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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如果我跟您不熟,我不會加您為朋友喔! 如果要加我請同時傳個訊息讓我知道您是誰,我才能下決定。 Ming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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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30, 2009
Ming Lee不是宏鳴李!!但是Ming Lee是李宏鳴!!??
Facebook上的新發現!

過去大家可能會詢問對方:你的MSN是甚麼?,現在大概都改口變成"你有facebook"嘛?更甚者,朋友邀請的區塊可能會突然蹦出你的老朋友,老同學,老師等等你失聯已久確曾經出現在生命中的人物。這似乎是個令人感動的事情,人和人之間似乎因為這樣變得更接近,就像我去美國旅行了將近3星期,我的同事說我好像沒有消失過,因為隨時可以在FB上看到我的動態跟照片....

只是有時候也有好多不知道是誰的朋友們邀請加為朋友,從共通的朋友通常看得出來大概是來哪個圈子的朋友鏈,但是有時候也容易被誤導,我就曾經加過只是跟我的同事們一起玩FB遊戲的一位陌生人,然後他的朋友也想來加我為朋友,這時候不知名的圈子越連越大,也變得令人擔心了起來。

很多的訊息就透過這樣的方式被傳了出去,有可能你分享的心情,你的生活遭遇,有時候會收到溫暖的關懷,或是向學弟一樣愛貓也因此的得到了善心網友的協助而解除了病危的狀況。但是如果內容可能有敏感成分的話,這會帶來甚麼負面的影響真的無法預期。

前兩天我在FB上突然看到了一個交友邀請,名字是"宏鳴李",或許這個人姓"宏" 名"鳴李"(哈,這是音樂劇AVE. Q的一個笑話),但是基本上這就是我的名字,更可怕的是,他跟我的共同朋友有很多位是我的同事!這個人到底是誰我並不知道,至少要同意為朋友一定要經過對方確認的動作,即使是我不小心從其他的地方又註冊了一個,但是我沒有同意任何人過,因此這個人絕對不會是我本人。而且我完全看不到對方發表了甚麼東西,所以這讓我感到非常擔憂。

因為對方還沒確認我的交友邀請,所以我無從確認他是一個同名同姓的巧合,還是他真的是一個山寨版的我,也就是不知名人士用了我的中文名字註冊了一個新帳號。如果是巧合,我還挺希望跟他當個朋友,如果是後者,我就不知道這個人的居心為何。如果嫌我遇到的麻煩不夠多的話,那就繼續用這種卑鄙手段來玩好了!

總之在此聲明該位沒有個人照片的"宏鳴李"不是我本人。不管真有其人還是一個山寨版的人物,他發表的任何聲明和文字與本人毫無關係。

也請各位使用FB時千萬小心為妙。很多的事情將會在這中間慢慢地被發現,被揭開,被滲透出去.....
此外也提醒各位,雖然這篇文可以讓您知道我的FB的ID,您加我的話,只要我無法確認你的身分,我是不會加你的!



2010/1/21補
這位先生加我為朋友了,看起來的確是個同名同姓的朋友. ^__^  真的很巧...
但是anyway.. 大家在facebook上還是別把他的名字當成我的帳號喔

誰推薦這篇文章
引用 (你可以針對此文寫一篇屬於自己的blog/想法,並給作者一個通告)
引用
留言 (14筆)
1.
Ming :

今天聽學弟告知:某日飛航在台北航管下,聽到國籍T航飛行員互相打招呼,並學動物叫聲,航管發聲制止其行為,卻招該航飛行員以"fxxK"回應,航管人員為國家考試所取,具公務人員身份,執行航空管制任務為執行公務,難道無任何法規可處罰該荒誕行為?難道這不是公然侮辱?為何又被如此忽視? 氣.......
 
同業 於 Dec 31, 2009 留言 |
2.
我覺得那個真的是荒唐到極點
但是該機隊三番兩次只要在管制時被指示減速讓噴射機超越
下飛機就會打電話來吵
就可以知道該機隊眼裡對管制員有多深的怨念了
但是基本上我們根本就不會把這些無聊又低級的事情放在眼裡

我倒是很建議當事人應該把這段錄音送到大局去給長官評斷
 
Ming 於 Jan 1, 2010 留言 |
3.
宏鳴你所說的很多就正是我不願意使用facebook的原因啊
 
chihhua 於 Jan 1, 2010 留言 |
4.
錄音送去大局....
送不到的啦, 按照行政程序, 在業務室就會結案了吧....多半就是通知航空公司就沒了, 然後檢討自己一大篇......

反正我們有我們的手段, 像當天被氣到之後, 後來他們要定WADER的不准定, 本來已經定林口要走近路的改定中壢進場, 飛行員不自愛, 管制員愛你要死啊.....


 
MP 於 Jan 4, 2010 留言 |
5.
FXXK 這個應該是嚴重通信違規了吧
民航局都沒有法規可以制裁這種行為嗎??
況且無線電中本來只可以術語構連 其他應該是禁止的吧
 
G-L 於 Jan 8, 2010 留言 |
6.
各位樓上大大:
航管人員為國家考試及格,具有公務員身分。依法執行職務,自當受法律所保護。若是一樓「同業」發表的內容,可依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Ⅰ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
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此時該國籍T航飛行員即是刑法的現行犯
(警察常於執行職務時,遭不滿民眾用不雅話語問候,警察就會
用對講機說:「這裡有刑法現行犯,要帶回警局依法起訴」通
常人民聽到這就會怕了。)
同理可證,若這麼對飛行員說,多少有威嚇力^^ 畢竟沒人想和刑
法犯罪要件沾上邊。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通常此法條是用於一般人(亦即公務員非上班執行職務時間)被
人公然侮辱適用,反之若公務員於上班執行職務中被當場侮辱則
適用刑法§140

又可依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Ⅱ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Ⅰ項後段說: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通常是登報道
歉,在此併立說明之。

*但僅記一點,在訴訟法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要準備好航管通話記錄喔~

常到此閱讀Ming大哥的網誌,由此觀之航管壓力之大,若再遭受此等不堪入耳之話語,可謂身心俱疲。

一趟完美的飛行,有賴於每個人盡心盡力方能把旅客平安送達,航管員-是守護天空的隱形人,在此順道感謝各位的辛勞囉~

p.s打上民刑法,提供各位參考,也藉此保護自己人格權。亦揭示公務
員並非可任意讓人侮辱的,國家是有法律在保護公務員的,熟知
法律能讓人民更尊敬執行職務公務員,不敢有所放肆。
若通常遇到一樓「同業」的此種情形,可先用口頭嚴厲制止威嚇
並告知其已犯法。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
Ⅰ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Ⅱ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
法者,不在此限
----依第Ⅰ項可嚴厲警告對方的用語,因為航管發出制止行為乃屬
依法令之行為;飛行員無正當理由回應不雅之話語。

若更嚴重的話,就直好把刑法第140條拿出運用了。
相關法律條文,可參照
1.中華民國民法第二篇第一章通則,如:上述提到民法§195
2.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篇第二章-刑事責任,如:上述提到刑法§21
第二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如:上述提到刑法§140
第二篇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如:上述提到刑法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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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願這樣能幫助到有需要的人,也減少航管所受的氣^^
加油!優秀的航管員可是經由國家考試挑選、培訓出來的!!不是隨便能被人侮辱的!

祝各位新年快樂、工作順心



 
koreanair Feb 14, 2010 留言 |
7.
謝謝"韓航"兄的提供的資訊以及對管制員的力挺
雖然我們是執行公務,可是其實我們不太以公務員心態在對待這一切,我們也挺害怕提供不好的服務遭到飛行員抱怨。
雙方都還有很多的努力空間囉.. ^__^

祝您新年快樂!!
 
Ming 於 Feb 15, 2010 留言 |
8.
Ming大~
我是女生... ^^"
 
koreanair Feb 15, 2010 留言 |
9.
ㄜ 哈哈 是是是,抱歉了... ^^ "韓航"妹妹
 
Ming 於 Feb 16, 2010 留言 |
10.
Ming 兄 !

您所言即是,FB 如今已經取代了口語相傳的MSN,

的確因為這一個串聯而再次聯繫曾經的朋友

但如果遇上有著居心茍策之人氏,的確造成些許困擾

互相的確認一環掌握於自己手中...


這幾天來,氣候陰晴不定偶爾還來個濃霧攪局,

您也辛苦了!

元宵將至,說聲佳節愉快 & 虎年工作得心應手健康如意

Joe Shen


 
loveempty Feb 26, 2010 留言 |
11.
一開始使用facebook是覺得還滿有趣,可以一大票人一起談天說地,
但後面就像版大所言,其實漸漸,越來越多不知道是誰的人,
搞不清楚是衝人氣或怎樣,有一點搞得亂七八糟的感覺,
後來覺得,真的要聊還是用msn吧,
facebook就在無聊時,拿來殺殺時間,玩玩小遊戲就好~
 
果子喵喵 於 May 12, 2010 留言 |
12.
其實FB真的感覺越來越危險... 在上面的留言還是要謹慎才是
 
Ming 於 May 17, 2010 留言 |
13.
Ming大哥您好!!
想跟您請教一下不知道航空管制中"航空通信"一職的工作內容為何??
工作時間是否也跟"飛航管制"一樣需要輪夜班??
謝謝^^

 
karenQ 於 Jun 29, 2011 留言 |
14.
@Karen: 是的...
通信的詳細工作內容我沒有那麼清楚,您可以到飛航服務總台的官方網站 >>機關簡介>>組織架構,然後在組織圖點選"台北航空通信中心",就可以看到通信中心相關的業務介紹喔
 
Ming 於 Jun 29, 2011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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