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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 在不知不覺中,近期關於體罰的新聞常常上《蘋果日報》的頭版。體罰、制服、髮禁,這些都跟基礎教育以及中學有關。但是,為什麼這些都還一直存在?(見詳細內文)
周星星我很自豪發明一句話:「台灣在進步,還是每天都在退步?」當初這句話被我自己用在成立「促進廢除死刑協會」的宣言上當標題,但是現在發現,在一大堆需要改革的領域這句話都適用。關於體罰,最讓我不能忍受的是:根據《蘋果日報》的一項民意調查,有高達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台灣民眾「反對零體罰」。體罰是一樁違反人權的暴行,理論上反體罰應該是名正言順的必須去遵守的人權條款才對。但是,面對如此的民意(而且不是只有一成的台灣民眾反對零體罰而已),筆者不禁要問:台灣社會到底該怎麼樣被精神分析?
體罰、制服、髮禁 ( 中華民國學生反髮禁自治協會 ) 完全是一體的問題。理論上一九八六年開放髮禁的作為似乎只做到十分之一而已,因為筆者相信在這十九年間另外十分之九根本毫無被動搖過。首先應該先從制服談起。
台灣中、小學生要穿制服,基本上和歐美國家採納制服的出發點很不一樣:台灣是國家機器運用軍事化手段軍事化中、小學生,進而軍事化公民,以利國家機器的長期統治。但是很不幸,一旦面臨是否要廢除制服的辯論,歐美國家跟台灣採用的論據是一樣爛。(筆者思考此問題甚久,今在此簡短引述幾個論點。)
第一,制服都被當作是消除階級差異的工具而被辯護。但是,筆者直指此謬誤:被消除的絕對不是階級差異,被消除的絕對只是階級差異的現象。如果沒有制服,富裕人家的小孩可以穿名牌,貧窮人家的小孩只能一個禮拜換兩、三件衣服,因此會引起貧窮人家的小孩嫉妒富裕人家的小孩而產生自卑感。但是,筆者來引述筆者的私人經驗:在我那個小學生一律穿制服的年代,富裕人家的小孩擁有更多的假面超人貼紙、擁有出國旅行的經驗依然會讓貧窮人家的小孩嫉妒跟產生自卑感。換句話說,小小年紀的小學生自然會在諸多方面互相比較,這些階級差異豈是辦教育的人用制服加以消除?用更難聽的話來說:辦教育的人以為制服可以消除階級差異,根本是鴕鳥戴上黑眼罩,連頭鑽到土裡的動作都免了(事後也就不用洗頭除垢)。
第二,透過制服加在中、小學生身上的是沉重的道德判斷。當過兵的人都知道關於制服有多少種規範以及相應的懲罰,而這些呢曾經在好萊塢普通小爛片《兵人》(Soldier)被 Kurt Russell 說出來:「恐懼和紀律」(Fear and Discipline)。制服對於中、小學生也是一樣,用「恐懼和紀律」這種被國家機器大方採納的「恐怖」(法文 la terreur;英文 terror;用此詞是為了不濫用『恐怖主義』這個詞)手段來控制中、小學生,所以制服根本就是國家機器用布做成的手銬。上衣沒有紮到褲子或裙子裡面、卡其褲太白、帽子歪歪戴、裙子短到膝蓋以上……這些都是壞學生或道德有問題的人(特別是針對穿短到膝蓋以上的裙子的女學生),但是這個「壞」、「道德有問題」不都是從制服而來而非是真正地從人的品質而來?接下來再針對制服而引起的懲罰,十之八九都轉變成體罰。但從源頭再省思一遍:為什麼我們要運用制服在辦教育的學校裡面製造「恐怖」?為什麼不直接廢掉制服,讓穿便服的人不因為制服的規範而變成壞學生或道德有問題的人?所以我們幾乎又可以引申說:「壞學生或道德有問題的人根本就是學校自己製造出來的。」
第三源自歐美國家的理由:現在年輕人人人穿牛仔褲上學,等於也是穿制服。但是,沒有任何穿牛仔褲的規範來規範穿牛仔褲的學生(很抱歉筆者詞窮,第一個詞是名詞而第二個詞是動詞),也就是說沒有人會因為牛仔褲顏色太白、上衣沒紮到牛仔褲裡面或沒有把牛仔褲燙得筆直而受罰。用這第三個理由要反推到支持制服的政策,不只是思辯的筋不對,也根本完全忽略「恐懼和紀律」的「恐怖」問題。
搭配制服的問題還包含頭髮(及指甲)以及其它配件的問題。有了前面的基礎,就更容易思考頭髮以及其它配件的問題。也就是說,為什麼國家機器要限制中、小學生髮型以及服裝搭配的選擇自由?男學生不能留長頭髮,男女學生都不能燙頭髮、染頭髮,也都不能戴其它裝飾品。據說國家機器的理由是要讓這些學生專心讀書。關於這一個荒唐的理由,還需要筆者多著墨批評嗎?
體罰在台灣是如此地深入人心,以致台灣社會變得很恐怖:即將作老師的學生表示未來不會放棄體罰,女老師罰女學生脫掉內褲罰站,家長為了報復自己的女兒被老師體罰已經在學校官方人員的參與下與老師達成和解-----而和解的方法是體罰這位老師仍在就讀幼稚園的小女兒……不勝枚舉。聰明人,為什麼不趕快蒐集發生在台灣的各項光怪陸離(筆者不太確定這邊是不是寫錯字)的體罰編成一本書,當作是當代台灣的醜聞錄,以及為以後全面廢除制服、髮禁、體罰的台灣留下我們這個年代的歷史記錄?
為什麼周星星有感而發地說「台灣在進步,還是每天都在退步?」因為台灣的左派知識份子提不出藍圖,或乾脆說任何執政的政黨都沒提出藍圖(也就提不出時間表了,更甭提執政人士有哪些人有左派意識)。比如,全歐洲現在只剩下白俄羅斯繼續保有死刑,歐洲聯盟憲法也在第二章第二條第六十二款(Partie II,Article II-62)有關「生命權」(Droit à la vie)提到:一,「所有人都擁有生命權。」(Toute personne a droit à la vie.)以及二,「沒有任何人能夠被判死刑,亦不能被執行死刑。」(Nul ne peut être condamné à la peine de mort, ni exécuté.)所以「廢死刑」才會被筆者視為是當今要務。先進民主國家絕大多數都已經廢除死刑,台灣只要一天不廢死刑,不就一天一天、一年一年在累積我們落後的進度嗎?「台灣在進步,還是每天都在退步?」就是在這個邏輯下被我順口唸出來。同樣的道理,也有不少事被我視為是要務(等於我現在正在提藍圖):軍訓教官全面退出校園,全面廢除公立中、小學的制服、髮禁,全面廢除體罰並加重體罰刑責,「禁止『檢查』(拉丁文 censura;法文 la censure;英文 censorship)」入憲,全面檢討「風化」、「猥褻」之定義及《刑法》第二三五條,合法化色情刊物、光碟(戀童癖及某些領域例外),「通姦」除罪化,合法化「安樂死」,合法化同性戀婚姻及領養子女權,全面徵收電視稅跟禁止販賣魚翅(周星星特有立場)……太多了,以周星星侷限之視野,勢必仍然漏掉很多要務。
最後作一個小結論。從體罰新聞層出不窮的現象出發,筆者最終要提:「差異權」(Droit à la différence)是先進民主的開放社會的一個基本人權。國家機器怎麼能夠以消除差異為志?數以百萬計的中、小學生繼續在民進黨執政年代忍受應該是屬於舊時代的「恐怖」?也難怪中華民國拒絕將公民年齡降為十八歲,因為多少受過中華民國的教育制度荼毒的中學畢業生還未能在十八歲之齡呈現一個獨立自主的公民的氣勢。難怪
世界沒這麼多道理
http://www.upsaid.com/south/index.php?action=viewcom&id=526
http://blog.sina.com.tw/archive.php?blog_id=11224&md=entry&id=3848
http://blog.yam.com/cade/archives/314550.html
http://blog.yam.com/penof/archives/320840.html
2.不知jostar2支持過常態編班嗎?
ps.十幾年前當我唸高中時,我們學校從不管我們的頭髮, 至於制服, 幾乎全部的
人都是訂作的, 但是沒人會去想要變掉改掉.......因為大家知道那是種傳統與
榮譽.想法雖然很俗.......除非想自外於這個社會.....你就是得這樣!
呼吸空氣很俗, 進食很俗...自古以來就這樣......試問誰有本事不如此?
一堆人往往只想反,想改革,想破壞舊有的一切制度....但是對重建,建立一套足
以替代舊制度之良善新制度時卻技窮.........會更好嗎? 答案當然是負面的!
但不是由主管機關用各種強制手段來實施,
尤其是私立學校.
"廢除所有制服與髮禁"
這樣就是民主就是進步嗎?
美國會一聲令下,
要求所有學校不得有制服與髮禁嗎?
我不知道!
我同事的女兒去年到美國唸書,
她依學校規定剪掉她在台灣"強制解除髮禁"後所留長的頭髮,
也穿上那學校的制服.
美國會遵重學校的治學,
絕大部份都沒髮禁,
但他們不會要求"全部"沒髮禁.
如果有制服髮禁是錯的,
那麼保留的學校自然被淘汰.
這才是真民主.
我想"全部","所有"這兩個詞出現時,
就不要講民主了好嗎?
別人跟你不一樣就不對的人權大師!
另外體罰跟髮禁放在一起個人覺得有點不倫不類,
因為強制執行零體罰是對的,
當我們在辯論、或討論某一問題時,如果我們要舉例,我們一定要注意所舉的例是具備參考價值(能夠在理論上提供省思)的例,還是本來就已經有散佈各處的不同立場的例,但甲方舉有利於甲方的例,乙方舉有利於乙方的例……這樣的舉例,還不如不要舉,因為,聰明者已經在舉例之前自知吃虧、比較站不住腳。
我沒有重頭再看以上我自己所寫的文章。但二○○五年夏天的時候,我就已經在本部落格寫過:那些支持中學生、希望能解除髮禁的團體,不要亂扯什麼髮型也是基本人權的話。因為,縱使周星星我本人支持解除髮禁,但我也不認為髮型是什麼基本人權。髮型是人權的一種,但不要把一切都上綱成基本人權。否則,人權跟基本人權之間的差異為何?
也因此我提過,解除髮禁是只針對公立學校,因為私立學校的辦學,如果他們要求制服、髮型,這是一種契約,你要去唸私立學校,就必須跟私立學校建立一種契約關係。所以,軍人、警察可能都有要求制服、髮型的規定,但不是國家要求軍人、警察留短髮是侵犯人權。
髮禁對台灣來說,幾乎跟政治、威權撇不掉關係。所以,公立教育系統解除髮禁,有其必要。也因此,一九八六年底的第一次解除髮禁,其重要性遠剩二○○五年夏的第二次解除髮禁。我觀察貝爾您的言論:「我贊成廢除髮禁,但不是由主管機關用各種強制手段來實施,尤其是私立學校。」事實上,您沒有先區分公、私立,就會有以上的言論。所以,事實上的確已經是經由主管機關來解除髮禁,一九八六年那一次完全沒做錯。
接下來您的討論:「"廢除所有制服與髮禁" 這樣就是民主就是進步嗎 ? 美國會一聲令下, 要求所有學校不得有制服與髮禁嗎 ? 我不知道 ! 我同事的女兒去年到美國唸書, 她依學校規定剪掉她在台灣"強制解除髮禁"後所留長的頭髮, 也穿上那學校的制服. 美國會遵重學校的治學, 絕大部份都沒髮禁, 但他們不會要求"全部"沒髮禁.」
我自己的感覺是參考價值很低。沒有理論的辯論,僅只陳述某些美國學校的現象,而且講得也不清楚(我一猜就在猜您同事的女兒唸的是私立學校)。
接下來的「如果有制服髮禁是錯的, 那麼保留的學校自然被淘汰. 這才是真民主. 我想"全部","所有"這兩個詞出現時, 就不要講民主了好嗎 ? 別人跟你不一樣就不對的人權大師 !」
淪於口水,沒什麼好回覆的。
最後,我強調:制服、髮禁、體罰全都是息息相關的整體(但是是不同的面向),沒認清楚這事實,很難作出真正全盤有效的論據。

















































































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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