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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從事公益慈善事業應比照社福團體責信要求94.04
近日媒體報導達彌儒道疑似藉民眾與教主之結緣,領取天堂掛號證,飽了創辦人荷包。事實上,以宗教之名行詐騙之實的新聞每隔一段時間就上演,然而宗教團體打著教人為善、行公益目的的招牌騙財之情形,目前是無法可管的。本院昨日在內政及民族文化委員會審查之宗教團體法草案即設法對宗教團體之財產等相關議題做規範,但在宗教團體從事公益事業之部分本人認為有失完整。
台灣人民濃厚的人情味和善心常常在重大社會事件或天災發生後展露無遺。以去年年底的南亞大海嘯為例,光是響應新聞局「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送愛心到南亞活動之捐款金額即高達四億元,在台灣人民捐款流向以民間團體為主的情況下,可以想見流入民間團體之金額遠高於四億元。在台灣公益捐款一年達四百二十七億元的情況下,如此龐大的金額,個別捐款人的愛心被花到哪裡去了呢?究竟幫助了多少不幸的人?
一般民間捐款對象除包括為大眾所熟悉的慈濟基金會、法鼓山基金會及台灣世界展望會等社會福利或宗教慈善團體,有更多捐款是落入一些較小型、組織架構較不完整的團體之中。在扣除了少數具有募款經驗的團體後,其他團體多半不知道需依照統一運動捐募辦法向內政部核備才能開始收錢,在沒有事先報備的情況下,自然沒有事後的責信,捐款如石沈大海。
台灣的捐款人多是基於本身宗教信仰或認同團體所服務的對象或理念而從事捐款行為,較獨特的是,宗教組織佔了大宗。不可否認,這些宗教組織除推動宗教活動外,也從事不少服務弱勢族群之社會慈善事業。然而,利用宗教之名騙財騙色之消息時有耳聞,顯見宗教組織除登記為財團法人或分別依人民團體法及監督寺廟條例設置之社會團體和寺廟,對於勸募所得可以說是無法可管。近年來社會各界要求宗教團體推動立法規範等聲音不斷,本院幾位委員和行政院皆提出相關草案,條文內容多放在解決公有土地取得、都市道場登記、免稅、納骨塔等問題上,也創設「宗教法人」來賦予宗教團體法人資格,使其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但是,對於財務公開與否、會計制度之採納一直難有共識,若財務不公開又不需記帳,卻可享有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賦稅優惠,那是不是全國社會團體或有志於公益慈善事業者都改成宗教團體了。
在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的同時,有鑑於統一運動捐募辦法已明顯不符合時代需求,內政部在立法院第五會期時在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之壓力下通過勸募管理條例,立法目的即在建構一個良善的募款環境,使捐款者的權益受到保障。目前研擬結果傾向贊成宗教團體以社會慈善等目的而發起之募款應受到此法的限制,若募集財物之行為係為宗教活動目的,則受未來宗教團體法之限制。
以社會慈善之名所發起之募款活動,應該受同一把量尺之裁量,向社會大眾公開業務計畫、服務成果及財務狀況,不應該因為今天發起的團體是宗教團體即有差別待遇。公益事業強調的是社會責信,宗教團體在享受多項免稅優惠的同時,也別在此處喪失社會公信力並破壞其作為社會精神導師之榜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