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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 2006

早上忙好,上硬攝影論壇一看,有人發了這麼一篇文章,說我網站侵害該商標權。

原文如下:
http://www.in-foto.com/modules/newb...id=6318&forum=9


經網友說明,對方是賣相機的周邊廠商店家,他申請的商標為INFOTO,他網站網址:infoto.com.tw
我的網站則是攝影討論區,LOGO為『硬攝影論壇』,網址:in-foto.com

我這樣有侵權?有侵害對方『商標』?

商標法能管的到他人的網址??


我真的是覺得...有點奇怪說。

誰推薦這篇文章
引用 (你可以針對此文寫一篇屬於自己的blog/想法,並給作者一個通告)
引用
留言 (48筆)
1 2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1/2
48.
這個infoto在網路上的名聲很不好

照相照的爛不說

整天喜歡在網路上跟人吵架

很要不得
 
infoto此人很糟糕 於 2008-12-11 20:39:51 留言 |
47.
建議站長:
1.資料準備好
2.發存證信函
3.反控該公司涉嫌恐嚇,詐欺 ( 誰知道那間"公司"是否為真實營業,或是空殼公司,或是有心人專門用來告人的,還是詐騙集團的最新詐騙伎倆 ??? ) 反正對方也需注意刑法第151,169,304,309,310,313,339,346,355等條文之規定(尤其是151,304,309,310,313,339,346,355條引申用途都很廣)!
 
LitterBear 於 2007-09-22 06:19:32 留言 |
46.
Flickr.tw現在也被Yahoo Taiwan搞類似的case.

http://flickr.tw/2007/09/post_6.html
 
Alex S.H. Lin 於 2007-09-21 15:57:42 留言 |
45.
應該是不行吧,所以才有一些網路獐螂先把一些國際大廠的網址註冊,讓那些廠商用錢來買回那個網址,如果你先申請了www.infoto.com.tw 他們也沒權叫你不能用這個網址,他們只能用錢跟你買這個網址,所以不用理他們。
 
airbag 於 2006-10-26 20:41:34 留言 |
44.
搞不好是詐騙集團.....(笑)
 
千年貓 於 2006-07-17 02:37:02 留言 |
43.
看到網頁上的這行字:

"特聘 許志嘉律師、林契名律師為小窩、IN攝影論壇、 告別單身俱樂部法律顧問律師。"

看來事情應該是"功德圓滿" 的解決了~~

:D
 
shinji0426 於 2006-06-20 07:00:52 留言 |
42.
此篇為私密留言
Steven 於 2006-06-13 17:34:56 留言 |
41.
486 大大,我是柏蒼,昨天剛上完你的閃燈課。

這問題很好笑。domain name 跟商標是兩回事 - 除非你的 domain name 有減損對方商標的事實,他可以用其他法律告你。

要不然,domain name 是先申請先贏,就算要用商標法告你,也得真的有「侵權」的事實。

另一個商標法上規定的,你可以去經濟部商檢局(http://203.69.69.28/TIPO_DR/index.jsp) 查他登錄的商標保障範圍:


三個跟 INFOTO 相關的「圖樣」商標: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2071010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2071006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2071005

注意看他的「商品名稱」,就是商標保障範圍。您的「網站」並不在他的登記保障範圍內。也就是,你的「業務項目」跟他是不一樣的。

再來。
我查了一下,他只登記圖形商標,也就是上面三個連結裡頭的「圖形logo」,你不能「冒用」(也就是一模一樣),這個在您網站看不到使用這個 logo 的地方,所以並沒有侵權。
 
Danny Lin 於 2006-06-11 11:13:43 留言 |
40.
真是反效果的宣傳啊!祝他一路走好!
 
沉默的語言 於 2006-06-08 10:11:55 留言 |
39.
真的是挺白目的一家公司......

不過這下子他應該是出名了....
(玩攝影的人... 從此之後應該都會印象深刻....)
 
阿興 於 2006-06-07 18:48:11 留言 |
38.
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支持486
由留言來看
明顯對方立場站不住腳
而最令人不舒服的是他的語氣及態度問題
這是最讓人不爽的地方
我想他生意做不久吧
486大哥加油!!
 
MONDO 於 2006-06-07 13:26:26 留言 |
37.
會有這種事就代表486兄的名氣打出去啦!!
我倒覺得對方有點兒酸葡萄喔!!
或者是以警告之虛行打廣告之實呢!

 
fe fe 於 2006-06-06 22:47:09 留言 |
36.
會有這種事就代表486兄的名氣打出去啦!!
別太沮喪,我倒覺得他有些酸葡萄吧!!
有利用你的網站打廣告之嫌疑~~~
 
fe fe 於 2006-06-06 22:41:46 留言 |
35.
看到這篇讓我想起頗為類似的事件

http://taipei101.com/
http://taipei101.com.tw/
 
sunghsin 於 2006-06-06 20:32:05 留言 |
34.
關於這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有很明確的解釋,網址如下: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law/explain/trademark_law_2_24.asp


*關於單純以他人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之疑義

按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若單純以商標之英文文字部分登記為網址名稱,即單純註冊為網址,並未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他人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尚難謂該網址名稱之登記具商標法所稱之「行銷之目的」而有使用商標之情事。惟「網址名稱」本身代表營業活動者(尤其指.COM網址名稱之登記)在網際網路上提供資訊之位址,若惡意以他人之商標搶先登記為網址名稱,是否構成侵害之情事係屬司法機關職權範疇,非本局得逕予論斷。


 
jend 於 2006-06-05 11:35:03 留言 |
33.
說真的...
我沒有玩攝影...
所以那個說...486大大侵權的網站...
是作什麼的...看不懂...
不過486大大的in-foto...
看到出來是跟攝影有關的....
至於logo...
兩邊的logo...如果說相似的話...
應該只是用同樣的英文字母..
infoto...
字型...圖形都不一樣...
要搞混...很難吧..
 
alick 於 2006-06-05 09:52:12 留言 |
32.
感謝各位
現在我就是先等對方的律師存證信函在看下一步
 
kiss486 2006-06-05 08:53:56 留言 |
31.
這樣並沒有違法,
對方真是小鼻子小眼睛.

話說回來,
魚幫水....水幫魚,
有何不好?
 
hjfrank 於 2006-06-05 04:46:48 留言 |
30.
Adobe Systems還沒到台灣的時候, adobe.com.tw已經被人家註冊了,並且想要賣給Adobe Systems.

經過Adobe Systems請律師們研究的結果,即使Adobe Systems後來已經在台灣註冊了,也沒有法律可以自動取得adobe.com.tw的權利.

Adobe Systems沒有買下adobe.com.tw的使用權利

.com.tw的管轄權在台灣, .com的管轄權不知道有沒有在台灣

最近比較有名的事件是美國蘋果電腦與英國蘋果唱片的爭議,同樣叫做蘋果,蘋果電腦可以賣電腦不可以發行音樂,到了台灣,還有蘋果牌泳裝,都叫做蘋果.

infoto design如果登記的是infoto而已,可能爭議與問題比較大,但是如果登記的是infoto design,則面對於infoto computer, infoto泳裝就沒有對於"infoto"這個字擁有這麼大的專屬權.因為infoto design是要有infoto加上design才成立的

反倒是,反咬回去,可以考慮認為inphoto design那邊假借商標權的名義,在做威脅,恐嚇,騷擾並且意圖詐財.如果是這樣,就已經進入刑法在管的部分了.


 
dandan 於 2006-06-04 05:55:02 留言 |
29.
應該是小白鬧場.....
 
小四 於 2006-06-04 00:39:02 留言 |
28.
486 大, 別擔心~ 別說你的網址和他不一樣 infoto vs. in-foto, 就算一樣, 一個是 infoto.com 另一個是 infoto.com.tw, 也沒有所謂侵犯商標的問題~ 因為網址是全世界開放申請的, 誰付費申請的出來就是誰的~

Infoto Design 有本事可以把所有相關的或認為容易混淆的網址 (.com .tw . jp .it . cc .idv .biz ..............) 全部申請下來.

另外如果對方真的有請律師, 也和律師商談過細節, 那就代表對方的律師對商標法和網域的獨立性完全不了解~ 否則豈有如此無知認知與舉動?
 
Steven 於 2006-06-03 22:22:47 留言 |
27.
我看不下去了
真的看不下去了
對方的留言
**************
敝公司主力服務對象不侷限於攝影族群
繪畫界以及設計界也是我們的客戶
**************

因為對方有繪畫界以及設計界的客戶當靠山
所以無視我們廣大的業餘攝影人
先巴一巴 然後推給律師
最後在來一段{一切程序都將依照法條進行
}

真是好樣的。
486對於法律尊重的心意以及友善良好的態度 對方似乎還是來這場軟硬兼施.

一個訪客說的好
***************
在論壇講以外~回到自己網誌也要寫一篇抵制的文章~抵制這樣的跋扈行為~
你不在意攝影人沒關係,你說你還有設計師的客源,沒關係~
搞設計不玩攝影,你想可能嗎?等著蝴蝶效應吧~
竟然有這麼囂張賣家~
****************

我第一次可惜自己沒有網站與部落格
我也在這響應這位訪客的留言
大家到自己的部落格 到各攝影論壇對他發動抵制

486兄對於業餘攝影推動的努力相信大家都知道都看的到
他從以前就開始舉辦很多免費的攝影活動攝影課程
當年我也有參加過他免費的攝影幼幼班 我是第6期的
我也參加過486兄舉辦的大稻埕歷史古蹟攝影導覽 第3期的
前陣子486兄推動第一次的業餘攝影作品展 今天開幕 可惜我有事情沒能參加

486兄為攝影做了很多努力 今天得到了這樣的一個要脅
至少我感覺不值 推動攝影 得到利益是誰 不就是這店家嗎
有人做生意可以做到這樣的囂張
我真的生氣了
請大家抵制
讓更多人抵制
 
老楊 於 2006-06-03 18:46:10 留言 |
26.
先無論是否會進入訴訟程序..
我方可以先進行相關證據資料蒐集..
例如
他方商標型式與我方的比較..
註冊商標日期與網站申請成立日期..
經營型態的差別..
...等等
就如前幾位留言所述..
商標識別度是否會造成一般人混淆..
營利項目是否重疊之處..
以這些來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目的..

其實不必太擔心....486老大
不過該做的還是要做..未雨綢繆嘛..

附帶一提..
那個網站是賣攝影器材嗎???總覺得像在賣土木工具...還是我跑錯網站了...

 
建建 於 2006-06-03 18:44:01 留言 |
25.
忘東忘西的~
他註冊的字體有限定,你只搞清楚他註冊的字體為何,避開來就行了~
他們可能連最基本的CIS都沒學過吧~
 
Sojar 於 2006-06-03 18:01:47 留言 |
24.
忘記說一點~他在網路上公開留言的目的是要讓大多數的人看到他有盡到告知的義務~
只是他申請的是INFOTO DESIGN並不是"硬攝影設計"所以與硬攝影論壇並不易混淆~
再者,本論壇的名稱是IN,論壇內容為攝影,所以兩者相同的地方只有I與N,對方是INFOTO,本論壇是IN兩個單字,並不會產生混淆視聽~
建議486大哥先把買音響或是相機的錢省起來,快去註冊硬攝影的商標,還有專利等等之類~避免夜長夢多,他如果趕在你之前申請,到時候你不拿下來是不可能的了~
不過FOTO不能用時,還有PHOTO可以用啊~
再不然我們還有西班牙語,義大利文啊~
 
Sojar 於 2006-06-03 17:59:47 留言 |
23.
剛剛去論壇看了~
網址的部分是不用擔心,至於論壇名稱,如果沒有涉及商業行為應該是不用擔心,網址的部份就如同486兄說的地址一般,誰申請了這網址,誰就有使用權力,他如果也喜歡這網址,那486兄會不會考慮賣出呢?
如果要惡搞這家公司,只需要在網路上申請www.inphoto.com或www.INF0T0.com等等~只要無涉及不法,他也無法耐何~
不過經由這樣的事件可以看出該公司缺乏遠見,隨便的一篇發言,之後將責任推給律師,最後再來個大和解,這樣的經營態度實在有失厚道,一個不厚道的商家,應該沒太多人會相信吧~
個人的淺見,楊先生不敢進入訴訟程序,因為楊先生穩敗不贏,至於明知道這是打不贏的官司為何又需要到留言板以訪客的身分留言,個人看法,楊先生試圖以將高的姿態打入這個論壇,以獲得大部分的商業機會,這個論壇裡面有很高的獲利空間,楊先生以專業賣家“合夥”經營的話,原先的網站就可以捨棄,畢竟他的網頁實在是空洞,轉戰論壇,這樣的野心實在讓人心寒,心寒的不是雄心壯志,心寒的是原該以誠待人的永續經營,竟變成這樣的不擇手段~
或許可以說我異想天開,但是就算“486的窩”變成“真空管電子計算機的窩”,還是硬變軟,IN變OUT,我都會支持這個攝影論壇,但是對於楊先生的店,我永遠都不會光顧,我們這一票人都不會~
 
Sojar 於 2006-06-03 17:32:39 留言 |
22.
恩啊,小弟也很認同論壇名氣應該大過該公司這點
(不論孰先後成立,至少網站無國界,而店面很難避免地域性,
除非是超強霹靂店另當別論;故來店之高消費客人中不少更可能是論壇熟客,該老闆更因謹慎處事)
就算真有所相似希望能排解
該公司此事件負責人的語氣&做法也應該和緩、厚道些
畢竟是做生意的,和氣生財啊~~希望老闆能看到眾網友的討論才對
 
YW 於 2006-06-03 15:49:58 留言 |
21.
來亂的,不用理他.
 
William Hu 於 2006-06-03 14:37:36 留言 |
20.
我有在論壇上看到這件事, 而且對方承認是有客戶到他那邊消費時提到硬攝影論壇, 他才發覺到兩者的網址相近.

換句話說, 根本是論壇比較有名, 而那家小小的藝坊沒什麼名氣.
搞不好去詢問的客人還是因為先到論壇裡看到有人推薦這家店才去的, 真是搞不清楚狀況的老闆. 說不定還因為這件事, 得罪了眾多攝影人, 從此之後生意清淡, 關門大吉.
 
ET 於 2006-06-03 14:05:38 留言 |
19.
一直就覺得商標法很怪
差一點也不行?
什麼品牌經營請諒解....
該不會哪天我騎車出去被哪個王八蛋攔下來說我機車的車牌跟他註冊的商標一樣,叫我換掉吧?

有種變相白色恐怖的感覺


我承認我不懂法律= =

 
.... 於 2006-06-03 11:00:22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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