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領討論 / 邊緣同志南區原住民小組
專題討論I:同志婚姻v .s.義結金蘭
「義結金蘭」在魯凱族的文化裡,是一個結拜的儀式,根據許功明「由社會階層看藝術行為與儀式在交換體系中的地位:以好茶村為例」一文中指出,所謂「結拜」(或結交朋友),是指兩個家的同性家長之間結盟成為兄弟或是姊妹,以後彼此相互照顧。男子之間的結拜稱為tuatalaki,女子之間則稱為tualali。這個結拜儀式是由身份較低者會先提出或行動,而當地方較高者接受了對方的禮物和結盟的榮譽,則會為對方戴花代表儀式的完成。
拉弗和舞邦姐的「婚禮」即是偷渡這個「義結金蘭」儀式,並加以改良,讓它成為一個同性結婚儀式,例如改由貴族階級的拉弗提出結拜要求,為舞邦姊戴花。在這個儀式裡,平民送給頭目他最好的東西,則頭目可以和平民分享他家裡的一切,也因此舞邦姊能夠在這段關係中得到保障。而奶呢是促成這場婚禮的推手,讓舞邦姊的付出得到應有的保障,也安頓了拉弗的晚年,確保她與舞邦姊可以相互照顧,同時奶呢也鼓勵他們去領養小孩,以完成一個魯凱族頭目家業的傳承,讓拉弗這樣沒有辦法生孩子的同性戀,光明正大,理所當然地在部落裡紮根,重振魯凱族[女]頭目的家風。
但部落文化給予的「婚姻關係」只通行於她們的部落裡,為什麼可以這麼說,那是因為我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九百八十條有關結婚之實質要件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所以,我國的法律對於結婚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但從其規定意旨,可推知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仍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似乎毋庸置疑。儘管同志的存在已不再是社會上之禁忌,但同志所引發對傳統親屬法關係之基礎—婚姻,仍帶來不可避免的衝擊台灣的同志婚姻目前雖無法享有「配偶」的地位,但兩人誓守終身、同居共處的關係,畢竟與所謂的婚姻相同,所以在法律上怎能有所忽略。事實上,台灣從民國八十五年就有同志到法院申請結婚,而法院的處理方式是拒絕不受理。但她們的婚姻在法理上是符合了公開儀式,及在場有兩位以上見證人的要求,不過這樣的公開同志婚禮,並沒有辦法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障,在台灣也沒有效力、也不被社會所容許。
相對的,因同志沒有法律的承認與保障,所以就算同志家庭在這樣的多元社會下產生,社會對於同志團體仍舊有著傳統下的侷限,所以當我們探討到同志寄養、領養的權利時,社會常會質疑同志家庭有沒有能力教養下一代?普遍來說,社會並不會對於同志實際養育能力有所質疑,因要成為具有寄養、領養家庭身份的同志,都必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收養許可及管理辦法,而要成為兒童及少年的寄養家庭,也要符合各縣市的法令辦法。不過,社會通常會對於同志的教育能力有個大問號,認為在同志家庭環境底下的小孩,可能會有角色認同混亂、性認同混淆、甚至行為偏差等狀況。事實上,同志家庭是有能力扶養下一代,是有權力組成合法的家庭,教育與養育小孩的權利,絕非僅能夠在傳統異性戀家庭中。
專題討論II:領養與同志婚姻
拉弗和舞邦養巴冷,並不如我們想像中的容易,拉弗與舞邦有時會因此而爭吵,主要是因為舞邦的弟弟並不想將巴冷過繼到拉弗家族,因這就代表著拉弗並沒有得到法令的保障,她們共同扶養照顧巴冷,但拉弗和巴冷之間並沒有任何親屬關係,也沒有監護權。拉弗覺得她的付出,並沒有為法令所認可。
其實,在她們的身上我們可以看到同志伴侶關係的悲哀,她們生活在一起,共同照顧一個小孩,但並沒有辦法共同擁有小孩,只能只有一方擁有,這當然和我們國內的同志伴侶關係法尚未法制化有其相關。在台北必並沒有同志伴侶合法收養幼童的案例,我之所以這樣形容是因為民法親屬篇雖未明文禁止,但依據兒童與青少年福利法,出養與收養的審核權分散於政府、委託收養審查機構以及法官,而台灣目前也尚未有同志伴侶可以收養兒童的案例。而且,內政部兒童局也指出,同志在收養孩子的資格來說,在我國法令上恐怕還是有點問題,因同性婚姻在台灣還未獲得法律認可,所以要以同志家庭來收養小孩的心願,恐怕會有不少的阻礙,只能建議同志採取「個人收養」的名義提出申請,只是,要以個人名義收養,也要看法院的認可。所以同志不管在婚姻或收養問題上,法律層面的問題,都必需先過關。
同志無婚姻保障,所以在法律上無法收養孩子,而一般大眾也認為同志家庭會破壞傳統的性別角色,認為同志家庭不適任教養小孩,所教養的小孩子都會是同志,也會破壞原有的家庭價值(張宏誠,2002;潘皆成,1995)。但事實上,同志家庭生長的孩子整體上與異性戀家庭孩子一樣健康,且同志家庭會構成威脅的觀點也是非常空洞的,男女同志和異性戀者一樣,其組織家庭不管有無子女,都強烈希望有愛、關心和穩定。
讓同志婚姻合法化,並不是國家給予同志額外的福利,因同志只是在爭取被異性戀霸權所剝奪的平等權,而非要求「特權」,因同性結合並非什麼「特權」,相反的,異性戀者卻在享有這種「特權」。另外,婚姻如果不單以延續後代為目的,著重於個人人生幸福的追求與自我的實現,那麼,如果一般人有追求透過婚姻結合的方式、追求人生幸福與自我實現的權力,則為何將同志排除在外。
其實,允許同志結婚並不見得會使異性戀者的婚姻變得困難,讓同志享有結婚的權利並不會使人們都變為同志,僅有的結果只是男女同志能在法律的保護下安全且幸福的生活,且異於傳統模式的多元家庭,其並不會破壞傳統兩性結合的家庭模式。
同志彼此間發展出與異性戀情愛相同之關係,進而選擇成為相互終身之伴侶,是再自然不過的社會現象。然而,在今日我國國情與社會環境中,對於「婚姻」的制度,早已有其內涵,限定了一男一女之主流價值的見解。當然,欲使既定的社會價值發生變動,這中間必然要與國家憲法與社會進行一場「挑戰」。
到目前為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並未給予同志和異性戀婚姻完全一樣的權利,而這也是越來越多世界各地的同志運動者不斷持續在爭取的目標,包括台灣的同志。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還有一條很長的路要走,不論支持或反對的意見如何,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權─婚姻權─是無庸置疑的。政府在給予相關福利優惠時,必須制定法律加以保障,才是尊重人權與民權的表現,也是同志者追求平等的最終目標。同志關係與伴侶日漸穩定之後,婚姻與生兒育女再也不是夢想而是生活的實現,同志也可勝任父母職能並經營自己的幸福家園。
專題討論 III :原住民的分享文化
從這一系列的報導,不論是奶呢撫養拉弗、拉弗撫養姪兒姪女,或者是阿里其幼稚園辦平價托兒所照顧原住民的孩子…….我們看見許多同甘共苦的精神。除了這些之外,不知道讀者們是不是也注意到一些現象?例如拉弗跟舞邦為了家人要選舉,將家產散盡,最後得下山到台北打工?或者在好不容易賺得一點錢之後,又全數花在舞邦弟弟娶老婆上?更或者,細心的讀者,可以發現拉弗的二哥 (杜達阿尼那位終年在外工作,卻無法拿錢回家的爸爸),在家庭裡多麼沒有地位?
在原住民文化中,有著很深刻的「分享文化」。曾經有一個魯凱族的朋友跟我說,在部落傳統的傳統裡,獵人打獵回來會分享獵物給村民。對魯凱族而言,「分享」是魯凱族地位的重要來源,能將打回來的獵物分享出去越多的獵人,就可以在部落獲得更高的地位。在許多原住民都已經下山工作的現代社會中,「獵物」的形式早已轉換成「金錢」,如果大家身上有錢,回村子仍會像古早一樣,分享給族人:
我:大家都說回山上會給錢,你會這樣嗎?
馬哥:有時候會啊,也要看自己啦,我們回去的時候,除了給父母親,有時候也會給父母親的兄弟姊妹,就是看你自己,我們原住民已經習慣過那種生活,就是有福同享,因為以前就是打獵的生活,打到會回來分,所以現在如果有金錢,也會分,看自己。
我:那不給呢?會有壓力嗎?
馬哥:會啊,那個壓力是自己給的壓力。多帶一點錢,這樣村子比較看得起你,我們出社會都會這樣。
馬哥口中的「村子比較看得起你」,就是指部落裡的社會地位,能夠將私人資源用於公共支出,社會地位就會提升。部落社會的經濟制度,一方面以家庭親屬關係出發;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它會透過族中長老(貴族、酋長、頭目)將物資集中再分配,這與資本主義以個人利益為最終目標有很大的不同。雖然研究地區的貴族階層制度已漸漸沒落,但是深層精神「分享」的影響力,還是在很多人身上看得到。
分享文化也可以在對待女性的方式中看到。今年邊緣同志小組去花蓮會師,遇見一位秀林鄉的朋友很精確的分析說:漢人視退休的性工作者如敝屣,但在原住民社會卻不會。部落裡,那些曾經因為家裡窮,被父母賣到娼寮的孩子,做妓女四十年,無怨無悔寄錢回家,讓弟妹有錢讀書、爸媽蓋新房子、族人過好生活。黃花之年,落葉歸根,受到族人敬重相待,男人熱烈追求,所有不堪,皆如過眼雲煙消散。原住民部落善待從事性工作的婦女,卻看不起無法拿照顧家人的杜達阿尼的爸爸,這清楚地讓我們看見原住民重視「分享」的價值觀。這樣的價值觀,徹底挑戰個人主義式的獨善其身,也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漢人文化是否真具有進步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