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及發展
隨著網路走入家庭與個人,新的網路應用更是前仆後繼不斷出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廣大網路使用人所共同參與的Web2.0模式,部落格的應用即屬其具體代表之ㄧ。據美國iResearch市調公司之調查結果顯示其快速成長的趨勢。已蔚為全球網路應用Web2.0新風潮。
大多數成功經營的部落格,多由分享個人的心情故事、抒發個人見解與觀點開始,逐漸演化成專業知識、專業領域社群,並進而結合評論或專欄的專業化角度來運作與創作作品,亦與利用他人著作產生密切關係。由於部落格快速成長與使用者大幅的增加,部落格不但受到主流媒體與投資者的注意,也更進一步發展出更新的應用及商業模式,這些新的發展趨勢,也突顯出未來可能衍生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二、部落格使用型態與其著作權歸屬
就整個部落格之利用型態而言,其組成主要可分為平台業者(如Yahoo!無名小站等)、開版之版主(下稱版主)及上網利用之網友(下稱部落客)三者共同組成,其中,開版給版主及提供部落客留駐歇腳的平台由於僅係平台性質,並非直接創作內容,因此對於由版主自行提供或部落客所創作的各種內容(包括文字、照片、影片、錄音等)相關著作權之歸屬,應先予釐清。
由於平台業者(如Yahoo!無名小站等)與版主或部落客一般並無直接的約定,通常都是透過使用規定或服務條款(terms of use)等定型化契約之規定加以規範,此等網站並非版主或部落客的雇用人或是聘用人,因此就著作權法而言,即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以版主及部落客為其所創作內容之著作權人,而平台業者可取得著作人之授權自由利用該等著作之權利。
三、部落格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時部落客的責任
將內容上傳部落格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就上傳之內容而言,不論是文字,或是相片,或是音樂,甚至是影片,都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若部落格中出現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著作物(例如照片、文字、音樂、影片等等),即有可能發生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問題,又因網路無遠弗屆,網路上之傳輸將使著作之經濟效益消耗殆盡,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極為有限,一般部落格內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內容均係部落客自行提供並上載於該部落格所在的伺服器中予以公開傳輸,不論其係哪種類型的著作,其既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是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規定時,基本上該部落客應對其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負責。
另就版主及平台業者而言,雖相關侵害著作權內容非其直接傳送上網,但如果版主及平台業者與部落客間有共同犯意或教唆、幫助之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並非一律不負責任,此應特別注意。
四、部落客可利用業經授權的著作,以免爭議
部落客如欲在自己的部落格內張貼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時,要注意去取得授權,或者取用已採行創用CC授權(creative common)而在網路上流通的著作,以共同建立部落格的網路秩序,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糾紛而誤觸法網。又為使部落客在部落格張貼的自己享有著作權之作品為其他網友使用,部落客亦可在其部落格主頁(如使用規則)或評論頁上標明其同意他人利用其部落格中的作品或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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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7, 2008
March 14, 2008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設置100多處「卡債諮詢中心」,提供卡債族免費法律諮詢,即日起受理法律扶助申請,民眾如有任何卡債問題,可撥02-33226666專線,或上網www.laf.org.tw 進行線上諮詢預約。
March 14, 2008
內線消息是因為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未公開,而私自加以利用,對廣大投資人不公平。但什麼消息有重大影響股價的能耐,很難有明確的定義,也困擾了國內外的法律專家。
由於內線交易罪,民、刑事責任重,更加深內部人或準內部人的疑慮。因此,我國政府參照美國內線交易罪免責的新規定,於2006年1 0月31日行政院第3064次院會決議通過行政院金管會所提之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後,已送立法院審議。
這次證券交易法的修法,最引起注意的是有關內線交易豁免責任的新規定:「行為人如能證明其交易係於消息公開前以同一名義所為下列交易之一者,不受(內線交易)規定限制:
1.與持續6個月以上定期定額買賣同額之交易。
2.與持續6個月以上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之相同內容之交易。」
由於此一新規定草案,對於原來可能有觸犯內線交易罪之行為人,在能證明其交易不是利用內線消息,而是基於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去買賣同額公司股票(或公司債)時,可以不視為構成內線交易罪,而免刑事追訴。因此假定立法院完全依照上述修正條文通過時,我們就可以加以利用:
1.可能有機會接觸內線消息的內部人,想買賣股票而不被誤會是利用內線消息去交易,就要好好利用這些規定。假定這些條文完全被通過,那麼我們要建議定期定額的作法或固定公式,要由第三者例如律師或會計師知道,或甚至公證人公證以便有一天會用到。
2.上述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買賣股票的作法,是要由行為人在被指控有觸犯內線交易罪時,自己提出證明,以便豁免刑責。因此如果沒有被移送偵辦或被調查時,行為人實在無需自己主動提出證明。
3.我們必須指出上述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的買賣股票,與美國的證管會細則規定不儘相同。我國的規定則是:
(1)行為人應先有定期定額的買賣股票計畫或固定公式決定買賣股票的內容。
(2)行為人買賣股票的定期定額計畫或固定公式,必須持續6個月以上。易言之,要有6個月以上的實施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買賣股票,才可以引用本條款免責。所以愈早實施愈好。
(3)美國的免責規定,對於契約或指示或計畫要求在不知有內線消息前事先設置。我國則因有持續6個月以上的規定,所以應該是早在有內線消息前就已實施。顯然買賣股票實際與內線消息無關。
(4)6個月持續的買賣股票,很容易舉證不是出自內線交易的傑作。
(5)我國的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買賣股票,必須以同一名義為之,但可不論是否用自己名義或利用他人名義。
(6)在美國免責的情形是有契約、指示或計畫,可以由第三者出面來證明,不是出於內線消息的動機買賣股票。但在台灣持續6個月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的買賣股票紀錄,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不是出於內線消息的動機。
(7)在美國的免責情形,還要考慮到契約,指示或計畫,不受他人影響。如果有受他人影響,就不適用。在台灣是6個月的持續買賣股票,純粹機械式的操作,買賣股票根本沒有可能受任何人的影響。
(8)就立法技術而言,我國的免責規定,在認定是否有內線交易罪方面,相當明確與便利,比美國的免責立法技術更高明。(作者為執業律師)(本系列結束)
由於內線交易罪,民、刑事責任重,更加深內部人或準內部人的疑慮。因此,我國政府參照美國內線交易罪免責的新規定,於2006年1 0月31日行政院第3064次院會決議通過行政院金管會所提之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後,已送立法院審議。
這次證券交易法的修法,最引起注意的是有關內線交易豁免責任的新規定:「行為人如能證明其交易係於消息公開前以同一名義所為下列交易之一者,不受(內線交易)規定限制:
1.與持續6個月以上定期定額買賣同額之交易。
2.與持續6個月以上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之相同內容之交易。」
由於此一新規定草案,對於原來可能有觸犯內線交易罪之行為人,在能證明其交易不是利用內線消息,而是基於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去買賣同額公司股票(或公司債)時,可以不視為構成內線交易罪,而免刑事追訴。因此假定立法院完全依照上述修正條文通過時,我們就可以加以利用:
1.可能有機會接觸內線消息的內部人,想買賣股票而不被誤會是利用內線消息去交易,就要好好利用這些規定。假定這些條文完全被通過,那麼我們要建議定期定額的作法或固定公式,要由第三者例如律師或會計師知道,或甚至公證人公證以便有一天會用到。
2.上述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買賣股票的作法,是要由行為人在被指控有觸犯內線交易罪時,自己提出證明,以便豁免刑責。因此如果沒有被移送偵辦或被調查時,行為人實在無需自己主動提出證明。
3.我們必須指出上述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的買賣股票,與美國的證管會細則規定不儘相同。我國的規定則是:
(1)行為人應先有定期定額的買賣股票計畫或固定公式決定買賣股票的內容。
(2)行為人買賣股票的定期定額計畫或固定公式,必須持續6個月以上。易言之,要有6個月以上的實施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買賣股票,才可以引用本條款免責。所以愈早實施愈好。
(3)美國的免責規定,對於契約或指示或計畫要求在不知有內線消息前事先設置。我國則因有持續6個月以上的規定,所以應該是早在有內線消息前就已實施。顯然買賣股票實際與內線消息無關。
(4)6個月持續的買賣股票,很容易舉證不是出自內線交易的傑作。
(5)我國的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買賣股票,必須以同一名義為之,但可不論是否用自己名義或利用他人名義。
(6)在美國免責的情形是有契約、指示或計畫,可以由第三者出面來證明,不是出於內線消息的動機買賣股票。但在台灣持續6個月定期定額或固定公式的買賣股票紀錄,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不是出於內線消息的動機。
(7)在美國的免責情形,還要考慮到契約,指示或計畫,不受他人影響。如果有受他人影響,就不適用。在台灣是6個月的持續買賣股票,純粹機械式的操作,買賣股票根本沒有可能受任何人的影響。
(8)就立法技術而言,我國的免責規定,在認定是否有內線交易罪方面,相當明確與便利,比美國的免責立法技術更高明。(作者為執業律師)(本系列結束)
March 14, 2008
一般法律常識
錯誤的法律觀念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
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
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
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 分
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
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 人
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
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
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FONT>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
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
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
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
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
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FONT>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
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
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
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
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
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
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
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
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
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
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
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
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錯誤的法律觀念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
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
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
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 分
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
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 人
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
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
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FONT>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
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
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
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
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
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FONT>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
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
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
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
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
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
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
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
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
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
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
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
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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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騷貨』(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