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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的大丈夫週記由尚詰法律事務所吳俊達律師 擔任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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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0開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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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2, 2007
1991年三月,吳銘漢夫妻雙屍案,開啟了台灣司法史上最大爛污。

我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當一個人連禽獸都不如,你還跟它講人權?
若你的太太、女兒被歹徒強姦,然後頭被砍下來,我不信你還會高喊:歹徒要人權阿!
腦袋裝屎啦你!

我雖然贊成死刑,但我要求每個死刑的判決,都必須『鐵證如山』。

1991年八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警方逮捕到今天,已經16年。
其間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最大的爭議。
我們與死者、被告都不熟,也不認識。但這樣大的案子,應該讓證據來說話。
警方以24元銅板(無血跡反應)以及自白書(蘇等三名稱被刑求所寫),沒有兇刀、沒有血衣、沒有人證、沒有動機,什麼都沒有的情況,我不禁質疑,檢警是吃屎啦?
人命關天,我真的要痛批這群檢察官、警方、法官你們的專業在哪裡?

日前李昌鈺先生提出了他專業上的看法,之後公訴檢察官黃東焄等諸君提出看法反擊說:『李昌鈺專業毀於一旦』:
詳全文

我看了之後,搖頭嘆息!這方面的鑑定,李先生是權威,所提的意見不一定對,但絕對有其一定的參考價值。在怎樣,你們這群檢察官在鑑定這方面會比李先生強嗎?

有罪,就判他們死刑。但若證據不足,就開放他們!

蘇建和案詳細過程請點此

注意,王文孝後來表示,該判決文中的罪行除了強姦外,他幾乎都有做,但其他三人與此事無關,當時也不在場!

  • 歷審判決及承辦人員
日期內容司法機關案件字號承辦人員
1 1991年10月4日 起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 80年偵字第6431號 崔紀鎮
2 1992年2月18日 第一審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80年重訴字第23號 王治民、李錦樑、湯美玉
3 1993年1月14日 第二審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 81年上重訴字第10號 陳國樑、張連財、林鄉誠
4 1993年4月29日 第三審判決 最高法院 82年臺上字第2066號 蔡詩文、張信雄、柯慶賢、陳炳煌、黃清江
5 1994年3月16日 更一審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 82年上重更(一)字第16號 黃金富、游明仁、陳貽男
6 1994年7月7日 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82年臺上字第3772號 蔡詩文、張信雄、莊登照、楊文翰、池啟明
7 1994年10月26日 更審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 83年上重更(二)字第37號 李相助、張連財、龔永昆
8 1995年2月13日 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84年臺上字第458號 黃劍青、王景山、林增福、黃一鑫、邵燕玲
9 1995年2月20日 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84年非字第0051號 陳涵
10 1995年3月2日 非常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84年台非字第78號 蔡詩文、莊登照、丁錦清、鄭三源、蔡清遊
11 1995年3月11日 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84年非字第0072號 陳涵
12 1995年4月12日 非常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84年台非字第113號 莊來成、柯慶賢、王德雲、謝俊雄、林永茂
13 1995年7月5日 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84年非字第0234號 陳涵
14 1995年8月17日 非常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84年台非字第298號 董明霈、紀俊乾、黃聰明、楊商江、洪明輝
15 2003年1月13日 再審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 89年再字第4號 葉騰瑞、黃國忠、江國華
16 2003年8月19日 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92年臺上字第4387號判決 吳昆仁、陳世雄、惠光霞、郭毓洲、呂丹玉


請恕我引用維基百科中該文最後兩篇結論:

「如同在蘇案中,知道真相而且還活著的,只有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這三人。而我們單憑一個死去的同案被告王文孝的證詞,在沒有任何其他的人證與物證的情況下,自以為可以找出真相,就是偏執。我們應該真誠地告訴自己,我們無法證明他們有罪,所以他們是無罪的。而不是自以為是的想要用經驗、直覺為藉口,妄尊自大地想找出那如同鏡花水月的不真實的真相。」──
蕭逸民

  •   吳銘漢夫婦命案是不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有份?老實說沒有人敢斷定。但是,從證據法則而言,檢方的指控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法官只有判決無罪之一途。然而不,這個官司打了十六年,蘇建和等無辜繫獄,幾瀕於死,最後還是再被起訴。
      好在,國際知名的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仗義執言,終於釐清了許多疑點,也終於還蘇建和等人的清白。根據媒體報導,李昌鈺一一檢視現場的卅張蒐證照片,並且做出鑑定說明。即使外行人都可認同,因為完全符合方法學,絕對有十足的證據力與說服力。
      重點是,揭露了吳銘漢命案的審理過程缺少科學蒐證,也缺乏科學處理,甚至臺大應用力學研究所教授邵耀華拿豬頭當實驗對象,用刀痕力學分析,李昌鈺也當場「吐槽」,指出豬頭與人頭的彎曲不同,是不能比較的,是「不合乎科學概念」的。吳案的調查率多此類!
      李昌鈺的專家證人的結語是:「一人一刀可能犯下吳銘漢夫婦命案」,已經推翻了台灣最高法院四十多位法官、庭長在研討會後做出的死刑定讞判決結論。更嚴重的是,一審、二審、三審,一路下來,從警察辦案、檢察官起訴到驗屍法醫到數以十計的法官到「四十多位經手法官、庭長」…,全部是「共犯結構」。想想看,涉及的是三條人命,涉及的是三個家庭,涉及三個青春少年的心理、身體及一生?這樣草菅人命,不是豬頭是什麼?
      台灣司法的黑暗面,在吳銘漢命案中全部現形。明明證據已攤在陽光下,而且可說歷歷在目了,某位審判本案的最高法院退休庭長接受媒體訪問,竟而指責李昌鈺的鑑定意見全不合理,還說「這個專家說什麼夢話!」為了掩蓋自己的誤判,不惜拿無罪的生命來陪葬,想來令人髮指,真不知多少生命喪失在這些庸吏之手?
      如果死而有天堂、有地獄,地獄之門再寬,這些滿手沾血的司法人員可能已排到「塞車」,但丁(Dante)〈地獄卷〉可寫台灣篇了!與之強烈對比的是,人權律師蘇友辰、許文彬等無怨無悔的為蘇案奉獻、犧牲,為人性散發出光明,終而勝過黑暗,也可見豬頭究竟為豬頭。
    自由時報《鏗鐺集》那些豬頭!)——金恆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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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影像來源:
引用時間: Aug 4, 2007
留言 (38筆)
1 2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1/2
38.
台灣司法官素質為甚麼這麼低? 難道都是豬生的嗎?

時事評論|人物 2008/05/31 01:14:44



以後恐嚇殺人, 記得不能把時間地點講明了.
po文刺扁 說說而已…殺手無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05.30 03:13 am


自稱是光明殺手的男子戴迨s,去年10月在網路刊登要刺殺阿扁的留言,被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戴所言雖過於聳動偏激,但未提出具體的時間方法,判決戴無罪。

戴平山去年10月間使用台中的網咖及圖書館的電腦,在部落格上刊登「倒扁算啥,殺扁才夠意思」、「共狗扁人人可殺」兩篇文章。

戴平山在文中說將帶人到玉山官邸,在陳水扁車隊出來時搖旗吶喊,讓陳水扁知道他的訴求,「到時我是殺陳水扁的銳氣,或是真的刺殺他,大家拭目以待」。

他在文章中還說,「只要是出賣台灣給中共的人,人人都能殺,就算是總統也一樣」。這番刺殺陳水扁的言論,引起國安單位重視,警方趁戴平山前往總統府時將他逮捕。

高院審理認為,近年國人對政治事務熱中,經常以各種方法表達對時政的褒貶情緒,戴因長期關注政治而上網刊載情緒性字眼,雖然使用的文字過於聳動偏激,但對於民眾應於何時何地或採用何種方法刺扁,都沒有說明,因此並不構成煽惑他人犯罪。



 
孫大砲 於 May 31, 2008 留言 |
37.
疑點一:

法官的判決書有一段:[按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
 
魔鬼的辯護律師 於 Oct 13, 2007 留言 |
36.
再舉出幾個判決書的大漏洞

疑點一:

今年6月29日的判決書有一段:[按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
 
魔鬼的辯護律師 於 Oct 13, 2007 留言 |
35.
TO雷希特

簡單的說就是一個問題:就算共同被告和嫌犯的自白可以當作唯一證據,為什麼對被告有利的筆錄就通通置之不理,只採信對他們不利的供詞?

到底有什麼物證和理由可以徹底推翻這些對他們有利的自白??

開山刀、水果刀、指紋、DNA、血跡、鞋印、毛髮,請問有這些證據出現過嗎?

沒有!

假設法官[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的狗屎鬼扯可以成立,那為什麼崔紀鎮的起訴書、一審、二審、更二審、三審定讞的法官,都把王文孝否認強姦、蘇建和從未承認強暴被害人、女死者的陰部沒有任何的傷口
、、這些有力的證據裝做沒看到?甚至瞪眼說瞎話??

為什麼王文孝和王文忠可以在隔離監禁、根本無法串供說謊的情形下,卻都一致說出[警察對我刑求,而且威脅要拖我媽媽下水,所以才不得已承認蘇建和他們有作案或強姦]這個情節??

http://longleggedfly.org/wiki/sucase/%E7%AD%86%E9%8C%84%E8%88%87%E8%87%AA%E7%99%BD

王文孝、王文忠、蘇、劉、莊五人遭逮捕後就被關在完全不同的地方,除了出庭應訊外(有法警監視),根本無法聯絡和串供,那為什麼他們五個人都能一致說出[汐止分局對我們刑求]這個細節??

為什麼五十幾個法官都從來沒有在判決書中對這個疑點提出解釋??

無話可答?還是自知詞窮理屈??

所以昧著良心裝做沒看到??

如果真的是[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那王文孝否認強姦和指控汐止分局刑求的自白,為何不予採信??

如果你說王文孝是在騙人,那就證明他到臨死之前都還在說謊、或者已經精神錯亂,那他的自白根本就不能拿來指控蘇建和三人!!

PS:除了王文孝有一次曾經和王文忠出庭對質外,直到王被槍決
,蘇、劉、莊三個人在被逮捕後就沒有見過王文孝了










 
魔鬼的辯護律師 於 Oct 13, 2007 留言 |
34.
TO雷希特

我想任何一個有閱讀能力的人,在看了王文孝的原始自白後,一定會有一個感覺:這傢伙是不是吃錯藥??他到底在講些什麼東西啊??

就以湯美玉法官偵訊他的筆錄來講好了,


他一會說3月21日下午五時開始到26日下午五時這段期間,都沒有見過蘇建和他們

一會又說在他家樓下碰到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 ,而且他們確實有到命案現場!?

他一會說是因為汐止警局對他刑求,才被迫承認有強姦和有共犯,可是一會又在最後說[這三人罪有應得]?!

請問荒謬不荒謬??

先不談這些王文孝有沒有和蘇建和他們對質、有沒有辯護律師在場這些法律問題,就單以筆錄本身的嚴重矛盾,這些自白就完全沒有證據效力可言

因為王文孝要不是說謊本領太差(因為沒有警察在旁邊幫他編故事?),就是已經有嚴重的精神錯亂、精神分裂或毒癮發作

其他像王文忠、蘇建和四人的筆錄中明明也有許多互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內容,有些甚至對被告十分有利

結果這些喪心病狂的法官卻裝做沒看到,還斷章取義,企圖陷人入罪!

你說:我能不火大嗎??





 
魔鬼的辯護律師 於 Oct 13, 2007 留言 |
33.
問:起訴書內容說你強姦葉盈蘭,有否此事?
答:我沒有強姦她,是其他三個被告說的,所以我就承認。

http://longleggedfly.org/wiki/sucase/%E7%8E%8B%E6%96%87%E5%AD%9D19911007a


再舉一個法官公然欺騙社會大眾、惡質誤導大家的例子(雷希特你就是被騙的最好見證),歷任法官都說[王文孝臨死之前都還說蘇建和三個人有作案,人之將死,其言也善,所以他們一定有殺人!]

事實上呢??以下是湯美玉法官在王文孝被槍決前四天偵訊的筆錄內容~


問:8月14日檢察官筆錄你都還承認自己一個人作案,這是否實在?
答:是。

問:為何這是真實的,你說他們三人有參與?
答:因為我本來想自己一個人擔。

問:這份筆錄是在警局逼你前還是逼你後?
答:逼我前,檢察官制作筆錄之後,警察局再作筆錄時才逼我。

問:為何最後又說他們三人參與?
答:是到最後逼供,叫我要說出共犯,所以我把共犯名字說出來,他們三人的確有參與。

問辯護人:有何補充?
答(辯護人):請再問王文孝案子要自己擔。

問王文孝:請回答。
答:剛開始想自己擔。

問:他們三人有作,一樣罪有應得?
答:一樣罪有應得。

http://longleggedfly.org/wiki/sucase/%E7%8E%8B%E6%96%87%E5%AD%9D19920107a




 
魔鬼的辯護律師 於 Oct 13, 2007 留言 |
32.
關於維基百科和法優所講的,其實是出自王文孝的自白內容,你沒讀過原始筆錄,所以不小心搞了大笑話,希望以後注意一下

而在作筆錄之時其中一名警員強言被告指認被告之母親為同夥(被告母親當時也在場),並恐嚇被告如不承認不但將被告之母親齊送提辦且強行逼供被告(此時被告已被帶入逼供室),當時被告因無法承受其虐待之逼供方式(其方法為剝去身外衣物、以毛巾矇眼,再倒立後強行灌水至被告之口、鼻)才承認其罪行。

之後便由杜檢察官帶回九九師師再送至司令部軍法組看守所,又於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十五時左右至廿日十四時左右同警員三名(與前同三名)和杜檢察官再至北部原警局錄強姦罪之口供,當時其警員拿出其他三人之口供及犯罪證據(即指紋證明等等)並無故捏造其犯案過程,且揚言要以更狠之逼供方式逼被告承認,而被告因已嘗過其酷刑,懼怕之情形下才坦承其罪。


http://longleggedfly.org/wiki/sucase/%E7%8E%8B%E6%96%87%E5%AD%9D%E8%81%B2%E8%AB%8B%E8%A6%86%E5%88%A4%E7%8B%80

問:你80年3月24日休假嗎?
答:我80年3月24日休假,是從3月21日下午五時開始到26日下午五時,這段時間我都在汐止,這段期間沒有碰到劉秉郎1)、莊林勳、蘇建和他們三人。

問:你為何在警局及軍法官這裏陳述有強姦葉盈蘭?
答:警察局逼供的,檢察官說警察局承認了這裏也要承認。


http://longleggedfly.org/wiki/sucase/%E7%8E%8B%E6%96%87%E5%AD%9D19920107a


問:有無最後陳述?
答:不服判決結果,強劫殺人部份有做,強姦部分我沒有做。

http://longleggedfly.org/wiki/sucase/%E7%8E%8B%E6%96%87%E5%AD%9D19920111




 
魔鬼的辯護律師 於 Oct 13, 2007 留言 |
31.
TO雷希特

你只讀過死刑的判決書,所以我可以諒解你文章中許多嚴重的錯誤

我不是說這些書類不用讀,但是這些法官寫的垃圾裡面都有很多被斷章取義的自白和錯誤的資訊

如果雷希特你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台大法律系教授們(如李茂生)撰寫的評鑑報告、檢察總長三次非常上訴的內容

http://longleggedfly.org/wiki/sucase/%E9%9D%9E%E6%AD%A3%E5%BC%8F%E5%8F%B8%E6%B3%95%E6%96%87%E4%BB%B6

或至少把所有原始筆錄內容看過一遍的,我相信你覺對也會想要破口大罵
http://longleggedfly.org/wiki/sucase/%E7%AD%86%E9%8C%84%E8%88%87%E8%87%AA%E7%99%BD

先不談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除了更一審和今年6\29的判決外,十幾年來的法官通通都在判決書裡寫了一句狗屎至極的話:[這四人都對於強姦罪行一致承認,此為最強而有力的證據]

事實上呢??蘇建和根本就沒承認過強姦!王文孝更是在臨死前好幾次都否認有輪暴被害人,就算他們都承認,那也不能當作唯一證據,更何況蘇根本沒自白、王臨死都不承認?
 
魔鬼的辯護律師 於 Oct 13, 2007 留言 |
30.
此篇為私密留言
Peter Chen 於 Aug 5, 2007 留言 |
29.
嗯,看到蚵仔麵線所提出的疑問,忍不住要上來說一下
下面兩個網址應該是大家對蘇案常問的問題跟審判上的疑點
http://www.hsichih-trio.url.tw/index.php?load=read&id=8
http://www.hsichih-trio.url.tw/index.php?load=read&id=9
我是覺得審判應該是採無罪推定,也就是在沒有鐵證(像採集到王文孝的指紋,而他也很迅速的被處決了)之前,應該視人為無罪才對,而不應該採用不合邏輯的理由或無法證明是在沒有刑求下得到的自白(錄音帶會不見?)。

看完「島國殺人紀事」之後很生氣,老法官只會說以前成績很好,不可能判錯啦。
http://www.ch5.tv/VOD/content.php?media_id=16681&sublevel_id=603&lk_ch=T&theMode=0&
看完「消磁的正義」之後覺得他們的自白根本是照著檢警擬好的劇本來承認的(不斷引導)
http://blog.roodo.com/bichhin/archives/3563659.html


最後,希望支持這個議題的人都能來加入連署
http://www.hsichih-trio.url.tw/index.php?load=read&id=11


 
monza.wu 於 Jul 7, 2007 留言 |
28.
我也是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人權是對還有"人性"的人類而言,對一個無良知任意傷害或奪取他人生命的畜牲而言,跟他談什麼人權?
不過當然,前提一樣是要有絕對的直接證據,事證,人證,物證...
但是看著這個案子訴訟長達16年,他們三人不斷在鬼門關徘迴的心理煎熬..相信並不是我們能體會的.

 
MONKEYCAT 於 Jul 6, 2007 留言 |
27.
給親愛的蚵仔麵線:

你沒看過,不等於別人沒看過。
蘇案十六年,對於蘇案關心的人比起什麼國務機要費還要更多。

這一次的判決書還沒正式放上網,但是判決理由在媒體上找得到。
老實說是有很微妙的地方,但是這邊不方便說。


 
大豆 於 Jul 1, 2007 留言 |
26.
其實我可能比各位有更深的感觸了~~

因為我曾在監獄當兵(憲兵)管過犯人近2年的時間~~

對於要廢除死刑~我也是堅決反對!!

事實上台灣的法律是保護壞人的!!

在我們的監獄中不乏許多學壢很低~但是IQ很高的受刑人!!

他們在裡面閒閒沒有事~都在看書~因為關的時間很長

所以真的比我們一般人更加的飽讀詩書!!

雖然如此但是他們有很多人的心理都還是很變態的!!

跟你比較熟的一些受刑人還會跟你說以前他們在外面時的一些事!

當然包括犯罪內容~~你們都沒去過監獄不在場~如果你們在場

聽到他們說的內容~你們會常常有那種想說台灣司法是屁的感覺!!

我也常常跟我周遭朋友說台灣壞人很多的事~各位大大們~

多多保重啦!!
 
小許 於 Jul 1, 2007 留言 |
25.
其實天下冤案何其多 只是似乎又看到了 以父之名的台灣版 在台灣上演 有看過這一部電影的人應該可以了解我想要說什麼

 
shuo 於 Jun 30, 2007 留言 |
24.
有人認為,因為我們司法的辦案與判案的素質太低(包括警檢調法官等),以致常常有冤獄情事。如果不廢除死刑的話,要是發生冤案判死,一旦執行死刑後就無機會補救了—這就是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所提的一項重要理由(當然還有別的理由)。我倒覺得,提高司法辦案的素質才是重點,否則不是捨本逐末?不過,這不是我這篇回應的重點。

我要說的是,我沒看過判決書,當然也沒見過法官手上的卷證,所以,我無法判斷蘇建和他們是不是被冤枉的。這意思是說,他們可能被冤枉了,也可能沒有。因為不知道個中詳情,我還在網上找到一篇民間司改會85年的一篇報告:http://www.jrf.org.tw/sue/paper.html,整篇看完之後,我覺得,當年辦案的檢警法,手法真的非常粗糙而粗暴。其中很多判決上的推論跟手法,以我們門外漢來看,都覺得不可思議!真像小孩辦家家酒,將人命視如草介。

更令人氣結的是,前兩天電視上看到法官聲稱(他真的這麼說喔),李昌鈺的證詞是「臆測」、是「悖離事實」等等。我記得我在電視上看到的,李昌鈺的說法是「不排除一人,一刀所為的可能」,意思是,李的判斷是「有可能」是一個人所為。當然,這是他看過卷證及資料後所下的「判斷」,法官怎能說李是「臆測」?再說,李並未直接指明「事實」為何,他只不過是說還有別種可能性罷了,李的說法哪一點「悖離事實」了?我覺得法官的素質,還真的很不怎樣!

我其實無意為蘇等人辯護,只不過當年的辦案粗糙,使得很多的現場跡證早就湮滅,而犯案的王文孝也早已伏法十幾年了,現在,就是缺乏所謂的「鐵證」,如此又怎能就此定罪呢?更何況是無法補救的死罪?

我其實還蠻懷疑的,法官這次這樣判,是不是想為當年檢警法官們辦案的粗糙脫罪卸責呢?這當然是我的「臆測」啦,或許「悖離事實」吧?
 
忍不住說兩句 於 Jun 30, 2007 留言 |
23.
不好意思
打擾各位討論的興致
只是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請問在此發言的網友中,有幾位看過判決書呢?
還是只是看看新聞報導,或是逛逛486的部落格,就論斷司法無能呢?
蠻好奇的~
 
蚵仔麵線 於 Jun 30, 2007 留言 |
22.
486兄開宗明義就說:「我反對廢除死刑」
不過486兄有沒有想到,蘇三人之所以會活到現在,那是因為他們很幸運,有很多團體一直在背後請求國際協助施加壓力,不然他們早就被執行死刑了。

如果當初執行了死刑,過了十六年的現在,我們再來替蘇三人平反,有用嗎?

486兄認為執行死刑必需「鐵證如山」,事實上「有證才能定罪」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但是當初,不,今日判蘇三人死刑的高院法官,你問他是不是「鐵證如山」,他當然會跟你說「是」。

姑且不論法理學的立場如何,司法如果不存在犯錯的可能性,自然可以明言「鐵證如山,但是司法會不會犯錯? 我想大家都是心裡有數。
 
大豆 於 Jun 29, 2007 留言 |
21.
我想當然不會有人想有這種經歷的
但本身曾經幫被冤枉的弟弟上訴到最高法院
好不容易也讓"對方證人" 願意替我們做證
法官問: 他有沒有動手打人?
證人回: 沒有!
法官更大聲的問: 是沒有看到?還沒有打?
一個18歲不到的小男生 嚇的回答:沒有看到
出庭後:證人知道他錯了 跟我說了一句:對不起!
一句對不起換來的是7年半的服刑
一個年輕人的一輩子 跟一個家庭的遺憾
這就是我知道的"司法" 跟"證據"!!!

 
有親身經歷過的人會知道司法真的會不公 於 Jun 28, 2007 留言 |
20.

從沒有想過
一個發生在我小學三年級的事情
到現在我都已經老扣扣了這件案子都還沒有明朗化
我的層次不高,只是直接敘述表達我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

直接說了,台灣從事的司法單位,書是讀的不錯...可是道德風氣似乎不強。
證據不足是事實,到底是怎麼犯案的台灣的專業人員無法確認也是事實,那麼那三各年輕人就這樣虛耗了他的青春

說真的,現在怎麼判定有罪?怎麼判定無罪?....相關的人證已經過世或者無法言語..相關的物證當時的專業人員收集不全無法判定,如果早能判刑,就不會拖那麼久了。現在這各事件我想只能用時間來拖過一切了吧。


有人有疑問說,王文孝為什麼要拖這三位年輕人...
恩...因為那時候〝專業〞人員以及警察都認為不可能只有一人所為
鎖定多人所為,在抓到王文孝的時候,王文孝表示只有他一人所為時
警察不相信,並且清查交友狀況,逼供,刑求後要求提供名單。
其中莊林勳是他當時的鄰居。

我不是站在蘇建和她們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我用台灣的司法無能來看這件事情,多年前的台灣司法本來就是爛泥,有錢的可以脫罪
,無罪,沒錢的就是死好.....這各無法否認吧!在看看涉案人的家庭狀況就知道她們的背景就是沒有背景。

台灣的教育已經沒有〝道德〞這兩個字了,在台灣活的越久就有這樣的感嘆......無論是司法單位還是醫院單位,我想台灣要改變還是必須要從教育做起,但是一想到那位杜先生,胃又痛了起來。















 
dk007007 於 May 28, 2007 留言 |
19.
如果這三人真有犯罪
那十多年關在牢獄,沒有自由,
其中生不如死的煎熬,
比被執行槍決還痛苦千萬倍吧,
被一槍斃命之後,就逍遙自在了,
活著,是為了平反冤屈而活,
否則,就是爛命一條,禍害而已
 
狗蛋 於 May 25, 2007 留言 |
18.
我喜歡來看486的文章,還有最重要的,就是網友的回應。
幾乎水準都很高,而且很有內容。

我認為雷希特先生
大家其實在看的一個一個重點,是(罪證明確)。
判決死刑,絕非兒戲。
今天這個案子的證據你不覺得太薄弱?
如果是486所說的鐵證如山,那今天就不會有這一篇文章。
我也贊成如果罪證不足就應該早日釋放還他們清白。
 
志偉 於 May 25, 2007 留言 |
17.
to 無網友

判決書有無引用王文孝的說詞,是否沒有其他輔助證據,是否都是瞎掰
我想您可以自行參閱各該判決書
還有證人在臨死前所說的話
屬於傳聞法則的例外,通常是具有證據能力的

事實上王文孝在死前所為之供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還是一個爭點
當時刑事訴訟法尚未修正
並非完全不具有證據能力
即便是判蘇建和等三人無罪的89年度再字第4號刑事判決
也沒有完全否認喔
只是認為各該共犯的自白有出入
所以不採信而已

另外我要強調的是
這個案子的確關於蘇建和等三人的直接證據不夠多
當初這三人的自白以及王文忠的供述
現在都已經翻供了
王文孝也被槍決了
所以認為應該判他們無罪
也有堅強的論據(當然他們可能真的是清白的)

但是證據要達到什麼程度才能認為有罪?
間接證據要多到什麼程度
才能達到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有時候很難一言道盡
對於證據力的標準
也隨著蒐証技術的進步而越來越嚴苛
但不能因為現在有了DNA親子鑑定技術
就認為以前僅憑血型及證人證詞來判定親子關係的法官就是馬虎吧

在民國80年,81年間
還是舊刑事訴訟法時期
對於證據能力的認定並不嚴格
因此當時的檢警,法官是遵循著舊制的模式來蒐證
(在此當然不是指刑求逼供啦,而是一些調查證據方法的差異)
如果依據現行的觀念來看
當然可以引經據典批評如何如何
但如果因此就認為在哪個時代這個做的檢警,法官就是草率馬虎
是不是也有一點不公平呢


 
雷希特 於 May 25, 2007 留言 |
16.
另外補充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書內容

(王文孝)「我和蘇押男,另二人押女,我拿菜刀,蘇拿開山刀,劉拿水果刀,莊拿警棍劉搜東西我也搜,吳抵抗我砍他前頭部左頰。四人共同砍,我的菜刀曾放下,蘇拿去砍,砍二刀我就放下菜刀他們衝過來打我們,才殺他們,是怕他們認識,七十多刀是菜刀、開山刀、水果刀所砍傷」(八十一年一月七日一四時庭訊,一審卷第一七八至一八六頁筆錄)。

很清楚的,王文孝死前應該是供稱蘇建和等三人有犯案才對
維基裡面的註不曉得來源為何?
是他槍決當天才跟行刑的軍事檢察官說的嗎??

 
雷希特 於 May 25, 2007 留言 |
15.
以下是引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87號判決書內容
請注意前後兩段括弧內之卷宗及頁數:

"王文孝對於共犯之陳述,最初二次均稱係伊一人所為,其後又稱有「謝廣惠」、「王文忠」及綽號「黑點」或「黑仔」等人參與,嗣又改稱:伊與王文忠及被告等三人,共五人均有參與云云(詳原判決第一一二、一一五頁),前後固非完全一致。然其嗣後已說明:「(問:第一次偵查筆錄所供實在?)不完全實在,因我怕拖累其他人,不敢說出來」(詳八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一號卷第五十頁反面)、「(問:警方是給你指人還是帶去找?)指人,是警察帶我去汐止找,從我母親那邊知道他們地址,我有供出弟弟,我知道人,不知道其姓名,我弟弟知道名字,抓到之後,在警察局指認,那三個人就是作案的三個人」、「(問:汐止作筆錄所稱『黑點』、『黑仔』是指劉秉郎?)『黑仔』指劉秉郎,『黑點』是隨便說的」(詳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卷第一八三頁、一八四頁反面)等語,"

"嗣第一審法院法官於八十一年一月七日至海軍陸戰隊看守所訊問(指王文孝)時亦直稱:「警棍沒有用來打他們夫婦」等語(詳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卷第一八四頁)。"

第一段後面的問答內容和第二段回答內容均係引自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卷第一八四頁,所以可以合理的認定第一段後面的問答內容也是王文孝在八十一年一月七日所正述的內容,裡面王文孝清楚提到他在警局指認的三個人就是作案的三個人,只是因為是王文忠的朋友,所以不清楚真實姓名等內容


 
雷希特 於 May 25, 2007 留言 |
14.
to法優先生:
我確實沒有看過全部卷證
我這樣講的依據是前述編號第15號台灣高等法院以及編號第16號最高法院發回耕沈的判決書內容,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連日期,卷內的頁數都引出來了,可信度甚高.

反而是維基百科中所加註的,也就是你所引用的:
槍決之前王文孝表示,該判決文中的罪行除了強姦外,他幾乎都有做,但其他三人與此事無關,當時也不在場!

這段話從各該判決書中我沒有看到(還是我看漏了嗎?),是否確實是卷內所有之筆錄,還需進一步的證據支持(例如歷次檢察官聲請非常上訴意旨中有引用到嗎?)
 
雷希特 於 May 24, 2007 留言 |
13.
不要把自由心證四個字無限上綱了,所謂自由心證是針對「證據」做心證。
王文孝不管死前說了什麼,
除非是經過合法採證程序下的論述,都是不據有法律效力。
法官的判決書裡絕對不可能也不允許出現因為王文孝死前說了什麼,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之類的屁話
如果法官真的是因為聽了王文孝死前說了什麼而做了心證,判決書也不能這麼寫,
那判決書不就擺明了是瞎掰嗎?

 
無 於 May 24, 2007 留言 |
12.
提醒一下,裡頭兩個維基百科連結都是指向編輯的動作…呃,是不是弄錯了?action=edit應該不用吧?
 
Alex S.H. Lin 於 May 24, 2007 留言 |
11.
==>在評論這些法官這種正義感腦充血的心態時,難道就真的認為他們該吃屎嗎?

同意這句話
也很好奇親愛的486是憑著哪一份專業批評檢警與法官?
 
人不是我殺的 於 May 24, 2007 留言 |
10.
to 雷希特先生
你的資料不對。
事實上真相是:槍決之前王文孝表示,該判決文中的罪行除了強姦外,他幾乎都有做,但其他三人與此事無關,當時也不在場!

法律上,你必須要有『證據』。
本案完全沒有『證據』,你認為本案三個被告必須死嗎?
 
法優 於 May 24, 2007 留言 |
9.
就法官而言,沒有業績壓力,判被告有罪、無罪都是一樣的,如果真的證據那麼薄弱到任何人都可以叫法官吃屎的程度,那些法官為什麼還要判蘇建和等三人有罪呢?

那是因為在審判心理學上有個最關鍵的證據常常被有意無意的忽略了
就是主嫌王文孝在民國81年1月11日被執行槍決。而在行刑前幾天的81年1月7日,一審法官還親自到海軍陸戰隊的看守所內再問王文孝一次(先前王文孝已經數次供稱蘇建和等三人有一起作案),王文孝猶於一審法官面前表示「蘇建和等三人有做,一樣罪有應得」等語。王文孝已經要被槍決了,沒有什麼刑求不刑求的問題,臨死前仍然說蘇建和等三人有做,這在法官的審判心證具有重要的影響。

當然在辯護的角度上,可以主張當時蘇建和等人及他們的律師並沒有在法官訊問王文孝時在場對質或是詰問,所以沒有證據能力等等,但王文孝與蘇建和等三人無冤無仇,除非你認為他壞到臨死也要抓人墊背的程度,否則有什麼必要在臨死前仍然要誣賴蘇建和等三人呢?

今天就法言法,儘管有王文孝的證詞及其他比較牽強的輔助證據,還是可以認為蘇建和等三人應該判無罪(當然也有可能是真的無罪,如果王文孝壞到臨死也要誣賴他們三人的話),但一般法官如果因為王文孝臨死前的話而有強烈的心證,而抱著為被害人夫妻伸張正義的想法,將所有的證據朝向不利於蘇建和三人的方向認定,或許在訴訟制度上可以有討論的空間,但在評論這些法官這種正義感腦充血的心態時,難道就真的認為他們該吃屎嗎?





 
雷希特 於 May 24, 2007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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