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買了房子之後,由於沛沛房子的隔壁是一直以來都是一片空地,直到最近才發現有人開始在建築及施工,原本沛沛及至零心想說會因此多了幾戶鄰居而感到高興,沒想到,當鄰地剛開始打地基的時後,沛沛發現家裡的地板居然開始產生龜裂,更誇張的是,連牆壁的接縫處也慢慢的有裂痕,且隨同著鄰房的施工進度,那幾道裂縫竟越來越大,大到房子的左半部跟右半部產生嚴重的落差而傾斜,於是沛沛與至零趕緊到隔壁工地找工人溝通,沒想到卻吃了個閉門羹,沛沛逼不得已之下,只得又求助於李律師,以解決這個僵局。
【解析】
建築房屋而發生鄰房受損的狀況,比較普遍會發生在中南部地區,因為在台北都會區的高地價特性下,透天的別墅本來就比較少,大部分都是屬於住辦大樓,所以往往在發生建築鄰地受損的問題時,兩間建設公司會自行依循他們既有的途徑尋求解決,不過,如果讀者們居住的地方屬於中南部地區,就比較容易遇到這樣或類似的問題,也就是鄰地在建築時,因為技術或防護措施之缺乏而損害現有的建物所引發之糾紛。
基本上,依照我國民法第184條以下的侵權行為規定,受損戶本來就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是沒有疑問的,不過問題在於,如果建物的損害在持續當中,受損戶如何依法主張權利?又受損會究竟可以請求多少才合理則會成為一個主要的爭議,現在就讓律師給讀者們指引一個方向,以避免在事件發生時,讀者們會像個無頭蒼蠅不知所措而又得不到救濟的效果。
首先,當你發現鄰地在建築時對你的建物發生損害或者發生房屋傾斜的結果時,切記,趕緊向你房屋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反映,這個時後建管單位會派員到府去查訪,評估鄰地建築建築是否有立即危害房子或住戶安全的問題,如果評估的結果是肯定的話,這個時後雙方就不僅只是單純賠償問題,還牽涉到建管單位是否要馬上限制其繼續建築之權利等衍生爭議,一般來說,如果繼續建築有擴大損害或者造成住戶立即危險之虞的話,建管單位會馬上勒令建商停建,並且要求立即補強,最後才會討論到賠償問題。
當然,一旦發生停建事由時,建商就會遵守建管單位的命令馬上停建並開始補強工作,否則未來在申請使用執照時會遭遇到困難,其後,就是屬於協商賠償的程序。然而縣市政府為了和平順利解決紛爭並紓解訟源,往往都會依照其內部的建物糾紛處理程序先行擔任公親招開兩造之協調會,這是基於建築專業不是每個民眾都具備,而如果由政府專責部門出面招開協調會,受損戶就不會因為專業知識的缺乏而遭受到建商的欺瞞或壓榨,其次,有時後案件進入法院後仍然是要走過鑑定或相關專業程序,為了因應未來訴訟的方便,如果先行由行政機關就專業部份協助判定或保存證據,也可以讓未來訴訟程序進行得更流暢。
再來,我們以高雄市作個例子,根據高雄市建管單位的行政法規,如果協調會召開兩次而無法達成賠償之協議時,建管單位得就公正單位(如建築師公會等)之鑑定結果及金額加計兩成讓當事人到法院進行提存,之後在由兩造自行依司法途徑解決,而為甚麼這個程序對於民眾這麼重要呢?讓律師來跟各位讀者一揭分曉。
其實,為了擔心建商倚仗其財大勢大的優勢而對於受損戶置之不理的缺點,在兩造尚未協調成功前,建管單位可以依職權不予核發使用執照,這個公權力的行使對於建商的箝制其實有非常大的效果,因為建商如果房子蓋好了卻不能買賣或使用的話,對於其利息及相關人事管銷成本影響很大,因此才能對建商產生實際上的制裁,然而無限制的協調而使建商受損也不符公平正義,所以在兩次協調不成的情況下,建商可以要求以提存之方式保障受損戶的賠償請求權後進行司法程序,如此一來,一方面可以建照的核發壓迫建商出面與受災戶協調賠償事宜,一方面又可以避免過度限制建照的發放而使建商嚴重受損,兩軌並進下達成行政機關輔助人民解決問題的功能。
所以,一旦讀者們發生前開問題時,請記得要在協調會上要明確表達自己的訴求及賠償金額,惟有這樣才能在進入司法程序前,讓政府提前插手協助你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如果讓財力豐厚的建商拖到司法程序時,也只能端看我們司法所賦予「遲來的正義」能夠補償讀者們多少損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