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專注於〔公寓大廈社區公共議題﹞的網路通訊,是由崔媽媽基金會所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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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崔媽媽基金會
Nov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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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美:
加蓋遮雨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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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21: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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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住四樓,前陣子3樓住戶在前後露台加蓋遮雨棚,請問是不是管委會同意,他們就可以蓋了,不需要我們同意。因為我總覺得與我們有很大關係,下雨天有聲音,還有離我們窗戶很近,在說那塊地使用權應該也不是他們才對。
有什麼單位可以協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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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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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 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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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公寓大廈 Web 2.0 知識「家」互動論壇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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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有感於公廈管理問題的龐雜,因此崔媽媽規劃了「公寓大廈討論區」,由陣容堅強的律師、顧問群負責回覆各種疑難雜症;2009年,本著「開放」、「共享」的精神,我們將討論區推進為「公廈web2.0知識家論壇」,期許透過更強大的交流、溝通功能,吸引更多民眾投入對社區公共議題的關心與瞭解。
崔媽媽公寓大廈 Web 2.0 知識「家」互動論壇網址
http://60.251.130.139/new_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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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情懷:
住宅漏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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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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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位於大樓的最高樓層六樓,購買後便在頂樓加蓋一層,施工時為留置公共走道以便逃生便以水泥鋪設在各住戶的自來水管配管上方,自水錶以後全部埋在地板裡也就從明管變成暗管,近半年來六樓天花板不斷漏水請抓漏師傅來找原因,查出是四樓的自來水管破裂造成漏水,我請四樓住戶親自來看他卻辯稱是我們敲開地板抓漏時敲壞他們的自來水管,反咬我們一口再推說原本自來水管是明管配置的管線是我們自己加蓋時舖設水泥變成暗管水管破ㄋ水無法自排水孔排出才會造成六樓天花板漏水,所以與他們無關,雖然我們是頂樓加蓋係屬違建但並未修改自來水管的配線只是以水泥覆蓋而已,請問我方可否向四樓住戶求償抓漏及修繕房屋的費用呢 再者因頂樓加蓋時修改ㄋ消防管線,一直沒有問題但十多年的風吹日曬雨淋,消防管線便逐漸腐朽,管委會以我家修改過管線為由,要我家負責修繕費用,當時修改時一切都正成運作怎能過ㄋ十多年ㄋ還把責任推到我家身上來呢,請問我需要負責修繕費用嗎, 請問縣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有無強制執行求償費用的權利呢 而我又有多少勝訴的機會呢.懇請律師及法律顧問賜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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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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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08: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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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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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有感於公廈管理問題的龐雜,因此崔媽媽規劃了「公寓大廈討論區」,由陣容堅強的律師、顧問群負責回覆各種疑難雜症;2009年,本著「開放」、「共享」的精神,我們將討論區推進為「公廈web2.0知識家論壇」,期許透過更強大的交流、溝通功能,吸引更多民眾投入對社區公共議題的關心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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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姐:
有關法拍屋前屋主欠繳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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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13: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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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先前標購一間法拍屋(今年10月),是社區中的大廈,有管理公司,法拍公告中未說明此間法拍屋有積欠管理費,詢問多方資料得到的回應是:若法拍公告未說明,則得標人無須繳納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
但又聽說因今年1月民法修正,7月實施,依據民法826-1條修正,得標人須繳納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請問是該條修正法律是這樣解讀的嗎?
因為管理員因友人尚未清償前屋主管理費而拒發大門及電梯感應卡,若不須繳納,要如何處理才能進快拿到感應卡呢?
友人是一個單親媽媽,要上班、要帶一個ㄧ歲多的孩子,又要趕辦房貸,管理員又百般刁難,因我們的資源及經濟能力皆有限,只能不斷地在網路上尋找協助,懇請專家協助解惑,謝謝您! hu.yuhsuan@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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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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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14: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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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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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88:
公設點交,是否管委會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授權才得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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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2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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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沒有決議授權公設點交及規約制定(生活規約制定)由管委會或主任委員執行!那管委會或是主任委員可否與建商點交或自訂生活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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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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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14: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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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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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88:
公設點交,是否管委會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授權才得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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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2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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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沒有決議授權公設點交及規約制定(生活規約制定)由管委會或主任委員執行!那管委會或是主任委員可否與建商點交或自訂生活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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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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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14: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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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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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社區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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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2 23: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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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社區規約在前主委自行變更下改成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之收取金額及方式授權管委會自行決定公佈十五日內無異議則生效,請問
1.社區規約若無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是否有效?
2.管理費及公基金收取金額和方式不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嗎?
3.社區規約與政府公佈的規約若有牴觸,該以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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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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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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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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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14: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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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時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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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0 1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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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社區目前有兩個管委會,正在打官司,我方曾經函請營建署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意旨,並以此解釋函做為證據。
豈料法官竟反問我方:營建署為行政機關、有解釋法律的權利嗎?
在此想要請問崔媽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是那一個機關所定訂,是營建署嗎?若是的話營建署的解釋函有效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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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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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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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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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青:
自行拆換玄關大門有罰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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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11: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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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您好:請問您- -公寓大樓都規定住戶不可以變更玄關大門,除非管委會同意;我想請問的是,在新大樓管委會尚未成立之時,假使我自行加裝或拆換的話,在管委會成立之後,現行法令下是否有規定相關罰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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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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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16: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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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屬於共用部分,由管委會管理、維護修繕,若自行拆除變更,日後管委會有權要求恢復原狀,罰則視規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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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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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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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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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14: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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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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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1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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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ddy:
法拍屋管理費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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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09: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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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那房子若被拍賣後,管委會是否能引述此條例來要求新的區分所有權人支付積欠的管理費呢?因為最近我們社區很多間房子拍賣,拍到的都是專門做法拍屋的人,法院在拍賣的公告上有要求要至管委會查明是否有積欠管理費,但這些拍賣的人根本不來查明,在得標後又不繳費,就算我們有參與分配,但幾乎只拿到債權證明,請問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社區的權益呢?就算我們引述罰則第49條報送至市府相關單位開罰,那罰金我們能分配的到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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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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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2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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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受人是繼受公共基金之權利與義務,而非債務。
積欠管委會乃與管委會之債務關係,恐怕無法依公廈條例第19條處理,只能取得債權憑證。
新繼受人不受繼舊住戶之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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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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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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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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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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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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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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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新住戶:
我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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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0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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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您好:
本人最近剛買了一間7樓的頂樓但上面有違建,但是管委會使用中,但其外牆漏水,管委會不理,送調解委員會,主委相應不理,請問如
果提告勝算有多少,因主委說管委會沒錢,不
處理,說要新住戶自己付錢修,說什麼如果管
委會付了,會開了先例,以後每個都要管委會
修,本來我是說我先付錢修,但送調解委員會
主委們說,好,但收到存證信函後,後悔說不讓
我修您說可惡不可惡,請問我現在房子不能修
我能如何是好??? 難道我只好這檥無止盡的
等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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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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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19: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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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頂樓為共用部分.您可以依法要求管委會處理.如果管委會不處理.您可以舉證要有日期相片及相關協商資料.足以證明管委會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才能依民法第184條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或寄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改善.否則自行修繕並請支付工程款.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所規定.但程序及舉證就變得很重要.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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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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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14: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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