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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5, 2009
回到蘇建和案首頁 ── 蘇建和案所有網誌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蘇建和(P1)、劉秉郎(P2)、王文忠(P5)、莊林勳(P3)陸續被警方逮捕;逮捕他們的理由是因為王文孝(P4)在八一五凌晨證詞(a-815-4h30)供出他們的名字。
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說王文孝(P4)跟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黑點」、「黑仔」、「謝廣惠」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
八一五凌晨證詞的時間非常妙,是凌晨 4 時 30 分,距離八一四晚上證詞的 23 時 30 分,只間隔五小時:這證明台北汐止分局警員不讓王文孝睡覺,繼續審問下去。
八一五凌晨證詞(a-815-4h30)變成王文孝(P4)跟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長腳」、「黑點」、「黑仔」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犯案的過程是「長腳」、「黑點」、「黑仔」從機車拿出預藏的水果刀、開山刀,王文孝則是經過廚房的時候順手拿了一把菜刀。王文孝跟「長腳」、「黑仔」亂刀砍死吳銘漢、葉盈蘭,取得財物依舊是王文孝拿了新台幣六千元。在八一五凌晨證詞之前,台北汐止分局其實已經作過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但八一五凌晨證詞(a-815-4h30)被竄改成是台北汐止分局所做的第一次筆錄,八一四晚上證詞憑空(暫時地)消失了。
做完八一五凌晨證詞,台北汐止分局警員有沒有讓王文孝睡覺,天知地知;但台北汐止分局又在中午 12 時 50 分生出一個王文孝自白,周星星我稱之為八一五中午證詞(a-815-12h50)。不過,在這時間之前一點點,王文忠(P5)於 12 時 30 分在高雄陸軍步兵學校被逮捕,蘇建和(P1)於 12 時 30 分在台北汐止家中被逮捕。
八一五中午證詞(a-815-12h50)變成王文孝(P4)跟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長腳」、「黑點」、「黑仔」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指明蘇建和(P1)就是「長腳」。王文孝則是經過廚房的時候順手拿了一把菜刀,犯案的過程是「長腳」拿開山刀砍殺吳銘漢、葉盈蘭。作完案後,王文孝把菜刀洗乾淨放回原廚房,「長腳」、「黑仔」把開山刀、水果刀帶回家。既然八一四晚上證詞暫時憑空消失了,所以這八一五中午證詞也被竄改成是台北汐止分局所做的第二次筆錄。
王文孝大概要拖到晚上 23 時才被台北汐止分局還給軍事檢察署。同時間,劉秉郎(P2)、莊林勳(P3)都在基隆家中被警方逮捕。軍事檢察官杜傳榮訊問王文孝,於 23 時 30 分作出八一五晚上證詞。八一五晚上證詞(Mil815)再繼續說共犯是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長腳」、「黑點」、「黑仔」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王文孝說不知道「長腳」、「黑點」、「黑仔」的本名(全名),他說只有他弟弟王文忠才知道,而他們彼此用綽號相稱。這個時候,王文孝說是「黑點」帶警棍,「長腳」帶開山刀,「黑仔」帶水果刀,他(王文孝)還是一樣是經過廚房的時候順手拿了一把菜刀。王文孝說王文忠跟「黑點」不知道他們殺了人,是離開的時候才告訴王文忠跟「黑點」說他們殺了人;因此這個他們是指王文孝、「長腳」、「黑仔」。最後王文孝說在衣櫥找到新台幣六千元以及四枚戒指。
王文孝又在八月十五日這一天做了三份自白。
矛盾一:如果說王文忠(P5)於 12 時 30 分在高雄陸軍步兵學校被逮捕,是因為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的關係,這說得過去,畢竟王文忠是被指名道姓。但是,為什麼台北汐止分局要刻意把 a-814-23h30 藏起來?很簡單:因為 a-814-23h30 提到「謝廣惠」,這跟之後的 a-815-4h30、a-815-12h50 所提到的「長腳」、「黑點」、「黑仔」兜不起來,所以被刻意地壓下來。在 Mil815 王文孝說到,「他們彼此用綽號相稱」;但怎會因為使用綽號而用到一個像正式的名字、不像是綽號的「謝廣惠」?正常人一定會覺得這是王文孝亂掰的東西,但台北汐止分局為了怕這份東西被看到、不利於「共犯說」,因此才偽造說 a-815-4h30、a-815-12h50 分別是第一、第二份。假設 a-815-4h30、a-815-12h50 分別是真正的第一、第二份,那麼台北汐止分局的辦事態度還是有問題:八月十四日下午 16 時王文孝做完命案現場模擬作案過程之後,為什麼當天晚上台北汐止分局生不出一份筆錄?反而是要到凌晨 4 時 30 分才冒出第一份?
矛盾二:如果說蘇建和(P1)於 12 時 30 分在台北汐止家中被逮捕,是因為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的關係,這說得過去嗎?八一五凌晨證詞還是沒說到蘇建和、劉秉郎(P2)、莊林勳(P3)等任何一人的全名,八一五中午證詞(在這證詞上王文孝才指蘇建和就是『長腳』)都還沒做完蘇建和就已經被逮捕了,到底哪個是因、哪個是果?這邊能提供的想像空間就是:台北汐止分局根據八一四晚上證詞,從王文忠那兒推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接下來要做的其實是主動問王文孝是不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這三人,然後王文孝只好被逼得說「沒錯,就是蘇建和」。
矛盾三:所有證詞全都反覆說 P1、P2、P3、P4、P5 這五位「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但是王文孝亂掰的「凶器說」卻讓「長腳」、「黑仔」在玩之前就已經在機車裡面準備好開山刀、水果刀,佩服佩服。
矛盾四:P1、P2、P3、P4、P5 這五位是玩過之後、花了一堆錢,然後才因為缺錢,所以決定一起犯案;但在玩之前,並非很缺錢吧,怎麼這個時候「長腳」、「黑仔」還是照樣已經在機車裡面準備好開山刀、水果刀?佩服佩服。
矛盾五:根據經驗法則,五個人合夥犯案,應該會犯什麼案?擄人勒贖,或搶銀行?但是根據王文孝的自白──除了 Mil814、a-814-14h30 之外──,P1、P2、P3、P4、P5 這五位合夥竟然只是想潛入鄰居家看有什麼東西可以偷(而且還不是已經確定鄰居家已經有黃金百兩),而且還要先教「長腳」、「黑仔」拿出開山刀、水果刀表示他們兩位是預謀犯案的攻擊主力,再又一邊拿刀、一邊不知要從哪裡進入鄰居家,於是這五個人浩浩蕩蕩、「長腳」、「黑仔」這兩位還拿著開山刀、水果刀從一樓停機車的地方走樓梯走到樓頂,才剛好發現鄰居家的頂樓加蓋門沒有鎖,然後才魚貫地進入鄰居家看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偷……如果說這五位是全台灣最笨的小偷,則相信這整個過程的檢察官、法官則是全台灣最笨的檢察官、法官,不用懷疑。
聲明:本年表以及相關敘述,大多參考張娟芬所著《無彩青春》(台北:商周出版,2004),以及書末所附蘇友辰律師所製表格。僅只有針對敘述的評論,是周星星我個人的意見。
● 請參考蘇建和案年表(最可能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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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蘇建和(P1)、劉秉郎(P2)、王文忠(P5)、莊林勳(P3)陸續被警方逮捕;逮捕他們的理由是因為王文孝(P4)在八一五凌晨證詞(a-815-4h30)供出他們的名字。
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說王文孝(P4)跟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黑點」、「黑仔」、「謝廣惠」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
八一五凌晨證詞的時間非常妙,是凌晨 4 時 30 分,距離八一四晚上證詞的 23 時 30 分,只間隔五小時:這證明台北汐止分局警員不讓王文孝睡覺,繼續審問下去。
八一五凌晨證詞(a-815-4h30)變成王文孝(P4)跟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長腳」、「黑點」、「黑仔」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犯案的過程是「長腳」、「黑點」、「黑仔」從機車拿出預藏的水果刀、開山刀,王文孝則是經過廚房的時候順手拿了一把菜刀。王文孝跟「長腳」、「黑仔」亂刀砍死吳銘漢、葉盈蘭,取得財物依舊是王文孝拿了新台幣六千元。在八一五凌晨證詞之前,台北汐止分局其實已經作過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但八一五凌晨證詞(a-815-4h30)被竄改成是台北汐止分局所做的第一次筆錄,八一四晚上證詞憑空(暫時地)消失了。
做完八一五凌晨證詞,台北汐止分局警員有沒有讓王文孝睡覺,天知地知;但台北汐止分局又在中午 12 時 50 分生出一個王文孝自白,周星星我稱之為八一五中午證詞(a-815-12h50)。不過,在這時間之前一點點,王文忠(P5)於 12 時 30 分在高雄陸軍步兵學校被逮捕,蘇建和(P1)於 12 時 30 分在台北汐止家中被逮捕。
八一五中午證詞(a-815-12h50)變成王文孝(P4)跟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長腳」、「黑點」、「黑仔」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指明蘇建和(P1)就是「長腳」。王文孝則是經過廚房的時候順手拿了一把菜刀,犯案的過程是「長腳」拿開山刀砍殺吳銘漢、葉盈蘭。作完案後,王文孝把菜刀洗乾淨放回原廚房,「長腳」、「黑仔」把開山刀、水果刀帶回家。既然八一四晚上證詞暫時憑空消失了,所以這八一五中午證詞也被竄改成是台北汐止分局所做的第二次筆錄。
王文孝大概要拖到晚上 23 時才被台北汐止分局還給軍事檢察署。同時間,劉秉郎(P2)、莊林勳(P3)都在基隆家中被警方逮捕。軍事檢察官杜傳榮訊問王文孝,於 23 時 30 分作出八一五晚上證詞。八一五晚上證詞(Mil815)再繼續說共犯是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長腳」、「黑點」、「黑仔」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王文孝說不知道「長腳」、「黑點」、「黑仔」的本名(全名),他說只有他弟弟王文忠才知道,而他們彼此用綽號相稱。這個時候,王文孝說是「黑點」帶警棍,「長腳」帶開山刀,「黑仔」帶水果刀,他(王文孝)還是一樣是經過廚房的時候順手拿了一把菜刀。王文孝說王文忠跟「黑點」不知道他們殺了人,是離開的時候才告訴王文忠跟「黑點」說他們殺了人;因此這個他們是指王文孝、「長腳」、「黑仔」。最後王文孝說在衣櫥找到新台幣六千元以及四枚戒指。
王文孝又在八月十五日這一天做了三份自白。
矛盾一:如果說王文忠(P5)於 12 時 30 分在高雄陸軍步兵學校被逮捕,是因為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的關係,這說得過去,畢竟王文忠是被指名道姓。但是,為什麼台北汐止分局要刻意把 a-814-23h30 藏起來?很簡單:因為 a-814-23h30 提到「謝廣惠」,這跟之後的 a-815-4h30、a-815-12h50 所提到的「長腳」、「黑點」、「黑仔」兜不起來,所以被刻意地壓下來。在 Mil815 王文孝說到,「他們彼此用綽號相稱」;但怎會因為使用綽號而用到一個像正式的名字、不像是綽號的「謝廣惠」?正常人一定會覺得這是王文孝亂掰的東西,但台北汐止分局為了怕這份東西被看到、不利於「共犯說」,因此才偽造說 a-815-4h30、a-815-12h50 分別是第一、第二份。假設 a-815-4h30、a-815-12h50 分別是真正的第一、第二份,那麼台北汐止分局的辦事態度還是有問題:八月十四日下午 16 時王文孝做完命案現場模擬作案過程之後,為什麼當天晚上台北汐止分局生不出一份筆錄?反而是要到凌晨 4 時 30 分才冒出第一份?
矛盾二:如果說蘇建和(P1)於 12 時 30 分在台北汐止家中被逮捕,是因為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的關係,這說得過去嗎?八一五凌晨證詞還是沒說到蘇建和、劉秉郎(P2)、莊林勳(P3)等任何一人的全名,八一五中午證詞(在這證詞上王文孝才指蘇建和就是『長腳』)都還沒做完蘇建和就已經被逮捕了,到底哪個是因、哪個是果?這邊能提供的想像空間就是:台北汐止分局根據八一四晚上證詞,從王文忠那兒推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接下來要做的其實是主動問王文孝是不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這三人,然後王文孝只好被逼得說「沒錯,就是蘇建和」。
矛盾三:所有證詞全都反覆說 P1、P2、P3、P4、P5 這五位「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但是王文孝亂掰的「凶器說」卻讓「長腳」、「黑仔」在玩之前就已經在機車裡面準備好開山刀、水果刀,佩服佩服。
矛盾四:P1、P2、P3、P4、P5 這五位是玩過之後、花了一堆錢,然後才因為缺錢,所以決定一起犯案;但在玩之前,並非很缺錢吧,怎麼這個時候「長腳」、「黑仔」還是照樣已經在機車裡面準備好開山刀、水果刀?佩服佩服。
矛盾五:根據經驗法則,五個人合夥犯案,應該會犯什麼案?擄人勒贖,或搶銀行?但是根據王文孝的自白──除了 Mil814、a-814-14h30 之外──,P1、P2、P3、P4、P5 這五位合夥竟然只是想潛入鄰居家看有什麼東西可以偷(而且還不是已經確定鄰居家已經有黃金百兩),而且還要先教「長腳」、「黑仔」拿出開山刀、水果刀表示他們兩位是預謀犯案的攻擊主力,再又一邊拿刀、一邊不知要從哪裡進入鄰居家,於是這五個人浩浩蕩蕩、「長腳」、「黑仔」這兩位還拿著開山刀、水果刀從一樓停機車的地方走樓梯走到樓頂,才剛好發現鄰居家的頂樓加蓋門沒有鎖,然後才魚貫地進入鄰居家看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偷……如果說這五位是全台灣最笨的小偷,則相信這整個過程的檢察官、法官則是全台灣最笨的檢察官、法官,不用懷疑。
聲明:本年表以及相關敘述,大多參考張娟芬所著《無彩青春》(台北:商周出版,2004),以及書末所附蘇友辰律師所製表格。僅只有針對敘述的評論,是周星星我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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