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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0, 2010
這幾天又在大吵特吵考績法修正法案,殊不知現行考績法與修正草案都有一大堆不為人知的不合理現象............
現行
1.甲等不得超過75%,基層單位倒楣,例:因本單位只有賤內與另兩位公務員,合計三位人員,每年必須有一人打乙等(甲等為66.66%),多出之比例(9.66%)也就由上級長官縣政府含淚『吸收』(意味有更多人可打甲等),強迫限制比例,不公不義莫此為甚呀!
修正草案:
1.強迫限制每年需有3%的人打丙等(三人須有一人為丙等,多出的比率再由上級單位含淚接收),基層單位更倒楣,賤內不必等到退休即被強制淘汰!緃使平時表現再良好?此非文化大革命耶?
迷思一:以限制比例來淘汰不適任人員?
實例說明:
民眾投訴:
某房仲業者認為,不少公務員欠缺主動性,行政效率差,他贊成淘汰制。他之前在※※要蓋別墅,申請建照好幾個月沒下文,查了才發現被承辦員壓在桌底下忘了,類似情況屢見不鮮。
分析:目前早有丙等考績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等伺候,該有的法律都有,出了問題的人多為有背景之人或長官好『幫手』,就算民眾去申訴也沒用,強迫限制丙等人數,也不會找上有問題的人(背景關係好才敢擺爛,別忘了),死的恐怕是菜鳥或其他不相干之人!這位民眾,想太多啦!
未來可能的解決方法:不限制各單位考績比例,應建立民眾申訴機制,以個案方式處理,調查結果若民眾投訴屬實,應先打主管及考績會丙等再要求單位找出害羣之馬,因為他們不能或不願抓出單位中的問題人物;限制考績比例等於要不相干的人來『陪葬』甚至『代打』!甚不公平!此乃是非不分是也!
迷思二:以限制考績比例來提升國家競爭力?
實例說明:TVBS節目中馬凱老師說:企業中淘汰率甚高,年初雇傭雙方約定本年的目標,年終檢討未達成即列為本年的考績參考資料............
實況分析:此話乍聽之下有理,可是與公務機關現況相去甚遠,公務機關多屬服務性質,難有客觀評定標準,如本人兼任資訊組長,如年初欲推十個活動,年終只完成了八個,假設它校資訊組長定五個目標完成五個,請問何者較認真呢?又如賤內為校護,舉凡量視力、體重...皆事必躬親,而部份它校校護多由導師代勞(DATA可能較不準,書面資料亦具全),請問兩者如何評比呢?此評鑑機制可否公平評乎?
可能的解決方法:不可限制各單位考績比例,應建立民眾申訴機制,以個案方式處理,倘校護處理不當便投訴至相關單位,調查結果若民眾投訴屬實,再列考績乙等或丙等,限制比例只怕是錯殺大多數認真負責之公務人員。
現行
1.甲等不得超過75%,基層單位倒楣,例:因本單位只有賤內與另兩位公務員,合計三位人員,每年必須有一人打乙等(甲等為66.66%),多出之比例(9.66%)也就由上級長官縣政府含淚『吸收』(意味有更多人可打甲等),強迫限制比例,不公不義莫此為甚呀!
修正草案:
1.強迫限制每年需有3%的人打丙等(三人須有一人為丙等,多出的比率再由上級單位含淚接收),基層單位更倒楣,賤內不必等到退休即被強制淘汰!緃使平時表現再良好?此非文化大革命耶?
迷思一:以限制比例來淘汰不適任人員?
實例說明:
民眾投訴:
某房仲業者認為,不少公務員欠缺主動性,行政效率差,他贊成淘汰制。他之前在※※要蓋別墅,申請建照好幾個月沒下文,查了才發現被承辦員壓在桌底下忘了,類似情況屢見不鮮。
分析:目前早有丙等考績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等伺候,該有的法律都有,出了問題的人多為有背景之人或長官好『幫手』,就算民眾去申訴也沒用,強迫限制丙等人數,也不會找上有問題的人(背景關係好才敢擺爛,別忘了),死的恐怕是菜鳥或其他不相干之人!這位民眾,想太多啦!
未來可能的解決方法:不限制各單位考績比例,應建立民眾申訴機制,以個案方式處理,調查結果若民眾投訴屬實,應先打主管及考績會丙等再要求單位找出害羣之馬,因為他們不能或不願抓出單位中的問題人物;限制考績比例等於要不相干的人來『陪葬』甚至『代打』!甚不公平!此乃是非不分是也!
迷思二:以限制考績比例來提升國家競爭力?
實例說明:TVBS節目中馬凱老師說:企業中淘汰率甚高,年初雇傭雙方約定本年的目標,年終檢討未達成即列為本年的考績參考資料............
實況分析:此話乍聽之下有理,可是與公務機關現況相去甚遠,公務機關多屬服務性質,難有客觀評定標準,如本人兼任資訊組長,如年初欲推十個活動,年終只完成了八個,假設它校資訊組長定五個目標完成五個,請問何者較認真呢?又如賤內為校護,舉凡量視力、體重...皆事必躬親,而部份它校校護多由導師代勞(DATA可能較不準,書面資料亦具全),請問兩者如何評比呢?此評鑑機制可否公平評乎?
可能的解決方法:不可限制各單位考績比例,應建立民眾申訴機制,以個案方式處理,倘校護處理不當便投訴至相關單位,調查結果若民眾投訴屬實,再列考績乙等或丙等,限制比例只怕是錯殺大多數認真負責之公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