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4, 2009
michaelwu3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42:49 |
音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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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侵權了嗎?
ISP著作權法修正條例
未來ISP網路服務提供者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業者要把「三振條款」列入契約
只要使用者被抓到三次侵權
ISP業者就可以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
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被稱為「ISP法案」,
主要因為網路侵權氾濫,
權利人認為提供網路平台的ISP業者也要負起部份責任,
為了劃清責任界線,
ISP法規範ISP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
(Notice & TakeDown)原則,
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
只要ISP業者接到權利人通知某網頁疑似侵權,
ISP業者就要立即取下,
藉此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否則可能會被認為協助使用者侵權,
包括Hinet、Seednet等ISP業者都受到規範。
據了解,
ISP業者原本對ISP法相當反感,
因大量的轉發通知、取下網頁,
或是使用權利人的辨識軟體,
將增加可觀的營運成本與人力,
很多業者根本不想配合,
在智慧局多次協商後,
ISP業者才「含淚接受」。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陳淑美形容
ISP法是「多贏的條文」,
因為網路侵權擴張速度很快,
是在跟時間賽跑,
而ISP業者不用判斷有無侵權,
只要接受權利人與使用者的指示。
不過,如果該網頁使用者自認沒侵權,
只要提出「回復通知」給ISP業者,
由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
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
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
ISP業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
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至於三振條款,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表示,
則是參考法國、韓國等國的規定,
只要使用者被權利人發現侵權三次,
就可以通知ISP業者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
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
未來ISP業者與使用者簽約時,
都要把三振條款列入,
甚至可以訂得更嚴苛,都不違法。
智慧局接下來要展開對ISP業者的宣導,
同時要跟智慧財產法院溝通,
因為未來認定侵權的工作要交給法院。
(04/2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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