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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日本之後,台灣將成為亞洲第2個邁向高齡化社會之國家。截至2006年12月底之統計資料,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超過288萬人,占總人口數10%;另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4年推估資料顯示,於2026年預估我國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數之20%,伴隨老年人口與日俱增而來的老人相關需求之滿足便成為政府施政的重要課題。
而攸關老人生活照顧及安全的「老人福利法」早在1980年已經立法,雖曾於
此次修法重點除回應社會的修法期盼外,同時也將1991年「聯合國老人綱領」中制訂之5項要點: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列為修法原則,在此原則下重新建構完整且具未來適用性的老人福利法。
修正內容主要係朝向(1)權責分工、專業服務(2)促進經濟保障(3)在地老化、社區化服務(4)多元連續性服務(5)促進社會參與(6)強化家庭照顧支持(7)強化老人保護網絡等原則進行,因此,此番修法精神便是回歸「老人應享有各項公民權利」作為新的建構,不再是舊式將對老人的照顧當成「政府德政」的思維。
茲列舉部份修法重點如下:
※增訂老人財產保護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老人,法院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禁治產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積極維護老人財產。
※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 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讓長者能享有尊嚴及有品質的生活。
※增訂老人照顧服務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為規劃辦理原則,使老人照顧服務能以在地老化為目標,並滿足需要照顧服務老人之多元化選擇。
※增訂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措施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各項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以增強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
※增訂機構式服務措施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依老人需求提供各項機構式服務,以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
※增訂反就業歧視條文,禁止雇主對於老人員工予以就業歧視。
※增訂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措施規定,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推動臨時或短 期喘息照顧服務與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以協助增強老人之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量及意願,期使被照顧之老人獲得妥適之照顧,並提升照顧者及其家庭之生活品質。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以維持老人居住環境品質。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設置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並以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規劃辦理。
不過,老人福利法的修正只是面對高齡化社會的起點,真正得以讓老有所養、有所終的關鍵還是在於完備的配套措施。因此,如「長期照顧制度」、「國民年金制度」,還有賴關心目前老人權益以及未來自己權益的民眾及團體,一起持續地關心、推動,待配套措施完成,才真正是讓台灣成為「不分年齡、人人共享擁有尊嚴、獨立自主的老年生活」的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