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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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以文找文

索引:

註釋
附錄
附錄四,相關及推薦網頁


在網絡暴民編纂的<2005香港 Blog 事回顧>中看到這樣的三點:

3) 抄襲 Blog 文 - 在一個 Hompy Blog 上,發現有抄襲其他 Blogger 文章當作自己寫,這當然引起原作者和其他 Blogger 不滿,引伸一些文章授權的問題討論。
4) 港燦收山 - 港燦在自己的 Blog 上貼了一些人家的攝影作品,引來原作者不滿,所以索性將 Blog 關門大吉。接續之前的抄襲風波,大家又再次對版權、合理使用等等作探究和討論。可幸的是,在今年年尾港燦已經回來了。
10) 12.4 宣傳海報事件 - 因為一張12.4的鳥籠海報,又再引發起一些版權問題的激烈討論,很不幸還有人身攻擊,火藥味頗濃。

似乎版權問題在這年的Blog 界中是一直持續又持續的論題。這裡述及的三次抄襲事件中,其中兩次是屬於Blog 界中的事件,另一件則是在 Blog界以外發生但為Blog 界所廣泛討論的。就筆者所知,另外還有一件涉嫌侵權事件,好戲量的 <吉蒂和死人頭> 也曾在Blog 界中引起不少反應。以筆者觀察,Blog 界對版權的認識似乎有著不少的含糊地方。儘管筆者非法律專業,亦希望儘量去嘗試釐清版權的含義,至少是筆者理解的含義,並為日後相關的討論立下一些基準。

首先,版權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i),其功能為「給予文學、藝術、音樂、聲音記錄、片集和廣播等的作品的創作者經濟上的權力以控制他們的作品在諸如製作或發行複製品、公開表演、廣播和在互聯網上等途徑上的使用。並且給予創作者道德上的權力以讓該作品能被辨認出作者為誰,和反對對之扭曲和刪節。 」(ii)

就香港法律而言,第528章,22條「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行為」中指出,「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而「受版權所限制的行為」分別為:

(a) 複製該作品;
(b)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複製品;
(c) 在該作品屬電腦程式或聲音紀錄的情況下,租賃該作品的複製品予公眾;
(d)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
(e) 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該作品;
(f) 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g) 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或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iii)

而版權持有人對這些行為擁有獨有 / 排外權力(exclusive right )。故此,只要任何人在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下進行上述行為,就己經觸犯了香港法例。

也應當留意的是,產權 (property)、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和版權 (copyright) 三者在概念上並不儘然同等的,「知識產權泛指一組無形的獨立財產權利,包括商標權、專利權、版權... ...」(iv)。版權比較主要的特徵是無需作出任何註冊的程序,亦自動獲得賦予,並受當地法律及相關的國際公約所保護(v)

下面將針對一些在Blog 界出現過和版權相關的爭議作出分析:

1) 民事法和刑事法

筆者曾於<抄襲風波停不了> 一文第139個回應中以「和15歲的女生性交,無論女生的取態是如何都是違法的」去比喻「侵權與否和被侵權者本身的態度無關」。就此,在第141回應中,kevin 指出「"和一個15歲的女生性交",這是刑事罪,由警方決定起訴與否。而侵犯版權則是民事罪,由版權持有人決定告與不告。」筆者在第143回應指出「無論案件是屬刑事或是民事,均無損於案中行為是否違法的性質。」然後kevin在第145回應中解釋:「等我講清楚點:就正正因為版權法屬於民事法的一種,所以點都要版權持有人覺得係違法,想告,先可以告。不過非禮強姦就好唔同,因為無論受害者想唔想告,簡單來說,只要警方認為有足夠證據就可以告。所以我都認為兩樣野最好唔好擺埋一齊講嚕」在這裡,kevin 明顯地混淆了違法和被起訴的關係。事實上,刑事法和民事法除了針對的罪行有所不同之外,比較主要的分別只是在起訴過程當中,誰擔當起訴者的角色。在刑事案中是由律政司司長以香港政府的名義作出起訴,而民事案中則由個人或個人向或受政府要求而提出訴訟的(vi)。無論何者提出起訴,均不會影響就該起訴而言的行為是否合法。在三權分立的現代社會基礎下,立法和司法是的職能是涇渭分明的,受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並不會因在法律行動中司法部門有否參與而變為合於法律的。

2) 版權持有人對侵權行為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

在香港獨立媒體關於12.4海報事件的討論串中,黃世澤說:「如果你商業剽竊他人意念,當然抵丙。但如果是非商業的,亦不是為了借人地個朵來宣傳自己,好多公司企業都會無所謂,甚至被認為是fair use的一種。」(連結)及「其實Mac的廣告,被人拿來重創作,很多Mac不單不會因版權法來指責這些人」(連結)。而在前面提及的 <抄襲風波停不了>一文中,黑雪指出「這次,則是未見有Ipod版持有人走出來要告誰,而網上就已走了大堆正義之師出來,聲討抄襲事件」。總的來說,他們認為在版權持有人未採取行動前,旁人不應該對之有所指責 (vii)

我想指出的是,無論某一受害者出於什麼原因,而覺得某侵犯的行為是可以容忍、值得原諒,甚至可以姑息,也並不代表該種行為在法律上,道德上是可以容忍、值得原諒甚至姑息的。否則,法律將只淪為一種在受害者心有不甘的情況下用以報復別人的武器,而不是作為一種為社會大眾所應共同遵守的一些底線。

而如果,以為當事人還沒有吭聲,旁觀者便不應七嘴八舌地指三道四的話,那麼,就更是缺乏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對於不正當、不公義的事抱有一種事不關己,得過且過的未開化 (Civlization)人類的態度。且容筆者轉引一句忘了出處的話:「只有沉默才能湮沒良心。」

3) 公平引用

在上述獨立媒體中的討論串中,邪揚指出:「香港人的知識版權意識果然不夠,只知道無限保護版權擁有者,完全忽略所謂「合理應用」的權利... ...都是政府片面宣傳惹的禍。在我看來,這個遊行海報:

.與ipod nano 的海報沒有競爭關係
.沒有借用 ipod nano 的設計謀利
.並非宣傳營利事業
.為什麼不可以借用ipod nano 的海報的設計?」(連結)。

就筆者手上的資料,均反映不出邪揚所列出的四點究竟在法律上有什麼根據,更遑論侵權式的抄襲在道德上有難辭其咎的遺憾。美國相關法例指出,判斷一物是否公平引用是從四個方向來考慮的,分別為1) 引用的性質和其所擔當的角色;2) 版權保護物的屬性; 3)引用的數量和內容; 4) 對版權保護物的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viii)。然而,誠如美國版權局所指出,這樣的條文對於界別「侵權」和「公平引用」未見得清晰的,故此,在 1961的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on the General Revision of the U.S. Copyright Law 中就列出一些公平引用的條子,如對說明或意見的評論、為了說明或釐清著作者的觀點而從技術或學術上引用一小段段落、用於諷刺其內容等。然而並沒有指出出於非商業性質的引用是豁免於版權法的(ix),而筆者在香港法律中的相關條文,第528章,第37 至89 條中亦看不到有類似的意思。而中文大學的相關說明中指出,香港版權條例提供豁免於版權的行為是私人研讀、調查、評論及新聞報導等,而主要考慮因素為引用的目的、版權保護物的屬性和引用的多寡和數量(x)。英國知識產權小組亦指出,在私人研讀、非商業的調查中有限度的引用、對持續中的事件的評論、報導、司法過程、教育機構和學校的教材、非牟利的聲音記錄播放及對傷健人仕的協助可以在沒有得到批准下引用版權的保護物。但如果是在高含量或大量的複製,亦有機會需要得到批准(xi)。總的來說,「公平引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知識及資訊在公眾中的傳播和批評的空間。而美國版權法也明確地指出,無論是商業還是非牟利的教育事業,是否公平引用也得視乎該引用的性質(xii)。筆者實在不清楚,邪揚的論點是根據哪部成文法,還是哪些筆者沒有接觸到的不成文法?

4) 符號意象的壟斷

在上面筆者曾提及過的吉蒂與死人頭被控侵權事件中,亦在blog 界中得到很快的回響。繼香港獨立媒體的阿藹在<真實版的吉蒂與死人頭>一文中指出「即使好戲量以hello kitty作為戲劇的中的象徵,有何不妥?為什麼文化符號的意義一定要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為什麼消費者不能變成創作者,再生產大眾文化符號中的意義?」後。 sidekick 在Google 的HK Blogger Group 的<侵權:"真實版的吉蒂與死人頭">一文批評道:「將心比己,如果,我是hello kitty 版權的持有人,這樣給人改了,我也會覺得人家侵了我的權。如我是hide and seek 海報的designer,我也會不屑人家這樣抄我。」然後公子Reny指出「重點是形象受損,減少商業利益,所以要告。也沒有什麼以大欺小的,SANRIO 是受害人... ...」而阿藹 (xiii)則回應,版權的濫用將扼殺「批評這些控制文化資本和符號的跨國企業的資源」黑雪回應說:「其實所謂言論自由就是按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任何言論,不過這種自由總不能無限制,當你的言論足可以影響或中傷或侮辱某人時,理應該被禁止,而你總不能再以言論­自由作盾抗辯的。」阿藹反駁:「但若創作人清楚地解釋當中的象徵意義,我們可以再討論其手段的高低,是否藝術。但若我們只懂把版權法搬出,把問題定在對與錯兩者之間,討論空間何在?而且當中更涉及更權力不對等的關係。」

問題的癥結,正如小狼指出的:「即使你一早加上聲明,Sanrio還是會『關注』好戲量沒有向他們付錢和申請,以及他們的創作是否符合他們定下的Hello Kitty形象。他們還是會要求你交出『收益』和審查劇本。即是說,Sanrio根本就無心開放Hello Kitty這肖像或符號的流通,拒絕讓它成為公共領域。」(xiv)也就是說,Hello Kitty 在作為一個符號,而不僅僅是在一種商品、一種商標的意義上,是否應撇開版權的限制,而開放予公眾對它的含義創造的參與?

當我在一個符號的意義上使用Hello Kitty的時候,我所意指的可以是一種文化,譬如Sanrio的管理文化,或者Hello Kitty的使用者的文化 (無論是這種文化是「純潔」還是「幼稚」),或者,將Hello Kitty 作為一種客觀相關物,即象徵意義的現成品 (象「吉」劇中作者所宣稱劇中的吉蒂是隻無嘴的貓,象徵作者對人際關係的想法)。如果版權所限制的範圍過大,是否會為我們的表達穿上一件緊身衣?設若列子是現代人 (或者是現代的一個出版團體),那麼,我們使用「愚公移山」這個語詞時,是不是也冒上侵權的嫌疑?或者,我不能以為愚公移山所代表的是一種死版不知變通的行事方式?而在版權法的規限內,「愚公移山」的解釋、形象一定得由列子所壟斷?事實上,在符號的意義上操作某物,和用典的手法 (無論是近切原義的引用還是刻意的曲用) 是非常接近,甚至可以說本身就是同一件事。在創作和尊重之間,在公有的符號和私有的財產之間,如何找出一個平衡點,筆者請各位自行細思。

5) 對版權精神的反思

在<抄襲風波停不了>第171回應中黑雪對12.4海報的聲討事件的分析中認為「此事的吊詭之處在於大家由一種原則性的角度出發,為的是保障產權持有人的利益和權利,卻引發出一種對產權不尊重,損害產權持有人利益的行為。」筆者以為,黑雪所言的版權並不同於我們一般對版權的理解。綜合他在153留言:「如果聲討既人令到這件東西真的stop左,咁,產權持有人的權何在?」及第163留言中,「如果佢認為其行為不但對他沒有影響,甚至有利,他應該有權去不阻止此等行為,我覺得尊重產權者的決定才算得上是對產權上的尊重。」筆者估計,黑雪是將侵權行為的商業價值的估價包括了在版權的概念裡面,從而認為對侵權行為的阻止可能製造出對版權持有人的利益有所損害的結果--而這種結果造出了和設立版權法的目的相反的結果,也就是他所說「吊詭」的地方。

然而,這實際上是狹窄化了版權的功效,和誤解了版權法的設立目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指出「版權及其相關權通過予以承認和提供公平經濟報酬的形式對創作者給以刺激,因而對人類創造力至為重要。這種權利制度使創作者確信在傳播其作品時可不再擔心遭受未經許可的複製或盜版。這反過來又能使全世界更多人享有并提高文化、知識和娛樂的樂趣。」(xv);而英國知識產權小組亦有相似的說法 (xvi)。當中值得強調的是版權、創作者和全世界的關係。版權提供創作者予保護,而創作者憑藉創作去予以社會「文化、知識和娛樂的樂趣」。

筆者相信版權的設立是為了維持一個有利於創作活動的社會環境,並從而讓創作活動的成果可以回饋大眾和推動社會的發展。故此,對某一成品是否受版權法保障,往往亦會考慮於該成品受版權法保護之後,會否妨礙了知識及資訊的流通。譬如,美國的版權法例並不保護蒐集回來的資料,而只保護描述、解釋、說明和成形化這些資料而成為一個整體的「原創著作」(xvii)

準此,筆者認為版權的設立的真正精神並不在於一面倒地保護版權持有人的商業利益,而是提供和保障一個創作成果不被隨意侵害的社會環境,並藉此等成果推動和造福社會。因此,筆者並不認為,侵權行為對版權持有人的商業價值,能作為對侵權行為的評價之中其中一則參考因素。即使侵權行為可能為版權持有人帶來商業上的利益,但同時,它衝擊著我們為了我們的社會,和我們的創造力的維持所努力營造的環境,也就是憑藉版權法而得以保障的環境。過份強調版權中的商業因素,只會造成對版權的錯誤理解,無論是在商業和文化的議題上,還是利潤和侵權上。

註釋:

(i)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及相關權

(ii)"Copyright gives the creators of a wide range of material, such as literature, art, music, sound recordings, films and broadcasts, economic right enabling them to control use of their material in a number of ways, such as by making copies, issuing copies to the public, performing in public, broadcasting and use on-line. It also gives moral right to be identified as the creator of certain kinds of material, and to object to distortion or mutilation of it." 英國知識產權小組,<What is copyright>;另外,香港知識產權署的解釋如下:「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iii)條例全文見附錄一。

(iv)知識產權處,<什麼是知識產權>;讀者同時亦可參考<版權是什麼>。

(v)讀者可自行參考香港知識產權處<版權是什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是如何管理的>、英國專利局 <What is Copyright>,而香港法例第528章,第177及178條亦可反映這層關係。現時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包括伯爾尼保護文學及藝術作品國際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952 年巴黎之世界版權會議(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tion)之議定書等。

(vi)香港律政司處, <香港法律制度>;社區法網, <刑事法和民事法>。

(vii) 黑雪曾提出「討論」事件和「譴責」事件有區別,而他所反對的是「譴責」或「討之滅之」的行徑。然而,黑雪到底亦未有清晰指出在12.4事件中,聲討侵權行為的聲音為什麼屬於「譴責」一類。

(viii)美國版權法,第 1章,第107條,完整法律條文見附錄二。

(ix) The 1961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on the General Revision of the U.S. Copyright Law cites examples of activities that courts have regarded as fair use: “quotation of excerpts in a review or criticism for purposes of illustration or comment; quotation of short passages in a scholarly or technical work, for illustration or clarification of the author's observations; use in a parody of some of the content of the work parodied; summary of an address or article, with brief quotations, in a news report; reproduction by a library of a portion of a work to replace part of a damaged copy; reproduction by a teacher or student of a small part of a work to illustrate a lesson; reproduction of a work in legislative or judicial proceedings or reports; incidental and fortuitous reproduction, in a newsreel or broadcast, of a work located in the scene of an event being reported." 美國版權局,<公平引用>。

(x)The Copyright Ordinance (Cap.528) of Hong Kong provides certain limited exemptions to copyright for learning. Subject to conditions, "fair dealing" of a work for research or private study; criticism, review or news reporting is permitted. "Fair dealing" is not strictly defined but is determined by three factors: purpose and nature of the dealing (e.g. for study and research); nature of the work (e.g. a poem, a feature film etc).;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dealt with in relation to the work as a whole (e.g. a whole poem, one minute of a feature film etc.). 香港中文大學資料

(xi) Yes, there are a number of exceptions to copyright that allow limited use of copyright work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For example, limited use of works may be possible for non-commercial research and private study, criticism or review, reporting current events, judicial proceedings, teaching in schools and other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 not for profit playing of sound recordings and to help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But if you are copying large amounts of material and/or making multiple copies then you may still need permission. Also, particularly where a copyright exception covers publication of excerpts from a copyright work, it is generally necessary to include an acknowledgement. Sometimes more than one exception may apply to the use you are thinking of. 英國知識產權小組, <例外>。

(xii)參附錄二的第一點。

(xiii) 在google 的討論串出現的人署名為 "ah oi",因和香港獨立媒體的阿藹之後的留言幾近相同,故筆者假設兩者為同一人。

(xiv) <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另外文中亦指出「該劇本乃劇團的創辦人楊秉基,在2002年戲劇匯演編劇中獲得優異獎的作品。」而 Florence<創作vs侵權:吉蒂與死人頭 >中指出「幹麼5年來相安無事,無端端Sanrio走出來警告小劇團侵犯商標?」故此就小狼這段引文而言,筆者認為不盡然反映出這單一事件的本質。但這種缺憾無損於對從某一特定事件中反映出的問題的討論。

(xv)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什麼要保護版權>。

(xvi) The purpose of copyright is to allow creators to gain economic rewards for their efforts and so encourage future creativi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ew material which benefits us all. Copyright material is usually the result of creative skill and/or significant labour and/or investment, and without protection, it would often be very easy for others to exploit material without paying the creator.英國知識產權小組, <what is copyright> 。

(xvii) "In no case does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extend to any idea, procedure, process, system, method of operation, concept, principle, or discovery, regardless of the form in which it is described, explained, illustrated, or embodied in such work." 美國版權法 102節 (b),完整條文見附錄三。較著名的案例"Feist Publication,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的簡述可在台灣政治大學智慧產權研究所下載相關PDF文檔

附錄

附錄一

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2條

(1) 作品的版權的擁有人按照本分部的以下條文,具有在香港作出以下作為的獨有權利─

(a) 複製該作品(參閱第23條);
(b)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複製品(參閱第24條);
(c) 在該作品屬電腦程式或聲音紀錄的情況下,租賃該作品的複製品予公眾(參閱第25條);
(d)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參閱第26條);
(e) 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該作品(參閱第27條);
(f) 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參閱第28條);
(g) 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或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參閱第29條),

而上述作為在本部中稱為“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3) 在本部中,凡提述作出受作品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提述─

(a) 就該作品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及
(b) 直接或間接地,

作出該作為,而任何介入作為本身是否侵犯版權則不具關鍵性。

(4) 本分部在下列條文的規限下有效─
(a) 第III分部的條文(就版權作品而允許的作為);及
(b) 第VIII分部的條文(與版權的特許有關的條文)。

引自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附錄二

美國版權法,第107條

107.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s 106 and 106A, 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use made of a work in any particular case is a fair use the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shall include —

(1)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including whether such use i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educational purposes;
(2)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3) 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 and
(4)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he fact that a work is unpublished shall not itself bar a finding of fair use if such finding is made upon consideration of all the above factors.

附錄三

美國版權法,第102條

102.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In general

(a) Copyright protection subsi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itle, in 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fixed in any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 now known or later developed, from which they can be perceived, reproduced, or otherwise communicated, either directly or with the aid of a machine or device. Works of authorship include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1) literary works;
(2) musical works, including any accompanying words;
(3) dramatic works, including any accompanying music;
(4) pantomimes and choreographic works;
(5) pictorial, graphic, and sculptural works;
(6) motion pictures and other audiovisual works;
(7) sound recordings; and
(8) architectural works.

(b) In no case does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extend to any idea, procedure, process, system, method of operation, concept, principle, or discovery, regardless of the form in which it is described, explained, illustrated, or embodied in such work.

附錄四

相關及推薦網頁:

1)政府、組織、法例及世界公約等: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英國專利局
英國知識產權小組
美國版權局
美國版權法
香港知識產權署
香港律政司署
香港律政司署之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伯爾尼保護文學及藝術作品國際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952 年巴黎之世界版權會議(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tion)之議定書

2)事件報導及相關資料等:

香港獨立媒體<12.4遊行海報抄襲ipod nano海報?>
雅虎轉引明報新聞<劇團吉蒂貓宣傳 被指侵犯商標>
小麥草地<不談政治,談設計>
<吉蒂與死人頭>之簡介

3)討論串:

香港獨立媒體<真實版的吉蒂與死人頭>
Google 的HK Blogger Group 的 <侵權:"真實版的吉蒂與死人頭">

4)評論及其他相關:

<2005香港Blog 事回顧>
<抄襲風波停不了>
<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創作vs侵權:吉蒂與死人頭>
中文大學資料

5)推薦閱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美國版權局
<關於12.4大遊行海報設計>
<open and freedom>
<香港好相似設計>
<Plagiarism and Creativity>
<再談創作和與抄襲>

引用列表

香港律政司署,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香港知識產權署<版權是什麼>
美國版權法
<2005香港Blog 事回顧>
<抄襲風波停不了>及其下意見
香港獨立媒體<12.4遊行海報抄襲ipod nano海報?>,及其下意見:
<真實版的吉蒂與死人頭>
Google 的HK Blogger Group 的 <侵權: "真實版的吉蒂與死人頭">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版權是如何管理的>、<為什麼要保護版權>
英國知識產權小組 <What is copyright>及香港知識產權處,<什麼是知識產權>、<版權是什麼> 。
<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創作vs侵權:吉蒂與死人頭>
美國版權局,<公平引用>
中文大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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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t 天空部落 │13:30 │回應(4)引用(3)未分類
相關閱讀

引用URL

http://blog.yam.com/lightness_snow/trackback/5607712
回應文章
校對下的:

引伸一些文章授權的問題討論。<---引伸出

在香港獨立媒體關於12.4海報事件的討論串<--串?定中?

抄襲在道德上有難辭其難咎的遺憾<--難辭其咎
英國智識產權小組亦指出,在私人研讀<---知識
「公平引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智識及<---知識
邪揚的論點是根劇哪部成文法,還是哪些筆者沒有接觸到的不成文法?<---根據...還是那些

4) 符號意象的籠斷<---壟斷
而阿藹 (xiii)則回應,版權的濫用將使扼殺<---將扼殺
「愚公移山」的解釋、形象一定得由列子所籠斷<---壟斷
黑雪的所言的版權<---黑雪所言
從而認為對侵權行為的阻止可能製造出對版權待有人的利益<---持有人
而創作者憑籍創作去予以社會「文化、知識和娛樂的樂趣」。<---藉
並籍此等成果推動和造福社會。<---藉
也就是憑籍版權法而得以保障的環境。<---藉

(iv)知識產權處,<什麼是智識產權><---知識

聲討侵權行為的聲是<---?

(xi) 英國智識產權小組<---知
(xiii) 在google 的討論串<---中?

引用列表:香港智識產權署<版權是什麼><---知
英國知識產權小組 及香港知識產權處,<什麼是智識產權><---知
Posted by yung at 2006-01-13 22:08:58
感恩啦 @"@

之前講笑咁你叫校,估唔到你e+真係校左 =0=

先,的確係討論串,一個個留言好似一串串魚蛋咁,結成一個討論「串」或者一個魚蛋「串」。

至於引述的,我唔想去改動佢,雖有其實己經改動過少少。

「還是哪些筆者沒有接觸到的不成文法?」因為...個答案係要你答邊件案條,而唔係答我係或者唔係。

最係,成篇野真係最中意d句,「抄襲在道德上有難辭其咎的遺憾」  @___@"

其他的都改左,雖然我最興的係改幾次都仲有錯。
Posted by 映雪 at 2006-01-13 22:57:59
順手看到的:

譬如,美國的版權法例並不保護蒐集回來的資料,而只保護描述、解解、說明和成形化這些資料而成為一個整體的「原創著作」(xvii)
Posted by Jacky at 2006-01-14 00:47:29
1字之師 3q @"@
粗大心意之極的我。
Posted by 映雪 at 2006-01-14 0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