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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

社會福利相關政策與法令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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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完成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協商 | 主頁 | 立法不完備、缺乏監督管理機制,運動彩券盈餘使用法源立院闖關失敗
December 5, 2007
運動彩券盈餘兩成做為社福支出,是全民的利空、財團的利多!以文找文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4:24 | 公益勸募與公益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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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院會12月5日通過「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行政院為運動彩券之發行解套,企圖以「運動彩券未來盈餘的2成做為社會福利之用」為利誘。但,運動彩券與公益彩券是截然不同的彩券類型,行政院僅想透過修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讓運動彩券得以「借殼上巿」的做法,已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闖關失敗(詳見按此),但行政院不思問題之所在,以更便宜行事之做法,通過院版修正案,立即招致社福團體之抨擊,指行政院的作法根本就是「玩法弄權」。
 
 立委王榮璋於12月5日與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白秀雄、公益彩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葉大華、康盟之友聯盟祕書長滕西華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行政院應該為運動彩券量身訂作「運動特種彩券發行條例」,不應該再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混為一談。

 王榮璋首先指出,競技型的運動彩券與機率型的公益彩券完全不同,玩法的不同,不僅要了解賽事規則,也要清楚知道每個選手的情況,甚至是賠率的計算,其複雜度比49個號碼選6的公益彩券更高,所以相關的規範也應該比公益彩券更高,怎麼能夠把運動彩券放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用比較簡單的方式去規範?

 他強調,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其開宗明意便直指公益彩券之發行是「以社會福利之用」;84年少數立委將運動彩券發行法源,偷渡在第四條的條文中,增加「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已經違背第1條的立法意旨,如今行政院更進一步將第6條增修放入「...。專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作為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明顯可見第6條已違背第4條,第4條又違背第1條,全天下有這種法律條文違反立法意旨的法案?

 王榮璋首先指出,競技型的運動彩券與機率型的公益彩券完全不同,玩法的不同,不僅要了解賽事規則,也要清楚知道每個選手的情況,甚至是賠率的計算,其複雜度比49個號碼選6的公益彩券更高,所以相關的規範也應該比公益彩券更高,怎麼能夠把運動彩券放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用比較簡單的方式去規範?

 他強調,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其開宗明意便直指公益彩券之發行是「以社會福利之用」;84年少數立委將運動彩券發行法源,偷渡在第四條的條文中,增加「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已經違背第1條的立法意旨,如今行政院更進一步將第6條增修放入「...。專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作為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明顯可見第6條已違背第4條,第4條又違背第1條,全天下有這種法律條文違反立法意旨的法案?

白秀雄也強調,「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的立法意旨,已明白揭示是針對「社會福利」,根本就與舉辦體育比賽或體育發展無關,行政院強行偷渡的作用更是開全世界之首例,因為任何社會福利的廣意解釋,都不會包括體育運動。再者,也沒有一個國家的社會福利項目是將舉辦體育比賽、發展體育列為一環。
 
 白秀雄進一步指出,若此法通過,未來體育預算不就又列入社會福利之中?社福團體絕非反對發行運動彩券,而是要求兩者應該切割清楚,獨自擬訂「運動特種彩券發行條例」,依法量身訂作,依法規範;團體也願意公開支持體育界立法。若行政院執意而為,他也會發動團體抗爭到底。

 王榮璋更強調,他個人也從未反對發行運動彩券,也認為其盈餘應專供體育發展之用,但是對於體委會「先上車、後補票、先招標、後修法」,不思另訂「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只想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劃出一塊「租界區」企圖就地合法,這樣粗糙的處理方式,不但顯示出行政機關視法治精神如無物的傲慢,將來也將衍生出更多的問題。

 葉大華則是表示,公益彩券自88年12月1日發行以來已累積1,288億元盈餘,因為缺乏制度化監督,反造成地方政府以短編公務預算等方式進行乾坤大挪移,使彩券盈餘發揮不了外加的效果,如今銷售量下降,地方獲配盈餘降低,許多法定福利服務項目已紛紛斷炊,社會福利水準不進反退!行政院便宜行事的作法,只會製造更大的災難而已!

 滕西華亦提到,富邦銀行的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機制,明白公告排除精神障礙者擔任經銷商之資格,依附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的運動彩券卻公然違背第8條「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的精神,這樣不合理的規定,即使台北富邦銀行當年發行公益彩券時都未採用!也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王榮璋最後表示,體委會預估未來運動彩券6年可累積160億元盈餘,平均每年約26.6億元,等於行政院體委會目前年度歲出58億元的一半。公益彩券發行至今已經發生排擠社福公務預算編列的情況,未來體委會的預算也會因為運動彩券的發行而萎縮,「絕對不會是體育界以為1加1大於2」!行政院打著「一週一利多」的如意算盤到最後,非但不是行政院所謂的「利多」,還很可能成為社會福利發展的下一個大災難!

 與會者一致重申,運動彩券是競技而非機率型彩券,其安全防弊措施更為複雜而重要,其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部分,依照「行政程序法」應以法律定之,目前體委會卻只打算用位階較低的「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下面的「發行計畫」來處理,將來必定爭議不斷,若因此傷害彩券發行之公信力,主管機關財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體委會,都難辭其咎!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份條文比較表  

第一條

為健全公益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之監督,以增進社會福利,特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 (以下簡稱發行機構) 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第六條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但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盈餘百分之八十,專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作為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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