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9, 2007
legislator_wan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27:48 |
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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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震驚一時的「奪車襲警」案,警檢一連串的烏龍使得輕度智障者陳榮吉險成替罪羊,並遭地檢署強行羈押三天。期間,檢方不僅拒絕家屬及輔佐人的陪同要求,甚至在沒有律師在場協助的情況下,讓陳榮吉獨自面對偵詢,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中偵訊智能障礙者檢方應為其指定辯護人之立法精神。事發至今,檢方及法務部不僅不承認此案調查之種種疏失,甚至於3月23日逕自發佈新聞稿,指稱陳榮吉所領有之殘障手冊為「兔唇」、「口吃」,並非「智能障礙」!法務部經過多日的調查,其結果卻再度大擺烏龍,令人如何相信司法系統真能公平正義的捍衛人民權益?

立法委員王榮璋於3月20召開記者會,要求法務部就陳榮吉烏龍一案進行疏失調查,不料,3月23日法務部官方網站上出現一則以「陳榮吉被誤指奪車襲警案,地檢署有無疏失,將追查檢討」為題之新聞稿(新聞稿全文置於本文最末段)。但觀其內容卻未發現法務部對此案有任何檢討之措施說明,甚至再度以幾近指控的口吻表示,「經查本案陳榮吉雖在84年間領有『兔唇』、『口吃』之殘障手冊,並非『智能障礙』」。如此說法,形同暗指陳榮吉之智障身份為假!
(觀看王榮璋委員質詢法務部全影像內容)
(觀看王榮璋委員質詢法務部全影像內容)
面對法務部一再擺烏龍、死不認錯、多方閃躲,甚至直指陳榮吉非智能障礙者這般幾近攻訐的口吻面對此一烏龍案的態度,王榮璋表達強烈不滿,並於3月26日上午的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以此案質詢法務部次長朱楠。王榮璋首先請朱楠確認該篇新聞稿,朱楠先是指新聞稿應為台南地檢署發佈之訊息,隨後也承認該篇內容應已經內部程序確認,足以代表法務部立場。
朱楠確認無誤後,王榮璋隨即出示陳榮吉之身障手冊正反面影本表示,以他自身為身障者40餘年,又投入社福志業20多年,從未看過一本身障手冊上之殘障類別為「兔唇」、「口吃」,因為這二項根本就不算身障。另,陳榮吉身障手冊背頁更明白註記為「智能障礙輕度、語障輕度等二項」的字樣,為何法務部還能睜眼說瞎話,甚至以官方新聞稿指控陳榮吉「並非智能障礙」?
王榮璋進一步引用智能障礙及語言障鑑之認定標準指出,輕度智障為「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界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輕度語障則為,「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說話清晰度、說話流暢性或發聲有明顯困難,且妨礙交談者。」陳榮吉既然領有輕度智障及語障的身障手冊,必定經公立醫院鑑定後確認符合上述標準,但檢察方不允許輔佐人在場陪同,也不主動指定律師協助?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中為保護智障者所訂的條款,以陳榮吉所面對的情況來看,根本形同虛設。
為此,王榮璋強烈質疑,以一位心智年齡未滿12歲、語言理解、表達有明顯困難,且妨礙交談的智障者,法務部為何一再指稱他有完全表達之能力?對此質疑,朱楠一再以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對智障者指定辯護人,必須符合「無法完全陳述」,而陳榮吉在偵訊過程仍能應答,故不符合此要件。
對朱楠的說法,王榮璋立即予以反駁。他表示,檢警方依法在偵訊前必須向陳榮吉宣讀權利,包括可聘請律師、可行使緘默權。依據法務部新聞稿所載,陳榮吉曾要求請律師,故檢方認定陳榮吉並非無法完全陳述,同時也可理解自身權利。但他進一步反問,聘請律師與行使緘默權本為相輔相成,即一般人可要求行使緘默權,直到律師到場陪同為止。但陳榮吉僅要求請律師,在律師還未到現場前,面對偵訊陳榮吉還是有問有答,根本就沒有行使緘默權,由此可見陳榮吉根本就不理解「行使緘默權」跟「要求請律師」這兩項權利對他的保護意義!
一連串的質問,讓朱楠無以回應,僅一再表示「這次是個教訓、是一個寶貴的經驗」。對於法務部檢警系統一再迴避刑事訴訟法中對智障者所訂之保障規範,王榮璋要求,法務部必須要求檢察系統未來在偵訊智能障礙者時,必須主動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同時也應主動通知輔佐人在場陪同。而朱楠同時也承諾,將在一個禮拜內對於陳榮吉一案,以及落實刑事訴訟法保障智障者之立法原則,提出檢討及後續處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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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佈之新聞稿全文如下:
陳榮吉被誤指奪車襲警案,地檢署有無疏失,將追查檢討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之強制辯護案件必須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始足當之。經查本案陳榮吉雖在84年間領有「兔唇」、「口吃」之殘障手冊,並非「智能障礙」,而其在偵訊時仍有完全自由陳述之能力,也從頭到尾「否認」犯罪,並清楚表示有不在場證人,其在移由法院審理羈押庭時亦曾表達欲請律師到場,足見其未達無法完全陳述之程度,尚不符合強制辯護之要件。況本案亦讓陳榮吉打電話聯絡家人請律師,惟經等待後,律師並未到庭,故檢察官、法官依法開始訊問,此部分係訴訟制度使然,尚與法無違。
另本案警方移送陳榮吉到署主要理由是:(一)林00、賴00二名警員指證歷歷;(二)經派出所調取可疑路口監視影像,供被害人陳00指認,經被害人指稱:「歹徒講話有口吃(台語大舌)」、「我一眼就能確定相片上騎車之男子(註:指陳榮吉),就是搶我自小客車的人」、「他所戴頭套、半罩式安全帽,所穿著黑色外套都相符」 等語;(三)陳榮吉於案發後翌日修剪頭髮,且由其身上脖子右側有明顯瘀傷之痕跡及頭部後方有紅腫之跡象,研判應係其與石國慶所駕車輛與警方追逐撞上分隔島時,由車上安全帶所勒傷及撞傷所致,且其無法就上情為合理之交待;(四)警方在陳榮吉家中找到之黑色半罩式安全帽、黑色口罩及黑色夾克外套等物,業經被害人辨認係陳榮吉案發時所穿戴。承辦檢察官雖非在現場目擊整個案發經過之人,但在審酌上開證據而為聲請羈押決定時,有無確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法務部已責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進行深入瞭解中。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7/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