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9, 2007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58:06 |
公益勸募與公益彩券
鼓勵此網誌:0
運動彩券發行權已確定由富邦銀行奪下,即將於明年5月正式上路。此結果雖令運動迷心喜萬分,但卻鮮有人知道,運動彩券之發行雖與法有據,但相關之管理、監督,甚至是盈餘之分配使用,卻沒有法源的控管,只是依據體委會自擬之管理辦法,相較於立法完備的公益彩券俱備健全的管理監督機制,運動彩券遭立委抨擊,「形同租界無法可管」!
為使用運動彩券得以發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4條中第2款規範「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管定之。」
然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之立法意旨已規範盈餘之使用必須為「促進社會福利」,依現行條文,運動彩券即使發行,其盈餘亦須為社會福利事項使用,無法依體委會所打的如意算盤作為「發展體育運動之用」,因此體委會便透過立委提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4、6、11條條文修正案」,企圖修正條例達到盈餘可供體育之用的目的。
取得「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4、6、11條條文修正案」內容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1月28日審議此案,包括財政部部長、體委會副主委皆親身與會,展現對此案之重視。但是此一修正案卻遭朝野立委之抨擊,並質疑體委會藉公益彩券之殼催生運動彩券的作法,反而使得運動彩券成為無法可管之「怪胎」。
王榮璋委員首先指出,他並不反對發行運動彩券,但是競技型的運動彩券比機率型的公益彩券更為複雜,所需之管理及規範,理應較公益彩券更高,但體育會卻只想修正第4條賦以盈餘使用權利,將其修正為「...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盈餘使用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管定之。」;王榮璋強調,體委會的心態根本是藉以迫使立法院空白授權,讓體委會得以自行決定運動彩券之所有事宜,甚至是將運動彩券寄生於公益彩券,但管理、監督及盈餘使用分配卻自成一套,等於是在公益彩券中設「租界區」。
他進一步指出,連比較單純的公益彩券之管理都是用法律來規範,運動彩券為何可以用行政命令來管理?甚至用成立基金來迴避立法院的監督?體育會不思另訂專法做更完備、周延的發行管理,只想修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只改三條條文,根本就是便宜行事。
對於二部會之態度與回應,包括蔡其昌、鄭運鵬及費鴻泰等委員亦反對此一修法版本,二部會一度擬出主決議,希望朝野先通過此修正案,體委會在一年內提出管理辦法送立院審查,以回歸專法管理。但立委皆認為一旦通過修正,方便之門大開,立法院再無權約束體委會,因此堅決反對,同時朝野立委要求體委會應立即研議出運動彩券發行管理條例,再送立院審議;面對朝野立委態度一致,主席高志鵬最後僅得裁示「擇期再審」,也使得此案首度闖關失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