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1, 2007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45:11 |
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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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全國近百萬人口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自86年修正施行至今,已歷時9年未曾大幅翻修,隨著時空環境之變化,原法中對於身心障礙者所定之相關權益保護已不敷現況,再加上傳統之障礙類別並無法真正的反應整體身心障礙人口之盛行率,也亦無法配合實況研議合宜合適之政策,因此在民間團體不斷遊說下,由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並獲得朝野高度共識,順利於2007年5月21日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中審查通過,不待協商逕付院會二讀。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先前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8大類別,係以身心功能障礙為區分,與我國以視、聽覺、肢體功能,或是疾病等傳統障礙認知的作法完全迴異,但目前現行之分類系統不僅不符周延與互斥的基本原則,更欠缺理論基礎與研究支持,此外,不同類別身心障礙者容易運用政治力操作定義系統,使整體分類系統未能真正反應整體身心障礙人口的盛行率,以致導致服務措施僅以整體身心障礙人口規定,卻未能處理各類別的特殊需要。
審查會通過條文與現行條文對照表(0524更新版)
審查會通過條文與現行條文對照表(0524更新版)

根據統計截至95年6月底,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95萬7451人,已占總人口數4.2%,個別障礙之差異頗大,為使我國對於身心障礙之類別與國際接軌,並重新建構合於現況之身心障礙相關需求保障,原法名稱除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權益保障」取代「保護」使其更具積極意義外,最主要之修正重點為採納ICF之8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重新建構身心障礙之認定指標。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未來上述各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者,且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者,即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獲得相關法定之權益保障。
由於鑑定及評估等指標設定極為專業且影響甚鉅,再加上修正後之身心障礙者類別與現行類別、分類方式不同,包括社會大眾、民間單位、各級政府機關及執行單位在內都必須重新熟悉與適應新修正類別,與配合修正之各項作業方式、規範,因此修正條文亦預留5年之過渡準備期,即三讀通過後5年始全面施行。在此期間仍延用現行相關規定。
全面施行之後即必須進行重新鑑定與評估,屆時原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者即必須配合各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視鑑定結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仍未辦理者將註銷身心障礙手冊,而相關權益亦將中斷。而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評估提供後續相關福利服務,將以單一窗口方式受理,並組成專業團隊辦理科學鑑定與需求評估,除對於符合資格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外,也配合提供後續福利與服務,以建構完整的服務網絡。
在其他修法重點方面,立法委員王榮璋表示,修法草案中增訂「保護安全」專章,加入「反歧視條款、禁止行為」等規定,將更有效保障身心障礙者。反歧視條款明定,「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以避免傳媒慣以特別強調或暗示之語法加諸於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報導,並造成一般民眾對身心障礙者肇生歧視與誤解,違反此款之媒體也將面臨10萬至50萬元不等之罰鍰。
此外,包括「明定各級通報系統之通報責任及處理時限」、「獎助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除庇護性就業者,薪資比照員工待遇」、「明定勞工主管機關為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或理療按摩業的主管機關」等規範,亦較舊法有著長遠之進步。
長期以來為人所詬病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在此次修法中亦列為修正要點之一。在進用門檻部門,公立單位門檻從現行50人以上須進用1人,降低為總人數34人以上即必須進用、私立單位進用門檻則由總人數100人以上調降至總人數67人以上;定額進用比率部分,公立單位亦由現行的2%提高至3%,但私立單位之比率為1%,且不得少於1人。
另,為確保重度及極重度者之工作權益,將現行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重度與極重度者以一人為二人核計,修正為「重度以上」,以明確規範加權計算之障礙程度,並增加重度、極重度障礙者受僱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