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Marketing Vox 報導,Google 被告關鍵字廣告侵權的官司被法院駁回了,這對關鍵字廣告的廠商無異是打了一記強心針。
這起案例的起源是美國有一家叫 Rescuecom 的電腦維修公司,因為不爽競爭對手在 Google 買下 Rescuecom 的關鍵字廣告,一怒之下就控告 Google 侵權。
而這起案件的駁回,法官所持的論點是「關鍵字廣告並不受限於商標的商業使用保護權」。而這對Google 也好,Yahoo也罷,甚至是整個 Internet 產業,將會是一個重要的案例。
怎麼說呢?這判決基本上的精神是,在某平台上,第三者廠商商標/產品/服務所衍生出的加值服務,是不受商標保護的。舉例來說,假設 Amazon 在某本大賣的寫真集的頁面,順便去賣某場脫衣舞秀的票,這樣的行為會得到法律判例的保護,抹除侵權的疑慮。
當然實例上還得 Case by Case 討論,更何況 Rescuecom 還有上訴的空間。不過這個案例的判決還是對網路產業的發展會有重大意義。
對關鍵字廣告最明顯的影響,就是未來任何廠商可以把關鍵字直接下在對手的商標下面也不違法。舉例來說,微軟的 Zune 就可以直接下在 I-Pod 這個關鍵字。而下次當我們搜尋 Java 的時候,跑出 .Net 也不要覺得奇怪了,呵呵。
而我們要怎麼看這個案例呢?基本上,這個判例解除了網路產業(特別是各式平台業者)的侵權包袱,我們可以預料到未來平台業者利用第三者廠商或社群所創造的內容,提供加值服務收費的風潮會更加興盛(你能怪他們嗎?或許除了這樣大概也沒更好的收費方式了)。舉例來說,或許 HemiDemi 也可以在書籤上開始賣關鍵字廣告也說不定呢。所以,這對於網路平台廠商無疑是個福音。
但對於那些會被下關鍵字的第三者廠商,恐怕就是個問題了。假設你是Apple的社長,結果搜尋引擎搜尋出來的第一個連結居然是 IBM,這多情何以堪。可預期這會對關鍵字廣告未來的市場規則造成影響。到底未來 Google & Yahoo 要如何拿捏這尺寸,我想是很值得觀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