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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劈腿 莽男法庭外潑鹽酸 3人受傷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29:35 | 徵信社4
宜蘭地檢署的法庭外,今天中午驚傳前往出庭的男女因為感情糾紛潑灑鹽酸案件!包括嫌犯在內,共有三名男女受傷送醫;其中一對林姓男女因為臉部和頸部灼傷嚴重,經國立陽明大學附設宜蘭醫院急救後,緊急轉送台大醫院燙傷中心救治中。


對於這起法庭外原告與被告潑鹽酸案件,宜蘭地檢署表示遺憾,檢察官今天下午下令拘提本身也因鹽酸灼傷在羅東聖母醫院急救的嫌犯,深入偵訊。


嫌犯坦承,被害人林女原本是他的同居女友,因林女劈腿多人,雙方爭吵分手,並且互控傷害、恐嚇與竊盜。


據了解,上午檢察官開庭偵查,林女與新歡林姓男子到案說明,三人先是在地檢署內爭吵,之後,相約到地檢署外談判,不料,嫌犯竟持預先買好、隨身攜帶的鹽酸朝林女潑去,混亂中,三人都被鹽酸潑及受傷。


宜蘭警方調查,因為感情糾紛,嫌犯對林女懷恨在心,日前就曾經揚言要和林女同歸於盡,還將林女反綁、毆打成傷,已經有犯案紀錄。



酒井別墅遭縱火 房東求償無門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29:22 | 徵信社2
中國時報【葉宜欣/綜合報導】


酒井法子和老公高相祐一位於千葉縣勝浦的別墅日前遭人縱火,房東已開始拆除幾乎全毀的房屋,耗費約百萬日幣(約35萬台幣)。租賃合約中,雖有火災保險條款,但因酒井家人已先一步將屋內財物清空,在無損失狀況下求償無門,房東只好自掏腰包,表示:「若縱火案與高相有關,立即向他求償。」


被爆將與老公離婚的酒井,也打算向高相要求1億日幣(約3583萬台幣)贍養費,除養育兒子外,也彌補他婚後幾乎不工作、靠她養家的辛苦。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夫之遺產?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7:35 | 徵信社5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應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所定之「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在未經其生父(即夫)認領前或未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者(註),其與生父無法律上父與子女之關係,故不得繼承夫之遺產。

註: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法律將其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而且撫育費用並非不得預付,生父若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實者,則自可認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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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人通姦,其處罰有何不同?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7:12 | 徵信社5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無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以不得為通姦罪之主體。所以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通姦(和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之未成人為性交罪。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無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以不得為通姦罪之主體。所以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通姦(和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之未成人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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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婚外情行為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6:49 | 徵信社5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 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 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 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 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 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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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如何起算?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6:26 | 徵信社5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 ? 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 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 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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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5:58 | 徵信社5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 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 十月十三日 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 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 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 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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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5:20 | 徵信社5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 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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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4:57 | 徵信社5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 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 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第 245 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 238 條、第 239 條之罪及第 240 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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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外遇算不算犯法?
lee60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4:32 | 徵信社5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姻外的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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