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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

社會福利相關政策與法令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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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無障礙空間大體檢 | 主頁 | 95年度社福團體預算實務研習營
February 7, 2007
被遺忘的需求:愛滋感染者安置服務以文找文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8:29:11 | HIV關懷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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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關乎愛滋感染者人權與社區居民免於恐懼的爭議,再度引發各界之關切。雖日前地方法院已一審判定愛滋收容機構敗訴,必須遷離現址,但此結果卻更牽引進一步的深思,難道感染者的人權空間與民眾的居住空間,真的只能是持續擺盪的天平,絲毫沒有平衡的機會?


為此,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與黃淑英國會辦公室於95年10月24日共同召開「被遺忘的需求:愛滋感染者安置服務」公聽會,邀請相關團體、主管單位或相關公部門,共同針對HIV感染者的安置需求進行討論。會中決議,未來所有公立的社會服務、醫療服務、兒童或教育機構皆應取消排除收容HIV感染者的相關規定。同時,政府應透過獎助、補助的方式鼓勵私立收容機構收容HIV感染者。

 王榮璋委員引述統計資料,截至95年9月止台灣累計HIV感染者有12474例,死亡1515例,離境43例,存活則高達10916例。他表示,感染者所面臨的困境在於外界的誤解叢生,再加上國家提供服務不足、公立機構拒絕收容,雖然有民間團體自發性地投入服務,但在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配套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包括福利服務、教育訓練、職業輔導大多付之闕如,所能提供予感染者的服務量及面向限制頗多,相較其他非感染者之福利水準,愛滋感染者的福利需求長期受到忽視,此舉也連帶造成支援團體所面臨的經營難度更高。

 因服務別無法被歸類,而難以獲得政府支持補助即是一例。台北市愛慈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邱淑美便以恩典之家為例表示,從90年開始雖然積極推動立案,希望合法化後能取得更多照顧資源,但跟台北縣政府協調的過程中,「不僅找不出任何法條讓恩典之家合法立案,甚至連類別都無法歸類」!

 她說,當時為解套有人建議恩典之家用「老人」名目立案。但邱淑美認為,愛滋患者對象背景都不同,並不只是提供老人感染者的收容服務,況且團體也不應該為立案而立案,最後只能放棄立案途徑。

 此外,爭取資源即代表著須接受徵信,以確保資源不被爛用,因此團體也一再面臨「感染者身份保密」與「爭取資源」孰重孰輕的兩難。與會團體也直指社會忽視愛滋關懷團體,「連企業都明白的說,寧願幫助婦女、青少年、老人,也不願幫助我們」。

 不僅社會冷漠,連公部門亦不乏歧視條款。以「衛生署所屬醫院精神疾病養護床收治作業要點」為例,第二條就明定「精神疾病養護床收治對象應具備『未罹患顯有感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者』」。法務部的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七條也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但若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便可以拒絕入所」。

 對此,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表示,不可拒絕感染者就業就學等反歧視精神,法律上規定的很清楚,況且經藥物治療後感染者仍能維持健康的身體狀態,不過過去機構內部或行政命令未隨醫療進步而修改,再加上民眾仍存有誤解,此點顯有檢討空間。衛生署將要求疾管局邀集相關部會針對所屬機構及單位濾出這些具歧視的法規,並最慢在下會期進行修法。而內政部社會司也承諾在行政辦法層次有所抵觸者,都會儘速修正,社會司司長曾中明更承諾所有內政部兒童之家、老人之家等所屬公立機構,於收容對象部分目前規定拒收愛滋病患者,也將依此精神儘速修正。

 經各界熱烈討論,公聽會亦獲數項會議結論及共識,包括針對所有公立的社會服務、醫療服務、兒童或教育機構應取消排除收容HIV感染者的相關規定。同時,對於私立機構,政府應透過獎助、補助的方式鼓勵私立收容機構收容HIV感染者。

 另,無論是專門服務HIV感染者的機構、或綜合服務其中有收容HIV感染者的機構,其立案、設置、及服務需求標準、所需專業及內部訓練,衛生署與社政單位應有充分合作與溝通,訂定明確的標準,以促成未來愛滋感染者在就學、就醫、就業與其他需求時,不會受到歧視的待遇,亦能獲得與一般人相同的社會資源。

 至於在法務單位的部分,在戒治所通過修法後,愛滋感染者在獄中的待遇、或醫療方面的提供,應與一般人相同。另外,中途之家與矯治單位應有計畫輔導、獎勵公私立單位收容藥癮愛滋感染者。日後有關「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研修工作,也應有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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