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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

社會福利相關政策與法令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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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榮璋榮獲民間社福推動小組推薦,團體齊籲政黨讓優質立委留在立法院 | 主頁 | 第1至第4會期問政紀要
March 20, 2007
避免烏龍案件 保障智障人權以文找文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51:31 | 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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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驚社會的「高速公路劫槍劫車案」,警方在最短時間內捉到第一位嫌犯陳榮吉,原本在上星期六幾乎將宣佈破案,突然間卻又變成大烏龍案一起,縱觀整個案件公權力執行過程的背後,更突顯整個逮捕、筆錄和偵查過程中對智能障礙者需求的忽視,檢、警龐大公務系統對於一個弱勢家庭、對一個智能障礙者的權益與人權的侵害。

 立法委員王榮璋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於3月20日為陳榮吉一案召開記者會,並邀請陳媽媽李惠卿女士為陳榮吉所受到之不法對待提出說明。陳榮吉本身為輕度智障與輕度語言障礙的多重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檢、警在偵訊陳榮吉時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委請社工、律師等專業人士在旁協助,就逕自對一位智障者進行偵訊、製作筆錄,甚至將陳榮吉無辜羈押了3天之久,讓他獨自一人歷經嚴重誤解卻無人可供依靠,讓陳榮吉父母蒙受街坊鄰居的異樣眼光;整個心智障礙族群更因為媒體採訪不當的炒作,遭到標籤化與污名化。


 對於當天的情況,陳媽媽先表示,陳榮吉與往常一樣工作後下午6點多就出門逛夜市,沒多久鄰居就跑來說陳榮吉的照片一直在電視上播,要陳媽媽快去找陳榮吉,找到之後,母子倆雖然一直看著電視,卻仍不知到底發生什麼事!沒多久十幾位警察就衝進家裏,開始對陳榮吉搜身,並大肆搜索家裏找槍,結果找不到任何東西後就把陳榮吉押走,直到當下她還是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

 慌張的陳媽媽立即打電話給嘉義市智障福利協進會理事長洪界速,兩人四處打聽也沒結果,直到陳榮吉從警局打電話來,也只說警察要媽媽找律師到警局,但當時正是週末假日,兩人也不知道該上那裏找律師?
 智障者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表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7條,身心障礙者涉案或作證時,公務員應就其障礙類別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2款中更明文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但是陳榮吉在受羈押的偵訊過程中,檢方並未依法委任律師陪同,更遑論請社工、特教人員到場,根本就是侵害智障者的人權!

 對於當天的情況,陳媽媽先表示,陳榮吉與往常一樣工作後下午6點多就出門逛夜市,沒多久鄰居就跑來說陳榮吉的照片一直在電視上播,要陳媽媽快去找陳榮吉,找到之後,母子倆雖然一直看著電視,卻仍不知到底發生什麼事!沒多久十幾位警察就衝進家裏,開始對陳榮吉搜身,並大肆搜索家裏找槍,結果找不到任何東西後就把陳榮吉押走,直到當下她還是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慌張的陳媽媽立即打電話給嘉義市智障福利協進會理事長洪界速,兩人四處打聽也沒結果,直到陳榮吉從警局打電話來,也只說警察要媽媽找律師到警局,但當時正是週末假日,兩人也不知道該上那裏找律師?

 智障者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表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7條,身心障礙者涉案或作證時,公務員應就其障礙類別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中更明文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第35條第3款也要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由輔佐人陪同在場」,此輔佐人包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但是陳榮吉在受羈押的偵訊過程中,檢方並未依法委任律師陪同,更遑論請社工、特教人員到場,連陳媽媽想在旁陪同都不得其門而入,根本就是侵害智障者人權行為的違法行為!
 
 王榮璋委員對於陳媽媽與陳榮吉所受到的傷害相當不捨,他表示,從電視上看到陳媽媽求助無門,最後只能三跪九叩的求助神明,這是弱勢家庭最大的無奈。但早在十年前,民國84年間法務部已經發函各地方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時應注意受訊人是否為智障者,如為智障者得許其家長、社工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在場協助陳述;如已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應依法斟酌其責任能力,以保障智障者在偵查程序中之權益!但十年來這個基本人權的概念,卻還沒落實到第一線的執行單位去!

 智總副理事長陳節如更嚴厲譴責檢警不負責任,甚至罔顧法律!不僅陳榮吉一案,以往總會也接到許多智障者受偵訊時受到不法對待的前例,但事實上,沒有律師、社工在旁協助智障者,檢方所取得的筆錄根本就是無效!
 對此一情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司法科科長李西河強調,就目前所知,警方同仁在偵訊時,並未發覺到陳榮吉為輕度智障者也沒有發現任何異樣;而法務部檢察司科長黃淑媛則表示,檢察官認為陳榮吉「並未完全無法陳述」,所以才未指定律師在旁協助辯護,因此法務部認為並無疏失。

 但王榮璋委員立即反駁兩人的說法,指陳榮吉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警局都應該他的個人資料,沒有理由媒體都已經發現並報導,警方卻還不知情;另外,刑事訴訟法第31條所指,是以「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就應該由檢察官主動指定律師協助,絕非法務部所稱必須是「完全無法陳述」,法務部根本就是曲解法意!王榮璋更要求兩部會應就此案之疏失進行徹查。(上圖中為智障者總會副祕書長陳節如,左為法務部代表)

 最後法律扶助基金會法規暨業務處主任郭怡青律師也強調,法扶今年起將開始推展輪值律師業務,陪同弱勢族群接受偵訊以保障其法律權益,但仍希望檢警單位加強相關訓練,儘可能主動查訪受訊者之身份,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精神,主動與律師聯繫,才能確保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的人權。

附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31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57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於身心障礙者涉案或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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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筆)
3.
此篇為私密留言
張真 於 2007-05-09 20:43:25 留言 |

2.
王立委
您好,
感佩您在擔任立委所做的一切努力,
我是十年前在殘盟實習的實習生,
持續見您的行動力,真好!
板主回覆:
你好啊~~許久不見了。
現在也還在社福領域奮鬥打拼嗎?
如果是,那我們可以一起加油努力。
如果在更好的工作場域,也希望你一切順心如意哦。
郭瑞真 於 2007-03-25 23:09:34 留言 |

1.
王委員您好~

我們是行無礙生活網
我們於新版的行無礙的新聞連播中加入貴站
http://www.sunable.net/sunhome/aggregator/categories/3
期望藉以提供我們身障朋友們有更即時及豐富的資訊

我們也歡迎您將行無礙加入貴站的連結~!
板主回覆:
非常歡迎您的連結,讓更多人了解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所面臨的各種問題,我們也會更加努力。
希望更多關心弱勢、關心社會團體的夥伴們與我們一同努力!而未來貴單位若有相關社會福利政策或事項,也請與我們聯繫,或留言。

謝謝

行無礙生活網 於 2007-03-20 20:32:42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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