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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

社會福利相關政策與法令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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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杖不能恣意、認錯才是負責」 紅十字會不當支用補助款,遭內政部追繳321萬元款項 | 主頁 | 國民年金法草案內容已獲朝野共識,期待臨時會三讀通過
July 20, 2007
國民年金三讀通過,王榮璋:「這是劉俠劉姐在天之靈最念茲在茲的事。」以文找文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34:33 | 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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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年金經歷14年的努力,於今日(7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為未有任何社會保險的350多萬人補起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的最後一塊社會安全網破網。對國民年金法殷殷期盼14年的社會福利團體也在此法三讀通過後,召開記者會,對支持此案的朝野立委表達感謝之意。
 
 而為此案戮力甚深的立委王榮璋談及國民年金的通過,面對多年努力終於有成,不禁言帶哽咽,他說,「在三讀通過那一刻,心裏第一個念頭就想到劉俠,因為國民年金是劉姐在天之靈最念茲在茲的一件事」。


註:國民年金法三讀通過版本,以及國民年金重點整理(0727更新版),請至法案資料庫下載。

 














 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日通過國民年金法,包括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台灣社會福利學會、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民間社會福利推動小組等團體對於朝野立委推動此法案之努力深表肯定與謝意,並直指這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塊拼圖,雖然不完美,卻是本土獨創經驗,是台灣的驕傲,因此對於各黨團幹部及負責協商立委能夠信守承諾戮力達成不可能任務,社福團體必須表示最大肯定。
 
 記者會中,朝野立委首先共同將一塊新網補進一張破網洞中,象徵國民年金的通過已將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補上。朝野立委共推王榮璋率先發表感言,他表示,個人推動國民年金法至今日足足12年,但為推動國民年金法而辭職的人,「不只我一個人」,當年杏林子劉俠為通過此案,也曾憤而辭去國策顧問。
 
 跟隨劉俠多年,並見證她為國民年法努力付出一切的王榮璋說,「我相信,劉姐在天之靈最念茲在茲的還是國民年金法的通過與否」。
 
 談及國民年金的影響,王榮璋表示,由津貼發放替代國民年金,就是因為政治操控容易而造成津貼加碼亂象不斷,即便是國民年金通過前一刻,政治力還是介入再為老農津貼加碼1000元,使得國民年金過渡期必須再延長7年,財政負擔再增加2000億元,這是國民年金法通過時,最令人遺憾的一點。不過,至少今日國民年金的通過,已經讓津貼無限加碼亂象所造成的財政支出負擔,終有落日的一天,期許朝野勿在國民年金法裏任意加碼。
 
 在本會期全力支持此案的黃淑英委員,更利用其召委的身份,三度於臨時會中安排國民年金法的協商,使得此案得以趕在臨時會最後一日三讀通過。面對此刻,她難掩興奮的表示,老娘終於也有年金了。
 
 而與會的楊麗環、賴幸媛、賴清德、林益世等立委也一致表示,國民年金的通過是大家共同的努力,也是對建構完善社會福利的最大回應。
 
 社福團體也強調,臨時會一連召開3次的大體架構和條文協商,讓團體看到這些支持的委員和相關行政部門,經過一連串的堅持、對話及妥協,終能以社會保險制為開辦架構。雖然最終仍未能以擴大勞保解決配偶保費收取問題,或以稅收制極大化所得重分配效果,但仍然為了353萬沒有任何社會保險涵蓋的民眾感到無比慶幸,台灣終能以社會連帶、風險分攤的外部化方式,來全面解決國民老年經濟安全問題,也避免掉每逢選舉喊價式的津貼加碼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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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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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 chin 於 2008-06-02 22:22:24 留言 |

2.
真是令人感動的一刻ˋ就在國民年金三讀通過的剎那ˋ我喊出感謝主幫助榮璋又完成了不可能的任務ˋ祂在劉俠活著的時候應許她要在曠野開江河要在沙漠開道路ˋ終於伊甸基金會和殘障聯盟老人福利聯盟社會福利聯盟布農基金會罕病基金會等陸續誕生了ˋ百萬殘胞和弱勢族群的權益福利終於有了顯著的成長和提升ˋ祂繼續將此棒子交給了劉俠感召培養出來的二代生力軍黃琢嵩吳玉琴謝東儒陳明里王榮璋ˋ其中又以榮璋在立法院出生入死廝殺衝撞最為辛苦艱巨ˋ幸好德不孤必有鄰總有貴人相助ˋ再度印證上帝的應許永不落空ˋ這次國民年金在各界勢力抗衡幾乎又快破局之下峰迴路轉ˋ置之死地而後生的戲劇性逆轉不是局外人所能體會ˋ僅藉此祝賀榮璋和全體立委ˋ全國人民打了一場勝戰之外ˋ更見證又一次劉俠老兵不死的神蹟奇是在榮璋身上發生!!
伊甸陳哥 於 2007-07-22 22:20:19 留言 |

1.
王委員您好。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我父親已經68歲,已領過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但是因排富條款,他不能領老年福利津貼,請問他可以領國民年金嗎?
板主回覆:
您好
依您所問,僅列舉新通過之國民年金法第7條(被保險人資格)與第31條(排富條款)之條文,供您參考。謝謝!

第 七 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時年滿十五歲,且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但年滿六十五歲前,不再從事農業工作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參加本保險者,於符合加保資格前一日,其農民健康保險逕予退保。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之老年農民,其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及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再發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所需經費,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一、申領時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合計達六個月以上,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達六個月以上。

三、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達六個月以上。

同一期間兼具前項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及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swson 於 2007-07-21 12:01:20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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