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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什麼好多說的?執政黨籍立委婊啟芳扣帽子說:「TVBS 和中國裡應外合,其它媒體也隨之起舞。」很難想像就算是在亂七八糟的美國,時間拉到二○○三年三月在美國國會裡面,支持對伊拉克動武的國會議員對不支持對伊拉克動武的國會議員扣帽子說:「你們和阿開達 (Al-Qaida) 恐怖組織裡應外合,其他民眾也隨之起舞。」
我記得在九○年代,資訊業說 CPU 的速度是以等比級數在加快速度。以前可能需要十年,才能讓 CPU 速度加倍;但是下一次加倍將是五年後,再加一個兩年半又可以再加一次倍。我心裡想:怎麼可能,難道到最後會只要新產品出來一個禮拜之後馬上又再加一次倍嗎?我們當然還沒到那麼極端的時代。但是,民進黨自二○○○年五月執政以來,才只要五年五個月的時間,整個政黨腐敗的速度簡直是比 CPU 的加倍速度還快,哪裡還要中國國民黨(自一九四九年到二○○○年三月)的五十年發酵期呢?
新聞局長姚文智先生,在我心目中一直很接近《無敵鐵金剛》裡面的阿強。難以想像阿強長長的手又在亂摸什麼東西。TVBS 在我眼中仍是一個很爛的新聞頻道,請大家不要在這關鍵時刻又用二分法把 TVBS「受害者化」然後就會同情、進而不再有對 TVBS 批判的能力。但是,我突然又想到電影《原罪犯》裡面一句關鍵句:「縱使我禽獸不如,難道我就沒有活下去的權利嗎?」把「禽獸」換成「稱職」來形容 TVBS,揚言要讓一家電視台「關門大吉」的立法委員,也就是「民主進步」黨黨籍的立法委員,難道沒有人看得出來這些都跟「民主」格格不入(這是看得出來的)、並且已經是極權主義(這需要銳利的眼光才看得出來)嗎?解除戒嚴已經十八年的今天,突然這個肅殺的氣氛又回到解嚴前的極權主義。
「憤怒即行動」(COLÈRE = ACTION),為了共和國最基本的「自由權」,認清楚姚文智 and Com. 的作為的本質,您沒有權利冷眼旁觀坐視共和國的腐爛。辭職,姚文智先生。
陸以正今天下午(11/9)發起
聲援TVBS的幕款
希望全民幫TVBS交出100萬
幕款帳號
700-00011280108920
(戶名我沒聽清楚,真抱歉)
陸先生應該也是吧?
他應該是希望"全民"告訴我們偉大的新聞局
它做錯了
我常在一邊作事一邊聽廣播
所以也沒聽清楚
真抱歉
別忘了,一塊錢在7-11可以買塑膠袋喔^^
(當然,TVBS應該並不缺錢,但我們缺的是新聞自由)
他當初的審議委員會的公信力在哪裡?
新聞自由被踐踏,也不說說話?
那些【媒體改造】什麼的委員會,我唸大學時候的導師都是會員哩。七月下旬新聞局抄掉東森 S 台,我就非常納悶這個什麼委員會做事做得下去,當審議委員還當得下去,東森 S 台被抄掉之後委員的顧問費還領得下去,這個什麼委員會因為委員都是傳播科系的同業跟同志,一個一個都不會站出來說自己的同業跟同志做得實在很糟。
這個什麼委員會應該是重視新聞自由吧,平常應該也在乎國際議題吧。但,當台灣新聞局被 Reporters sans frontières 批評時,這個什麼委員會突然都靛靛,不知道一分鐘前做的錯事照樣被刻在歷史上。
厲害的人去觀察管先生的部落格吧。
Lu 您的敏銳度真強。我一直保持沉默是因為我還在觀察,因為做人有的時候還是要圓融。否則我老早就應該說【老師,有些事你們做得不對】。
讓我們的百科全書內容更豐富
但
TVBS 違法更動股東結構,不能罰嗎?
Nick2,遇到這個問題,試試我目前的立場 : 老實說,我不懂法律,我絕對不會先冒出一句 TVBS 已經違法在先。我為什麼會建議 TVBS 循法律途徑呢 ? 因為司法會作出一個判決,決定 TVBS 是否違法。
我現在在辦公室即將回家。突然天上掉下來告訴我違法並要罰款五萬塊,難道我會乖乖繳出五萬塊就算了 ? 那那個天不就是在勒索我嗎 ? 所以,TVBS 不服當然要告進法院,而不是全民人人捐十塊繳保護費。
在這邊就先別喊【司法也是不公的】這句話吧。
所以,Nick2 您已經先認為 TVBS 違法,是不是 ? 我這邊不是法院,所以也免丟給我 TVBS 的犯罪行為了。
最有趣的,別人已經指出 : 律師出身的總統跟行政院長想必希望姚阿強閉嘴。再撐吧,姚阿強,果然是比林佳龍更勁爆。
媒體改造學社(10月30日)和管中祥先生(11月3日)其實都有批評。
或許不似星星版主如此激烈,但一樣是反對政府的關台舉動。
媒體改造學社聲明稿
http://www.twmedia.org/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1
管中祥的文章
http://blog.yam.com/benla/archives/675914.html
公司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0 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一,TVBS大股東東方彩視公司持有53%之股權,雖然東方彩視公司的股東都是外國人,但是東方彩視公司乃在台灣依照台灣的法律成立之公司,乃為100%的本國公司(本國法人),法律上站的住腳,並未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0 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重點在於新聞局認定東方彩視公司之股東皆為外國人,加上47%的百慕達股東,TVBS是100%的外資!!然而,新聞局忘了,東方彩視公司為一法人,他是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登記註冊,實際上為國內的法人公司,故並未違反外國人直接持有超過50%的規定!!他不是外國人,也無直接持有TVBS50%的持股!!新聞局一直在曲解法令,令人不可思議!!
各位不健忘的話,去年總統大選的公投爭議………..
第 17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4 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一、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當時並沒有這種狀況)
二、 總統運用第十七條之規定行使防禦性公投,不能違反該條第二項『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其中第二十四條就明白規定總統不能在『全國性的選舉舉型防禦性公投』。
結果民進黨政府還不是蔑視法律的一意孤行……..!!這種不遵守法律的作法,在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滿朝都是法律人的政府當中,格外令人諷刺!!這跟此次新聞局一直在TVBS的外資結構裡硬ㄠ,是一樣的道理。
不分藍綠,就事論事,依法論法,民進黨政府。就是欠缺一份守法的民主素養。
管先生,我個人非常希望他能好好思考,當初廢掉七家頻道與通過TVBS到現在TVBS被認定股權結構違法,這中間的法律是非,希望他能就法的層面說說清楚才是!!而不是輕描淡寫的解釋,這是關係到他的專業不僅僅被民眾質疑(七家關台),也被新聞局給質疑(TVBS通過審議又被罰款)!!
理該到管先生那邊表達不滿
除非是不知道管先生的網址
或者是像我一樣
感慨到不想說話
"老師,有些事情你讓我很失望,你可以做得更好,但你並沒有把它作到更好"
我不是很圓融的人~
二,待人處世要圓融,但是就法論法要據理力爭
1. for ur msg [jostar2 於 2005-11-10 19:14:09 留言]
關於你說的「
Nick2,遇到這個問題,試試我目前的立場 : 老實說,我不懂法律,我絕對不會先冒出一句 TVBS 已經違法在先。
」
我不太確定你的意思,
(1) 如果是說你我都不懂法律,所以我們都該謹慎點,都不該先冒出「‥‥已經違法‥‥」的話----
我非常同意,
那你又怎會冒出要姚先生辭職呢,你不是不能確定新聞局的作法是否違法嗎?
(2) 如果是說你懂法律,但我不懂法律,那我也只好認了,
因為我的確不懂法律,而我也不知道你懂不懂法律。
後來看了更多資訊,覺得新聞局有錯的可能性也蠻大的,我可能是太魯了。
但不知你有否看到一段關於「民法第二十七條」的論點
http://blog.yam.com/benla/archives/675914.html
管中祥的文章 中的一篇回應
Posted by imagesimpact at November 9,2005 14:43
以「我覺得在眾多法律的討論中,有一條法律是被忽略的,那就是民法第二十七條。我不曉得支持TVBS的法律人士在論法的時候,為什麼不討論民法第二十七條」開頭的。
(感謝 前面的回應中[anarch 於 2005-11-11 01:51:11 留言]介紹這個資訊)
我覺得他也有可能是對的,不知你的看法怎樣。
2. for ur 本篇本文
另外,關於「時間拉到二○○三年三月在美國國會‥」
我覺得你的比喻並不恰當,我建議用科威特內部討論是否要支援美軍攻打伊拉克會比較好,
因為就強弱形勢,和攻守態勢來看,比較符合我國和中國的情勢。
(我方比中國弱得多,只可能中國主動侵略我國,我國不可能主動侵略中國,且中國有一定的可能性在將來主動侵略我國)
但我也得承認這並不是非常貼切的比喻,不過我根本想不到世上有哪些國家真正像我國國內對中國的態度這方面一樣:
支持合併和支持分離的人數都相當多,敵視程度越升越高,所以雙方都越來越形走極端,因此
支持合併的一方有部份份子支持視同走向投降的政策,甚至還鼓勵,並以虛偽不實的言論誤導大眾;
支持分離的一方有部份份子對對方有不合理的恐懼或妖魔化心態,以至動輒動用「愛不愛台灣」等言語暴力,並且做出一些不合理而站不住腳的政治決定來對抗。
3.
最後,還希望你別生氣,我有點尖銳,但我是希望大家好好溝通有無,一起向上提昇。
你的影評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感謝。
您是一位注重條理思考的人,我喜歡。不過,如同不少在網路上搞回應的人常常做不好的事就是標點符號,所以我花了似乎很多時間才看懂您要表達的意思。其實可以直接用括號,比如微軟新注音這個【】,效果很強,我就可以知道【】內是引文,以及從哪邊開始才是您的評論。
首先,仔細瞧瞧我對姚文智的批評,我並沒說是新聞局違法所以才要新聞局長辭職。我在寫這一篇文章的時候是很趕的,因為該說的大部分別人都已經在主流媒體說過,所以我只想表達此部落格的立場要求姚文智辭職而已,沒時間多寫其它論點。姚文智錯在抄 TVBS 的心態。會不會只剩下泛綠支持者認為姚文智只是執行他的職責呢 ? 像現在矛頭對準電視台,我就不知道為什麼某些未依法律程序成立的地下廣播電台還沒被抄。極權主義就是選擇性地執法,把所有逆眼逆耳的東西消滅掉就是。
後面的引文就很紊亂,多用點標點符號我就知道哪些是重點。
第二,如果您覺得我的比喻不恰當,那就讓您這樣認為好了。因為如果我還要再針對科威特案例發表我的意見,我們的焦點就轉移了。像您舉兩岸問題時用的許多詞我超有異議,但議題太大,我先保留不發。
第一,詆毀別人的人永遠成不了大器。假設今天這一位詆毀別人的人名字叫作李阿強,罵盡一大堆人。但多年後,他學成了,當成了某某知名影評人。結果後來被人揪出多少年前他就是詆毀別人 XXX 的作者,試問他還有臉生存下去嗎 ? 且慢。根據我今天的看法,這些喜歡詆毀別人的人,因為心態不正確,所以是不可能有學成的那一天。也就是,這些人永遠都在幕後做詆毀別人的事,永遠都成不了大器。
像在 Truemovie,我周星星的名字一直被那邊某些網友罵白癡。我常常想 : 有沒有辦法讓那邊的人看到我的部落格跟我寫的文章呢 ? 如果他們真的有理性,歡迎評判我的文章再來判斷我是不是白癡。所以我也告訴我自己不必太在乎那些人的詆毀,最重要的是用時間累積出可觀的文章,時間久了自然會被【知人】者肯定。
我今年 2005 年才成為網路族。是的。所以,我從未在網路匿名詆毀過誰。以前,我只告訴我自己 : 要用功,才能跟學長一樣。我是用功滿久的,不知道誰能體會。但是,今天是匿名者動輒說 :【很跩呀,又不是文學大作 !】或動輒說【去吃屎吧】,唉,讓那些人在說這些話的時候看看鏡子吧。如果他們想成大器,至少也要有修養。否則抓出李阿強曾經詆毀別人【去吃屎吧】,那不難看嗎 ?
不知您有沒有在看商業周刊
公孫策先生以故事的寫法來諷刺政治及說明政治的策略運作
這一期談到TVBS這件事
又不知您對其有啥看法
我只是想了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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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太久才回,因覺得有點難回答,所以就有點想等你「先保留不發」的發了,結果一時就忘了。
你說的很是,【】很是顯眼,而符號要寫好一點,才較易看得懂。
我想尤其在網路上,不熟識對方,沒看到表情腔調,不知對方情緒情境,文字又不一定有時間寫得完整又詳細,很容易誤會。有了誤會,就容易有殺意(參考金基德 《春去春又來》 中 老和尚對少年說的:欲望生下執著,執著讓人生下殺意)。所以真是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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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亂吠也不必跟牠生氣太久啦。我覺得無識之人難改變,要就得下大功夫。如果有人讓你生氣,那你去愛他(付出時間和耐心或愛心去去教導他、感動他、改變他),才能讓世界更好,讓你自己得到更多;若不能愛他(我們大部份的人是屬於只有時間和能力愛特定少數人的人),至少也別去恨他,乾脆就忽略他 --至少在情感上-- 不然就會讓世界變得更懷,讓你自己失去更多,變得不好不開心。巴哈的鋼琴曲,讚,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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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我後面寫很亂的,我想應是我那篇的1.(2)引用「管中祥的文章」的部份,我那時是有作indentation,用tab和space留空格作層次,所以自己看起來覺得有層次,還好懂;但忘記把數個tab和space post 到 html 上可能會變成只有一個space,所以才會變糟,以後我會更注意這些還有一些較複雜的情況的。謝謝指教。
















































































可以的話,就把百科全書邊出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