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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

社會福利相關政策與法令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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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經費開放予民間團體申請提案,遭國親兩黨聯手封殺 | 主頁 | 社福學界反對各項津貼加碼,要求回歸國民年金以建構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June 14, 2007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三讀通過以文找文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50:28 | HIV關懷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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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自民國79年公布實施以來,曾於86、88、89、94年間進行5度修正,然過去立法意旨在側重於疾病傳染之防治,相形之下,對感染者的權益保障明顯不足。為此,在民間團體與多位立法委員的共同合作下,促成該法之大幅修正,於6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並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宣示政府對感染者權益保障與加強照顧的決心,不再只是著重於疾病的傳染控制而已。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三讀通過後,由王榮璋委員發表感言http://mymedia.yam.com/m/1276546)

台灣自73年發現第一例愛滋病患以來,截至96年4月底為止,我國籍感染者已累積達到1萬3742人,已發病有3170人。雖然愛滋病一直被宣傳為無藥可治之重症,但事實上近年醫藥科技已大幅進步,感染者發病之後的存活時間也明顯延長。據統計,除了已死亡的1655人之外,尚有1萬2087名感染者需要長期性的服務,因此這些感者就與其他國民一般,依憲法皆有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等合法權益之保障需求。
 
台灣地區本國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性別統計表
性別
感染者數※1
發病者數
死亡數
4月份通報數
累積個案數
百分比
4月份通報數
累積個案數
百分比
4月份死亡數
累積個案數
百分比
女
9
1234
8.98%
3
215
6.78%
1
142
8.58%
男
152
12508
91.02%
36
2955
93.22%
10
1513
91.42%
總計
161
13742
100.00%
39
3170
100.00%
11
1655
100.00%
※    1:含發病數、死亡數註1:死亡累積個案數增加13例補通報
 
積極推動修法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即強調,拜醫學之高度進步,抗愛滋三合一雞尾酒藥物問世後,愛滋病也不再是不可救的世紀絕症,事實上應視為慢性病之一。
 
以往推動愛滋病防治皆以防堵式策略為主,然而防堵手段卻使得感染者權益侵害事件層出不窮,防治條例中的人權保障條款,隨之形同虛文。再者,近年來衛生主管機關基於防疫需要而積極推動之「藥毒癮愛滋減害計畫」,也面臨缺乏法源依據之窘境。據統計,過去3年因注射毒品時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而感染愛滋的人數明顯大幅增加,光94年藥癮者便佔新增病例的80.2%,顯示此一問題之嚴重性。因此本次修法之主要重點之一,即是將94年底開始試辦的「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計畫」納入法律規範。
 
現行之減害計畫包括清潔針具交換、美沙冬替代療法兩個主要部分,在美國、澳洲、香港等國家早有明顯成效,民間團體也不斷倡議應該引進。衛生署執行替代療法以來,累計服藥人數已達5256人,95年新增感染者2942人,較94年減少457人, 20年來感染者人數首度出現反轉。而替代療法除降低藥癮者對的毒品依賴外,藉由固定服藥時間的會面,亦有利於社工人員與藥癮者建立信任關係,藉以持續追蹤輔導,進而協助其生活回歸常態。
 
雖然此法已隨著現況而俱進,但唯有賴於社會擁有觀念之正確與瞭解,方能使感染者真正受惠。正如王榮璋委員於三讀通過後所發表感言中所強調,「期待不久的將來,愛滋感染者能獲得更大程度的社會接納,由政府與民間攜手提供專業化的醫療照護與社會工作服務,支持其回歸社區與家庭」。
 
新版愛滋防治條例通過重大影響一覽表
A.法案名稱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B.明訂諮詢與篩檢並行之規定,規定無論強制篩檢或自願篩檢,都應包含篩檢前、後諮詢與告知後同意。
C.增訂防治宣導應具有性別意識並含反歧視之內容。
D.修正外籍配偶感染者、無戶籍國民申覆規定,讓感染者得在台提出申覆,不需出境,兼顧防疫需要及人權保障。
E.由於感染者之需求除了醫療之外,尚有其他社會福利需求,牽涉醫療與社福單位。為能讓各收容或服務機構之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遭感染時有所保障,故增訂非醫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遭感染時之保障條文。
F.增訂感染者權益保障條文,確保感染者居住及安養之權利;為能具體落實保障感染者權益,本法並增訂主管機關應邀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另增訂感染者醫療權益保障條文,感染者提供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G.為避免保險套破裂、減緩性交時造成傷口之可能,增訂浴室業、旅館業除提供保險套外,亦應提供水性潤滑劑。
H.增訂藥毒癮者減害計畫法源依據,參與計畫而持有針具或管制藥品,不負刑事責任。
I.修訂感染者屍體處理相關條文,不再強制感染者屍體必須火化,以「依防疫需要及家屬意見進行適當處理」修訂之。
J.修訂蓄意傳染愛滋病毒於人之刑度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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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此篇為私密留言
Chuck 於 2008-04-30 13:58:49 留言 |

7.
此篇為私密留言
Korty 於 2008-04-28 03:03:42 留言 |

6.
此篇為私密留言
Duck 於 2008-04-22 14:33:58 留言 |

5.
此篇為私密留言
Lara 於 2008-03-28 16:55:33 留言 |

4.
此篇為私密留言
Warren 於 2008-03-06 17:58:35 留言 |

3.
此篇為私密留言
Jim 於 2008-03-02 10:43:52 留言 |

2.
此篇為私密留言
Greg 於 2008-02-29 07:24:34 留言 |

1.

Dear all,

相關文章:『消弭社區歧視,需要大家一起來!』(2007/5/23)

作者:周才忠 / 政治大學心理系 碩士

◎文章內容與其他相關研究、實務及政策分析,可參考以下網址:

1.社區心理學部落格(ComΨBlog 2.0)
http://blog.roodo.com/compsy

2.社區研究與行動論壇 (CompsyACT Forum)
http://comp.hihosting.hinet.net/post/main_post.asp?bid=89955493

3.台灣社區心理學資訊網(Community Psychology TW)
http://compsy.idv.tw



周才忠 於 2007-06-26 21:15:58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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