班的人, 要求對方追給她 ...

社工 在接 器官捐贈 案例的時候, 不也會稍微探詢家屬 ... 這捐贈者 有無 不良嗜好 酒癮 藥癮 同性戀 等等嗎 ? ~~

151+說 同性戀原本就是高風險群,家屬沒有披露高風險的問題,而被當成也是無辜的受害,很奇怪的邏輯 ...
彭醫師說 151+: 這裡 我倒覺得不能責怪家屬 ... 在極悲的情況, 若醫療或社工人員 沒有詢問, 家屬不會 想到這方面的 ...
其實, 很多情況 愛滋不是來自 同性戀 ... 注射性毒品濫用 也是大宗 ...

台灣, 愛滋 比想像中的普遍 ... 役男驗出罹患愛滋病的人數逐年增加,且年齡愈來愈偏低又是高學歷的份子,可能與多重性伴侶、不安全性行為等的因素相關。
所以, 社工 是 第一道篩選 ... 因為 愛滋 有 6個月空窗期, 現在驗沒有 並不表示沒有 ... 當然, 決定是否接受 這捐贈 (適合的捐贈者) 的醫師 是 最重要的把關 ... 一定要親身 問過 家屬 關於 這捐贈者 有無 不良嗜好 酒癮 藥癮 同性戀 等等 ? ~~

台大器捐者 是 愛滋病發病病患 ... 不僅僅是 帶原 ! ~~

國內愛滋感染者有 2萬1158人 其中 7千多人已經發病 ... 台大器捐者是 發病治療中 ... 新竹衛生局人員: (愛滋病患)以前都在台北市立醫院進行治療 ... 台大在進行移植的時候,並沒有知會我們 ...
(愛滋病患)以前都在台北市立醫院進行治療 ... 顯然也沒有 告訴家人 ...

151+ 說 愛滋病患可以在健保卡註記嗎? 比照重大疾病的方式做註記
醫療体系以人權的觀點將病患病歷隱藏,而如何保護廣大的無辜的受害者 ?
彭醫師說 151+: 無法在健保卡裡註記 ... 因為 這事涉 極度隱私 ...

醫療人員 自我奉獻 只能自求多福 ...
在病患面前,沒有理由說自己是受害者 ...

彭醫師說 15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規定, 主管機關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若不修法是不可能推行 健保卡加註愛滋病的政策 ...

151+如果這個病會有造成感染給其他的人的風險,就真的不是個人之人格和隱私的事,如果我不幸得病,我希望可以註記,至少不是在我的額頭上蓋章,註記之後讓醫療專業人員能更簡單識別我,以避免造成我不願意發生的感染問題。
如果真的要講人格及隱私,就讓病患自己決定吧! 我想有善心的人不會反對。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1條 ...
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同條例第21條亦規定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之責任歸屬,衛生署將於調查完畢後,視情節給予適切之行政處分。如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將依醫療法第10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如為醫事人員之過失,將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之規定論處。

台大 該名協調師為約聘人員 ... 一個人包辦全台業務,北中南東奔西跑,直到8月26日回到台北,才從報告書中發現缺失 ...

又不是 長庚 ... 為什麼要這樣 壓搾勞力呢 ? ~~
這約聘人員 可具有醫療背景? 是 護士 出身嗎 ? ~~
會寫 App 的人, 趕快寫一個 智慧型手機公用程式吧 ! ~~

移植協調師 在移植過程中扮演衛教、傾聽,諮詢、協助與支持等角色,是貫穿整個移植流程的第一線人員,多由護理師或社工師擔任

器官移植協調師需 24小時隨時待命,爭取器官捐贈時效,同時對受贈者與家屬在術前、術後進行術教,了解病人術後的器官功能,排斥與感染問題,及協助病人出院後心理及社會行為適應、壓力調適。

Reactive 和 Positive都是陽性,但 Reactive表示對抗原有反應,是檢驗上較專業的用語 ...

ER995 說 用很平順的語氣念:HBV-negative, HCV-negative, HIV:reactive....很容易就把HIV當成negative了

這是大家的疑問 ...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可以和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考慮,比對捐贈者是否是列管在案的愛滋感染者,事先排除 不准登錄 ... 不過就是 幾段程式碼罷了 ...

防呆機制 ... 很重要 ... 身分證輸入 就有防呆機制 ...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說,愛滋列管和檢驗捐贈者,是兩回事,列管目的是管理感染者,不是為其他人的醫療服務,醫院與其等衛生機關查詢捐贈者是否列管愛滋,自己早就能做完愛滋檢驗。

話雖如此 ... 資料庫 連線 一下 借用一下 會死噢 ! ~~
黑心奴婢|ORCA 那發生這種事不意外了orz...

台灣移植醫學學會理事長,成大外科教授李伯璋表示,所有的愛滋病患政府都有列管,但跨院並未連線,易造成連繫上的疏忽 ...

黑心奴婢|ORCA 可是如果共用資料庫,這樣這次事件可能不會發生了。
施文儀昨強調,列管愛滋感染者,是為服務患者、補助藥費,非服務醫院,不考慮開放愛滋患者名單供醫院比對 ...

如果知道他感染愛滋,就絕對不會將他的器官捐贈 ... 家人透露,死者讀大學時就知道 他有喜歡男生的傾向,家人也認識和他交往過的所有男同志,覺得同志交往圈很單純 ...
唉,原本是想替兒子做好事、積功德,沒想到反而害了人,實在對不起! ~~

大家都在做好事 --- 沒有品管 結果就不一定是好的 ...

國內每年有 6700位病患排隊等候器官移植,但每年願意捐出器官的民眾不到 200人。國內器官勸募和醫院的移植團隊,花了相當心力推動器官移植的宣導。這次重大的事件,對病患、家屬及辛苦完成移植手術的醫護人員,卻是「不可承受之重」,也顯示國內器官移植的檢驗過程需要再檢討!

一邊說對方講錯,另一邊說對方聽錯,「不論聽錯、還是講錯,都是台大醫院的錯」...

李源德說,台大醫院不能因為器官移植手術做多了,就視為例行工作,這次發重大醫療疏失,更不能用「意外」來解釋,應深度思考反省 ...
彭醫師覺得 這是 意內 ! ~~

除第1關上傳到電腦病歷資料做到,後3道關卡都未落實 ... 柯文哲醫師承認漏寫「由誰確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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