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6, 2007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8:30:02 |
公益勸募與公益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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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導正現行公益彩券盈餘並未妥善運用於社會福利及弱勢服務,立法院歷經近二年的審議,終於將上一屆未能通過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完成三讀。此次修法重點主要透過強化監導管理委員會之功能,以建全盈餘運用之監督機制,使彩券達到其發行的公益性目的,促進彩券盈餘得以在多重的監督管理下獲得合理使用。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王榮璋委員在議場發表感言。)
在民間團體不斷提出質疑與要求糾正後,立法委員王榮璋甫上任便積極推動修法工作。他表示,在公益彩券發行之前,地方政府原本每年都會編列社會福利預算進行弱勢支持、社福服務等工作,公益彩券盈餘挹注後,按理配合原自編預算,應可以「把餅做大」讓社會福利之推展更為全面化。
由於此次修法重點係在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監督機制的補強,影響社會福利發展甚鉅,因此王榮璋特別於94年9月27日的程序委員會中發言爭取,將修正案從財政委員會單獨審查,改為財政、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直到96年1月8日,在羅志明委員擔任財政委員會輪值召委時,與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完竣,且不須黨團協商,逕送院會進行二、三讀,直至96年3月2日終於三讀通過。
縱觀此次修法重點,其修法主旨在於建全盈餘運用監督機制,使彩券達到其發行的公益性目的,讓彩券盈餘得以在多重的監督管理下獲得合理使用。為此,強化監督管理機制即為首重關鍵。修法要點中將以往全由官員組成的監理委員會,改為「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共組「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以利民間的監督力量一併納入監理機制中。
同時並配合提高監理委員會之權力,使其成為「有牙的老虎」。新版條例中亦明訂,未來若各受配機關未依監理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得祭出「緩撥」、「扣發」獲配盈餘,直到情況改善後再行撥付;情節嚴重者,甚至得以「追回」已獲配款項。
此外,條文中亦新增「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唯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以避免地方政府再出現運用浮爛的情況。且未來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所得之盈餘補助款,除應專款專用外,並應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也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使其透明化公開化。
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王榮璋代表發表感言。他強調,相信此次的修法結果,必能妥善運用得來不易的社會善心,讓弱勢者獲得應有的補助及福利服務,同時也期盼中央與地方的主管機關將彩券盈餘這筆得來不易的社會福利外加經費,妥善運用於實驗性與創新性服務等非法定福利項目,同時中央與地方民意機關也應負起監督之責,莫讓弱勢者背負道德壓力,卻得不到實質的幫助。
(內文圖為94年9月30日王榮璋委員召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修法公聽會,殘障聯盟理事長林進興發言情況。)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王榮璋委員在議場發表感言。)
公益彩券自民國88年發行至今,已歷時近8年之久,雖然拜民間彩券熱所賜,截至95年底已累積超過1178億元盈餘。如此龐大的資源,卻因發行條例在民國84年制訂時,過度著重發行事務,缺乏盈餘運用的監督規範,以致地方政府肇生盈餘運用浮濫,甚至違法支用於非社會福利用途,主管機關卻無法有效約束其運用的亂象。
在民間團體不斷提出質疑與要求糾正後,立法委員王榮璋甫上任便積極推動修法工作。他表示,在公益彩券發行之前,地方政府原本每年都會編列社會福利預算進行弱勢支持、社福服務等工作,公益彩券盈餘挹注後,按理配合原自編預算,應可以「把餅做大」讓社會福利之推展更為全面化。
但是,就發行至今的盈餘運用情況,王榮璋指出,各地方政府等獲配公益彩券盈餘單位,經常將彩券盈餘視為「社福小金庫」,逕自將每年所獲得的彩券盈餘分配款替換成社會福利公務預算使用,再將原應編列預算轉為其他公務預算使用,導致社會福利可支用預算總額並未隨著彩券盈餘挹注而增加。他進一步強調,造成此情況的主因便在於舊法只重發行而缺乏監理管理機制所致。 
民間團體間早有促使彩券盈餘運用導回正軌的共識,王榮璋整合相關意見之後提出修正草案版本。該修例一開始是由財政委員會主審,經過94年5月30日、95年5月3日及96年1月8日三度排入議程,包括行政院及立法部門等共計8案合併審查。

民間團體間早有促使彩券盈餘運用導回正軌的共識,王榮璋整合相關意見之後提出修正草案版本。該修例一開始是由財政委員會主審,經過94年5月30日、95年5月3日及96年1月8日三度排入議程,包括行政院及立法部門等共計8案合併審查。
由於此次修法重點係在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監督機制的補強,影響社會福利發展甚鉅,因此王榮璋特別於94年9月27日的程序委員會中發言爭取,將修正案從財政委員會單獨審查,改為財政、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直到96年1月8日,在羅志明委員擔任財政委員會輪值召委時,與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完竣,且不須黨團協商,逕送院會進行二、三讀,直至96年3月2日終於三讀通過。
縱觀此次修法重點,其修法主旨在於建全盈餘運用監督機制,使彩券達到其發行的公益性目的,讓彩券盈餘得以在多重的監督管理下獲得合理使用。為此,強化監督管理機制即為首重關鍵。修法要點中將以往全由官員組成的監理委員會,改為「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共組「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以利民間的監督力量一併納入監理機制中。
同時並配合提高監理委員會之權力,使其成為「有牙的老虎」。新版條例中亦明訂,未來若各受配機關未依監理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得祭出「緩撥」、「扣發」獲配盈餘,直到情況改善後再行撥付;情節嚴重者,甚至得以「追回」已獲配款項。
此外,條文中亦新增「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唯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以避免地方政府再出現運用浮爛的情況。且未來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所得之盈餘補助款,除應專款專用外,並應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也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使其透明化公開化。
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王榮璋代表發表感言。他強調,相信此次的修法結果,必能妥善運用得來不易的社會善心,讓弱勢者獲得應有的補助及福利服務,同時也期盼中央與地方的主管機關將彩券盈餘這筆得來不易的社會福利外加經費,妥善運用於實驗性與創新性服務等非法定福利項目,同時中央與地方民意機關也應負起監督之責,莫讓弱勢者背負道德壓力,卻得不到實質的幫助。
(內文圖為94年9月30日王榮璋委員召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修法公聽會,殘障聯盟理事長林進興發言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