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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萬愛情特效藥? 全是騙人的!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18:30 | 徵信相關
如果有可以挽回愛情的藥,你願意花多少錢來買呢?華視新聞獨家追蹤,網路上真的有人在賣男女愛情復合術,一罐要價兩萬五,裡面裝了號稱可以挽回愛情的藥粉,我們把這個藥粉送去化驗,成分竟然是茶葉和香灰!當然感情救不回來,還花錢上當。


網路上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超強愛情復合術真的有在賣,不管是感情要復合,還是單戀專用,施法挽回對方的心效果超強。已經有一千七百多人看過這個網頁,也有民眾寫感謝信加持,直說真的很神,許多人慕名而來,李小姐就是其中一位。網頁中各種藥效琳瑯滿目,超強愛情復合術要價可以說是最貴的,一次收費兩萬五元,不過為了挽回和男朋友聚少離多而面臨分手的愛情,李小姐心一橫,撒錢訂購,但是內容物到底有哪些。和男朋友吵架的情形沒有改變,李小姐心裡愈來越納悶,我們將藥粉送去刑事鑑定,化驗之後才發現,這俗稱愛情復合術的東西,土黃色的只是一般香灰,暗綠色是茶葉粉,裡頭甚至夾雜白米粒,根本就沒有什麼神奇藥效,吃多了恐怕還傷身體。


花了兩萬多塊,沒有挽回愛情,還成了冤大頭,經過華視新聞追蹤這詐騙集團藏身高雄,由於已經涉及宗教詐騙,警方已經著手偵辦,大家就不要再上當了。(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09/200909290323525.html)


鎖匠開路 徵信社抓猴手到擒來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18:13 | 徵信相關
中國時報【廖嘯龍/台北報導】


徵信社捉姦為何能無往不利?警方終於解開關鍵答案!台北市刑大偵六隊,三日查獲一名涉嫌擁槍自重的嫌犯陳財臨,意外在他家中電腦內,找到一個神秘的「性愛檔案」,經追問下,竟然發現陳嫌是國內各大徵信業廣為合作的知名「開鎖大師」。


警方表示,國內知名的五大徵信社,只要遇到捉姦案,都是先找陳嫌非法開鎖及入屋裝置針孔攝影機後,同步視訊監控,最後用複製鑰匙入屋「捉姦在床」。其中一名被害人被警方訪查到案後,才恍然大悟地說:「難怪外遇出包前,家中第四台畫面一直有雜訊!」


市刑大日前接獲檢舉,指稱卅八歲嫌犯陳財臨,常在友人面前拔槍炫耀,警方昨日前往陳嫌中山北路住處搜索,除當場查獲一把改造手槍、大批開鎖工具外,並在他的電腦中,搜尋到一個性愛畫面檔案,經深入偵訊,才意外揭露徵信社的捉姦黑幕。


陳嫌供稱,性愛檔案是某家徵信業者接受一名男客戶委託,查出妻子的外遇男友住址後,找他出面開鎖,然後由他在該男子臥室的電視機喇叭內,裝上一個無線發射的微型針孔攝影機。事後果真錄到客戶妻子與男友嘿咻的證據,徵信社於是兵分兩路,一邊跟蹤女方,確定她抵達男友住處,通知另一邊在公司的同事啟動遠端監視畫面,看到兩人脫衣上床,再由公司通知埋伏門外的狗仔隊行動。


狗仔隊拿出陳財臨預先打造的複製鑰匙,輕易打開男子家中大門,然後直奔臥室,以DV錄下兩人裸身的狼狽畫面,男子自知理虧,賠償遮羞費合解,事後徵信業者再悄悄進入屋內,將針孔拆卸帶走,陳財臨則留下當初錄得的嘿咻畫面做紀念,不料卻成了犯罪鐵證。


警方根據陳的供詞,找到該名男子,據他表示,被捉姦時整個人都呆掉了,根本無暇細想狗仔隊是如何進入家中,也不知被裝針孔,如今真相大白,他堅提告訴。全案由警方將陳嫌依槍砲及妨害祕密罪嫌移送外,並將追究徵信業者的不法刑責。



COPY CD有沒有犯法?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7:32 | 徵信相關
案例:
麗麗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她喜歡聽張惠妹的歌,她的同學文成有一張張惠妹的專輯,麗麗想只是自己聽聽而已,用燒錄機自己燒錄一張,有沒有犯法?

解析:
一、為什麼我國著作權法要處罰盜版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除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保障。
二、歌星出版CD的目的在於賺取金錢,麗麗要聽張惠妹的歌,原應該自己買一張張惠妹的CD,或是向同學借CD,如果擅自以燒錄機燒錄一張張惠妹的CD,就不能說沒有侵害到張惠妹的著作權。
三、著作權法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包括供自己及營業使用,只是處罰之輕重不同而已:
(1)供自己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供銷售或出租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供銷售或出租,並以銷售或出租賺取生活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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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可不可以要求分居?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7:10 | 徵信相關
案例: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外遇、在外面有女朋友。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案例: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外遇、在外面有女朋友。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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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後,妻子需要負擔其生前之債務嗎?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6:30 | 徵信相關
問:
我的先生生性好賭,積下多筆債務,在無助之下,他竟丟下我和孩子自殺了,現在我不僅擔下家中的經濟重擔,更擔心這麼龐大的筆債務我要如何償還。我與孩子是不是真的就得替先生還債呢?如果我真的無法償還的話,那些債主是不是就可以依他和我先生簽的契約,把我名下的房子拍賣掉呢?
答:
倘若您的先生死亡時間,尚未滿兩個月時,則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倘若您的先生死亡前所留下的債務,不單單只是賭債而已,尚且包括他生意上的債務時,您可以在先生死亡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但是倘若您的先生已經死亡已超過兩個月,但未超過三個月時,則可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上開兩種情形皆是先生生前所留下之債務除賭債外,尚有生意上或借款之債務之情形;倘若先生所留下之債務僅有賭債時,依「賭債非債」之法理,基於賭博所發生之債務,乃違反法律之行為,因此基於該行為所發生之債務可以不用償還;是倘若先生之債權人向您主張其應負責償還先生之債務時,您可以主張賭博之賭債毋庸償還,如此一來,則您與孩子亦毋庸替先生償還其生前之債務,亦毋庸擔心其名下之房子遭先生之債權人拍賣之問題。

總而言之,您與小孩對於先生生前所積欠非賭債之債務,如未於上述1、2所述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依法即當然繼承上開債務,而須替先生還債,同時債權人亦可經由法律程序拍賣您名下的房子。

*資料來源:台中市向晴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益群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玲珠律師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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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限制行動自由,該如何解決?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6:07 | 徵信相關
雅雯與浩威熱戀一個月後閃電結婚,婚後浩威希望雅雯專心料理家務,並為表示關心與呵護,要雅雯儘量不要外出,甚至安排一位親友監視雅雯的行蹤,事事要向他報告。雅雯非常不舒服這種監視的行為,覺得人身自由被限制,她不知道浩威這種監視行為是否已違反法律,她要如何掙脫這種日子呢?

法律上對於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依刑法三百零二條規定,將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而致人於死,可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雅雯雖被浩威用種種以愛為名的理由限制自由、控制行動,並由親友監視雅雯的行蹤,但因浩威並沒有使用暴力、強迫、恐嚇的手段,直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不能構成「拘禁」的要件,基本上不至於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這樣的行為可以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戒,但是行政責任是在跟蹤之人,像是徵信社、執行跟蹤任務的浩威親友等,教唆者浩威是不會被處罰的。
若因監視造成雅雯的精神壓力,產生非常大的痛苦時,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裡頭所謂的精神暴力。暴力分兩種形態,一種是身體的暴力,一種是精神的暴力,如果精神暴力的程度非常嚴重,也可構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雅雯不必容忍浩威無理的行為,她可以有一些積極的做法,對抗拒浩威對她行動的限制,她應該到處走動,看看浩威會對她做出什麼行為,如果真的發生任何暴力行為,她就可以蒐證,意思就是,他要妳不要出去,妳就給他出去,他要監視妳的行蹤,妳就到處跑,如果他有過激行為,再去蒐證。有了具體的暴力證明,除可以聲請保護令,要求對方遠離自己;也可以告對方傷害,讓對方有所警惕,如不想維持婚姻,亦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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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迫行房,妻子能拒絕嗎?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2:59 | 徵信相關
雅惠和志明結婚三年多,兩人合夥經營一家小公司,雅惠既要主內又要顧外,辛勞自是不在話下。然而最令她不能忍受的是勞累工作一整天後,志明總是強迫要求她行房,令她苦不堪言,疲憊的身驅得不到絲毫的舒緩。雅惠能夠拒絕志明嗎?

刑法中對於強制性交罪,其保護的法益是性自主決定權,因此夫妻間雖有性行為的義務,若以強迫方式進行,一樣構成「強制性交」罪,志明強迫雅惠要求行房,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是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惟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特別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表示配偶之間也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是屬於告訴乃論而已。

一般人認為夫妻之間不構成所謂「強暴」,因為夫妻之間本來就有為性行為之義務;或認為是給自己的先生、又不是給別人強暴,反正也沒什麼「損失」。在此我們應認識兩個觀念,第一,強制性交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是女人的貞操,而是女人對性自主的決定權,所以即便夫妻之間沒有貞操的問題,只要對方不同意,使用強迫的手段,就會構成強制性交罪。第二個觀念是,就算夫妻之間有為性行為的義務,但如果一方不願意履行,他方也只能以對方不願意履行敦倫義務為由,以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或其他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而不能夠用強暴脅迫的方式要求對方一定要進行性行為。「性自主權」是人身的基本自由,性義務是不可以被強迫履行的。

所以雅惠如果感到精神壓力太大,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判決離婚,但在起訴前要先注意蒐證,例如錄下志明承認施暴的言詞;另外,志明對雅惠的粗暴行為,亦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雅惠也可透過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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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薪水比較高,法官會因為這樣把監護權給男方嗎?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2:34 | 徵信相關
蘋果日報

不具名讀者問:

我妹被老公家暴,法官已核發保護令,但她老公不服提出抗告,請問這樣保護令會變成廢紙嗎?之後還要再開庭和男方碰面嗎?三個月前我妹家暴被打到帶小孩跑回來,後來妹婿來家裡把小孩帶走,連他家的鑰匙也要回去,開庭時雖嘴上說會讓我妹看小孩,但實際上並沒有,我妹拜託夫家讓她看孩子也碰壁,甚至還被掛電話,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看小孩嗎?
對方是公務員有鐵飯碗,我妹為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也開始上班,只是擔心薪水沒有妹婿好,法官會因為這樣把監護權給男方嗎?


律師歐翔宇答:

家暴加害人不服法院核發保護令,依法可提起抗告,如果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會發回重裁,但如果法院認為無理由,就會駁回抗告。

保護令不會變廢紙

在此之前,先前核發的保護令都是有效的,會不會變成廢紙,要視抗告的最後結果而定。此外,不管聲請保護令或是抗告,法院都採書面審理不會開庭,因此沒有跟男方碰面的危險。現階段女方若想爭取正式判決前對子女的監護權,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以男方有家暴行為等理由,要求法院做暫時性假處分,命男方先將子女交給女方監護,雙方再繼續打監護權的官司。

此外,法院不會因薪水高就將監護權判給男方,而會考量雙方狀態,究竟判給誰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一般若男方有家暴前科,通常會被法院推定為不適宜監護子女,這樣反而對女方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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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委任遭欠款 可聲請支付命令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2:10 | 徵信相關
蘋果日報
讀者許小姐問:

朋友去年出個人專輯,找我經營的演藝經紀公司幫忙宣傳,我開十五萬元宣傳費她口頭同意,所以我們沒有寫契約,宣傳前她先付一半七萬五千元後,今年初宣傳結束後,她雖答應支付尾款卻找不到人,三月初她又說會盡快支付,但也沒下文。
我已發存證信函請她限期內回應處理也沒用,請問我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她支付嗎?還有其他辦法嗎?

律師盧天成答:

朋友找讀者經營的演藝經紀公司幫忙宣傳,屬於一個委任契約,無論有無訂立書面契約,委任關係仍存在,朋友應依約付報酬。朋友如今未付尾款,經存證信函催告後仍不回應,許小姐可依契約關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朋友收到命令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許小姐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
若朋友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確定,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許小姐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朋友的財產。

可提民事訴訟

由於許小姐與朋友間的宣傳費用糾紛金額在十萬元以下,適用《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規定,許小姐也可直接向朋友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為了節省時間及訴訟費用,許小姐也可於訴訟前,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若調解成立後對方又拒付,許小姐也可據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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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包二奶之刑責
lovebabytoo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1:49 | 徵信相關
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台商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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