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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浪。島嶼--munch

BLOG圖文秉持「公益、非商業」原則,提供個人、團體無償使用。 需要協助,請聯絡:munch999@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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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 |
*小麥狂想曲之初麥台灣* | 主頁 | ◎一切都是水的禍--下太多!留不夠?◎
March 12, 2010
◎死不死!人間價值◎以文找文
munch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1:39:01 | ◎繆思物語◎
 



廢除死刑,爭論很久。在國家法律尚未廢除死刑下,以法務部長暫不簽署執行令的行政方式,暫緩死刑的執行,形同變向的廢死政策。

其實,在法理治國的基礎上,這是不對的。法律的判決,應被執行,除非法律廢止,或是發現疑點,追求平反之中,否則對於死刑定讞的犯人,以行政手段變相否決法律,有如中科三期的扭曲推諉,不是法律國家應為之舉。

對於廢除死刑,有其歷史演變,從最早國家的酷刑虐殺,人民反對國家暴力的施展,到現今演變到對於死刑犯的人權保障,廢死觀念架接在下列五種假說上,成為廢死運動的基礎,但是它們並不紮實,仍有思辯空間。


人權說


廢死最基本的理由,在於法官的人間機構,有否權力決定他人生死。這樣的假設基礎,在於人的生命無可剝奪,但是這世界決定他人生死的事情太多,從父母決定墮胎,優生保健法的人工流產、終止懷孕,生命在他人決定中消失,到醫生放棄搶救拔除插管,讓病人傷患離開世間,生命一樣在他人手裡消失,甚至國家派出軍隊作戰,生命一樣在一紙出征公文上早已被決定。

世間有太多被決定死亡的事件,或許因為父母意願、醫療資源,或許因為國家榮耀、利益爭奪,許多生命被決定死亡,這些被決定者存在世界各國,他們的死被同意、被決定,他們也有人權,但是在人間現實裡,這些行為是被接受的社會價值。

至於死刑犯,當然也有人權,但是他們的人權在「司法證明」他們剝奪受害者人權之後,他們的人權也受到相對剝奪。法官當然不是上帝,但他們是法律的執行者,對於加害者的定罪,從褫奪公權到限制自由權,甚至剝奪生命權,都是人權的限縮,不是說只有判處死刑,才是人權剝奪。

所以,當人們質疑以死刑作為最嚴刑度之時,是否犯下決定他人之死的人權剝奪,這樣的說法太薄弱,如上所訴,從墮胎、流產、參戰,在這個世界決定他人生命消失的情形太多,而且被視為「正確價值」,各國依法施行,為何罪犯的死刑,就成一種人權禁忌。


冤獄說

其實對於廢死,最讓人擔心的就是冤獄問題,這也是廢死強調如有冤獄,一旦執行死刑,變成一切無法挽回的遺憾。

問題是,冤獄的發生,根源在於司法審判過程的疏失,所有問題的改正,在於警方蒐證、檢方偵查,以及法院無罪推定、辯護制度的革新,杜絕冤獄的發生。甚至制定死刑判決後的再審機制,案情仍有不清疑慮之處,死刑執行令的緩簽,都可成為救濟措式。

但是不該把許多兇犯認罪,物證確鑿,死刑定讞,已無冤獄情事,再假設所有死刑都有冤情,來成為通通不許死的理由。如果對於司法審判的弊端,無能加以改正,只以不執行死刑,來假設終有一天能夠水落石出。那麼在法理上,這些被假設有冤者,不是死刑讓人含恨,就連關在牢房一天也是苦難折磨,根本不該關在牢房,為何不是呼籲釋放?

許多死刑案件,確有再審再查的空間,但是不能把這些冤獄個案推到全部,以偏蓋全,互作連結,作為廢死的理由。


刑度說

沒有冤獄情事,廢死的觀念推動終身監禁取代死刑,甚至處罰勞役貢獻社會。

以不死為人道的展現,傅柯在《規訓與懲罰》一書中,即說明現代獄政中,創造的「有用身體」的謬誤,那種剝奪死之權力,展現給予生之權力,以規訓來確保可用資源,才是嚴重的人權危害,不死的人道,只是人權剝削的另一種形式。

不死,常常是一種慈悲的想像,對於古典時期斷頭台的恐懼,但是進入現代,死刑不是斷頭臺,對於罪犯作為一種可用資源,長期監禁下的規訓利用,才是一種恆久的苦難。

廢除死刑,真的就是一種人道展現?有時只是一種假潔淨的意識,容許規訓利用,不許槍聲驚人。


悔過說


死刑的問題,在死刑未廢除前,不是不能死,而是該不該死,這也是悔過說的意義。

殺人任何手段都是兇殘,一刀斃命,分屍烹煮,覆述任何殺人行為,都是讓人氣憤。問題是法律問犯罪動機、看犯後態度,這都是罪刑輕重的問題,文化差異的湯英伸案、甚至中國受欺殺官的鄧玉嬌案,其實殺人動機足以憐憫,刑責難逃但罪不及死,甚至犯後態度深感悔悟者,法律都該網開一面。

量刑可依情理給予機會,情有可原之人罪不該死,但是如何設下不能死的禁區,讓無冤又不悔之人,早被決定「不能決定」他們之死。悔過,可以作為不處死的理由,給予一定觀察時間,一定評估量表,證明他們的悔過。

悔過可以視為死刑判決的決定要項,但是對人性泯滅絲毫不悔之人,終身監禁有何意義?就只是為了不能死的人權,所以存在世間?


原諒說

不能死!當人權說不是普世原則,冤獄說重在司法改革,刑度說旨在規訓利用,悔過說細思情節量刑,這些支撐廢死的假說,都不再是絕對唯一的真理,剩下的核心問題就是原諒說。

誰來原諒?國家?人權團體?或被害者家屬?這也是廢除死刑最大的阻力,廢死不是挽救一個清純無辜的生命,而是在被害家屬的遺恨中,寬恕一個加害者的罪衍。

廢死最讓人痛苦的事,不是決定死刑犯能不能死,而是將廢死的原諒,加諸在被害者家屬身上,那種報復刑的說詞,讓人痛惡。人是情感動物,任何親人被殘忍殺害,是人不會沒有情緒,都是期待伸張能夠正義,從被關到處死,表面是國家執法,實際都是報復刑的作為,如何切割處死就是報復,監禁終身就不算報復,誰定下這樣的標準?

至於被害家屬的補償協助機制,在一個講求互助的國家,本來就是應為之事,如何能將廢死與被害家屬的補償機制,勾連一起。如果不廢死,被害家屬完成所謂死刑報復,是否國家就無補償協助義務?

原諒,不該是一種強迫的價值。當冠上人權,迫使他人原諒不想原諒之人,加害者有人權,被害者人權何在?被害家屬人權又何在?就像二二八事件,政府年年說和解,家屬時時要正義,對於不義的忿怒,如何一笑泯仇?

原諒,不是要求被害家屬開放胸襟,而是要兇犯展現悔意,如果家人被害,還需擔起原諒與感化的責任,對於被害家屬,無異難以沈受之重。


回歸社會價值說


不能決定他人之死!不是一種全然絕對的真理,更不是普世價值,它是社會發展的共識。

「存在就是合理」,當廢死反對以社會價值將死刑合理化,相對廢死也是一種人間價值,它無法唯心的要求遵行,必須證明不死的意義。

人類世紀,不該排除異己大肆殺戮,不該發動戰爭殘害生命,不該兇徒狂妄虐殺無辜,不該法治不明誤殺良善,在人類發展歷程中,太多情況人們痛恨,形成共識不該奪人生命。但是在此之外,一些「有條件」決定他人之死的社會價值,同時存在,五個月的嬰屍,腦死放棄急救的病人,甚至植物人泰莉都被最高法院判決拔管安樂死,這些無罪之人,都在社會價值下被同意決定生死,如何在罪犯的廢死上,硬是劃出禁區,難道不建康可以死?太殘暴不能死?

決定他人之死的事,普存於世間,問題是甚麼「合情、合理、合法」的狀態下,可以決定他人之死,胎兒危及母親?出生無法治癒?醫療耗費資源?家族的共同決定?政客的戰爭指令,這個世界太多情況,允許有條件決定他人死亡。

一旦不合優生,耗費醫療資源,甚至為國捐軀,都是可被剝奪生命的情事,為何犯下侵害他人人權與性命的人,就不能被決定死亡?

死刑下的決定他人之死,不是濫殺無辜,而是面對犯罪的處置,在一定條件下,死亡是可被決定的!

對於廢除死刑,以人權做論,抱持絕對不能死的堅持,其實只是信仰,不是真理,更不具道德優位性。


社會大眾的「擔心犯罪」與廢除死刑的「更生人權」,其實是二組不同概念,有賴國家革新法治與整頓治安,來讓社會安心,否則國家模糊了這條界線,一談廢死,立即連結到擔心犯罪,日本四千人上街,呼籲判死刑伸張正義的情事,有朝一日,也有可能在台灣發生。


廢除死刑,它必須在推動一定社會共識下達成,不只是被害家屬的彌補與原諒,更是獄政制度的更生矯正,如果在相關配套及條件都不成熟下,廢死硬要成為無可妥協的價值,遭到的社會反撲,只會讓廢死運動不進反退。

至於政府,不該是躲一旁,看著廢死與反廢死陣營相互仇視,國家要走向廢死目標,政府必須擔負絕大部分的責任,從改革司法,改革獄政,甚至以更生成效,推動社會原諒,如果一昧放爛,只想在理念上沾光,人數上騙選票,治安敗壞、再犯率高,造成的社會越不安,廢死越難成。

死不死!人間價值


很多朋友推動廢死,寫這樣的文章不合時宜。但是必須說,對於人的生死,上帝真沒說過什麼,除了那本聖賢寫的末世啟示錄,世界太多生死,都是人在決定。所以,別把廢死推給上帝,人們所追求的,只是形成於社會共識的人間價值,不是天啟!

該切割的!冤獄、悔過、刑度、原諒,都是廢除死刑可以討論與注意的要項。但是端上人權,放在剝奪他人人權生命的罪犯身上,堅持廢死,有時只是慈悲的想像,遺忘兇狠切割罪衍的傾斜人權。

台灣的廢死運動,從馬曉濱案到蘇建和案,甚至張方田案,問題都出在警方差勁的辦案、違法的刑求,對於犯罪事件,該推動的是嫌犯人權,體現在公平偵查、審判的過程中,當不公平情事發生,有其司法補救機制,而非審判之後,以廢死作為慈悲展現。

罪犯不死,不是最終的正義,案件不明,才是構陷無辜傷害家屬的人間不義。

廢死可以是追求的人間價值,但是它沒有形而上的優位,也不必冠上進步性,而是必須在寬容與理解上,持續推行社會共識,當不死有其意義,人權不會只是徒留生命的空虛型式。


書寫這樣的文章,不是鼓勵反廢死,而是期待在追求廢死的道路上,多些現實性,要求政府有所作為,而非舉著廢死理念,就能萬民信服。一直覺得,廢死是一種求理解的人間理念,不是形而上的人權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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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但是這世界決定他人生死的事情太多,從父母決定墮胎,優生保健法的人工流產、終止懷孕,生命在他人決定中消失,到醫生放棄搶救拔除插管,讓病人傷患離開世間,生命一樣在他人手裡消失,甚至國家派出軍隊作戰,生命一樣在一紙出征公文上早已被決定。

死刑與其他導致生命權消失的情形不同,其他情形都沒有"故意使人死亡"的意思。
父母決定墮胎,優生保健法的人工流產、終止懷孕:這是私人意志,不是國家權力,而且原因很多,如:身體健康因素、遺傳疾病、遭到性侵等。
醫生放棄搶救拔除插管:目的在於減緩痛苦,而且不這樣已別無他法,若有存活的一絲希望,誰會輕易放棄
國家派出軍隊作戰:目的是保家衛國,而且現代國家除非國家安全受到極嚴重的威脅,不這樣已無法保護身家性命安全,否則已鮮少有戰爭發生。

可是死刑的"故意使人死亡"的意思相當明顯,而且要預防、嚇阻、懲罰犯罪,有許多侵害性較小的合理方法可以運用,不能等價看待。
fewfge 於 Jan 29, 2012 留言 |

31.
請參考----
「雖然他們是無辜的」書介

「我們也許可以說,整個西方文明的死刑,就是從處決無辜之人開始的──西元前三百九十九年,蘇格拉底在雅典遭處決;西元三十年,耶穌在耶路撒冷遭處決。從彼時到千百年後的今天,慘遭奪去生命的無辜之人,不計其數。」

「死刑案(及一般刑案)的冤獄,將會繼續發生。如果我們否認這個現實,就是在自欺欺人。」

「在我們的研究中,約有一百五十例左右的案例,是在陰錯陽差之下被判死刑,但至少逃過一劫....,這些無辜的被告之所以能死裡逃生,靠的多不是刑事司法系統的合理運作,而是突如其來的一點好運氣。然而,好運氣既不足以讓他們免於身陷囹圄(他們通常都服刑多年),亦不足以使他們免於提心吊膽地憂慮自己到底能否洗清冤屈、無罪開釋,也不能讓他們免於在死罪的烙印下,正常的生活毀壞殆盡,因而墜入失望的深淵。」

「無辜之人被定罪的事情,不但比一般大眾願意相信的數目還要多,也比執法之人膽敢承認的數目還要多。」

以上出自本書結語的警句,點出本書沈重迫人的主題──死刑冤獄的現實面。

拉德列與貝鐸的死刑研究,是此一領域中的里程碑,也是相關討論中不能忽略的經典。三十多年來,兩人研究美國的死刑冤獄案件,到一九九一年為止的研究結果,總計自一九00年至一九九一年,共有四百一十六個誤判的死刑案件。

幾年前「經濟學人」周刊的封面故事即以美國的死刑為主題。根據其統計,自一九七三年以來,美國有八十七位被判死刑的人犯,因為發現新證據而在處決前獲得平反。同一時期有六四二人被處決,相當於每七名死刑犯中,就有一位是定罪後又僥倖平反。如果一家航空公司的班機,每七架中有一架失事,航管單位該怎麼做?

本書的結語,是對死刑制度論據堅實、深刻的批判,在所有筆者所見的相關中文文獻中,無出其右。尤其是其中一項重要的論點──司法改革無法根除冤獄。

大多數的誤判案例,是由於目擊證人錯誤指認、可靠度存疑的測謊報告、證人偽證、警察辦案草率、以及被告與事實不符的自白等。這些因素,不太會因為司法程序的改革而消失。

六十多年前,就有學者建議:「在確立任何一宗死刑以前,務必明察每一個疑點──而不止只是明察『合理的』疑點(reasonable doubt)而已。」但是,刑事司法體系在運作上,不可能把有利於被告的每一個疑點一一釐清。因此,本書苦澀的評語:「如果對司法改革可以減低冤獄的風險,寄予虛幻期待的話,那就太不切實際了」。

grg 於 Mar 26, 2011 留言 |

30.
終身監禁

我很好奇 認為死刑做唯一種處罰 但終身監禁服役這樣的處罰卻反而不能接受?
到底什麼算虐待?實麼叫不尊重人權?
我們把犯人關進監獄本來就不是要讓他們躺在搖椅上搖啊搖的過一輩子
我們尊重他們的生命權所以用終身監禁代替死刑不代表他們在監獄裡就可以不做任何事、不付出任何代價
如果以服役不人道來作為理由,那試問,所有的有期、無期徒刑豈不是都不能有服勞役的狀況?!他們就只是負責被關起來吃喝拉撒睡?然後我們納稅人還要花錢養他們?!哪有這種道理!!

我們拿鞭子打他們之類的叫做虐待
終身監禁剝奪的是人權中的自由權,但死刑卻是把生命權剝奪了!死人還有人權嗎?沒有!所以剝奪生命權就幾乎等於是剝奪了所有的人權!生命權畢竟是人權的根本!

刑罰本來就有剝奪某部份的人權。
如果照上述,我們完全不能剝奪某部份的人權、不能將人關起來,哪來的有(無)期徒刑、哪來的刑罰?!

我想針對這部份做這樣意見。謝。
迪 於 Feb 11, 2011 留言 |

29.
版主大,棒!
"法有輕重,該救每一位該救之人"
真正的慈悲!
K 於 Apr 7, 2010 留言 |

28.
終身無期是愛
死刑是世間慈悲
相同身受才是正義

廢死
不過是妄大為身的
自利慈悲
人 於 Mar 27, 2010 留言 |

27.
這是全面(所有問題都得探討)的問題,不是單單廢死就能解決的事,廢死團想法請別太天真!
就像陳銳事件,不是單單掃蕩黑幫就能解決的事,而是家庭,學校與社會教育的配合,才能治根本的問題.
請廢死團的人別再顧及面子與私人利益了,請為台灣人民著想,用心來真正解決問題吧!!
kennery 於 Mar 27, 2010 留言 |

26.
所以說降低犯罪率關鍵在於檢調警方的辦案效率,並不在於死刑來嚇阻
犯罪,是這樣嗎?
core 於 Mar 18, 2010 留言 |

25.
WE

那篇文章很早就看過,以冤案誤判的不該死,推到所有死刑犯不比死(以偏蓋全),對於難以認同的無冤殘暴者,將司法判決的死刑等同於無情殺戮的語藝挪移,藉以廢死(污泥塗抹),最後一切不顧,感性口吻書寫殺戮的艱難,抹銷加害者人性泯滅的殺戮暢快(選擇遺忘)。

廢死,是一種選邊遊戲,有人看犯人,有人看犯行,當選擇不同角度,視野、書寫也是多麼不同。

「主流社會是善於遺忘的,被殺的女人在大眾記憶裡很快就化為歷史的灰燼。這些殺女人的案子,都反映出兩個主流社會的一貫邏輯:第一是責怪受害者,先對受害者做道德檢查,怪她不貞、衣服太鮮豔等等。第二是以「精神異常」來解釋手段兇殘的犯罪。彭婉如身中三十五刀,刀刀致命,然而這是特例嗎?隨便舉兩個例子,今年九月中旬,桃園縣一名菜販林肇淵以長刀砍殺其妻,脖子一刀,前額數刀,她不支倒地後,還脫下她的內褲往下體猛砍一刀,棄屍草叢;另一名茶藝館老闆黃教銘以鐵椅毆打其妻三小時,其妻生不如死,哀求讓她吞安眠藥自殺,黃教銘在她藥性發作昏迷後放冷水淹她,直到家人在極度恐懼中報警。這些案子都透露出同樣的訊息,那就是這些兇手行兇的動機都出於強烈的憎恨女人,這絕非個人的心理異常,而根本就是父權社會的基本特質。」




引自 張娟芬《殺女人的年代》
http://www.womenet.org.tw/peng/chang.html

我的朋友
廢死,可以是推動的共識,但別讓它成天降的教義,甚至變成一種精英桂冠的潮流。
munch re we 於 Mar 16, 2010 留言 |

24.
munch
你的文章到處轉貼影響很大
我希望你能靜下心讀完這篇文章
「殺戮的艱難」張娟芬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1497
能夠理解你嫉惡如仇的心理
但是能不能給一些人機會
一直喜歡你文字的朋友
WE 於 Mar 16, 2010 留言 |

23.
小孩打破碗論那是Munch你對持廢死論者的理解/認定。
這樣的看法顯然是有問題。(而且我認為帶有很重的情緒成份。)

但下一段論點的觀察和批判--((自身對死刑的態度才是主體)這部份)--我認為很一針見血。但有以偏蓋全和隨時會進入到過度推論的危險。
(過度推論為你們就是自我。)

我這幾天前思後想這個問題,同時有時會好奇想說,
我朋友中誰會是支持廢死刑者啊? 應該有八九成是同意死刑的。

個人目前前思後想所得是:
如果某一個人為甚麼支持廢除死刑,
那應該是:
.....

我引一下我個人在看到日航破產相關新聞時的印像,
新聞中說答應去救日航的稻盛和夫有個說法是,
遇到問題時他常會問自己,以作為一個人的立場,
他應該採取甚麼做法。

(我搜了半天終於找到原文了)
稻盛說:「在這些困境中,我總會退回原點,自問身為人類,什麼是正確的事,我在工作上所做的任何決定,都是基於這個根本原則。」


在下個人的意思大致是這樣了。

但是各位看倌會發現,這樣似乎將陷入抽空論之中。
就以稻盛和夫的話的語意,支持死刑者也可以同樣適用。

於是在下願改自我提問為:
我,作為一個人類,對司法制之死刑存廢,應該採取甚麼想法。
我,做為一個人,而且只是我個人,死刑還是不死刑?
同時必須在此強調,這問題是自己對自己的提問。
個人以為,如此提問,選擇可以廢除死刑,(且勿論配套。)
可以是一個積極的答案。

共識論是對抽空論的答覆,
個體的選擇可以形成社會制度。

又及: 悔過或寬宥,在內心最深處。
某學長為文說到受害家屬多年仍是痛;
是以在下不敢多論。
wsk 於 Mar 15, 2010 留言 |

22.
你有看過今年奧斯卡最佳紀錄片〝血色海灣〞嗎 我們的朋友正遭受巨大的災難 請你幫幫忙告訴更多人這個訊息吧 一起抵制那些人渣
海豚 於 Mar 14, 2010 留言 |

21.
看到了munch在其他回文中講的罪不致死。

我想補充一些。(對不起話很多)

其實我是有強調死刑犯的責任的,我說死刑犯有那份權利也有那份責
任
接受「再教育」與「矯治」。

其實是說,
死刑犯有那份「權利」接受「再教育」與「矯治」,而死刑犯的責任
體現於他有那份「責任」接受「再教育」與「矯治」。

假設他能活八十歲,如果再教育要花二十年,那其實代表他有四分之
一的生命必須花在再教育上,這二十年他除了接受再教育、活著,其
實並不能追求人生的目標,我以為,這就是一種剝奪生命權了,而這
樣也就夠了。

生命權的可貴,不單純在於活著,而在於活著所能追求的人生目標。

補充一點關於罪不致死的看法,謝謝您的耐心。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4, 2010 留言 |

20.
再來留言

是因為我還想講一些實務面的事情。

我不是個如munch般有名的人,打這些,其實也是希望能借您的受
歡迎度,把我想傳達的廢死看法給更多人知道,在這點上,我必須坦
承,請您原諒,我為的是希望大家能夠好好思考。

一直以來,我都一直用責任歸屬的面向在論述死刑,是一種很理論的
討論層面。

之所以如此強調理論層面的論述是因為,我想要提醒,死刑的存在從
責任歸屬的層面上,是不正當的,所以我們是應該朝著廢死刑的方向
努力,但,所有的理論都必須要回歸現實,意即和現實妥協,我想說
的是,妥協並非一種正確,即使我們目前找到適用於我們的妥協方
法,也必需隨時提醒自己,這僅是一種妥協,仍然必須朝廢死刑、甚
至革新刑罰制度的方向努力。

現在我想談一點現實層面的事情。

我以為,從根本上做好教育,再不然加強再教育與假釋機制的完整,
才是一種負責任的作法,但必須要說的是,要把這些做到好是需要資
源以及時間的。我們需要時間,讓大眾的價值觀革新,需要時間建制
好再教育與假釋的完備機制。同時,這也表示我們需要付出更多資源
來進行這些革新。另外,如果真的有「死刑的威嚇作用」這種事情,
那我們也需要更多資源作好教育,來替代原本「威嚇的作用」,雖然
我並不確切知道它有多大。

所以不管廢死的論述如何完備,都必須要與時間和資源妥協。但也就
是因為這樣,所以目前我們只說,用終生監禁,作為一種權宜之計,
來暫代死刑不是嗎?同時,提出廢死刑的議題,其實也是提供一個機
會,讓大家能注視死刑,讓人們能開始思索,死刑真的是正確的嗎?
我們一直深信的「殺人償命」真的是正確的嗎?

同時我也希望我們能誠實面對自己,如果我們最終妥協,也必須承
認,我們是因為資源,也就是利益,還有大眾或我們自身,其實不正
確的認知,才妥協的,並不代表妥協就是一種正確。

同時,不管為了甚麼,而支持死刑的人也必須和現實妥協不是嗎?現
實是,我們的司法機制不論如何完備,就是仍存在著問題,我並不真
實的了解司法「實際地」運作過程,但我在討論中仍然從一些資料中
認知道,我們的司法運作確實存在問題,而且並不小,這也是現實不
是嗎?我想支持死刑的人,也不願意因為誤判而傷害無辜的人吧!

但誤判就是會存在,如果現在執行死刑,就是會誤殺無辜者,如果我
們單純的說,司法本質是正確的,誤判是可以改進的,而忽略誤判造
成的傷害,現在就執行死刑,其實也是種不顧現實。

這樣,是不是暫時用終生監禁來替代死刑,是可行的一種妥協呢?

其實,終生監禁也就剝奪這個人擁有生命所能追求的人生目標,其實
跟死刑是很相近的,只是仍存留生命,一方面,我們可以減低誤判造
成的傷害,加強司法機制的公正,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趁此加強再教
育與假釋制度啊。

所有的制度,不管如何完美,對應到現實,總是會有不完美的面相,
但我以為,這並不代表制度的方向是錯的,只是現實的利益、時間、
人民情感與認知,讓我們不得不妥協,而當我們必須妥協,就要坦
白,我是因為這些才妥協的,同時我們也有義務向正確努力。

最後,我想推薦 公共電視 觀點360 第35集 廢除死刑

如果不考慮版權的話,可以在google video上找到。

我們一直在爭辯著死刑存廢,有很多東西都是我們主張,或者我們以
為對方主張的,或許我們該靜下心來聽他們究竟想要的是什麼,如果
我們真的很關注這個議題的話。

我相信不會有太多人因為看完有什麼改變,但,我想至少我們可以靜
下心來再思考一次,是否事情就是我們想的那樣,是否我們誤解對方
了。:)

我想不管對於廢死或反廢死的人,認識都是有用的。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4, 2010 留言 |

19.
munch先生您好:

以前常常觀看一些非死刑的紀錄片與電影,很同情影片裡人物受到的冤枉,對法律非常氣憤,開始支持廢除死刑的觀念。可是,常常會想,影片裡的人物,都是經過挑選拍攝,案情無辜或者不該被判死刑,好奇影片之外的死刑犯呢?他們也是一樣無辜或社會應給牠們機會。

直到去年,看了日本本村洋先生的案子,心裡想法完全改變,我不再堅持廢除死刑。這是有關本村洋先生案子的文章,希望支持廢死的人,能夠看完。

http://www.wretch.cc/blog/ykohara2001/8813602
被害者人權在那裡?

現在閱讀您的文章,分析很清楚,更清楚以前那種不能死刑的想法,太過自我想像。我支持您說的個案差異,但是死刑不能廢,對於毫無悔意最壞的兇犯,那是最後的仲裁。

祝好

一位媽媽 於 Mar 14, 2010 留言 |

18.
看不太懂你的邏輯?就做下列回答。

牽拖?
當廢死以「沒有生命可被決定死亡」為全稱命題,只是以墮胎、放棄搶救的「合法犧牲」,來牽拖一下,這句話的虛偽。

當廢死不是一個「沒有生命可被決定死亡」的絕對真理,它就必須落回制度性的討論,在各種例外說中,找尋生存的正義。

所以那種,「殺人罪犯好壞好壞!但再如何我不想處死殺人的言詞!」,就像「頑皮的小孩打破一只碗,沒關係啦!」讓人心寒與痛惡。

面對廢死的態度,不是討論罪刑的合理度,如何在差異間括除死刑,只是一句不要殺啦!彰顯自身的慈悲。罪犯、被害者、法律、死刑全被抽空,成為人道施為的投射客體,自身對死刑的態度才是主體。

歐洲廢死,採取的是精英決定機制,在過半民意反對下,拒絕公投,以議會修法方式通過廢死,那句廢死不能看民意的說詞,無異民主倒車。法國大革命、68學運,人民是偉大的,一到廢死就成民粹,甚至法國在1997年民眾上街反對下,準備入憲形成定局。

台灣想學這方式,太多司法官員也想成為人權先師,但是這條路會很難走,不僅因為我們有怯弱的政客,更重要是一個法案或觀念,不能讓更多人討論,反對者理解,就想以當權者同意的方式通過,遭到的巨大反撲,近日已見。

放棄那種「不可以殺人」的口吻,回歸刑度輕重、制度配套的探討,為廢死找尋進階的時程,如果只想以「國家殺戮」來增添死刑的恐懼,達成廢死,千萬別忘記,在死刑的恐懼前,人民只看見兇犯駭人的殺戮罪刑。

該放棄抹除罪犯兇惡,凸顯死刑恐懼的行動策略,該是從罪不至死來探討,而不是只不過打破一只碗的通通不許死。

「拉出去打靶」?!,吞回你的話。罪犯罪有應得,但是不該被消遣,這是人權。

munch re wsk 於 Mar 14, 2010 留言 |

17.
你把墮胎戰爭跟自殺這幾樣不同爭議的東西牽拖進來,
然後說很多生命一樣被別人有條件決定啊,
而這是社會可以接受的「價值」啊,
所以推及人權說不成立或有問題,
這說明你觀念不清楚。

不俱道德優位性這我同意。(而是一個選擇的問題。)
原諒說這部份寫得不錯。

除了司法上的「技術」問題,
廢除死刑是一個社會的價值取向問題。
歐洲人不一定比較文明,
(拿歐洲廢死所以亞洲也要這說法對我個人是沒有說服力)
但說他們的選擇有其道理這我比較同意。
韓、日一樣有很多死刑沒被執行,
可見這是非台灣獨有的一個高度爭議問題。

總的來說個人讚成母親墮胎權,
讚成增加終身監禁及延長刑期的法條。(以及....)
台灣大概還要一個世代或以上(三十到五十年),
才會廢死。
好了,下一個拉出去打靶的是.......
wsk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16.
munch你好,我已經將這篇轉載至苦勞網的部落格來搞,謝謝你。
cheesepon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15.
^.^重點不在死刑存廢與否,而在於加害者與被害者家屬,是否都學會更高階的人生智慧,通過...的課題 http://blog.chinatimes.com/creator/archive/2010/03/11/477954.html
aFWer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14.
這種事情是要慢慢來的,也需要相對應的環境成熟,畢竟完整的再教育與假釋是很耗費資源的,但我以為這是一種負責。

我也同意這句話,這也是我的想法。

我相信很多事有其文化、社會、思想的差異,我們也在追求保護這種差異,對於廢死,就是要釐清每一塊差異,讓社會接受形成共識,而不是一眛丟下人權說、潮流說,就讓不安的社會被迫接受。

置死而後生,先救下那些不該死之人,再來證明全面廢死的價值。

我不是廢死的信徒,我追求每個生命存在的價值。
munch re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13.
我想有點言重了

我先提醒一點,再教育不是哪麼簡單的,更不用說其實台灣其實主要
是以處罰而非再教育去定義刑罰。

您舉的例子,有沒有可能是再教育失敗,卻誤放人犯呢?如果是這
樣,也只是告訴我們,我們再教育與假釋的機制有問題。

我非常希望台灣能以再教育替代刑罰,我以為,這是一種比較負責任
的作法,如果真的確定矯治成功,那就有釋放的必須。

我並不支持無條件的終身監禁。

但就如我的暱稱一般,我是個理想主義者,這種事情是要慢慢來的,
也需要相對應的環境成熟,畢竟完整的再教育與假釋是很耗費資源
的,但我以為這是一種負責。

最後我真的很希望,我們能不斷的追問,為什麼這些人會成為死刑
犯,為什麼這些人會成為令人無法理解的殺人者?

我們真的會以為,因為他們本質邪惡嗎?

言盡於此,一如我一開始說過的,我是來提供不同思考方向的,不是
來筆戰的,只是有些東西必須澄清與提醒而已。

很謝謝munch有很優質的部落格、文章與討論平台,讓我也能發表
看法,要接受新想法是不易的,尤其是對立的想法,我想需要的是時
間仔細思索與咀嚼對方的文字。

謝謝如此晚還願意回覆我的言論,但我也該休息了,謝謝,很高興有
這段討論,相信我們彼此都會有所收穫。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12.
你知道有殺過二次人的罪犯嗎?當街槍殺女教師。
再用集體社會責任、教育與社會化失敗為理,何其荒謬。

你只是在為你覺得不可殺的信念找理由,你無法證明他的行為足以諒解,也無法保證他不再人性泯滅,當這些被害者痛恨,社會警懼的成分,都可抽空成為你的自責,然後堅持廢死的終身監禁。

這樣的不死之軀,讓人滿足什麼?國家無死刑的人權國度?或是你感謝他以殺人擔了社會的病態?

不可殺,在於個案之別,要全面廢死,在於整體社會價值。

他幫我們擔了罪,那被殺的人呢?算是罪贖儀式的祭品嗎?多讓人寒心的話語。

別端著國家殺人盡喪人權,法有輕重,該救每一位該救之人,至於全部,學習無恨無淚的慈悲吧。

munch re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11.
另外,我想提醒一點。

我們可曾思考,為什麼這些人會成為對人性泯滅絲毫不悔之人呢?

我想思考為什麼是重要的,沒有人想看見有人殺人,也沒有人想看見
死刑犯出現,不斷的追問為什麼,可以讓我們嘗試以死刑犯的角度來
看世界,可以讓我們,從更根本上,減少此類事件的出現。

事實上,作為一個廢死刑的支持者,我自己就是抱著罪惡感(我們的社
會製造出死刑犯,這是一種集體責任)在論述廢死刑的,不然也沒有如
此大的動力,讓我去支持這些與我生命無所交集的人。

我以為,他們其實在幫我們擔一種罪。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10.
1、所有?

2、我們無法進入他人生命中!

當你用「所有」,那不是廢死,而是該追求無罪開釋,世界無罪犯。

當你用「我們無法進入他人生命中!」,正是反廢死最擔心,不能了解還行動,是為想像美化的罪犯,還是為自己的人權感。
munch re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9.
「那麼那些在你區隔外,不具背景說的罪犯呢?是不是就難以原諒。
」

我想澄清一下

以我的脈絡來說,所有會犯死罪的人,尤其目前待槍決的這些「變態
殺人犯」,都有「教育」與「社會化」失敗的問題。

提醒一點,我們無法進入他人生命中,去看他的生命歷程對他留下的
印記,外表上一切沒問題,不代表成長過程沒有問題,要說一切社會
化、教育過程都正常,仍選擇當「變態殺人犯」,就必須,回答只要
我們想,只要我們動用自由意志,就能變成這些變態殺人犯嗎?

僅就此澄清。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8.
請參見悔過說。


丹諾的尼采上身辯護,湯英伸的文化差異,甚至東德士兵在合併前夕,射殺越界民眾,結構說、背景說,都該是法界審判參酌之事,量刑可輕。


問題是,當以悔過、冤獄.....等說,作為個案不死之理,那都該是一類類的審視,如何變成全稱的廢死推論?


就如你提出背景說,作為理由,說明廢死,很糟的落入一個自設困局,那麼那些在你區隔外,不具背景說的罪犯呢?是不是就難以原諒。


寫文,主要是剝掉人權說的不可殺先驗命題,讓廢死必須循著一說又一說的思考,推行共識。時程會久,但卻紮實,建立在假設的基礎,是不會有穩固的成果。
munch re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3, 2010 留言 |

7.
容我說出我的想法 關於責任歸屬上面的論述

支持死刑的根本概念或許是「因為他選擇殺人,所以要以死刑負責」
(容我暫用殺人來作為判死刑的原因)

讓我問一個問題,為什麼這個人會成為殺人犯?

回顧這個殺人犯的孩提時期,當他還是剛出生的小嬰孩時,甚至都沒
有所謂的「個性」時,他還是一片白紙,所有的價值觀、法律觀念這
些都是其他人教他的,甚至性格也是後天塑造出來的,我們似乎無法
想像,一個小嬰孩能夠判斷別人,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中,教他的
東西是對的還是錯的。

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在做判斷時,其實有很多東西,例如說記憶、價
值觀、性格,是外界,也就是這個社會塑造的,都不是他所能選擇
的,但這些都確確實實的影響了他的判斷。

所以,當我們說「因為他選擇殺人,所以要以死刑負責」時,是不是
忽略了這些,他所無法決定的東西,給他的影響。

一個殺人犯,之所以是殺人犯,我們可以說其實是因為我們社會「社
會化」和「教育」的失敗,而塑造他們扭曲的判斷標準,而讓他殺
人。

或許有人會說,他還是有自由意志的,但我想問,當我們說殺人犯因
為自由意志的作用,而選擇殺人時,是不是也就暗示,只要我們想
,只要我們動用自由意識決定,就能變成一個殺人犯呢?

回顧目前的死刑犯,幾乎都是一些令人無法想像、無法理解的變態殺
人犯,當我們說他們自己選擇如此時,是不是也就告訴我們,只要我
們想,只要我們動用自由意志,就能變成這些變態殺人犯嗎?

如果我們不這麼認為,是不是也就告訴我們,我們有一些除了當下
「自由意志」以外的東西在影響我們的判斷嗎?而且明顯地,這些東
西的影響力很大,大到能阻礙我們的自由意識。

如此,我們還能說「因為他選擇殺人,所以要以死刑負責」嗎?

我以為,就算真的他要為他的選擇負責,這份責任也沒有大到可以剝
奪生命的地步吧,當我們認知到,有影響力大過自由意志的東西,在
影響他們的判斷時。

被害人當然是需要補償的,只是找錯了人,應該去找塑造死刑犯的社
會、國家求償。但死刑犯何嘗又不需要補償呢?為了他們生命歷程中
失敗的教育與社會化過程。我以為,死刑犯有那份權利也有那份責任
接受「再教育」與「矯治」。

我記得,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教,可以是沒教,也可以是教失敗,總的說是教育失敗。

打很長,我沒有時間、也不是來筆戰的,只是想提供一種思考方式。
一個理想主義者 於 Mar 12, 2010 留言 |

6.
喜於看到贊成與反對廢死的細緻思考與論述。感謝!
bongchhi 於 Mar 12, 2010 留言 |

5.
此篇為私密留言
kyle 於 Mar 12, 2010 留言 |

4.
很好的一篇
在一片口水戰中
終於看到紮實的論述。
webber 於 Mar 12, 2010 留言 |

3.
此篇為私密留言
關校對魚 於 Mar 12, 2010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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