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1, 2009
lilylaiha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9:17:41 |
警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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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olice.gov.hk/hkp-home/chinese/pgo/Cpgo064.pdf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B條的規定,如警務人員懷疑某人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便有權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該條條文的內容如下:
(1)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如有合理因由懷疑 ─
(a) 任何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的人體內有酒精,或該人已在該汽車移動時犯了交通罪行;或
(b) 任何人當體內有酒精時一直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且其體內仍有酒精;或
(c) 任何人一直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且已在該汽車移動時犯了交通罪行,
可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2) 如因有汽車在道路上而發生意外,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任何人在意外發生時正在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該汽車,則該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3)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在根據第(1)款作出該項要求所在的地方或附近提供樣本。
(4)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可根據第(2)款要求任何人在作出該項要求所在的地方或附近,或在該警務人員指明的任何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提供樣本。
(5) 任何警務人員在根據本條向任何人要求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時,須警告該人沒有提供該樣本可遭檢控。
警察通例
第 64 章 交通 ─ 執行程序
2. 只有受過訓練並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以及在獲得警長或以上職級的督導人員准許下,才可要求某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檢查設備須為認可的類型,而檢查人員須曾接受適當的訓練,並合資格操作該檢查設備。負責進行檢查的人員應遵交通總部就使用認可檢查設備的正確步驟不時發出的指令。
30/03
08/06
如須決定是否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體內有酒精,人員可考慮以下各種因素:
(a) 該人承認曾經飲酒;
(b) 有酒精氣味;
(c) 該人臉部泛紅;
(d) 眼睛滿佈血絲或目光呆滯;
(e) 動作不協調或反應遲鈍;
(f) 駕駛飄忽不定或不能有效操控汽車,或
其他合理懷疑該人在酒類影響下駕車的原因。
2. 若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任何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的人在意外發生時體內有酒精,可根據本章第64-18條的規定,要求該人使用認可檢查設備提供初步的呼氣樣本。
06/07
3. 除在第1或2段所述的情況下,在其他情況下均不須進行檢查呼氣測試。警務人員不得抽樣進行呼氣測試。不得僅為測試駕駛人士體內有否酒精而設置路障。
06/07
4. 人員要求某人提供呼氣測試樣本時,須根據第39B(5)條的規定,警告該人沒有提供樣本的後果。
警察通例
第 64 章 交通 ─ 執行程序
08/06
只有獲警務處處長授權的人才可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人員須按照交通總部不時就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的正確步驟所發出的指示進行測試。
2. 人員要求某人提供樣本作分析之用時,須根據第39C(18)條的規定,警告該人沒有提供樣本的後果。
06/07
3. 根據第39C條的規定,只可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對呼氣樣本進行分析。
4. 如:
(a) 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相信因醫學上的理由而不能或不應要求提供呼氣樣本;或
(b) 在作出該項要求時,在作出該要求所在的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並無任何認可呼氣分析儀器,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並不切實可行,
則該警務人員須決定該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警務人員必須信納因醫學的理由或沒有呼氣分析儀器,才可要求某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如有這情形,應知知該人要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的理由,並在Pol. 973A及警察記事冊記錄下來,以便在法庭審案時作為證據。
06/07
08/06
06/07
血液樣本只可在醫院管理局屬下的醫院或警務人員指定的由衛生署提供急症服務之診所内抽取,而且必須獲得提供樣本的人同意,並由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抽取。尿液樣本則可在呼氣測試中心、醫院或警署抽取。要求提供血液或是尿液樣本,由要求提供樣本的警務人員決定,該人員須根據第39C(18)條的規定,警告該人不提供樣本的後果。
08/06
警方不會要求醫院的病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或呼氣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除非其主診醫生已獲知會提出該項要求的提議。若醫生認為提供樣本會損害對該病人的適當照顧及治療,該醫生可提出反對,並以書面陳述診斷,以證明其反對有理。
2. 有關通知不得在病人面前提出,亦不得讓病人聽到。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B條的規定,如警務人員懷疑某人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便有權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該條條文的內容如下:
(1)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如有合理因由懷疑 ─
(a) 任何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的人體內有酒精,或該人已在該汽車移動時犯了交通罪行;或
(b) 任何人當體內有酒精時一直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且其體內仍有酒精;或
(c) 任何人一直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且已在該汽車移動時犯了交通罪行,
可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2) 如因有汽車在道路上而發生意外,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任何人在意外發生時正在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該汽車,則該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3)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在根據第(1)款作出該項要求所在的地方或附近提供樣本。
(4)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可根據第(2)款要求任何人在作出該項要求所在的地方或附近,或在該警務人員指明的任何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提供樣本。
(5) 任何警務人員在根據本條向任何人要求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時,須警告該人沒有提供該樣本可遭檢控。
警察通例
第 64 章 交通 ─ 執行程序
2. 只有受過訓練並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以及在獲得警長或以上職級的督導人員准許下,才可要求某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檢查設備須為認可的類型,而檢查人員須曾接受適當的訓練,並合資格操作該檢查設備。負責進行檢查的人員應遵交通總部就使用認可檢查設備的正確步驟不時發出的指令。
30/03
08/06
如須決定是否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體內有酒精,人員可考慮以下各種因素:
(a) 該人承認曾經飲酒;
(b) 有酒精氣味;
(c) 該人臉部泛紅;
(d) 眼睛滿佈血絲或目光呆滯;
(e) 動作不協調或反應遲鈍;
(f) 駕駛飄忽不定或不能有效操控汽車,或
其他合理懷疑該人在酒類影響下駕車的原因。
2. 若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任何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的人在意外發生時體內有酒精,可根據本章第64-18條的規定,要求該人使用認可檢查設備提供初步的呼氣樣本。
06/07
3. 除在第1或2段所述的情況下,在其他情況下均不須進行檢查呼氣測試。警務人員不得抽樣進行呼氣測試。不得僅為測試駕駛人士體內有否酒精而設置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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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員要求某人提供呼氣測試樣本時,須根據第39B(5)條的規定,警告該人沒有提供樣本的後果。
警察通例
第 64 章 交通 ─ 執行程序
08/06
只有獲警務處處長授權的人才可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人員須按照交通總部不時就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的正確步驟所發出的指示進行測試。
2. 人員要求某人提供樣本作分析之用時,須根據第39C(18)條的規定,警告該人沒有提供樣本的後果。
06/07
3. 根據第39C條的規定,只可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對呼氣樣本進行分析。
4. 如:
(a) 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相信因醫學上的理由而不能或不應要求提供呼氣樣本;或
(b) 在作出該項要求時,在作出該要求所在的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並無任何認可呼氣分析儀器,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並不切實可行,
則該警務人員須決定該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警務人員必須信納因醫學的理由或沒有呼氣分析儀器,才可要求某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如有這情形,應知知該人要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的理由,並在Pol. 973A及警察記事冊記錄下來,以便在法庭審案時作為證據。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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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樣本只可在醫院管理局屬下的醫院或警務人員指定的由衛生署提供急症服務之診所内抽取,而且必須獲得提供樣本的人同意,並由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抽取。尿液樣本則可在呼氣測試中心、醫院或警署抽取。要求提供血液或是尿液樣本,由要求提供樣本的警務人員決定,該人員須根據第39C(18)條的規定,警告該人不提供樣本的後果。
08/06
警方不會要求醫院的病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或呼氣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除非其主診醫生已獲知會提出該項要求的提議。若醫生認為提供樣本會損害對該病人的適當照顧及治療,該醫生可提出反對,並以書面陳述診斷,以證明其反對有理。
2. 有關通知不得在病人面前提出,亦不得讓病人聽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