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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的大丈夫週記由尚詰法律事務所吳俊達律師 擔任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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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kiss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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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1, 2009
還是提醒各位,網路發言要慎重。
不然會被告吃官司、判刑確定的話會有前科。

本來這個『米迷媽』我這兩天一直在考慮是否對其提出告訴,還在猶豫中,今天又一個在網站搗亂留言,我這才決定一起提出告訴。
不管任何事情,若大家看法有所不同,都可以提出意見與證據來反駁對方,只要有道理都能夠提出來,但不可以道理講不贏就用謾罵的方式。
另一位今天在網路上留了七八篇不實言論的人,我也對你提出告訴。

以上兩位除了刑事的告訴,本人將同時提出民事告訴與恢復名譽之求償。

發言,請務必自重。
提出告訴對我而言花不了多少時間,但如果你被告了,內心等待的煎熬、上台北寫筆錄、到地檢署、法院等舟車往返,家人知道事情後的責怪,光這過程的時間與等待最後簡易法庭的判決,肯定讓你喝一壺。


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18069536

我之前路見不平,遇到打人的傷害事件,我挺身而出之後也對施暴者提出各項告訴。
我不是怕事之人,對于訴訟流程我也知道,這是對我來說小菜一碟!

所以請兩位好自為之,也要請各位朋友網路發言務必遵守禮貌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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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叫 小 白 去 做 善 事 來 抵 自 己 的 錯 應 該 可 以

教 化 一 下 ~ 也 利 社 會 ! !


 
恩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14.
老梗老梗真的是老梗.
上次自助餐那篇不也是個神經X跑出來亂罵.
等大哥說要提出告訴才又開求球爺爺告奶奶.
聽說還要跑來跟大哥親自道歉要下跪
不就才前幾個月的事?
這真的是老戲碼老梗了.
上來胡亂謾罵叫囂--大哥要告--求饒
 
姥姥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13.
這種情節在大哥部落格還真常看到。每次都會有網路小白的發言,等到要被告之後,千變一律的才開始道歉。
大哥應該很厭煩吧,連我看了都厭煩。
大哥直接告了,別跟他們囉唆!
法制的國家就該用法律來教訓。
 
小瓜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12.
得饒人處且饒人
很多人看不清楚網路世界網路
真實生活和網路上常是判若兩人
對於這樣的情形,有時候也是無奈的

既然道歉了,就原諒了吧
 
得饒人處且饒人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11.
486爸爸再次跟您說聲抱歉,小弟不應該未經查證,只看了一些對話便誤會486爸爸,我是第一次在網路做如此的舉動,一方面也是因為本身有參予團購,以為被欺騙,我只是一個小老百姓,一個單純的上班族,希望486爸爸大人有大量,可以給小弟一個自新的機會,經過這次事件,小弟往後於做人處事上會更加謹慎,盼486爸爸能寬怒小弟的幼稚及不成熟的舉動,再一次對不起……
 
無心之過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10.
此篇為私密留言
無心之過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9.
已我個人來說,我是看不出來道歉的誠意。
 
傑律師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8.
如果誠心道歉,就別太計較了.但如果道歉中還帶著為自己辯解的語氣, 就
不用跟這種人客氣,告下去就對了.
這種人只會在網路上叫囂,等到了警局就會跟你下跪了.
p.s.看太多了.
 
Lulu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7.
好幾次看到出格的文章都被大哥提出告訴,真的發言必須謹慎。
這確實給們一個好的例子。
 
RICHARD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6.
我真的有心要怎樣的話,不會只貼那2個版面,只盼486爸爸能給小弟一個機會改過,以後會謹慎發言的,很抱歉!!
 
無心之過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5.
我只是提出意見與證據,也並沒有謾罵,一直貼是因為被您刪掉,也沒有回覆才貼的......
 
無心之過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4.
486爸爸您是說我嗎?我是轉貼的那位,我當初有跟到團,然後無意間看到那個網址,我僅是想要個答案才上來請教您,沒甚麼其他的用意,叨擾之處還盼請見諒.....
 
無心之過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3.
大哥有錯別字 是要謹慎 不是咬謹慎^^
 
J.C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2.
看到這事情
我的心得是真的不能亂罵人
真的會被告的
 
嘉嘉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1.
這種人真多
支持大哥
 
小柯 於 Nov 21, 2009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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