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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一別15年 夫妻靠車籍重逢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2:17:40 | 尋人查址
與妻口角 負氣離家


〔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15年前,桃園縣大園鄉曾炳富、林翠蘭夫妻口角,曾炳富負氣離家,前幾天,61歲的林翠蘭再度鼓足勇氣向大園警分局潮音派出所報請協尋,警方清查上千筆車籍資料,從曾炳富買機車的線索找到人,短短2天讓分離15年的夫妻在中秋節前團圓。


警員鍾怡華25日下午值勤時,受理婦人林翠蘭報案,指稱其57歲擔任廚師的先生曾炳富離家15年,後來她舉家從大園鄉圳頭村16鄰搬到7鄰,15年來,林翠蘭獨力扶養3名子女,向警方報案的三聯單已換過許多版本,從手寫、電腦列印等,她迄今還保存15年前的報案三聯單。


過濾上千筆資料


鍾怡華過濾上千筆電腦資料後,發現曾炳富曾在96年購買機車,而車輛登記在台東縣,透過當地警方、里長及其購車時留的連絡電話,27日下午果然連絡上曾炳富。


曾炳富接到鍾怡華的電話嚇了一大跳,以為是詐騙電話,經過解釋,才得知其高齡父親月前過世,家人為了要處理土地繼承等問題,才由其妻向警方再度請求尋人。


再見面 女兒已嫁人


前天這對失聯15年的夫妻,到潮音派出所相遇,2人相見時有點陌生,但聊了幾句後,得知二女兒已經嫁人,都快40歲了,眼眶一濕,還是相當感謝警方的幫忙。


曾炳富表示,15年前離家後,他前往台東的餐廳工作,10年前曾回租屋處找妻子,但妻子已搬離,陰錯陽差就這樣暌違15年。


警員鍾怡華說,可能是前幾年的電腦連線資料不足,加上年代久遠,導致尋人不易,幸好找到線索,幫助老夫妻重逢,大園警分局長邱安文也特別嘉勉鍾怡華為民服務精神。



失智婦女菲國洪水失蹤 3天後喜與家人團圓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2:17:20 | 尋人徵信
(法新社馬尼拉4日電) 亞松森(RojanieAsuncion)的家在菲律賓洪水遭沖毀後,她罹患阿茲海默症的母親也告失蹤,亞松森上電視請求尋人援助,在避難中心張貼告示,同時在泥漿跋涉尋找母親。


  3天的尋人過程,37歲的亞松森承認,她幾乎放棄69歲母親還活著的事實。不過她的努力終於有了回報。


  亞松森的母親吉羅尼摩(Flora Geronimo),在9月26日那場淹沒馬尼拉8成面積、至少造成300人死的洪水中失蹤。


  當時水位不斷上漲,眾人忙著逃離家園之際,吉羅尼摩已不見人影。


  亞松森和親朋好友組隊在災區找尋吉羅尼摩,他們涉過泥漿、爬過瓦礫,並一一檢查滿臉泥濘的生還者。


  亞松森表示,他們最後是在城的另一邊的避難中心找到母親。


  她說:「有好心人士看到我們在電視台的疾呼後,播打螢幕上的電話。告訴我們有個長得很像我母親的人獲救,但在該區似乎沒有其他親戚。」


  鑒於吉羅尼摩的心智狀況,她無法告訴搜救人員她的名字、她來自何處,或她是怎麼來到這個中心的。(譯者:中央社蔡佳敏)


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8:54 | 尋人查址
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儘管許多愛情顧問、婚姻專家著書 立說,講什麼「但願人長久,千里共蟬娟」;講什麼「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講什麼「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講什麼「愛情的本質是 奉獻」 ...... 。

可是,性愛終究是性愛,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 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無性外遇」,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 面的責難居多。   

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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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8:31 | 尋人查址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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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8:14 | 尋人查址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 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 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 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 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 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 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 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 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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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7:37 | 尋人查址
受款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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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支付人的你,是否巳盡了責任?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你是否知道巳屬違法?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6:58 | 尋人查址
支付人應有的責任
支付人應遵照法庭的規定,準時和穩定支付贍養費。若未能支付,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扣押入息令,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有關入息旳資料和核實陳述書,以便法庭發出扣押令。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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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6:34 | 尋人查址
1) 瞭解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當外遇發生時,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其實,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對某些人而言,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對某些人而言,卻可能會水土不服,越攪越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因此,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一定會先瞭解諮詢者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對症下藥。

(2) 面對外遇問題的心理建設
許多人在面臨另一半外遇的衝擊時,常會被自己的情緒弄得六神無主,而在處理外遇問題的技術上,顯得笨拙無比。
其實,婚姻問題本來就是錯綜複雜,有許多所謂婚姻專家,他們能夠著書演講,但是仍然不能很妥善圓滿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可見婚姻問題的複雜性。而一般人本來就缺乏處理婚姻問題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其不能冷靜、理智、有條理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面對外遇的問題,總不能一味逃避,遲早都要有一個結果。除了必須冷靜之外,下列心理建設極為重要:
1. 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心中總是茫然無緒,到底自己還要不要這個婚姻?能不能完全寬恕曾經背叛自己的另一半?自己所追求的人生是什麼?在乎婚姻的是什麼?連自己都沒有定見及認知,如何能掌握解決問題的方向?因此,處理外遇問題第一步,就是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2. 確切瞭解自己要怎麼做(如何做)?
能夠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才能進一步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是採取壓制策略、迴避策略、圍堵策略、妥協(容認)策略,或是退讓策略,一切取決於自己的決定。
3. 真正的去做(實行階段)
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之後,接下來的就是要真正去做、去實行,否則一切都是空談,一切還是回到原點。千萬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直覺,而自以為自己最了解另一半,其實,婚姻存有太多的盲點,這些盲點經常就是外遇問題的徵結所在。多諮詢專家的意見,尋求社會支援系統的幫助,再加上自己理智的判斷,真心誠摯地去解決問題,才是處理外遇危機的最好策略。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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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6:15 | 尋人查址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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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luckyvina52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05:55 | 尋人查址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 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 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 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 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2)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 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3)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 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 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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