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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 2010
看過正負2度C的紀錄影片,不禁為台灣的未來感到憂心,氣候變化雖然是整個地球的事,但是我們的政府甚至於領導人若不對此積極作為的話,我們絕對會成為第一波氣候暖化的難民的,看看荷蘭可以在30年前就設計出1000年的防洪水位防波堤,卻又再實施還地於海,與水共存的政策,目前台灣的政府有這樣的決斷力嗎,就算政府決定成立中央級氣候變遷及國土安全的機構,經過我們的立法院政黨協商角力一番後,就算預算都編了,評估數據都做出來了,要花多久時間?2年?3年?5年?我們的環境還能承受多久?搞不好還沒到那個時候台灣早就沒了!
正負2度c紀錄片的youtube
http://正負2度c.tw/theme.php?txtid=16
January 26, 2010
解釋文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其所定「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應包含依當時之法律不能產生選定繼承人之情形,故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當時之法規或習慣得選定繼承人者,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惟民法繼承編施行於臺灣已逾六十四年,為避免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之繼承關係久懸不決,有礙民法繼承法秩序之安定,凡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而至本解釋公布之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適用現行繼承法制,辦理繼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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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6, 2010

一、前言

  大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新設的高雄市(直轄市),將於2010年12月25日上路。實際上,就新的高雄市而言,它有高雄港(海港),也有國際機場(空港),更有完整的產業結構,並形成更為完整的生活圈以形塑具備競爭力的城市;但是,大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也有很多問題亟待克服,諸如:(一)鄉鎮市區如何再予以整併的問題、(二)地方政治生態的重新洗牌(仍包括重劃立委選區、議員選區等制度設計問題,而非只有地方領導精英如何權力互動的問題而已)、(三)財政或預算上的若干衝擊,以及(四)人事、權限(或業務)與法規的整併問題等等。

   其中,財政既然為庶政之母,而為政治、公共行政、財政學界暨實務界的普遍認知,則新設的高雄市將會面對哪些地方財政或府際財政之問題?並應有哪些對策?即有思考的必要,包括原《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對財政或預算衝擊問題的預見與規劃是否充足?以及,中央面對「五都十七縣市」的新局,該如何調整統籌分配款,對合併後的大高雄市又有何影響?同時,大高雄市政府該如何擴展自有財源(例如:有無課徵污染性事業碳稅的可能性,或其他自治稅捐的可行性為何等)?以及,新的高雄市如何藉由其與高雄港、國際機場的協力治理關係,以增加相關的稅(規)費或回饋金甚至港市合一??等等財政問題,即為本文所討論。亦即,以下本文所討論者僅聚焦於「大高雄縣市合併後的財政問題與對策」,而不包括鄉鎮市區如何整併、地方政治生態如何重組或其他人事、權限(或業務)與法規的整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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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1, 2010
Out of the night that covers me,
Black as the Pit from pole to pole,
I thank whatever gods may be,
For my unconquerable soul,
In the fell clutch of circumstance,
I have not winced or cried aloud.
Under the bludgeonings of chance
My head is bloody, but unbowed
Beyond this place of wrath and tears
Looms but the Horror of the shade,
And yet the menace of the years
Finds, and shall find, me unafraid
It matters not how strait the gate,
How charged with punishments is the scroll,
I am the master of my fate
I am the captain of my soul.
(William Ernest Henley, Invic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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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0, 2009

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2009 United Nations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2009年12月7日~12月18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的貝拉會議中心舉行。根據「巴黎路線圖」的決定,該會議將誕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議定書》,以代替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如果在會議上,各國不能達成共識、並通過新的決議,那麼在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後,全球將沒有一個共同文件來約束溫室氣體的排放。因此,該會議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後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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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 2009

壹、案例事實 :(註1)

某組頭開設以職棒比賽結果(勝敗何屬?或某一隊在幾分之內贏另一隊,也就是俗稱的「讓分」)決定輸贏的賭局。在某一場由A隊迎戰B隊的比賽之前數日,由於賭客大多看好實力堅強的A隊贏面大,紛紛以現金投注押A隊獲勝。組頭眼見投注金額之高,而賠率情形又是如此地一面倒,心想是大撈一票的好機會。所幸其平日苦心經營人脈關係,早已與一名A隊球員熟識。甲遂向該名球員提出打放水球的提議,並允諾事成之後給付予大筆酬金,該員難抵金錢誘惑而應允之。除此之外,在該員的引見下,組頭亦與A隊的其他八名球員,達成共同配合打放水球的協議,其內容包含組頭必須於比賽後按個?球員的攻守位置給予金額高低各別的酬金。

假設在上述共同參與的九名球員的精心策劃(例如:守備之際投手故意投好球;其他守備員佯裝失誤,如暴傳、漏接等;進攻之際故意揮棒落空遭三振出局或隨意揮棒遭接殺或封殺等方式)下,該場比賽結果為:
一、A隊終因失分不斷而敗給了B隊。
二、A隊終於還是獲勝了。
試問:該名組頭,以及所有涉及打放水球的球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比賽結果的不同是否影響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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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 2009
看到電視新聞一群小孩因為打疫苗而大哭大叫..而大人們卻以他們個人的觀念認定..強迫小孩打疫苗..那些大人們之所以帶小孩去打疫苗大部分都只是求個心安的..我個人一向是不大建議施打疫苗的..尤其H1N1這疫苗才出來沒多久..人體實驗後續是否有無後遺症仍不確定..除非工作上有面臨H1N1病患的風險..不然像小孩生活環境單純..接觸的人又不多..實在沒必要拿自己小孩的身體來做疫苗的白老鼠活體實驗...另外提出個小小觀點..看過威爾史密斯主演的電影"我是傳奇"嗎?劇中提到一個一開始被視為抗癌仙丹的"疫苗"..卻在幾年後併發奇怪的症狀..我要說的是..現在打了疫苗不代表一定有抗體..人體是很奇妙的..生命自有找到出路的方式..人類想要用人為的方式改變自然法則只會自食惡果!

November 13, 2009
又是diox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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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9, 2009

正義不是空談,要實力、魄力。

以下是移盟一位夥伴愛華(化名),將她陪著社工、書記官、警員,以及獲得勝訴判決之大陸配偶小虹(化名)一道去「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要將小孩帶回身邊的經歷寫成的紀錄。請各位看看,儻所謂天道,是耶非耶?

真是氣死人。


文 / 廖元豪教授  摘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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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7, 2009
解釋爭點
1.刑易科之規定違憲?
2.司法與立法間之權力分立
相關釋字
釋字第144、185、3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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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7, 2009
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件二聲請人就刑法第41條第2項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必要;又其中一聲請人關於刑法第53條之釋憲聲請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該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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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5, 2009
"Welcome to Kaohsiung"這是前陣子高雄辦世運,路上隨處可見的標語,代表高雄對於來自四面八方的人熱情的歡迎!
欣聞"陳子平老師"及"張麗卿老師"來到高雄大學任教,我想除了歡迎..相信這對於高雄大學成為南區法學重鎮,應是指日可待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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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2, 2009
考試院14日召開第11屆第35次會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未來考選部將依據院會審議結果,研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及修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擬自民國100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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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4, 2009

解釋要旨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且其規定內容,並非僅係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係就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屬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進而對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重點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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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4, 2009

解釋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公務人員,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且其規定內容,並非僅係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係就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屬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進而對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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