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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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起訴,台灣司法的的再度揚威,其實對於大人物的法律遊戲,人民最看不過是「上位找理開脫,下位依法治罪」,法律的一體適用,在上下的差異間,常常失去威信。
從趙建銘、吳淑珍到馬英九陸續被起訴,顯示司法勇於挑戰權貴的決心,至少不會因為面對大人物,氣勢就矮一截。
對於人民,高官犯法勿枉勿縱,自是讓人心信服,相信法律能夠守住正義的最後防線。
馬案被起訴,審視起訴書內所列事實,和國務機要費案相較,還是一樣的道理,公款不能私留私用,無論馬英九愛心捐款多少,只要證明捐款不能由特支費報帳,或是捐款根本不相干特支費,那些留用私人帳戶的公款,甚至已經申報成為私人財產,就是構成侵吞公款或貪污。唯一的差別是馬英九知不知情,但是從每個月申報半數特支費進入私人帳戶,馬英九難脫知情之罪,遭到起訴完全符合法理。
至於,特支費的私人留用,成為歷任首長慣例的說法,慣例不能高於法理,不能說一塊田眾人偷,就說它被偷得很自然不違法,所以馬英九循慣例觸法,慣例可憫,觸法難逃。那麼有多少官員同樣循著慣例觸法,也應該一併查清,對於犯罪不該有死角,或是一句歷史共業含糊帶過,犯錯者不論身分、不分黨派,都應該清查到底,讓犯錯者伏法,讓清白者洗冤。
司法的嚴謹,對於政治,或許無法開啟一個向上提昇的光明,但是至少對於向下沈淪的黑暗,能夠發揮一定的嚇阻作用,不再有老大說了算,或是聖人不犯過的迷思,也能在法律掀開一張張政治面具下的腐朽,讓人澈底認清許多政治人物的真面目,至少也讓政壇加速去蕪存菁,新陳代謝快一點。
政治人物面對法律,該有一定的風骨,無論是面對起訴後的政治責難,或是進行審理時的尊重司法,每個人可以為自己清白奮戰,但是絕無玩法之理。對於法庭,所有實質審判在此進行,法庭威信必須維護,信守法庭審理時,自是國家權力所不能及的信念,做出對與錯的正義判決。
西方國家民主先進,並不是西方多了許多偉人或哲學家,而是歷史上許多的法律訴訟,對於為惡的權貴,對於失職的公僕,甚至對於糾結意識型態的種族、性別等等事件,透過法庭做出一項項符合人權,彰顯正義的判決,民主才能在法治之上,不受扭曲與控制的向前進展。在台灣,針對意識型態、人權觀念,歷史正義,造成思潮重大突破的法律判決仍不多見,無法以法治開創新觀念、新思維,但是至少在除惡務盡上,必須扮演嚴厲把關的角色。
馬英九被起訴,值得為法律喝采,就法言法,一份清清楚楚的起訴書,再也不能以依循慣例、品性良善作為遁詞,更不應將任何依事實起訴的案件,因個人立場污以政治迫害。法律是正義的最後防線,當一項項大人物觸法標準被確認,更該期待所有政治人物都該受到相同檢視,讓黑的無法躲在白裡暗笑,法律絕無選擇性辦案,成為大人物的「捉到怨嘆、跑掉暗爽」的法律遊戲。
生為人民,不該存有天賦英主的觀念,國家的運行在於完善的制度,制度運行健全,專業分層負責,總統有時只是精神象徵,威望只是位置的權力賦予,就像許多卸任總統,失去位置形如一介平民,失去一呼百諾、權傾天下的圍繞光環,可以是講座學者,可以是公關大使,可以是環保先鋒,但是不再是期待中的天賦英主。放棄對於政治人物的盲信,丟棄政黨對戰的主帥上陣,人民才能冷眼看著政治人物被起訴、被審判、被定罪,在不悲不喜之間,讚嘆司法的勝利出擊。
對於政治人物,奉勸一句,違法已是讓人質疑,如果面對法律,還不能展現風骨,更是人格的全面掃地,更顯露對權力的迷戀,讓政治信譽完全破產,就算拗贏法律,也贏不回民心。
馬英九被起訴,總算破除完美聖人的集體迷惘,但是如能謙卑的面對法律,別硬拗、臨庭託病不出,至少還能留著風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