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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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沒有看過比毀損樂生,還睜著眼蠻幹的行政事務!
許許多多開發案件,碰上文化保存、生態保育、人權保障,好歹還是會依造程序召開審查會、公聽會做做樣子,大不了審查委員比例上動動手腳,讓一個開發案在表面上,合乎程序地過關。
但是樂生,太扯!連個表面樣子都不做,硬生生就是不按程序違失法律,在官官相推含糊其職的狀態下,蠻橫地迫遷院民、拆毀古蹟。
無論過往如何陳情、抗爭,喚醒大眾關心,要求主事官員依法行政,但是面對排山倒海反對迫遷拆毀的聲浪,各級高官不動如山,一幅能奈如何的嘴臉,不斷強調著按造計畫的依法行政,卻不明說在計劃之前,早已違法失職,讓計畫缺失重重。
在這種上下合謀、枉法橫行的情形下,透過民意讓政策轉向,成為一條途徑,另一方面也必須藉由法律,阻擋錯誤的行政處分,並且讓失職的官員面對法律的懲處。
那麼,三月十六日的拆遷公告,算是一個起點。
拆遷公告,成為政府部門實際行動的宣告,在這個宣告中,產生二個行政作為,一是迫遷院民、另一是拆毀樂生。
那麼,二項針對院民與建築的危害,分別可從醫療糾紛與古蹟審查的角度進行訴願。
對於漢生病患,最好的照顧模式是什麼?官方以新醫院大樓為醫療方式,但是對於不願搬遷的病患,或是持不同見解的人士,樂生院民的醫療照顧方式,已經成為一種醫療糾紛,不該是單方面的醫療政策決定。
在醫療法中,中央與地方設有醫事審議委員會,擔負醫療糾紛的鑑定仲裁,樂生隸屬衛生署下轄,面對病房式照顧與社區型照顧的醫療爭議,應該提交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決定適當的照顧方式。
對於樂生建築,倒底具不具有古蹟價值?官方無權以單方面行政裁量決定,無論地方或中央,都必須召開古蹟審查會議,在程序未盡法理之下,所有建築在違失法律上的開發計畫,根本不具合法合理性。
從醫療糾紛到古蹟審查,在官方與當事人或民間產生衝突,或是造成危害下,依法進行審查、審議程序,不僅是人民權益保障的救濟措式,也是政府部門應作為的事項。
一旦醫療審議或古蹟審查被提出,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就可依訴願法應進行訴願,迫使政府部門必須依法行政,甚至接續進行行政訴訟,讓違法失職官員面對懲處。
訴願的進行,能夠以法迫使行政部門依法行政,進行應有的醫療審議或古蹟審查,並且依照訴願法第六十九條 ,要求交付鑑定,讓醫療審議或古蹟審查的內容,成為正式備查文件,成為行政訴訟具有效力的證據。
然而面對迫遷在即,在訴願法第九十三條中,雖然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但是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樂生院民迫遷,樂生建築一旦拆毀,符合原行政處分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損害的要件,足以要求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訴願的進行,不意味關心樂生的人就該回家等待,而是要以更高的行動力,展現眾人的關心,要求訴願的進行,不能又是官樣作為,一拖再拖交相合謀,更重要是在短期內,讓充滿行政裁量的武斷做為,能夠轉由法律審議仲裁。
搶救樂生,沒有氣餒的理由,如果不能堅持到底,如何看見在天涯之盡,還有那些準備協助的雙手。
用力吧!水手,就算船要沈,也要努力向岸划行。
樂生,需要更多協助的朋友!
參考法條----------------
醫療法:
第九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資法: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
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行政訴訟法
第九條 (維護公益訴訟)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訴願法
第一條 (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二條 (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六十九條 (交付鑑定)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
第九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