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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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PIN (APIN 鏗鏘集 II)
到底「陳瑞仁」戳破了他自己的什麼呢?而答案不就是他所自稱的「深綠」(支持者)身份與「華客」檢察官的「兩套標準」呢?
﹝一﹞.「陳瑞仁」果真是「深綠」(支持者)?
分析「陳瑞仁」為何要在公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的事後當晚,藉著主動與媒體私下茶絮機會,「刻意」放出包括他及其母親都是深綠支持者的身份?甚至還特別提供一張六十五年間,台灣民主運動承先啟後的重要人物郭雨新在赴美前與包括他和陳菊、邱義仁、吳乃仁等黨外人士在內的合影照片,以證明他「過去」就是所謂「黨外人士」,資歷比美麗島事件之後才加入民進黨的陳水扁還資深。(註1)
只是,「過去」即使是個「黨外人士」或是「深綠」(支持者)的身份,但可並不代表「現在」仍然還是個「深綠」(支持者)?因為,看看目前又有多少「過去」同樣是所謂「黨外人士」或是「深綠」身份的人士,現在卻披著「深綠」外衣,以掩飾他們目前真正的身份,不是嗎?如果我們檢視這些人目前的所作所為,不就形同是一個如假包換的「藍色人」嗎?(如許x良、陳x茜、魏x乾、施x德...等人)
換言之,既然陳瑞仁在11/03公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的當晚,利用與媒體私下茶絮機會,...主動地強調他從擔任檢察官後,就嚴守「中立」的立場。只是陳瑞仁為何又要在公佈起訴書後,主動放出他其實就是深綠(支持者)的身份?
換句話說,如果陳瑞仁真如他自己所強調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與藍、綠無關,重點在嫌疑人觸法的證據夠不夠」...只是既然強調偵辦與「藍、綠」無關,卻為何又要在當天事後,「刻意」指出自己是「深綠」的身份,這行為果真恰當?這邏輯果真不互相矛盾?這辦案果真會嚴守「中立」立場?
而如果我們要更進一步分析「陳瑞仁」的這番心態與動機,而「陳瑞仁」不就是一方面想藉此來博取「綠營」支持者的同情與認同,另一方面也可以向「藍營」表態,不是嗎?
誰又能猜測...當「陳瑞仁」心中早已押寶,...認為藍營可以在2008重新奪回政權時,而屆時的他...是否官運將因此案的起訴而「飛黃騰達」?
殊不知,一個會嚴守「中立」立場的檢察官,無論「主動」或是「被動」,都不應該也不能對外界強調他自己就是屬於什麼「顏色」的身份。因為,既然強調自己是具有「深綠」的身份,焉還能沒有「立場」?如果藉揭露自己的「深綠」身份,只是想達到「藍、綠」通吃目的,而陳瑞仁何嘗不是在戳破他自己呢?
是以,個人必須引用超級華客...露x大師~李敖...去年在北京清華大學所說的這句「鬼扯邏輯」經典名言來詮釋「陳瑞仁」的自曝「深綠」說法...
李敖(原文)曰:「我不以為"它"是假的,只要我們認為它是真的,就是真的」(註2)....
就是說...「我不以為"陳瑞仁自稱是深綠身份的說法"是假的,只要我們認為它是真的,就是真的」(即指陳瑞仁自稱是深綠的說法,,,根本就是鬼扯)
﹝二﹞.「陳瑞仁」的矛盾與「兩套標準」
當昨天(2006-11-05)陳水扁總統在說明「國務機要費案」的記者會上,指出...針對F案(即外界稱卡西迪公關公司及資助民運人士案)及東北亞外交等,陳瑞仁以F案的經費是在九十三年七月支出,而吳淑珍等人請領的發票是在當年十一月才提出,所以即使F案同樣是吳淑珍以不合名目的三家百貨公司的禮券發票,申領合計達1195.0044萬元的國務機要費用,但卻認定是可信的。是以,陳瑞仁在起訴書內容中,針對此一部份只指出吳淑珍僅涉「偽造文書」罪嫌。換言之,如果同樣是以收集不合名目的發票以申領高達一千多萬的國務機要費用,但在陳瑞仁所謂...「從吳淑珍持發票領國務機要費時,就是即成犯」的邏輯與前提下,而陳瑞仁又何以何標準來認定吳淑珍所為只涉偽造文書罪嫌,而沒有涉及「貪污」罪嫌?
換言之,當陳水扁總統昨日在記者會中質疑檢方有「兩套標準」時,只是看陳瑞仁今天的解釋竟然是...所謂認定吳淑珍有否涉及「貪污」罪嫌的標準,端視吳淑珍在事件(指秘密外交經費支出)後,持發票提領國務機要費的時間而定。也就是說,當F案的經費是在九十三年七月支出,而吳淑珍等人請領的發票是在當年十一月份才提出具領,所以並不涉貪污罪嫌。而其他幾件秘密外交,吳淑珍卻都是在事件發生前即持發票提領國務機要費,才會被陳瑞仁認定不可信,而且涉及貪污罪嫌。 ( 註3)
而殊不知,誠如陳水扁總統昨日在記者會中所作的解釋,「借款推展外交工作,檢察官不相信,但為推展外交需要,的確私人借錢一時周轉,.....外交隨時要用錢,什麼時間用錢,不確定,可能早在一年前就要規劃推展;錢放在這裡,不是馬上用,是隨時要用。」(註4)
換言之,如果陳瑞仁今天以「陳水扁昨天一個小時的辯解,仍未交代檢方起訴的一千四百餘萬元流向」來作為回應與解釋... 陳水扁總統昨日質疑他認定吳淑珍貪污罪嫌的確有「兩套標準」。而我們不禁要反問,當F案被陳瑞仁認定只涉偽造文書罪嫌,而沒有涉及「貪污」罪嫌時,該案所謂公關公司及資助民運人士的1195萬元金錢流向,陳瑞仁有否進一步進行實際查證?還是他只聽取總統府一方的單純說明,即認定此F案的1195萬元金錢流向...確實有進入到公關公司及該位被資助的民運人士手中?
換言之,如果被資助的「民運人士」的確有拿到總統府由「國務機要費」所撥交的資助費用,但基於目前他個人仍具中國身份,以及攸關他是否因此被認定是拿取台獨資金而叛國(指中國)等因素...。是以,即使陳瑞仁未來能親自向該位「民運人士」進行查證,而他卻不得不加以「善意」地「否認」。而這是否會讓陳瑞仁因而改變他原本起訴書中,認為吳淑珍以三家百貨公司的禮券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以資助「民運人士」的費用,不再只是涉及偽造文書罪嫌,而且也涉及「貪污」罪嫌呢?而這不就是目前起訴書中的矛盾與「兩套標準」之處所在。
而這也就是為什麼,陳總統會在事後解釋還有其他機密外交案,而且只有國安會少數幾人知情以及檢察官不懂外交工作的原因。同樣道理,如果所謂「x君」目前的事業及個人均身處中國,而他會這麼地坦誠的確有收受到來自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以進行所謂「祕密外交」嗎?如果「祕密外交」已涉及國家安全或地位時,是否一個或數個善意的「謊言」與「否認」都只是必然之事。何況目前尚身處「敵營」(中國)之中。是以,當陳總統昨天解釋「甲君案」這件秘密外交工作有人說謊,但說謊如果是出於善意,是為了掩護秘密外交工作,是否情有可原?當國家利益與個人發生衝突,是否是要先顧及國家利益,或是要先顧及個人利益?此一道理應可讓人好好思考。
日前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曾質詢法務部長施茂林,舉出一個具體的數字,指出台灣過去以來被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最後竟然有「一半以上」都是以「無罪」定讞。(註5) 當時施茂林部長也直指這是檢察官的「作白工」(白做)。換言之,針對這一些會浮濫起訴「作白工」的檢察官而言,是否他們都是以「有罪認定」心態來進行案件起訴之故,而則這不只將侵害人權及浪費司法資源,如果一個地方行政首長,甚至是國家元首會被一個持「有罪認定」心態的檢察官加以來起訴,即使他們未來可以由起訴打到無罪定讞,而其政治生命是否也早已被玩完了。
我們雖然不會據此指控「陳瑞仁」就是屬於此類浮濫起訴「作白工」的檢察官其中一員,但如果我們依據昨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一篇名為「2/12」(註 6)的文章內容,指出多年前某赫赫有名的羅姓立委所涉及的十二件案件,就是包括「陳瑞仁」在內的三名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所偵辦的。但至今為止卻只有兩件判定有罪(2/12),而且二件還都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而特殊的是...當案件在一審時,法官允准律師們拷貝包括檢察官、調查員的偵訊錄影帶,以便將錄音全部翻成文字時,赫然發現連檢察官都在指導作筆錄,也就是說...筆錄上所載與被訊問人之答話竟然南轅北轍。所以,當時法官改依真實譯文作為該次訊問筆錄。
誠如「2/12」這篇文章的作者王聰明先生(現職律師,過去亦曾任法官、檢察官)在文章結尾所強調的話.."(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充斥「沒說清楚,所以錢是污了」的看法,筆者不以為然。查黑中心神話,似乎也應解構。"
而這不就在指責「陳瑞仁」形同在以「有罪認定」的心態進行「國務機要費案」的起訴工作嗎?換句話說,當陳水扁總統昨天在說明「國務機要費案」的記者會上,已明白指出「陳瑞仁」辦案的矛盾之處與「兩套標準」時,則「陳瑞仁」是否就是屬於那些會浮濫起訴的檢察官之列也就非常明白了,不是嗎?
如果由於「陳瑞仁」的先入為主以「有罪認定」心態辦案,加上其個人的xx色彩或某種xx動機,是以,竟然可以肆意地起訴一位國家元首,這豈止是侵害人權及浪費司法資源之議。即使陳總統未來可以由起訴打到無罪確定,但這過程將造成國家更進一步的動盪不安與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這些責任又豈是「陳瑞仁」區區一句我是「深綠」(支持者)的話,即可逃避的嗎?
是的,當陳瑞仁今天已挑明地反駁陳水扁總統昨天在「國務機要費案」的記者會說明內容指出:『戳破謊言(指陳水扁總統)攤牌後,如果再問被告,只有問「你要不要認罪!」』,而殊不知...陳瑞仁何嘗不也是在戳破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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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誰傻瓜?
圖片來源: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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