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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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social situation is just if it is such that by this sequence of hypothetical agreements we would have contracted into the general system of rules which defines it” (TJ, p.12)
羅爾斯認為他的理論是一種「假然契約論」,他要求我們想像一個原初立場(OP)的情境,一群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人,為了想增進自己的利益,一起合作來建立起一個社會。因此,我們需要一組原則去規定將來合作中的利益和義務分配。我的理解是,羅爾斯的hypothetical contract,是用來證明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將會選擇他的兩條公正原則(the two principles)來作為社會的分配規則。
我的問題是,這一種的「假然契約論」究竟有多大的約束力?很多情況之下,一個人從來沒有接受過的合約為什麼會對他具有約束力呢?假然契約是不是必然能夠推出義務?我看就是未必的。
我想羅爾斯會如此回應:假然契約是一個不存在的契約,它的功用只是在提醒我們本身有的義務而已,它本身並不能製造義務。比如阿媽教仔,阿仔偷偷地拿走阿媽的二十元去買糖,事後阿媽說:阿仔應該還二十元給我,雖然他們事先並未有訂立任何的契約,但假然契約的重點是:如果你知道不問自取是不對的,就不會把錢拿去買糖,因此你應該還二十元給我。義務本身已經存在,契約並不能推出義務。
如果是這樣的話,羅爾斯整個思想實驗的結構就更明顯了──他只是把我們已經接受了的公正原則用一個想像的方式表達出來;而假然契約的目的也只是把我們已有的義務用一個虛構的方式提指出來罷。
因此,原初立場的設計就是羅爾斯理論中一個至關重要的部分,目的只是排除一些和道德/公正不相關的因素排除,如果所有立約者都同意原初立場的設計,那麼那兩條的公正原則就會被必然推出來。
但問題又來了,既然假然契約並不能推出/製造義務,接受契約並不能使一組原則成為公正的原則,只有根據原初立場的那些條件才可以推出一組原則成為公正原則(the two principles)。
我們可以這樣表達羅爾斯的推論:
1) 有一個對原初立場的描述,而這個描述又是被立約者接受的。
2) 根據(1),立約者將會成立一個假然契約
3) 根據假然契約我們可以「發現」一組原則,那就是公正原則(the two principles)
我認為,把(2)拿走也不會影響整個的推論過程,我們之所以接受(3),是因為(1)的那些條件,而不是(2)。
他自己也說的
“The answer is that the conditions embodied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are ones that we do in fact accept. Or if we do not, then perhaps we can be persuaded to do so by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TJ,p.19)
我想,他的意思是說,我們對於原初立場的不同設計會導致立約者選擇不同的原則,可能是他的兩條公正原則,也可能是效益主義。重點是:即使拿走了契約這個概念,也不影響整個原初立場的設計和公正原則的推論。
另一個批評,是他的原初立場設計中的立約者都具有共同的性質,那麼我你他根本都是沒有分別的,我的選擇其實就是所有人的選擇,又如何能「訂立」什麼契約嗎?
還有一個問題,他說
“By going back and forth, sometimes altering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ual circumstances, at others withdrawing our judgments and conforming them to principle, I assume that eventually we shall find a description of the initial situation that both expresses reasonable conditions and yields principles which match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 duly pruned and adjusted. This state of affairs I refer to as reflective equilibrium.”(TJ, p.18)
上面已經指出公正原則能不能夠被接受是基建於原初立場的設計,我們之所以接受那些原初立場的設計,完全是基於它的設計和我的moral conviction是相符合的,那麼為什麼我們還要有原初立場的設計?羅爾斯會告訴我們,OP要設立無知之幕是為了使得”unanimous choice of a particular conception of justice”變得可能,可是,如果一切的爭論是原於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那麼OP的設計還有意思嗎?
我們可以想像有甲/乙二人,甲基於效率理由支持效益主義社會,乙基於平等理由支持羅爾斯社會。羅爾斯會說,如果甲乙二人都進入無知之幕的設計,那麼效益主義原則就不會被接受了。這一定是對的,因為OP的設計是把一個人的大部分資料(social status, natural talent and conception of the good)都拿走了,而在一個Rawlsian的社會之中,我們所持的道德觀正正是認為每一個人都是平等,有capacity for the conception of the good and 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我們正正是因為social position and natural talent are both undeserved,所以才拒絕OP的設計可以包括這兩者在內。
以上的推論可以寫成:
1) Social position and natural talent are undeserved
2)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world is arbitrary
3) We need to correct the arbitrariness by adjusting the circumstances if the initial contractual situation
4) Also, if a knowledge of particular is allowed, then the outcome is biased by arbitrary contingencies.
5) So the design of OP need to have “veil of ignorance”
6) And this “abstract OP” can lead to Rawls’ two principles
7) Why we agree with two principles? We thought that the design of OP can match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
8) And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 includes (1) and (2) (TJ section 25+my interpretation)
問題是,我們基於(1)(2)才認為OP應該要如此設計,我認為這是一個循環論證(這是一個很強的claim,大家批評下),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們對considered judgments如何詮釋。如果甲跟乙的considered judgments並不符合(即甲不同意1,2),那麼整個推論又如何開始?
簡單來說,我認為OP一是「一定對」的,因為這是一個封閉系統,有點像數學系統的建構,只是把幾句重言句用不同的方式寫出來罷了(又是一強claim);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不同意(1)(2),他根本沒有理由會走進OP,因為他認為這些arbitrariness是不用correct的。
當然Rawls可以說甲可以不同意乙的OP設計而作出修改,但如果甲要把the conception of the good放進OP的設計中,基於他的某些considered judgments(比方說是因為他認為自我很重要?),那麼這個OP還「是不是OP」?
很多問題,頗為凌亂,還望大家指教一下。
羅爾斯認為他的理論是一種「假然契約論」,他要求我們想像一個原初立場(OP)的情境,一群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人,為了想增進自己的利益,一起合作來建立起一個社會。因此,我們需要一組原則去規定將來合作中的利益和義務分配。我的理解是,羅爾斯的hypothetical contract,是用來證明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將會選擇他的兩條公正原則(the two principles)來作為社會的分配規則。
我的問題是,這一種的「假然契約論」究竟有多大的約束力?很多情況之下,一個人從來沒有接受過的合約為什麼會對他具有約束力呢?假然契約是不是必然能夠推出義務?我看就是未必的。
我想羅爾斯會如此回應:假然契約是一個不存在的契約,它的功用只是在提醒我們本身有的義務而已,它本身並不能製造義務。比如阿媽教仔,阿仔偷偷地拿走阿媽的二十元去買糖,事後阿媽說:阿仔應該還二十元給我,雖然他們事先並未有訂立任何的契約,但假然契約的重點是:如果你知道不問自取是不對的,就不會把錢拿去買糖,因此你應該還二十元給我。義務本身已經存在,契約並不能推出義務。
如果是這樣的話,羅爾斯整個思想實驗的結構就更明顯了──他只是把我們已經接受了的公正原則用一個想像的方式表達出來;而假然契約的目的也只是把我們已有的義務用一個虛構的方式提指出來罷。
因此,原初立場的設計就是羅爾斯理論中一個至關重要的部分,目的只是排除一些和道德/公正不相關的因素排除,如果所有立約者都同意原初立場的設計,那麼那兩條的公正原則就會被必然推出來。
但問題又來了,既然假然契約並不能推出/製造義務,接受契約並不能使一組原則成為公正的原則,只有根據原初立場的那些條件才可以推出一組原則成為公正原則(the two principles)。
我們可以這樣表達羅爾斯的推論:
1) 有一個對原初立場的描述,而這個描述又是被立約者接受的。
2) 根據(1),立約者將會成立一個假然契約
3) 根據假然契約我們可以「發現」一組原則,那就是公正原則(the two principles)
我認為,把(2)拿走也不會影響整個的推論過程,我們之所以接受(3),是因為(1)的那些條件,而不是(2)。
他自己也說的
“The answer is that the conditions embodied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are ones that we do in fact accept. Or if we do not, then perhaps we can be persuaded to do so by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TJ,p.19)
我想,他的意思是說,我們對於原初立場的不同設計會導致立約者選擇不同的原則,可能是他的兩條公正原則,也可能是效益主義。重點是:即使拿走了契約這個概念,也不影響整個原初立場的設計和公正原則的推論。
另一個批評,是他的原初立場設計中的立約者都具有共同的性質,那麼我你他根本都是沒有分別的,我的選擇其實就是所有人的選擇,又如何能「訂立」什麼契約嗎?
還有一個問題,他說
“By going back and forth, sometimes altering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ual circumstances, at others withdrawing our judgments and conforming them to principle, I assume that eventually we shall find a description of the initial situation that both expresses reasonable conditions and yields principles which match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 duly pruned and adjusted. This state of affairs I refer to as reflective equilibrium.”(TJ, p.18)
上面已經指出公正原則能不能夠被接受是基建於原初立場的設計,我們之所以接受那些原初立場的設計,完全是基於它的設計和我的moral conviction是相符合的,那麼為什麼我們還要有原初立場的設計?羅爾斯會告訴我們,OP要設立無知之幕是為了使得”unanimous choice of a particular conception of justice”變得可能,可是,如果一切的爭論是原於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那麼OP的設計還有意思嗎?
我們可以想像有甲/乙二人,甲基於效率理由支持效益主義社會,乙基於平等理由支持羅爾斯社會。羅爾斯會說,如果甲乙二人都進入無知之幕的設計,那麼效益主義原則就不會被接受了。這一定是對的,因為OP的設計是把一個人的大部分資料(social status, natural talent and conception of the good)都拿走了,而在一個Rawlsian的社會之中,我們所持的道德觀正正是認為每一個人都是平等,有capacity for the conception of the good and 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我們正正是因為social position and natural talent are both undeserved,所以才拒絕OP的設計可以包括這兩者在內。
以上的推論可以寫成:
1) Social position and natural talent are undeserved
2)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world is arbitrary
3) We need to correct the arbitrariness by adjusting the circumstances if the initial contractual situation
4) Also, if a knowledge of particular is allowed, then the outcome is biased by arbitrary contingencies.
5) So the design of OP need to have “veil of ignorance”
6) And this “abstract OP” can lead to Rawls’ two principles
7) Why we agree with two principles? We thought that the design of OP can match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
8) And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 includes (1) and (2) (TJ section 25+my interpretation)
問題是,我們基於(1)(2)才認為OP應該要如此設計,我認為這是一個循環論證(這是一個很強的claim,大家批評下),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們對considered judgments如何詮釋。如果甲跟乙的considered judgments並不符合(即甲不同意1,2),那麼整個推論又如何開始?
簡單來說,我認為OP一是「一定對」的,因為這是一個封閉系統,有點像數學系統的建構,只是把幾句重言句用不同的方式寫出來罷了(又是一強claim);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不同意(1)(2),他根本沒有理由會走進OP,因為他認為這些arbitrariness是不用correct的。
當然Rawls可以說甲可以不同意乙的OP設計而作出修改,但如果甲要把the conception of the good放進OP的設計中,基於他的某些considered judgments(比方說是因為他認為自我很重要?),那麼這個OP還「是不是OP」?
很多問題,頗為凌亂,還望大家指教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