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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 2008
clare 學校終於發了正式的公文來,

陳同學的行為實在另許多家長擔心,而且他傷害的小朋友越來越多,
他毆打老師跟同學已經是第N次,摔壞的東西不計其數,

甚至一度被申報為校園流氓,可移送警察局保護管束,

只因陳爸爸去弄了一張台大醫生開的過動兒證明,就可不受約束的繼續他的暴行,

但又堅決[他兒子沒有病不需要看醫生,不需要吃藥]......

那又為什麼拿著那張護身符要其他小朋友繼續容忍他呢?



常不懂 為什麼有許多家長能忽視自己小孩的行為失控,

雖然說 能理解有降的小孩,父母的確辛苦。

但自己的孩子是人,別人家的就不是人嗎?


陳同學有就學的權力,我們更有基本人身安全的要求,

教育局 發了一張護身符給陳同學卻害的我們其餘30幾個小朋友跟老師生活在暴力環境下。

公理何在?



p.s.難道一定要等真的有受害者瞎了眼,斷了手...鬧上社會新聞,才能修法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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