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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行銷大行其道,在眾部落客熱情下海之餘,相當符合廣告圈長期追求的「標靶廣告」,在適當的地點放入適宜的廣告,避免散彈打鳥的消耗廣告預算,精準的直擊目標。
部落客各人興緻不同,吸引不同閱讀者,加上排名分類機制日益建全,簡直是為廣告商舖橋造路,這種大家主動來的網路大T霸,無異超完美廣告場域,讓傳統為追求目標消費者,還得找內線收買個人資料,冒著觸犯法律的風險,大大降低。
當然!更重要的是效益問題,在現今大眾媒體的時段、版面,就算多家競爭價格下殺,賣一搭多、買廣告送置入等等悲情舉措,碰上這個消費疲軟的不景氣年代,再折扣相送也是鉅資。當企業主惜金,廣告代理商也得算計,將電視收視率、報紙雜誌發行數換算成網站瀏覽數,再將一個媒體的年度預算分編一群格主的點數計酬,可真發現這是一門天殺的划算生意。
一些人氣大站的閱讀群,根本不輸尼爾森小數點後兩位的電子媒體,更贏過一些送到包菜包魚都可以的平面媒體,於是網路BLOG的興起,讓廣告圈找到新聖地。
有人買,有人賣,無論BLOG初起之時的反動特性,在拼經濟的年頭談道德,總是讓人笑也讓人厭,不放廣告是吃太撐還是餓不死,或者會問上一句,「有那麼嚴重嗎?」
談道德真的太八股,那麼改來談談法律,提醒小白兔部落客,當心誤闖野狼森林。
BLOG是媒體!
無論以小眾登場,到大眾登峰,只要提供不特定人士閱讀,就已經具備媒體身份,除非文章上鎖,或是給密碼的三姑六婆、童黨學伴私下交流,只要公開示眾,法律上的媒體身分即已成立。從網路毀謗、著作侵權等等官司,在法律判例上,不會把BLOG當成私人心情抒發、親友交流園地,一觸法就等同媒體。
那有準媒體身份,放置廣告會有什麼問題?
先區分幾個層次,第一、網路平台硬性設置的廣告,第二、簽約合意後置放的廣告,第三、提筆寫文的主動發佈式廣告。
這幾項型式中,責任各有不同。
第一項、網路平台硬性設置的廣告,無關格主責任,因為廣告由平台控制,非由格主主動發佈,亦無對價關係。
第二項、簽約合意後置放的廣告,已是合意行為,帶有對價關係,格主提供特定版面位置,已有協助散佈的行為。
第三項、提筆寫文的主動發佈式廣告,針對特定產品,有價介紹,具有成為證言廣告的效力。
在瞭解責任之後,再談談廣告的問題。
先從不實廣告談起。好商品好廣告,金融流通各取所需,問題是在歡歡喜喜就怕遇上不實廣告,糾紛一來可就麻煩透頂。所謂不實廣告,就是廣告內容和實物相距太遠,譬如廣告大塊牛肉,實物卻是小小肉屑,這種足以客觀的認定,就不能推說是消費者的心理感受。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消費者指控是由網頁獲知,就算收費後主動提供版面位置的格主,辯稱不知內容放些什麼,或是解釋小小訊息一閃而過,只要被害人舉證指控,格主安排位置呈現訊息,都逃不了協助散佈之責。
如果是主動寫文的置入式廣告,那問題更大!一旦消費者堅稱就是因為讀完文章,相信部落格或格主的可信度,才會產生購賣行為,進而造成損失、傷害,就算格主大喊不知產品不實,或是不覺自己力量之巨,但是只要是收了費主動宣揚產品,都躲不過證言式廣告的構成。一旦被有被害者跳出來提告,都可能構成詐欺罪嫌,差別只是明知共犯與無知從犯的輕重之分。
如現今許多網購糾紛中,代言名人挨告,就是證言廣告的連帶責任。當然部落格主別說自己不是名人,就以為沒關係,在證言廣告中,代言人可以是名人、消費者、專業人士,任何一類人都有法律上的連帶責任。
再來就算法律上沒有不實廣告問題,但是BLOG廣告還是有其依循規範。
先看節錄一段法律條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94年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的內容摘要:
「薦證廣告」又稱為「名人代言廣告、推薦廣告或證言廣告」等,是指任何廣告主以外之他人,於廣告中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
「薦證者」是指前面所稱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中略
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件:
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是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除薦證內容有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外,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等,否則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的可能。
至於違反「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規定之法律責任,....薦證者可能與廣告主共同負擔其他刑事責任及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特別的是,廣告代理業與廣告媒體業,依其參與製作或設計薦證廣告之具體情形,可以認定其兼具廣告主之性質者,依本法關於廣告主之規範加以處罰。至於其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或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規定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上面紅字部分,煩請細讀,不再解釋。
對於眾多部落客,部落格寫文推薦,其實在收下費用之後,都以構成對價關係的廣告行為,無論報酬多到買車、小到喝汽水,甚至二箱泡麵,從事商品宣傳都已進入廣告規範與責任之列,無論親身使用、明白揭露、前題說明,都是早有明文規定,必須遵守之事,從酒類、股市宣傳的計畫管制,可以發現官方漸漸將BLOG視為商業場域,而非言論空間。一旦付費的廣告商不明說,天真的部落格格主,就踩在法律的鋼索上。
至於,那種無報酬親身經歷並且堅信的推薦文,雖是一旦出錯也有責任,但是在沒有對價關係下,詐欺得利的要項不會構成,相對法律責任也小了許多,一旦裝起無辜、表演豁然大悟的神情,都還可能被視為善意關係人之列。
賺錢人人想,但是立志靠部落格當起媒體大亨,就得小心在一次次點擊中,在一件件寄來的莫名商品中,那天出件問題產品又碰上不平人士,一狀告上法院,那部落格廣告的利潤,可能剛好支付不斷出庭的車錢。
部落格主有風險,相對出錢的廣告代理商也是冒險,拿產品找代言,萬一碰上賣力格主,休閒健康產品硬是寫成保健醫療用品,如果廣告商沒有事先審核閱稿,一旦具備有價代言廣告型式,就算出錯在契約裡註明責任格主自負,法律上一樣無法迴避。就不知那天那格出包,到時衛生署、公交會、地檢署循線找上門,出錢還要陪著挨告罰款,真是搥心肝暗罵豬頭格主。
問題是一旦採取事前審稿,或是乾脆文宣稿直接置放,這檔事一旦曝光,絕對在部落格掀起一場大風暴,現代浮士德的網路交易。
不談道德,誰不愛錢,就算忘了原初寫格只為消遣、只為發聲,當廣告商找到宣傳聖地,部落主得當心聖地變叢林。
誰會是第一個因為不實廣告被告上新聞的部落格苦主?以此熱景,不概不會太久!
那麼附送一句,當有價關係建立,版面已成收費宣傳工具,個人BLOG用來保護自我的真誠信賴原則消失,言論自由將會因為商業入侵,成為另一個凋蔽不可信的媒體。
到時部落格會像網路報那般,又玩完了嗎?
要不要懷疑一下,這篇是收費又有招待的法律文宣,我講的不是我的話語,我只是部落殼裡的銅板回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