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專注於〔公寓大廈社區公共議題﹞的網路通訊,是由崔媽媽基金會所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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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崔媽媽基金會
Nov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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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88:
公設點交,是否管委會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授權才得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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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2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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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沒有決議授權公設點交及規約制定(生活規約制定)由管委會或主任委員執行!那管委會或是主任委員可否與建商點交或自訂生活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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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88:
公設點交,是否管委會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授權才得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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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2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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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沒有決議授權公設點交及規約制定(生活規約制定)由管委會或主任委員執行!那管委會或是主任委員可否與建商點交或自訂生活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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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社區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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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2 23: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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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社區規約在前主委自行變更下改成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之收取金額及方式授權管委會自行決定公佈十五日內無異議則生效,請問
1.社區規約若無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是否有效?
2.管理費及公基金收取金額和方式不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嗎?
3.社區規約與政府公佈的規約若有牴觸,該以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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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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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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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崔媽媽公寓大廈 Web 2.0 知識「家」互動論壇推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6年,有感於公廈管理問題的龐雜,因此崔媽媽規劃了「公寓大廈討論區」,由陣容堅強的律師、顧問群負責回覆各種疑難雜症;2009年,本著「開放」、「共享」的精神,我們將討論區推進為「公廈web2.0知識家論壇」,期許透過更強大的交流、溝通功能,吸引更多民眾投入對社區公共議題的關心與瞭解。
崔媽媽公寓大廈 Web 2.0 知識「家」互動論壇網址
http://60.251.130.139/new_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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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時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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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0 1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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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社區目前有兩個管委會,正在打官司,我方曾經函請營建署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意旨,並以此解釋函做為證據。
豈料法官竟反問我方:營建署為行政機關、有解釋法律的權利嗎?
在此想要請問崔媽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是那一個機關所定訂,是營建署嗎?若是的話營建署的解釋函有效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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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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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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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崔媽媽公寓大廈 Web 2.0 知識「家」互動論壇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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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有感於公廈管理問題的龐雜,因此崔媽媽規劃了「公寓大廈討論區」,由陣容堅強的律師、顧問群負責回覆各種疑難雜症;2009年,本著「開放」、「共享」的精神,我們將討論區推進為「公廈web2.0知識家論壇」,期許透過更強大的交流、溝通功能,吸引更多民眾投入對社區公共議題的關心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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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青:
自行拆換玄關大門有罰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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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11: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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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您好:請問您- -公寓大樓都規定住戶不可以變更玄關大門,除非管委會同意;我想請問的是,在新大樓管委會尚未成立之時,假使我自行加裝或拆換的話,在管委會成立之後,現行法令下是否有規定相關罰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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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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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16: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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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屬於共用部分,由管委會管理、維護修繕,若自行拆除變更,日後管委會有權要求恢復原狀,罰則視規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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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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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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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崔媽媽公寓大廈 Web 2.0 知識「家」互動論壇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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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ddy:
法拍屋管理費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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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09: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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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那房子若被拍賣後,管委會是否能引述此條例來要求新的區分所有權人支付積欠的管理費呢?因為最近我們社區很多間房子拍賣,拍到的都是專門做法拍屋的人,法院在拍賣的公告上有要求要至管委會查明是否有積欠管理費,但這些拍賣的人根本不來查明,在得標後又不繳費,就算我們有參與分配,但幾乎只拿到債權證明,請問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社區的權益呢?就算我們引述罰則第49條報送至市府相關單位開罰,那罰金我們能分配的到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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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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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2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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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受人是繼受公共基金之權利與義務,而非債務。
積欠管委會乃與管委會之債務關係,恐怕無法依公廈條例第19條處理,只能取得債權憑證。
新繼受人不受繼舊住戶之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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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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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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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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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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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2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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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新住戶:
我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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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0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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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您好:
本人最近剛買了一間7樓的頂樓但上面有違建,但是管委會使用中,但其外牆漏水,管委會不理,送調解委員會,主委相應不理,請問如
果提告勝算有多少,因主委說管委會沒錢,不
處理,說要新住戶自己付錢修,說什麼如果管
委會付了,會開了先例,以後每個都要管委會
修,本來我是說我先付錢修,但送調解委員會
主委們說,好,但收到存證信函後,後悔說不讓
我修您說可惡不可惡,請問我現在房子不能修
我能如何是好??? 難道我只好這檥無止盡的
等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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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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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19: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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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頂樓為共用部分.您可以依法要求管委會處理.如果管委會不處理.您可以舉證要有日期相片及相關協商資料.足以證明管委會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才能依民法第184條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或寄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改善.否則自行修繕並請支付工程款.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所規定.但程序及舉證就變得很重要.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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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
車子受大樓天花板掉落損害,可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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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 2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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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您好!
我的車子停在大樓附設停車位上,因為大樓年久有滲水問題導致天花板受潮掉落水泥石塊,我的車子因此而受損,當下有先拍照並請管理委員到現場了解,經由總幹事向主委告知此事,從主委那得到的答案竟是月中會開管理會議討論是否進行天花板修繕工程,但車子受損不予賠償。
故想向各位大大詢問,大樓是有收管理費的,且是大樓所屬公共區域未做好妥善維護,而讓我的車子受到損害,為什麼車子受到這樣的無妄之災還要自認倒楣呢?請問我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嗎?
另外想問停車位的種類,「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是不是會有不同的責任歸屬呢?
因為求助無門,再麻煩您的幫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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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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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1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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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天花板乃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維護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那您要主張管委會有過失或故意的行為(如已告知修繕遲不修繕等)--才能依法索賠.
.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它們只是設置性質不同與責任歸屬無關.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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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力:
社區中庭佔為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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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 1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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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庭是公共空間, 我們社區中庭被佔為私用曬衣服且竹竿一直架在中庭一角落, 管委會規勸多次卻不理會, 最後也已張貼公告限期移走, 若過了期限不移走, 將視為無人物品, 由管委會清除掉.
請問這樣處理是否ok.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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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
社區地下室未定機車車位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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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0 0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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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地下室未規劃機車車位,只要是在不影響汽車及行人動線安全內均可停放(有繳機車停車費).但有住戶堅持自有汽車車位旁空地(可停機車)為自己所有,他人不得停放機車,但自己可以.並曾因此挪走他人停放在此位置的機車.
但依管委會解釋:除汽車車位外,機車車位未限定.請問有何法律依據可解決此佔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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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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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1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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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條例第09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庭為共用部份管委會有權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則管委會可先行移至它處或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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